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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通信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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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通信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电力系统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规程ZBM0000189

1989-12-20批准1990-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总则

1.1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

1.2无线电通信是电力系统通信的组成部分,是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实现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之一.

1.3本规程所指的无线电通信(包括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是由中心台,中继台,分台,便携台等组成,工作在27~1000MHz频段内的区域性通信.

1.4各级电力部门可根据电力调度,生产指挥,线路作业,紧急抢险等需要,因地制宜设置规模不同的无线电通信网.

组建无线电通信网要经过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报有关手续.

1.5制定本规程的目的:

1.5.1明确各级电力部门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的职责分工;

1.5.2明确无线电通信系统的运行质量标准和设备电气性能标准;1.5.3加强运行技术管理,保证通信质量;

1.5.4加强维护,迅速,准确地排除电路与设备故障,确保通信畅通;1.5.5保障人身,设备安全,严守通信保密制度.2管理职责

2.1各级电力部门对无线电通信必须加强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工作.2.2国家电力部门电力调度通信局职责:

2.2.1负责电力部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并协调跨大区,跨省无线电通信管理业务;

2.2.2会同国家电力部门科学技术单位制定本系统无线电通信技术发展政策,开发推广新技术并组织经验交流;

2.2.3审核各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局)无线电通信进入电力专用通信网的规划,设计,进网的接口技术标准和方案;

2.2.4制定本部门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规程和规章制度.2.3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局)通信管理部门职责:

2.3.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通信管理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管(省)局内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细则,监督检查下属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3.2组织编制管(省)局内无线电通信发展规划,审查组网可行性论证报告与工程设计;2.3.3配合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做好本专业管理工作;

2.3.4了解管(省)局内无线电通信设备运行情况,组织对通信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改进措施;

2.3.5统计,审查管(省)局内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报表,并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填报;2.3.6推广新技术,组织技术培训.2.4地(市)局通信部门职责:1

人间仙境虚缥缈,唯有真情泊星石2.4.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通信管理规程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地区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2.4.2掌握无线电通信设备运行状况,按期测试,检修,及时排除故障,使电路,设备符合规程质量标准,确保通信畅通;

2.4.3按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各项无线电通信业务工作;

2.4.4编制本单位无线电通信发展规划,参加本单位无线电通信组网可行性论证和工程设计;

2.4.5统计,分析本地区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报表,并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填报;2.4.6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2.4.7对县局无线电通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技术指导.2.5县局通信部门职责:

2.5.1认真执行上级颁发的通信管理规程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无线电通信现场运行管理细则;

2.5.2编制本县无线电通信发展规划,提出无线电通信组网可行性论证报告和设计方案;2.5.3严格按计划进行电路,设备测试及检修等工作,迅速排除设备故障,保持通信电路畅通;

2.5.4认真填写各种运行,测试记录和统计报表,并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上报.3技术管理3.1电路管理

3.1.1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无线电通信电路均需按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3.1.2正式运行的无线电通信电路要有计划地进行检修(或停运),并经有关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3.2设备管理

3.2.1无线电通信设备由各运行管理单位按管辖范围实行分级管理;

3.2.2各级电力部门应对各种无线电通信设备制定使用保管细则,严格执行设备发放使用制度,明确专责保管人员.对所有保管人员均应注册登记;

3.2.3无线电通信设备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并维护好设备,保持设备完整无损;

3.2.4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人员都不得改变设备的工作频率,发射功率,天线高度和设备使用程序;

3.2.5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购置,调拨,拆除,报废均应符合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3.2.6地(市)局通信部门可根据所属县局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状况,设置技术维修中心站,为县局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提供测试,维修和技术培训服务.3.3资料管理

3.3.1中心台(站)应备用下列规程,制度:

a.原电力部颁《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电力出版社,1980年;

b.原水电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水利电力出版社,1978年;c.原水电部颁SD22787《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试行),水利电力出版社;d.能源部颁《电力系统通信调度管理条例》(试行),水利电力出版社,1989年;

e.国家行业标准ZBM0000189《电力系统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规程》,水利电力出版社,1990年;

f.上级电力部门及本单位无线电通信运行管理现场规章,细则及有关制度;g.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有关规定,细则及文件.2

人间仙境虚缥缈,唯有真情泊星石3.3.2中心台(站)应备有下列图纸,资料:a.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图;

b.网内无线电通信设备说明书,原理图;

c.网内各站天线高度,增益,方位角及馈线长度;d.分台,便携台等设备发放保管记录;e.设备出厂,验收测试记录;

f.机房内设备供电方式和布线图;g.本站使用仪器,仪表说明书.3.3.3各台(站)应有如下记录:

a.设备安装,调试,检修,改进,维修记录;b.设备缺陷及处理分析记录;c.备品,配件,工具,材料消耗记录;d.运行日志,定期检查测试记录.

3.3.4各台(站)的图纸,说明书及有关记录必须准确齐全,符合实际并由专人妥善保管,带离保存现场必须办理借阅手续.3.4安全管理

3.4.1新设备投运前必须确认电源供电电压;车载台还应注意汽车电池搭铁极性;3.4.2无线电通信设备未接天线或等效负载不得开机;

3.4.3无线电通信设备必须采取防雷措施并符合1979年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的SDJ7-79《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3.4.4在天线杆塔上工作,必须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规定.4质量管理

4.1无线电通信运行主要技术指标

4.1.1无线电通信话音质量以信噪比表示,在无线通信时,信噪比不小于20dB;无线电通信需进入专用通信网时,信噪比不小于25dB.4.1.2移动通信系统覆盖范围内可通率:

一般地区不小于80%;地形复杂地区不小于60%.4.1.3固定通信可用性不小于95%.

4.1.4移动通信进入专用通信网接口电平:

向本局通信网方向接口处电平标称值为-4.5dBm/600Ω;向无线通信网方向接口处电平标称值为0dBm/600Ω.4.1.5接收音频信号失真不大于10%.4.1.6天线要求:

a.驻波比全向天线大于1.5,定向天线大于1.2;b.天线杆塔接地电阻不大于5Ω.4.2无线电通信机主要电性能4.2.1接收机音频输出功率;4.2.2接收机可用灵敏度;4.2.3门限静噪开启灵敏度;4.2.4调制接收带宽;

4.2.5发射机载频输出功率;4.2.6发射机载频频率误差;4.2.7发射机调制灵敏度;4.2.8发射机杂散辐射.3

人间仙境虚缥缈,唯有真情泊星石以上各项应符合"80"系列有关国标或"CCIR"有关标准.5运行统计

5.1电路运行率统计

5.1.1从无线电通信中心台音频终端至本系统各分台音频终端间的1对发送/接收的全部环节为1条无线电通信电路,电路的运行率按月统计用百分比表示.5.1.2电路(月)运行率:()()

电路运行率电路故障时间

全月工作时间实用路数=?∑×?????

?×1100minmin00

5.2设备平均无故障时间统计

5.2.1在无线电通信网内运行的通信设备均应参加设备平均无故障时间统计.5.2.2设备平均无故障时间按季统计,统计单位为:h/(台次).

a.所有投运的主,备用通信机连同其天馈线,电源及附属设备按1台设备统计;

b.单工中继台按1台设备统计,双工中继台按2台设备统计.5.2.3设备平均无故障时间(此项由省局统计):设备平均无故障时间全季设备工作总小时数全季故障设备台次数=

6规章制度

6.1各级无线电通信运行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制度.6.1.1岗位责任制:

值班人员,维修人员必须遵守岗位责任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6.1.2设备专责制:各项设备均需有专人维护管理,按时测试,及时排除故障并完成各项记录.6.1.3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a.值班人员随时监视设备运行状况,保持通信畅通;b.认真填写运行日记和其它有关记录;

c.交接班要准时,严肃,认真,前后衔接,手续清楚,责任明确;d.保持机房,设备整洁.6.1.4保密制度:

a.严格遵守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本单位无线电领导部门的有关保密规定和要求;b.在未加保密处理的无线电话中严禁讲各种保密事项;c.非专职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本单位专用无线电话;d.无线电通信设备严禁挪作它用,严格保管制度,防止丢失.7维护检修

按期对运行的无线电通信设备进行测试,调整和维修是提高通信质量,保持电路,设备稳定运行的重要措施,按照检修性质可分为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7.1计划检修内容

7.1.1设备计划检修周期为:固定台每年1次;车载台,便携台每年2次.

7.1.2年度计划检修内容,时间安排应经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并向设备使用部门公布.

7.1.3设备检修期间要尽量利用备用设备,保持通信畅通,并将选呼方式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关使用部门.7.2临时检修内容4

人间仙境虚缥缈,唯有真情泊星石

7.2.1当无线电通信设备或使用环境出现异常,危及设备正常运行而需要临时维修时,通信维修人员应坚守岗位,采取有效措施维持通信电路运行并随时与有关部门保持联系.7.2.2在临时维修时,值班人员应注意下列情况,并认真记录.a.异常情况的起止时间,现象;

b.使用环境异常时,通信电路工作情况及受影响程度;

c.临时维修时所采取的紧急措施,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及执行情况.7.3故障处理

7.3.1当无线电通信电路出现故障时,维修人员应及时处理故障电路.有关台,站要相互配合,分台应接受中心台(站)指挥.

7.3.2为迅速,准确地处理电路故障,各级运行管理单位要不断总结故障处理经验,制定障碍处理程序和抢通电路方案.________________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电力调度通信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电力调度通信局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有谢同生,吴鑫泉,郭宏森,段青青,祁贺.

扩展阅读: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1981.4.1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水运系统船、岸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通信秩序,充分发挥无线电通信的效能,根据《无线电管理规则》的精神,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水运无线电通信是水运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是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通信为中心,负责海难救助,运输生产指挥及国际、国内船舶公众通信业务。第三条水运无线电通信必须做到:“迅速、准确、保密”,更好地为运输现代化服务。第四条本规则是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的准则,各有关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全国交通水运系统无线电通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凡设有船、岸电台的单位,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熟悉通信业务的管理干部,以加强对船、岸电台的业务技术管理工作。对于开放国际公众通信业务的海岸电台,各主管单位更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和有计划地进行建设工作。

第六条各级通信部门在无线电通信管理工作上的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无线电通信管理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制度,认真督促检查执行。

2.组织通信人员不断提高通信效率和质量,确保通信畅通。

3.认真做好通信业务技术管理工作,制订通信建设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通信基建工作。4.会同有关部门对通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考核、任免、奖惩等工作。5.深入基层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第七条江、海岸电台应设台长,负责收、发信台的领导。大中型岸台并可根据需要设报务(机务)主任,协助台长分管收、发信台的业务和技术工作。

第八条凡配有两名(含)以上无线电台人员的船舶电台,应设报务主任,在船长、政委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和从事船台的通信工作。

第九条为确保通信畅通,通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有关通信人员的任免,应征求通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电台设置

第十条设置水运无线电台,必须贯彻“少设、严管”的原则,可设可不设的,坚决不设,必须设置的,要严格管理,严禁私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第十一条为使江、海岸电台的设置,做到合理布局,综合使用,海岸电台和长江江岸电台由交通部统一规划。

第十二条江、海岸电台对外籍船舶电台的开放,应随同港口的对外开放,报请国务院批准。第十三条设置江、海岸电台或陆地专用电台,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固定无线电台(站)登记表”和“设备核定表”,交通部直属单位报交通部批准,地方水运单位征得交通部同意后,报当地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设台定点位置,按照《无线电管理规则》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江、海岸电台及陆地专用电台执照,由当地省、市、自治区或地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设备核定表”报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交通部各一份备案,自存一份留底。第十五条凡根据船舶设备规范或航政部门规定设置的船舶电台,不须办理设台审批手续。电台执照的核发按如下办理:

1.交通部直属单位船舶,由主管单位填写“船舶无线电台设备核定表”,向交通部指定的单位申请核发船舶电台执照,设备核定表除核发单位和申请单位各留一份外,报船籍港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交通部各一份备案。

2.地方水运船舶,由主管单位填写“船舶无线电台设备核定表”,向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请核发船舶电台执照,设备核定表自留一份,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交通部各一份备案。3.地方交通系统及其他单位参加国际航运的船舶,由主管单位凭当地省、市、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向交通部指定的单位申请核发国际航运的船舶电台执照。国际航运结束后,应向原核发单位缴销执照。

第十六条以交通部名义核发的船舶电台执照,有效期最长为10年。第十七条陆上使用2瓦以下的小型无线电话对讲机,应经相当于地、专区级的主管厅、局(公司)批准,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请频率。使用证书由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第十八条业经批准的江、海岸电台及陆地专用电台台址的变更或增大发射功率、加高天线、扩大天线场地时,须向原批准单位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停建或拆除时,应及时向原批准单位报备。

第十九条江、海岸电台及陆地专用电台在启用前半个月,由使用单位将设台单位名称、电台位置、呼号频率、发射种类、使用日期等资料,寄送中国人民解放军五七三一三部队备案。第四章呼号频率

第二十条船、岸电台呼号的组成;

1.江、海岸电台的无线电报呼号用“XS"开始的三个拉丁字母或在其后加一个或两个数字组成(紧随字母之后的数字0和1除外);无线电话呼号用岸台或单位名称。

2.船舶电台呼号用“B"字头,由四个拉丁字母组成。救生艇电台呼号,在母船呼号后加二个数字(紧随字母之后的数字0和1除外);无线电话呼号,用船舶名称。第二十一条呼号频率的申请核配:

1.交通部直属单位的江、海岸电台、陆地专用电台的呼号和水上移动业务频率,向交通部申请核配;非水上移动业务频率,向当地省、市、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请核配。

2.交通部直属单位的船舶电台呼号,向交通部指定的单位申请核配,并按交通部的规定使用频率。

3.地方水运单位的船、岸电台呼号频率,向当地省、市、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请核配,报交通部备案。但陆地电台使用水上移动业务频率时,应事先征得交通部的同意,以免发生相互干扰。

第二十二条呼号频率未经核配,不得擅自使用。已核定的频率,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时,应向原核配单位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在无线电通信中,发现有害干扰时,应查明干扰的来源、呼号、频率、日期、时间和影响程度等情况,按下列处理:

1.交通水运系统电台间产生的有害干扰,应将干扰的情况,寄送干扰电台的主管业务部门。收到申诉的单位,应即查明原因,予以改进,并在10日内答复处理结果。如仍未解决,则报送交通部处理。

2.国内其他系统或不明电台产生的有害干扰,报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处理,并抄报交通部。3.国外电台产生的有害干扰,由设台的主管单位将干扰情况查实后,按国际电信联盟规定的格式填报交通部处理。第五章电路组织

第二十四条水运通信电路分为:船舶电路和专用、船舶辅助电路。

第二十五条全国海岸电台、长江江岸电台及交通部直属单位陆地专用电台的电路,由交通部统一规划。所开放的无线电报(话)电路、工作时间、业务种类,发射功率、通报(话)表时间、通电时间及代号等由交通部核定。第二十六条地方水运单位的专用通信电路(不包括开放公众通信业务的电路),由使用单位报当地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所开放的无线电报(话)电路,工作时间、业务种类、发射功率、通报(话)表时间、通电时间及代号等报交通部备案。第二十七条地方水运单位的陆地电台,凡需参加交通部组织管理的电路,应经交通部批准。第二十八条为维护通信秩序,长江区通信网路以汉口江岸电台为主台;华东与北方沿海区通信网路以上海海岸电台为主台;华南区通信网路以广州海岸电台为主台,负责维护各该网路的通信秩序。在通信联络中,船、岸电台必须严格执行《水运电报规则》、《水运无线电话规则》,船台应服从岸台、辅台应服从主台的指挥。

第二十九条船舶进入设有江海岸电台的港口港区范围时起,应停止使用无线电报和高频无线电话发射机,但遇有台风袭击、遇险或紧急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条为维护水运通信的正常秩序,保证通信顺畅,交通部及指定单位设纠察电台,负责纠察工作。各单位收到纠察电台的纠察通知后,应认真迅速处理。第六章通信保密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领导和通信部门对所属通信人员,应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加强保密观念,定期检查通信保密工作情况。发现有重大泄密事项时,及时上报。

第三十二条无线电通信内容不得涉及机密事项,其明、密界限由发报(话)单位掌握。拍电报应严格执行电报签发制度。凡经单位领导人签发(包括授权代签)的电报,船、岸电台不得拒发。如电台值机人员发现电报内容有不符保密规定时,可向发报人提出,由其处理。第三十三条严禁使用无线电话召开电话会议。

第三十四条各项通信保密文件,电台执照等,应由专人登记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十五条无线电代密应设专人管理,密钥要勤换多变,做到严格控制使用,密电密复,不得明、密混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编密语代号。

第三十六条通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通信纪律,通信内容不得外泄。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录用无线电报务人员时,应履行审批手续。第七章设备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通信部门要认真按照《水运无线电通信设备维修管理规则》,加强对船、岸电台通信设备的技术管理,做好维修保养工作。

第三十九条为避免相互干扰,江、海岸电台所配备的发信机最大输出功率不得超过“江、海岸电台发信机最大输出功率限额”。

第四十条为保持江、海岸电台发信机的频率准确,除各台每日自行测校频率外,各区通信网路主台,应对本网路电台进行不定期监测。交通部纠察电台负责监测全国江、海岸电台的频率,发现江、海岸电台发信频率超过规定的频率偏差容许度时,监测电台应填写频率偏差通知单,寄送违章电台的主管部门。违章电台的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单后,应迅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监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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