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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19-05-29 10:47:53 网站:公文素材库

外派人员管理制度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了更大程度的发挥外派人员的能力,加强公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外派人员分类:1、行政管理类

本类外派人员主要从事公司驻外地办事处、分公司及项目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外办、分公司、项目部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员管理及考核,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以及对施工项目的配合和协作;2、业务经营类

本类外派人员主要从事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工作,可以独立自主开展经营业务;3、会计财务类

本类外派人员主要从事外办、分公司、项目部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公司财务要求进行帐务处理,正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4、工程技术类

本类外派人员主要从事工程项目施工技术工作,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进度负责;

所有外派人员均属公司对外管理部门直接领导,直接对总公司负责。

三、任职流程

1、筛选外派人员,并确定外派人员岗位,对外派人员进行规划管理。2、外派人员培训

3、外派人员派遣(携带派遣证、职位说明书、员工档案表等)4、外派人员试用:试用期最长为三个月,经试用不适合该岗位的人员可返回原岗位或进行其他的岗位调整。试用合格者给予转正。四、外派人员考核

外派人员考核方式包括外办、分公司、项目部领导及员工的综合评价,外派人员计划目标达成情况以及外派人员个人述职报告反馈情况。

五、外派人员岗位调整

1、公司根据考核评分及奖励标准,如工作出色,公司将给予相应嘉奖。考核周期为一年,考核结果将作为外派员工日后晋升的依据。考核结果优异者将作为公司重点培养对象,随时进行岗位调整;

2、如外派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不能完成本职工作,无法达到公司要求,考核结果不合格,公司也将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岗位调整。六、述职规定

各外派人员任职期间应定期和不定期就各企业经营情况以书面方式向公司报告。

1、定期报告:所有外派人员均应在每周六公司例会前直接向所属领导进行任意形式汇报;所有外派人员每月应定期回公司进行当面述职,每月至少一次;所有外派人员每三个月应进行书面工作总结递交公司。

报告内容:各外办、分公司、项目部工作情况报告;

2.不定期报告:所有外派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均可以随时与公司领导进行汇报,形式不限。在遇到较大项目(50万元以上)、重大问题(合同签订、债务纠纷)时,外派人员应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汇报,如因外派人员个人原因导致汇报不及时,公司将追究其个人责任。

扩展阅读: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DLZSJT-ZD-外派人员管理规定-1.0

201*年8月1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201*年8月5日[201*]39号通知下发自20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派人员行为,使外派人员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顺利完成集团赋予外派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有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统一派遣,长驻分公司工作至少半年以上者,不包括户籍在驻地、已婚的外派人员其配偶在驻地、未婚的外派人员其父母在驻地的人员。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内容包括:人事管理、考勤管理、租房和通讯费管理、外派人员注意事项管理、探亲假管理规定。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人事管理

第四条集团向所属各公司派驻的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集团公司任免,集团以正式文件发布上述人员的人事任免决定。

第五条派驻公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聘用、选拔,首先是在集团或所属各公司的员工中培养提拔,其次是对外招聘。

第六条由于集团公司的经营性质决定,被外派人员必须接受全国性的岗位调配。对于不服从集团公司调配的人员,集团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关系、辞退等处理。

第七条外派人员离职,应于一个月前提出申请逐级审批,由集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公司可以与外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第九条新招聘的外派人员试用期为13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

定;外派员工(劳务)表现优秀,通过公司考核后,可以提前转正。

第十条各派驻公司总经理在当地招聘的部门主管以上人员,须事先报集团行政人事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通过后方可上岗试用。

第十一条各派驻公司总经理要了解掌握集团公司劳动用工政策,结合派驻公司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订符合公司实际的管理制度,以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取得优异的业绩,让员工获得较好的薪资福利待遇,使集团与派驻公司员工形成和谐的关系,避免形成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第十二条对集团派出的派驻人员,所属公司如果认为不胜任,无权自行更换和调整;应向集团行政人事部提交报告详细说明不胜任的理由,经核实后由集团根据情况按规定程序决定调配。

第十三条公司为外派人员每月发放异地生活补助费用,(不含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标准如下:

A类区3000元B类区201*元C类区1000元D类区600元区域分类:

A类区:北京、上海、大连、南京、深圳、广州、厦门、福州、昆明、东莞、成都。

B类区:营口、玉溪、曲靖、诸暨。

C类区:中国其它地区(包括本市周边城市)。D类区:公司驻地城市所辖县或县级市。

外派员工的异地生活补助费用由派驻地公司每月发放。

第三章外派员工劳资关系管理

第十四条从集团派出的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关系由集团统一管理。

派驻地公司承担外派员工的人工费用及其他费用补贴等,各公司每月提供外派员工的应付工资明细,由集团行政人事部根据社保缴费、个税规定测算个人应承担的保险、个税部分,编制工资表。由集团计划财务部核发工资。因外派员工发生的工资、保险费用及其它费用补贴等按照集团公司预算规定从管理报表中年末一次性调整。

第十五条从派出公司派出的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关系由派出公司管理,派驻地公司承担外派员工的人工费用及其他费用补贴等,派驻地公司每月提供外派员工的应付工资明细,由原派出公司根据社保缴费、个税规定测算个人应承担的保险、个税部分,编制工资表。由派出公司财务部核发工资。因外派员工发生的工资、保险费用及其它费用补贴等按照集团公司预算规定从管理报表中年末一次性调整。

第十六条新招聘外派员工原劳资关系不在大连地区的,在外派后从原劳资关系所在地直接转入派驻地公司。

第四章外派人员考勤管理

第十七条外派人员的考勤管理按照派驻地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执行,对于新成立的公司,派驻的总经理应在公司正常营业后结合集团员工管理政策和当地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按集团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制定相关员工管理制度并执行。

第十八条外派人员的每月考勤由派驻地公司的行政部负责,并要求保存完整的考勤记录。

第五章租房管理

第十九条租房管理规定:

(一)各外派人员办公用房(筹建期)、员工宿舍的承租、费用支付均由派驻公司行政部直接办理并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

(二)各派驻公司为外派人员租用住房,房租分为三类四个标准,经集团行政人事部审核确认后办理承租手续。标准如下:

一类地区3500元/月300025001200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部门员工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部门员工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部门员工集团(任命)外派集团职能部门外派集团(任命)外派二类地区2500元/月201*1500800集团职能部门外派集团(任命)外派三类地区1500元/月1000500300

集团职能部门外派(三)工作地和家庭在同一城市的员工,公司不为其提供宿舍,不在同一城市的公司酌情为其提供宿舍。

第二十条办公费用管理规定

所有办公设备、用品、车辆管理规定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通讯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外派人员通讯费用参照集团《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各公司要严格控制各种话费的使用,并在标准内凭财务部认可的发票报销,以便节省费用。

第七章外派人员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未经集团公司书面授权,集团外派的任何人员均不得对外擅自承

诺超出公司经营政策的条件,不得擅自签署协议、合同,尤其是不能以集团公司、分公司的名义涉及到对外担保,如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经办人员个人负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将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外签署合同、协议、保证函等均由集团公司法律专干审阅并签署意见,并经过集团公司总经理签批。

第二十五条妥善保管集团公司下发的各类文件,防止丢失、泄密。第二十六条对于集团公司统一下发的文件要及时查收。

第二十七条保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下发的各类文件规定,对于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必须书面说明并索要批复,否则视为已完全接受执行。

第八章探亲假管理

第二十八条外派人员在所驻地工作满六个月的,每年享有两次探亲假期,每次10天(含路途时间)。

第二十九条如有特殊情况外派总经理需返回大连或离开所在驻地,一律书面向集团行政人事部请假并报集团总经理批准方可离开;其他外派人员一律由经销店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第三十条外派人员探亲假期间工资予以正常发放。

第三十一条外派人员当年没有休完的探亲假不能累计到下一年。

第三十二条外派人员非因公原因(国家规定的婚、产、丧假除外)一年内第三次回家庭所在地,必须由经销店总经理批准,(外派总经理由集团总经理批准),并且一律按事假处理,公司不予报销往返交通费用。未经批准私自返回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三条休假人员必须提前一周填写《外派人员探亲假审批表》,休假时间的安排必须是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并得到经销店总经理的批准(外派总经理由集团总经理批准)方可休假。

第三十四条员工探亲假期满后要按时返回上班;如果探亲假期满未到工作岗

位,事先请假的按事假处理,未事先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五条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除了不予报销往返交通费用外,一律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第三十六条因工作原因不能休探亲假的员工,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可以去驻外机构所在地探亲,所发生的费用按等同于该员工往返大连(派出地)的相同费用在所在分公司报销。

第三十七条因工作原因不能休探亲假的员工,公司12月份发放应休而未休探亲假天数的双倍工资(享受年薪、绩效除外)。

第三十八条探亲假往返路费标准参照集团《差旅费报销及借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权归属集团行政人事部。第四十条本规定于201*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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