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自治区第四个五年管理周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关于对《自治区第四个五年管理周期中小学教师继续
教育工作进行中期督导检查》的自查报告
根据新教办(201*)56号文件精神,按照教育局的有关部署,以达到我区继续教育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继续教育工作质量和水平,达到“以差促建”的目的,我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进行了自查自评,现将自查自评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全体教师利用集会,认真学习了《自治区教育厅有关印发的通知》和督导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政府文件,开展动员教育,统一思想,增强执行继续教育政策的自觉性,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1、成立领导小组:组长:贾晓芝
组员:孙厚明孔娟王瑛崔真真2、收集完善有关资料,整理并归纳。
3、按照总结工作、查找问题、改进工作的原则开展自查自评工作,着眼发扬成绩,找差距。
4、制定本单位本周期继续教育工作下一阶段工作计划。5、建立并不断完善教师教育花名册管理及电子档案管理。6、认真填写有关上报表格。二、师德培训情况1、成立师德管理组织
2、利用每周一教师例会以及每学期集中学习一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班主任工作管理方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消防法》等。三、继续教育培训
1、参加自治区组织的教师继续培训,三年内共8人次。2、组织教师参加专业基础知识水平测试共13人,合格率达到100%。
四、教师学历培训达标情况
1、截止201*年11月31日,在编在职教师14人,期中少数民族3人.
2、高中教师13人,期中少数民族2人,高中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所占比例70%,高中教师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13人,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0人。
3、具有研究生学历以上1人,在读研究生学历1人,在读本科学历3人。五、存在的问题
1、我校是刚组建的单位,各类资料收集不完整,档案整理不够规范。
2、单位经费较为紧张,许多培训、继续教育费用无法落实。3、“双师”型教师严重缺乏。
塔城市职教中心201*.11.
扩展阅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个五年管理周期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个五年管理周期(201*-201*年)中小学教师继续
教育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教师教育改革,促进教师教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个五年管理周期(201*-201*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为依据,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目标,坚持非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相结合,学校教育与现代远程教育及其它形式教育相结合,组织开展以师德教育和“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为重点内容,以加强教师教学基本功为抓手的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培训,造就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新型教师队伍,为新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师资保障。
二、主要目标(一)教师教育网络体系目标。以各级师范院校、教师培训机构和其他举办教师教育的高(职)校为主体,以现代远程教育为突破口,继续整合教师教育资源,努力构建教师教育系统、教育科研系统、现代远程教育系统相融通,学校教育与现代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相结合,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相沟通,职前职后教育一体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覆盖全区的教师教育网络体系。
(二)教师非学历培训目标。依托各级师范院校和教师培训机构,以学校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完成新一轮中小学及学前阶段教师全员培训,使教师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显著提高。
(三)教师学历培训目标。以师范院校和其他举办教师教育的高校为主体,开展教师学历提升培训,积极鼓励教师不断提升学历层次,到201*年,全区小学教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者达到80%,初中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者达到65%,高中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者达到90%。条件较好的地区可以制定更高的目标。
三、继续教育对象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学前阶段在职教师。
(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职教师。
(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其他教育机构属于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教学人员编制或履行中小学、学前阶段教师职务职称的在册人员。
四、继续教育内容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师德教育和“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为主要内容,以强化教学基本功为抓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培训。以全面提升教师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水平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师风教育活动,使中小学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热爱祖国,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增强改革和发展教育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具备良好的心理健康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升教师依法执教的自觉性。积极开展以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使各族教师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和文化观,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政治观念,构建抵御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侵蚀的坚固思想防线。
(二)教育教学理论、基础知识拓展和新课程培训。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适应实施素质教育要求为目标,不断拓展教师教育教学新理论、新知识,增强教育科研能力,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提高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教学基本功训练。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实践能力为目标,分阶段、分层次、分学科地开展教师教学基本功训练,努力提高教师课堂教学能力。基本功训练主要依托教师所在学校,以岗位训练、专业和学科技能训练为主。各级教育部门予以创造和提供学习、交流、竞技的条件和平台。
(四)教育管理能力培训。以提高教师教育管理能力为目标,以班主任班级管理能力、学校安全素质教育与管理为主要内容,通过培训,增强教师教育管理基础能力和水平。
(五)现代教育技术能力培训。以提高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与课程教学整合的能力为目标,围绕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现代教育资源整合技术为主要内容开展培训,拓展教师自主学习的方式和渠道,适应教育信息化要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六)少数民族教师“双语”培训。以提高少数民族教师“双语”授课能力为目标,对少数民族教师进行听、说、读、写、教等为重点的“双语”教学强化培训,力争使小学(含学前)、初中、高中非汉语学科教师分别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5级、6级、7级,汉语学科教师分别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6级、7级、8级,适应“双语”教学的需要。
五、继续教育时间、形式(一)继续教育时间中小学教师、学前阶段教师每五年接受不少于240学时的培训,其中集中面授不少于160学时,其它培训不少于80学时。
(二)继续教育形式
教师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1.集中面授培训形式。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教师培训机构分级开展中小学教师集中培训。
2.远程教育培训形式。主要指由区、地两级利用远程教育系统组织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地、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所在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3.远程教育与集中面授相结合的形式。利用远程教育系统开展远程培训,并辅之以集中面授辅导,整合教师教育资源,提高培训效益。
4.校本培训及其它形式。教师在学校的组织管理下接受各种形式的培训。自治区强化政策指导,依托区、地、县三级教研机构和教师培训机构构建专家团队,地、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监控实施。
六、继续教育类别
(一)在职教师岗位培训。在职教师每五年参加岗位培训不得少于240学时。
(二)新任教师岗前培训。新任教师当年接受岗前培训不得少于12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教育机构当年对新任教师培训不少于80学时,任职学校当年对新任教师培训不少于40学时。201*年3月1日前录用的新任教师在完成岗前培训的同时,还须按规定完成本周期继续教育。
(三)骨干教师培训。地(州、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分级对各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进行轮训,根据培训需要设置课时。
(四)班主任培训。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对班主任进行轮训。班主任每五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30学时,校本培训不少于10学时)。地(州、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骨干班主任培训。
(五)“双语”教师培训。自治区对“双语”教师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分层、分级、分学科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以适应推进“双语”教学的要求。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在职教师“双语”培训,均纳入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根据培训需要设置课时。
(六)学历提高培训。在本管理周期内,参加与任职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高一层学历、第二学历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者视为本周期继续教育集中培训合格。未取得毕业证书者不予认定。
(七)其他类型培训。根据素质教育和教育管理要求,开展的其他各类教师培训需纳入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的,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负责审定。
七、继续教育基地
(一)建立和实行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审批、挂牌、考核、评估制度。自治区教育厅制定《自治区教师继续教育办学机构资格条件及评估办法》,建立和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考核体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培训基地的审批、挂牌、考核、评估工作,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于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的评估、考核,在一个管理周期内至少进行1次。评估、考核合格的机构方可获得举办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二)教师任职学校是教师继续教育主阵地,应为教师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三)各级师范院(校)、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继续教育中心和教研、电教机构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应在教师继续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有条件的非师范类院校和高职院校,可在教育主管部门的委托下,按照教师培训的要求,承担一定的教师培训任务。
(四)新疆师范大学、新疆教育学院、新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新疆教学研究室承担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研究和继续教育师资及骨干教师的培训任务。
(五)承担中小学教师培训任务的各级师范院校、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定期参加自治区、地(州、市)组织的培训者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教师教育工作需要;同时,要定期到中小学教学一线调研、听课,参加中小学教学、教研活动,积累实践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八、继续教育课程和教材
(一)继续教育课程分集中培训课程和其它培训课程。集中培训课程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制定指导标准,各地参照执行。集中培训总课时不少于160学时。课程按照公共课类、学科专业课类、实践活动课类三大类设置,其中公共课类课程占78课时,主要包括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类、教育理论与实践、班主任与班级管理、安全素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教学基本功训练、教育技术能力等,其中教育技术能力集中培训不少于40课时。学科专业课类占66课时,主要包括新课程、新知识拓展,学科专业类等。实践活动课类占16课时,主要包括观摩课、示范课、研讨课、教育教学经验交流等。
其它培训课时不少于80学时,其中20学时由区、地两级通过统一安排远程课程组织教师完成培训,其它校本培训60学时由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师所在学校负责组织。培训按照教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重点组织教师进行教学科研能力、教学基本功、教育技术水平及少数民族教师汉语水平和“双语”教学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其中,教育技术能力培训不少于20课时。
(二)各地、各学校根据培训课程设置,按照统一教学标准的原则选用教材。
(三)自治区组织力量建设远程教育师资培训资源库,研发各类远程教育师资培训资源,为中小学教师提供远程继续教育课程。
九、继续教育管理
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本级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政策和规划,部署、安排、协调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继续教育课程设置指导方案,组织编写、审定、推荐有关教材和编制教学指导纲要等;督导、检查、评估全区继续教育工作;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认定办法,认定自治区级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培养机构资格;负责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等部门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会同自治区人事厅订购、管理《继续教育证书》等;负责组织中小学教师“培训者”培训,落实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计划,制定自治区级骨干教师培训方案,筹措自治区级骨干教师培训经费;负责安排全区教师继续教育统计工作。负责组织高中教师和中小学、学前阶段骨干教师的培训。
(二)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自治区的统一要求,负责制订本地(州、市)教师继续教育实施计划、规章制度,布置安排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筹措落实本地区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经费;督导、检查、评估本地(州、市)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认定本地(州、市)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负责本地(州、市)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制定本地区骨干教师培训方案,落实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州、市)级骨干教师培训计划和远程教师培训计划;负责安排本地(州、市)中小学教师、学前教育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的审验,负责本地(州、市)教师继续教育发证工作;建立本地(州、市)教师继续教育档案,建立和完善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负责安排本地(州、市)教师继续教育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初中教师和小学、学前阶段骨干教师的培训。
(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及地(州、市)部署,负责制定本县(市、区)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筹措和管理本级继续教育经费;负责落实自治区级、地(州、市)级下达本级骨干教师培训计划和远程教师培训计划,督导、检查、评估本级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建立教师继续教育档案,建立和完善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负责本县(市、区)内初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审验、发证工作;加强县级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负责本级教师继续教育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幼儿园、小学教师的培训。
(四)教师任职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结合学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培训规划,安排和落实各类培训任务,合理安排教师的教育教学与培训工作,保证每位教师都能接受相应的培训。学校制定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应在遵循统一计划的前提下,坚持“教什么、培训什么”的原则,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继续教育及各类培训,并为教师参与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学校应积极探讨和开展“校本培训”,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自修、自练、互教互学、研讨、观摩教学、课程讲评、教案和教研论文评比等多种形式的校内培训活动,负责考核、评估本校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效。建立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档案,适时进行继续教育自查督导,公布和上报教师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
(五)培训考核。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应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参加集中培训的考核由培训院校组织进行,每门课程考核成绩分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其它培训按规定分级进行考核。
(六)继续教育审批(会签)、备案、审核制度。1.凡需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序列进行管理的各类教师培训,承训院校、机构或主办单位,须参照自治区相应的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设置指导模块,制定培训方案和课程计划,并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或会签)后方可执行。并须在完成培训计划1个月之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教师培训计划,其继续教育登记无效。
2.各级教育部门在本周期继续教育结束时(201*年9月底以前),须完成对教师本周期继续教育的最终审验工作。凡在职在岗任职1年以上的教师,在201*年7月1日前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师所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其下达告知书。十、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和审验
(一)《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管理,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
(二)《继续教育证书》应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教师人手一本,一人一号。教师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后,须持证进行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保存方式及审验方式,课时登记、备案、存档等管理方式,由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三)教师培训机构须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在教师参与培训结束时,及时在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如实填写培训课程及内容、考核成绩及课时,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四)继续教育登记和证书审验
1.集中培训课时登记。教师按规定参加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或其他培训活动,学完规定的课程并经考试合格者,其继续教育学时按规定及所开课程的学时计,不少于160学时,由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予以登记。
2.其它培训课程登记。教师参加校本培训、远程培训、自学和其他活动,包括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竞赛活动、教学论文、教材编写、新教师辅导等,不少于80学时,课时登记办法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3.在本管理周期内,凡参加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骨干教师培训的教师,经考核合格,应按照自治区相关培训文件规定,进行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凡参加与任职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高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修,并取得毕业证书者,可持毕业证书进行160学时继续教育集中培训学时登记。
4.经自治区教育厅或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校本培训及其他教师继续教育模式实验研究的,纳入教师继续教育统一管理,登记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5.证书审验。《继续教育证书》是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主要依据。各级教育部门应对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验。教师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后,可向任职学校负责人报告,提出验收申请。由学校负责对申请者的学时、考试考核成绩、教育教学工作及政治表现进行考核,并向教育主管审验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培训合格”“考核合格”双达标制要求予以审验,审验合格者,视为本周期继续教育合格。
十一、继续教育考核和合格标准。本周期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实行“培训合格”“考核合格”双达标制,即中小学教师在按照规定完成240学时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同时,须参加中小学教师专业基础知识水平测试成绩合格(1958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教师免考)、中小学教师计算机技术水平考核合格(农村教师、幼儿教师、1958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城镇教师原则上不作硬性要求,是否参加测试由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方可通过《继续教育证书》审验。《继续教育证书》在本管理周期内有效,并作为教师职务评审、晋级的必备条件。
凡在201*年内参加教师继续教育成绩合格者,包括参加“两年制”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合格者、参加新疆中小学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合格者、参加自治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基础知识水平测试成绩合格者,其《继续教育证书》及考核成绩有效期延用至201*年12月31日止。
十二、继续教育经费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经费继续按《关于加快中小学教师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20号)中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要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学校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多渠道筹措”的有关精神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各级党政支持,建立和完善本级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用足用好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经费保障政策,确保不低于教师工资总额的2%、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5%、人民教育基金和教育费附加各5%,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教师继续教育,为全面落实本周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任务提供经费保障。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截留和挪用。对教师继续教育的必要收费,要从各地实际出发,以不增加教师负担为原则,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行。
经教育主管部门或任职学校批准离职参加培训的教师,其工资待遇应不变,其培训经费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教师任职学校应尽力设法减少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个人支出。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教师培训费用列入教育主管部门或任职学校的支出项目。对于特困教师,其任职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应酌情予以补助或全额资助。
十三、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关于对自治区第四个五年管理周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关于对自治区第四个五年管理周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关于对自治区第四个五年管理周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由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转载分享请保留原作者信息,谢谢!
http://m.bsmz.net/gongwen/693863.html
- 上一篇:三年级下册思品总结
- 下一篇:玻璃幕墙现场淋水检验方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