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加快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
广西加快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抓大壮小扶微工程的意见》(桂发201*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21号)精神,加快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一、重要意义
大力扶持加快推进微型企业发展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业促就业的创新之举。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实现百姓创业致富;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加快推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可以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通过实施“微型企业发展工程”,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趋势和规律的统计分析,实施重点行业帮扶和指导,有针对性地加快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到201*年,力争发展微型企业10万户,带动就业100万人,新增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促进微型企业发展。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微型企业氛围,在全区掀起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热潮。通过开展“微型企业发展宣传月”活动,举办新闻发布会、营业执照颁发仪式以及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微型企业的相关政策;通过宣传板报、发放资料等形式在全区各人才交流中心进行政策宣传;通过宣传演讲、派发宣传单等活动深入高校、中职院校、社区、乡镇进行宣传;通过宣传发展微型企业的成果和典型事例,提高社会各界对发展微型企业相关政策认
识的知晓率,掀起全民创业热潮。在强化宣传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创业指导、产业分析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服务咨询、产业导向、前景分析等服务,增强微型企业的生命力,提高微型企业存活率。
(二)认真履行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责任,积极做好微型企业发展协调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认真履行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职责,尽快搭建公开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扶持微型企业工作责任追究和效能考核制度,对完不成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目标任务或是阻碍发展微型企业工作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各级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督促、指导成员单位积极做好微型企业发展协调工作,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金融、质监等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并将有关微型企业的发展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三)扩大享受优惠政策人群范围,加强微型企业登记注册指导。从201*年3月1日起,将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对象由“八类人群”扩大到“九类人群”,把在申办微型企业的所在地居住,经营范围为文化创意、信息技术及高新技术等产业,注册地为各大学创业园、科技园及创业孵化基地等的“在校大学生人群(含高职专科、本科、硕士、博士,限毕业年级学生)”列入微型企业扶持对象范围。在办理微型企业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做好微型企业的宣传、指导等工作,建立“绿色通道”,并按规定免收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
(四)加强创业培训,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及时给予认定。要加强创业培训,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提出开班申请并符合开班条件的,应及时批准开班培训。要加强对创业培训的监督检查,指导微型企业创业者或创业培训定点
机构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发放创业培训补贴。
(五)强化财政资本金补助资金保障,提高部分县资本金补助资金比例,加快资本金补助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确定的每年安排发展户数,将微型企业财政资本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提高部分县(贫困县)资本金补助资金比例,自治区财政对在国家级贫困县新创办的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的补助比例提高到80%,对在自治区级贫困县新创办的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的补助比例提高到70%。简化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审批程序,“接受创业培训”作为扶持措施之一,不列为拨付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的前置条件。各级微型企业资金评审委员会在审核微型企业申请资本金补助资金时要实行每月定期集中评审,并在审批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审批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或通知其开展资本金补助资金报账。
(六)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完善金融担保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有关政策的前提下,成为微型企业的开户银行,并为微型企业提供快速、便利的开立账户服务,开通“绿色通道”,鼓励当天当场办结。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研发针对微型企业个性化的信贷创新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努力为微型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探索对微型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并为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法人代表、股东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金融扶持。各有关部门应有序推动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为微型企业贷款的担保工作,并对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评级,保证担保公司担保实力,对尚未成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县城,可在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有关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执行。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
保业务,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对微型企业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现有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扩大银担合作,鼓励和扶持融资担保机构为微型企业进行融资担保服务。允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参照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的方式给微型企业法人代表、股东提供创业扶持贷款。(七)认真做好微型企业税收奖励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按要求将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奖励给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分享比例负担,在年度所得税清算期结束后1个月内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微型企业,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金额为上限。
(八)完善税收扶持政策,进一步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对于微型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比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于管理较为规范的微型企业,要辅导建帐,引导纳税人改善经营管理,符合条件的实行查帐征收。
(九)积极落实微型企业经营场地扶持政策,建立微型企业孵化园。各市应当保障微型企业发展用地,各地新建专业市场、新建工业园要留出一定份额给微型企业。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企业、大中专院校等单位,建立微型企业孵化园,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开展咨询服务、创业指导活动,帮助微型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已经建立的科技园区、大学生创业基地等,要降低门槛,促进科技型微型企业入驻。
(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出台扶持各类人群创办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在现行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上对微型企业给予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在各种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以及扶持创业人员的专项贷款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微型企业倾斜,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扶持。各级各部门在部门的公开服务平台应公布扶持项目资金、专项贷款等情况,并做
出微型企业申办扶持、项目资金和专项贷款的指引说明。教育、妇联、工会等部门应指导大学生、妇女、下岗工人等创办微型企业。(十一)鼓励和支持创建微型企业协会。微型企业自愿组建的微型企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微型企业行业建设,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微型企业发展。同时,协助有关部门拟订微型企业发展规划,督促微型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十二)确立微型企业市场地位。微型企业在市场准入、竞争中应当享有与其他经营主体同等的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场交易和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得歧视或者变相歧视微型企业。
(十三)表彰奖励。对在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十四)叠加扶持。微型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符合其他税收、产业发展资金、政策性贷款等扶持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五)认真清理不相适应的政策性文件。各地已出台的关于发展微型企业相关工作的政策性文件中,凡是与自治区发展微型企业政策不相符合且阻碍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应立即予以修改或废止。(十六)贯彻落实深化措施,认真总结经验,做好信息反馈报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对发展微型企业的工作业绩、工作亮点、政策宣传、经验措施和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遇到的问题、困难、建议及时进行总结上报,并于每年7月15日及12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小结)报送自治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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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规模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桂发201*35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抓大壮小扶微工程的意见》(桂发201*1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万家小型企业上规模工程”(培育发展年营业收入201*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重要意义
小型企业是最具活力和生机的市场经济主体之一,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发展质量和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已成为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区正处于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实施“万家小型企业上规模工程”,有利于加快推动我区小型企业不断上规模、壮大经济总量,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有利于加快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二、工作目标
根据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小型企业现状,通过实施“三个一批”行动,推动我区规模以上企业快速增长。即通过技术改造、拓展市场等方式引导推动有潜质的小型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发展一批规模以上企业;通过企业联合、盘活存量、资产重组等方式增强企业实力,新增一批规模以上企业;利用我区区位、资源、产业基础等方面的优势,扩大开放合作,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承接产业转移,引进一批规模以上企业,使全区主营业务收入在201*万元以下的一大批工业企业规模达到201*万元以上。到201*年,力争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
营业务收入201*万元以上)达到1万家以上(任务分解见附件)。三、工作重点
(一)努力扶持一批小型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
重点扶持规模以下有潜质的小型企业尽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1*万元以上。结合产业发展趋势和产业发展重点,围绕产业链重点引进培育一批规模以上企业。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体系,着重开展“培育小企业、开发新岗位”活动,鼓励失业人员自强创业、农民大胆创业、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自主创业,支持大中专学生自发创业,大力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培育小型企业,提高小型企业的成长率,不断发展成为规模以上企业。
(二)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升级。
建立健全我区技术改造项目管理体系,制定并实施技术改造规划,以年度为阶段超前谋划储备一批小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鼓励支持小型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加快推进企业技改和产业转型升级。实施“专、精、特、新”小型企业培育工程,大力培育“战略专一化、研发精深化、产品特色化、业态新型化”的小型企业,提升企业竞争力。(三)大力推进企业联合重组。
鼓励支持小型企业从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形势出发,通过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实施联合重组;充分发挥各类产业聚集区和工业园区的平台作用,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重组形成紧密的合作关系,提升产业集聚水平。鼓励联合重组企业主动与大企业建立配套协作关系,加大对重组企业在资金扶持等方面的倾斜力度。对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重组企业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保障用地指标,推动其发展成为规模以上企业。
(四)多渠道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加大对小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
应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实施分类帮扶,重点满足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型企业的流动资金需要。拓宽小型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小企业“信贷工厂”、供应链融资、知识产权抵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融资租赁等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规范引导,推动其为小型企业提供免抵押、免担保的小额贷款融资服务。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支持小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协调发展。
围绕我区“两区一带”重点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建设,不定期举办小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配套合作项目交流会,搭建小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交流合作平台,鼓励小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大中型企业积极向小型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推动互利共赢。鼓励小企业因地制宜利用优势资源为大中型企业配套,主动与大企业建立配套协作关系,形成小企业与大企业在产品上下游产业链上的有机联系,提高产业集聚度,带动一批小企业做大做强。
(六)建立万家企业网站。
自治区免费为1万家小型企业建设网站或网页,各市要依托产业集中区建立小型企业信息化应用辅导站,为小型企业免费提供域名注册、网站设计制作、网络营销知识培训等一揽子电子商务解决方案,满足企业网络宣传和服务不断增长的需求。将各小型企业网站或网页与广西中小企业网站联网,打造广西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引导小型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帮助企业节约运营成本、开拓市场,满足小型企业对公共服务体系的需求。(七)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建设小型企业培训示范基地,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小型企业人才定向转移培训和岗前培训。每年分批次组织小型企业家到大专院校进行中短期培训,到区外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考察,提高企业家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小型企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具有现代管理理念和战略眼光的企业家及各类技能人才,满足小型企业对不同层次人才的需求。
(八)积极开展招商引资。
以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为平台,积极拓展国内区域经济合作领域,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创新招商引资方式,积极开展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等活动,拓宽招商渠道。充分利用行业商会、协会以及推介会、洽谈会、展示会等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吸引国内外客商到我区投资兴业。注重引入规模以上企业及项目,增加规模以上企业总量,开创“引进一个、带动一批、影响一片”的新局面。
四、政策扶持和推进机制(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十二五”期间,自治区财政根据抓大壮小扶微工程年度目标任务每年安排1亿元支持“万家小型企业上规模工程”,并逐年提高,统筹用于引导小型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联合重组、开拓市场,以及改善对小型企业的公共服务等。各市要根据小型企业上规模的发展目标和重点,安排资金用于扶持小型企业上规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推荐“万家小型企业上规模工程”的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等,支持小型企业发展。
(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201*年10月
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76号)等各项政策,确保我区小型企业用好用足用活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方面的税收优惠。至201*年底止,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技术创新方面的税收优惠。小型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小型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小型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201*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小型企业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营业税。小型企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年版)的通知》(财税201*117号)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国家如有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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