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海事局整改方案
路政海事局政风行风建设整改方案
根据地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地区交通运输系统行风评议情况的通报》小号文件精神,路政海事局党组高度重视,针对通报中提出的问题立即着手进行整改,为进一步提高路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断增强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规范路政执法行为,体现路政执法为民宗旨,依法维护好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的畅通,我局周密部署,深入动员,积极组织学习讨论,全面深刻剖析问题,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现制定整改方案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行政策、遵纪守法、勤政廉洁、文明执法不好、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
2.X路政海事局业务大厅便民服务设施不全
3.对老百姓关于治理超限超载处罚方面的宣传不够。二、整改措施
1.加强执法人员岗位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开展交通行政执法忌语、禁令和交通行政执法5个规范、七条禁令等工作制度的学习,针对路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个别执法人员服务意识淡薄,执法素质不高等问题,以倡导学习、提升素质、增强执行力为重点,使执法人员深刻认识到执法就是履行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群众利益,“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努力提高法律法规执行能力。紧紧围绕提高交通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两项活动”和“我为谁执法”的内容。引导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明确执法宗旨,坚持执法为民,牢记纪律作风无小事,自觉遵守“研究问题先学法、决策问题遵循法、解决问题依据法、言论行为符合法”的基本准则,严格依法行政。
2.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活动。重点开展“八查八纠”:一查思想认识,是否存在对路政工作不重视现象,纠正思想认识不到位问题;二查遵纪守法,是否存在违反路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现象,纠正遵纪守法意识不强问题;三查执法行为,是否存在违规执法、裁量权失衡的现象,纠正执法不规范问题;四查工作纪律,是否存在违反交通行政执法“十项禁令”现象,纠正有禁不止问题;五查仪容仪表,是否存在着装不整齐、无证上岗执法现象,纠正执法形象不良问题;六查工作作风,是否存在粗暴、野蛮执法现象,纠正执法不文明问题;七查工作态度,是否存在消极怠工的现象,纠正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不强的问题;八查廉洁自律,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现象,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问题。在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每个路政执法人员撰写自查自纠报告,并针对自查自纠报告,提出今后整改的措施。
3.进一步加强路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深入开展一次“权力是谁给的、为谁执法、怎样执好法”为主题的思想大讨论活动,主要解决好路政执法人员执法思想意识上和认识上的问题,使路政执法人员牢记执法为民宗旨,确保执法人员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4.加强监督检查。由局纪检监察室、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局属各单位路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路政执法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并在超限检测站和张贴监督举报电话,我局党组、纪检监察室根据举报的线索,认真查处,对举报的线索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5.针对服务大厅便民服务设施不全问题,我局在服务大厅内增设了一台触摸屏电脑,内容为《公路法》《公路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示材料,方便办事群众了解相关的办案程序及工作流程,时下正值夏季,在便民服务箱内准备了人丹、风油精等祛暑药品,以及紫药水、创可贴等常用药品,并为视力不好的群众准备了老花镜。
6.广泛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宣传活动。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超限超载治理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大公路沿线村镇的宣传,围绕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性、治超政策规定、车辆装载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等,使超限治理工作的政策措施人人皆知,争取广大群众对治超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打好基础。
扩展阅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路政、海事局双文明建设规范化管理办法(汇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路政、海事局双文明建设规范化管理办法(汇编)
为提升综合执法新形象,认真落实“大道为公、畅通天下”、“保路护航、执法文明”的理念,以严格执法、热情执法、公平执法为宗旨,将服务做到老百姓的心坎上,落实在实际工作行动中,特制订以下制度及办法,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目录
综合业务处制度:
第一部分路政业务管理制度及办法:
一、《文件汇编》
二、《路政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三、《路政巡查制度》
四、《路政业务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第二部分规范化管理制度及办法:
一、《执法礼仪规范》
二、《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三、《学习制度》四、《例会制度》
五、《办公环境管理办法》
六、《食堂管理办法》七、《宿舍管理办法》
第三部分评分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路政管理局
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法实施交通行政许可,规范交通行政许可行为,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公路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路政许可事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供电、通信设施、水利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二)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三)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五)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六)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七)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八)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九)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
(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许可;
(十一)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许可;
(十二)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的许可;
(十三)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许可。
第四条路政许可申请方式及要求:
(一)申请人可以以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网络等方式提出的许可申请;
(二)申请人要求对申请许可事项的程序、条件、所需材料等情况予以说明解释的,各级路政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并应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三)各级路政管理局应向申请人免费提供格式文本;(四)申请人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路政许可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路政许可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说明申请的理由、地点、申请项目及数量,施工期限等内容);
(二)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该项资料,申请单位不得为临设机构);
(三)申请人(个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事项委托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符合公路工程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设计和施工方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价方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包含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交通安全方面的内容);
(七)根据许可项目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公路涉路工程许可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咨询单位的资质要求如下:
(一)高速、一级公路涉路施工许可项目须具备甲级以上公路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和特级、一级企业施工资质;(二)二级公路涉路施工许可项目须具备乙级以上公路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和二级企业施工资质;
(三)二级以下公路等级涉路施工许可项目须具备丙级
以上公路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和三级企业施工资质。
第七条路政审核、许可权限:
(一)高速、一级公路的许可由地州局受理并作出许可,许可前须征求区局意见;
(二)二级以下的公路(包含二级公路)的许可由县级局受理并作出许可,许可前须征求地州局意见。
第八条路政许可审查:
针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许可事项的资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方面进行审查。
(一)审查受理单位,除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外,还应到现场进行勘验、核实。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的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听取意见。
(二)高速、一级公路许可事项的设计文件、技术评价报告等技术资料由自治区路政管理局、公路管理局一并审查;
二级以下的公路(包含二级公路)许可事项的设计文件、技术评价报告等技术资料由地、州路政管理局、公路管理局一并审查。
第九条路政许可期限及程序:(一)许可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路政管理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超限运输车辆运行驶公路的许可、公路用地范围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许可时限为15日。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
(二)许可程序:
1、审查受理单位对申请资料审查,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下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方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下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核实、审查资料齐全,属于职权范围的,下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受理单位在许可申请受理后,对许可现场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附现场勘验示意图、影像资料)、询问笔录,需要征得相关部门及上级意见的,在征得意见后,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决定后,签订相关协议,在10日内颁发《路政管理许可证》。
第十条路政许可监督、检查:
各级路政管理局对已批准的许可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路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作为许可资料存档。
第十一条路政许可项目的验收:
许可项目施工完毕,由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局共同对许可项目,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由验收人员(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局、施工单位、申请人)签字确认,作为许可资料存档。
第十二条路政许可变更:
(一)被许可方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路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路政管理局,对许可变更的事项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三)准予变更的许可事项,按照许可程序重新办理。第十三条路政许可延续:
(一)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填入许可证延续许可意见栏)。逾期未申请的,许可自动失效。
(二)许可延续应调卷审查、现场勘验,需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的应补充完善。经审查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许可内容的,作出准予延续的许可决定,签订协议,在《路
政管理许可证》上填写延续记录。
(三)经审查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作出不予延续的许可决定。第十四条路政许可的注销:
许可的注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路政许可撤销:
许可的撤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路政许可听证程序:
按照交通部下发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1*年第10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路政许可公示内容:
按照交通部下发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1*年第10号)文件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级路政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机制,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路政管理局应详细了解被许可工程项目受益的群体,投资的资金及产生的效益等可体现出促进地方经济、服务当地居民、促进当地民生建设的相关数据及概况,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路政许可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
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和自治区路政管理局《路政执法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路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路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路政管理局
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路政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安全、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路政管理局依法对所辖公路实施路政巡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路政巡查是指路政执法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公路(包括在建、新建公路及便道)实施路政巡查和预防性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路政巡查人员的职责:
(一)依法制止、纠正各类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发现的路政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
(二)做好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对涉路行为实施预防性管理,对已批准的路政许可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四)对已立项即将开工和正在建设的公路项目实施路政管理;
(五)对路产的完好、齐全等情况进行登记;
(六)对巡查时发现的情况和处理的问题做好详细记录,同时对路产的损坏情况及公路安全隐患及时通知公路养护部门予以修复和处置;
(七)路政执法人员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赶赴案发现场;
(八)及时上报各类路况信息及重、特大案件情况。第五条高速、一级公路和二级收费公路,实施全天候巡查制;二级(包含二级)以下公路巡查实施“五五”巡查制。遇到风、雨、雪、雾等恶劣气候,应加大公路巡查力度。
第六条各级路政管理局应保障巡查车辆完好、办案所需勘察及安全装备齐全,合理安排路政人员,做好巡查排班,由专人负责班次巡查任务,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切实履行巡查职责。
第七条实施路政巡查,巡查车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巡查车辆在巡查期间不得随意搭乘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驶离巡查路段。
(二)在现场处置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停放巡查车辆,开启示警灯,按规定设置反光安全锥,注意自身安全并维护好现场安全。
(三)巡查车辆在巡查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示警灯和警报器。
第八条路政巡查时,路政执法人员必须携带现场信息
化办案设备、照相机、皮尺、法律文书资料、夜间照明工具、通讯工具和安全标志等巡查装备。
第九条巡查发现因交通事故损坏路产的突发案件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相互配合,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疏导交通。有路产损失时,应及时勘察现场,遇重、特大路政案件,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
发生自然灾害、异常天气、重大事故(事件)等封闭管辖路段时,应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现场情况,并积极配合公安交警、公路养护部门,做好应急抢险、交通安全疏导工作。
第十条发现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缺失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修复告知单》送达公路养护部门或公路建设部门,并做好记录。
发现公路、公路桥涵、隧道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告知公路养护部门,送达《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告知单》,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路政执法人员上路巡查时必须两人以上,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公正廉洁。
第十二条各级路政管理局对路政巡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路政巡查情况,发现问题责令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各地、州路政管理局按照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按照自治区路政管理局《路政执法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自治区路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
一、《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告知单》;二、《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修复告知单》;三、《路政巡查记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路政管理局路政业务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路政数据的统计工作,规范路政统计报
表的管理,保证路政统计报表数据的真实、准确,全面掌握路政管理情况,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数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路政管理局应加强统计数据的基础工作。做好各类路政管理原始资料的收集及路政案件数据的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
第三条路政业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统计报表的填报,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条统计报表的种类、统计、报送时间、方式、部门:
(一)周报
治超工作报表:《路面治理情况统计表》、《治超周报》;统计时间:本周五零时至下周五零时;报送时间:周五上午12:00前(北京时间);报送方式:电子版、纸质版;报送部门:治超管理处。(二)月报
1、路政工作报表:《路产赔(补)偿类事案汇总表》、《路政处罚案件汇总表》、《路政许可案件汇总表》;
统计时间:每月第一天零时至次月第一天零时;报送时间;次月第三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北京时间);
报送方式:电子版、纸质版;
报送部门:综合业务处。
2、治超工作报表:《跨省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表》、《新疆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表》、
统计时间:每月第一天零时至次月第一天零时;报送时间;次月第三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北京时间);
报送方式:电子版、纸质版;报送部门:治超管理处。(三)季报
《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交通运输重大赔补偿案件统计报表》、《交通运输重大案件备案报告》;
统计时间:上年度11月21日至本年度2月20日(第一季度),本年度2月21日至5月20日(第二季度)、本年度5月21日至8月20日(第三季度)、本年度8月21日至11月20日(第四季度);
报送时间:按季度类推,2月25日、5月25日、8月25日、11月25日前;
报送方式:电子版、纸质版;报送部门:综合业务处。
注:由综合业务处负责收集、整理后,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上报。
(四)年报
1、路政工作报表:《路产赔(补)偿类事案汇总表》、《路政处罚案件汇总表》、《路政许可案件汇总表》、《路产赔(补)偿类事案统计表》、《路政处罚案件统计表》、《路政许可案件统计表》;
统计时间:一月至十二月报表汇总;报送时间:下一年第三个工作日前;
报送方式:“汇总表”报电子版、纸质版,“统计表”报电子版;
报送部门:综合业务处。
2、治超工作报表(以治超站点为单位汇总):《路面治理情况统计表(汇总)》;
统计时间:一月至十二月统计表汇总;报送时间:下一年第三个工作日前;报送方式:电子版、纸质版;报送部门:治超管理处。
第五条统计报表必须经过路政业务、财务部门负责人核实,主管领导签字,加盖行政印章后方可上报。
第六条文字说明与分析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编制说明,年报有分析报告。分析报告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条每季度开展统计资料分析利用工作,加强指标
的分析,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指标的波动原因,为上级提供有决策依据的统计资料。
第八条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应建立档案,由专人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失效和作废的统计资料,按相关规定办理。对外提供和公布统计数据、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凡属上级下达的临时性统计任务,必须按照上级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的,按照自治区路政管理局《路政执法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自治区路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
1、《路产赔(补)偿类事案汇总表》2、《路政处罚案件汇总表》3、《路政许可案件汇总表》
4、《路产赔(补)偿类事案统计表》5、《路政处罚案件统计表》6、《路政许可案件统计表》7、《路面治理情况统计表》
8、《跨省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表》
9、《新疆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表》10、《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11、《交通运输重大赔补偿案件统计报表》12、《交通运输重大案件备案报告》
自治区路政、海事局执法礼仪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礼仪风纪,树立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整体素质,弘扬执法文化,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体法发[201*]562号)文件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体执法人员。
第二章制服着装和人员仪容仪表规范
第三条严格实行军事化管理,做到纪律严明、令行禁止。每年组织军训不少于二次,无特殊情况执法人员必须参加。
第四条执法人员着装应该规范、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应当做到:
(一)执法人员因保持适当的体重,保持良好的执法形象。
(二)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三)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四)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
(五)穿着春秋装时,必须内着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衬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着毛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
(六)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
(七)着执法服装时,穿着黑色皮鞋或穿不露脚趾的黑色皮凉鞋,不得穿其它颜色的鞋子,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保持整洁。
(八)执法中衣帽必须穿戴整齐,帽子不得斜戴、歪戴、反戴,应当做到以下规范:
1、戴制服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帽内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2、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时,用左手托夹于左掖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时,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下(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3、在宿舍内时,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帽徽朝下)或者床铺的被褥上(帽徽面向来人方向)。
(九)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十)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间换装。换装时间:春秋装每年4月1日;夏装每年5月15日;冬装每年10月15日。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男性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性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束发,不得头发披肩。第六条路政人员着制服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第七条执法人员除下列情形以外,工作时间应当着装:(一)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暂停或取消执法资格、接受审查的;
(三)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三章路政人员行为规范
第八条领导干部行为准则:对党忠诚、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光明磊落、胸襟博大、为人正直、精于思考、善于决策、言行有度、处事公正、尊重人才、知人善任、关心员
工、激励有方、精诚团结、收放适度、严爱结合、渴求创新、追求卓越。
第九条执法人员行为准则: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积极上进、渴求进步、坚忍执著、不畏艰险、纪律严明、令行禁止、坚持原则、清廉为本、尊重领导、团结同事、迅捷高效、服务到位、作风踏实、求真务实、注重学习、不断提升、谦虚谨慎、自强不息。
第十条执法人员行为禁忌:官僚主义、衙门作风、生冷硬横、简单粗暴、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相互指责、互相推委、阳奉阴违、争功诿过、玩忽职守、敷衍从事、独断专行、越权行事、违反乱纪、中饱私囊、作风腐化、贪图享乐、举止不雅、形象不端。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道德规范:
牢记“一个宗旨”,即:“维护公路秩序,确保平安畅通,传播社会文明”。
服务群众要做到:“多一点微笑,多一点耐心,多一点理解,多一点文明,换位思考,文明执法”。
执行政策要做到:“提倡灵活不失法律,突出高效不失原则,展示刚性不失柔性,显示专才不失全才”。
解决问题要做到:“如亲人般关怀,如朋友般热情”。(三)实现“三个认同”,即:“社会认同,政府认同,执法对象认同”。
(四)常做“四个思考”,即:自己的职责目标常思考;执法的方式效果常思考;群众的困难问题常思考;国家赋予的责任常思考。
(五)发扬“五个在前”精神,即:承担责任,险事难事冲在前;遵纪守法,约束自我行在前;克勤克俭,廉洁高效省在前;信心十足,工作愉快笑在前;礼貌待人,文明用语说在前。
(六)坚持“六个一样”工作态度,即:人无远近一样热情,事无大小一样负责;人无内外一样公平,事无繁简一样耐心;份内份外一样认真,工作生活一样勤廉。
(七)养成“七个办理”工作作风,即:当天的事情当天办,紧急的事情迅速办;突发的事情条理办,便民的事情尽力办;困难的事情想法办,具体的事情程序办;所有的事情依法办。
(八)实行“八个公开”工作制度,即:公开单位名称、公开姓名职务、公开主管部门、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处罚依据、公开监督电话。(九)遵守“十个不准”工作纪律,即:不准生冷硬横激化矛盾,不准简单执法以罚代教;不准相互推诿敷衍塞责,不准自作主张越权处事;不准侵害执法对象利益,不准损害执法队伍形象;不准阳奉阴违打击报复,不准行贿受贿假公济私;不准玩忽职守消极懈怠,不准包庇袒护违法乱纪。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着装和执法中应当做到:(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四)要处处体现执法人员的文明,不得在公共场合打闹喧哗、化妆、脱鞋、挖耳朵、抠鼻子。要尊老爱幼,切勿随地吐痰。
(五)出入他人的房间要有礼貌,无论是否关门都要先轻轻敲门,听到应答后在进入,进入后要把门轻带上。如果对方在讲话,要静候;如有紧急事情,可以先说:“对不起,打扰一下”打断对方的讲话。
(六)与同事、领导见面要互相打招呼问候。执行公务时,不准吸烟和吃东西。
(七)接待来访人员,要热情、大方、得体,来有迎声,去有送声。
(八)不得酗酒、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九)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交通规则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执法队伍的声誉。
(十)严格遵守“交通行政执法禁令”、“自治区交通系统严明纪律十条禁令”、“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治超十条禁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七条禁令”、“治超工作五个不准”。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手势动作:
(一)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三)打哈欠、伸懒腰;
(四)踢、扔、敲打相对人的物品(五)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六)其他不文明或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的举止。
第十四条路政人员在执行公务、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升国旗时,路政人员统一着装,集合、整队入场,播放或演唱国歌,自行立正,行注目礼。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行举手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并注视受礼者;
(二)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帽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下沿;未戴制式帽时,微接太阳穴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
(三)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行注目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
(二)注视受礼者,并且迎目送(左、右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
(三)礼毕时将头转正,恢复立正姿势;(四)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第十八条遇见上级领导时,着执法制服的路政人员应当敬礼;因携带装备或者执行公务不便敬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第四章执法规范
第十九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站立姿势和指挥手势参照公安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二十条在检查车辆时,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100米、50米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或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在15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二)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
(三)不准采取身体强行拦截车辆、追车等危险方法执法。
第二十一条根据上路执法检查的需要,携带反光背心、发光指挥棒、反光锥形筒、停车示意牌、对讲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取证必备物品和执法文书、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第二十二条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调查、询问或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行举手礼,使用文明用语,并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证件,不得涂改、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证件必须上交。发现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所属机关补办。
第二十四条上路检查必须使用执法车辆,不得使用社会车辆上路执法。按照《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的规定设置标志和示警灯,随车携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证》。要保持车辆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不得驾驶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从事公务以外的其他活动。严禁酒后驾车。
第二十五条驾驶执法车辆时,应当遵守道路安全交通法规,保持安全车速,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城市道路或不执行公务时使用示警灯和扬声器。
第五章环境卫生和事务接待规范
第二十六条保持办公场所、宿舍的整洁,应当做到:(一)办公环境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空气新鲜,无蜘蛛网、无污迹、无烟头、无积尘。
(二)宿舍内衣物鞋帽放置及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保持统一、整洁、有序。
(三)床铺应当铺叠整齐,被子竖叠三折,横叠四折,叠口朝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枕头放于被子上层。(四)不穿的制服应当统一收入衣柜内,并且保证制服平整、洁净。
(五)床铺下面物品放置的数量、品种、位置、顺序,应当统一。
第二十七条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对于不知晓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来人引导至相关部
门;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在对外办事窗口以外的办公场所,接待前来联系公务的外来公务人员应主动起身相迎,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
在执法对外办事窗口,应当提供必要的座椅、饮用水、办事指南等便民设施。
第二十八条遇有群众举报,应做好登记并上报上级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在驾驶执法车辆时,遇遭受意外受伤、突然换病或者遇险群众的求助,应及时提供可能的帮助和服务。
第六章会议和公务接待礼仪规范
第三十条参加大型会议、重要会议或集体活动,应按规定统一穿着路政制服。
第三十一条领导参会应做到以下礼仪规范:(一)领导应按规定着装,行为举止规范文明,进入会场后应将通讯工具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
(二)领导进入主席台时,要依次有序进入座位。与会者鼓掌欢迎时,主席台就座者应微笑鼓掌作答。
(三)领导进入主席台就座后,自行脱帽,将制服帽置于座位前方桌子的左前方,帽徽正直朝前。
(四)在会议进行时,主席台就座者应注意倾听发言人的发言,不应与主席台上的其他就座者上时间地交头接耳,若有重要或紧急事情须提前离开会场时,应与会议主持人打个招呼,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再离席。
(五)会议安排领导授奖时,待获奖者敬礼后领导要还礼并主动与获奖者握手、授奖。
第三十二条参会者应做到以下礼仪规范:
(一)参加会议人员应规范着装,列队入场,行为举止要规范文明。进入会场就坐后,应自行脱帽,将制服帽置于座位前方桌子的左前方,帽徽正直朝前。没有桌子的用左手托住帽子帽徽向前,平放在左膝上。
(二)自觉将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静音状态。(三)会议开始,领导进入会场时,全体参会人员应起立、鼓掌欢迎。
(四)会议进行中应保持安静,坐姿端正,不交头接耳,不随意走动。
(五)休会时制服帽可放在桌子上,在会场外休息时应将制服帽夹于左掖下(帽顶朝向身体外侧,帽徽朝前)
(六)散会时,全体起立。让领导先退出会场。第三十三条会议代表发言应做到以下礼仪规范:
(一)代表发言时,应行进到主席台前面向台下参会者立正敬礼,再转身面向主席台立正敬礼,然后走到发言席发言。
(二)发言完毕后,向后退一步面向主席台下参会人员立正敬礼,再转身面向主席台领导敬礼,礼毕后回到原座位。
第三十四条会议获奖者应做到以下礼仪规范:获奖人员应按会议组织者要求,着路政制服,排队依次走上主席台,应先向授奖领导立正敬礼,与之握手,接过奖章(杯)、证书后,再向授奖领导立正敬礼,然后转身向主席台下参会人员立正敬礼。遇有献花时,要向献花者立正敬礼,接过献花后与献花者握手表示谢意。
第三十五条公务接待应做到以下规范:(一)安排一名执法人员引导车辆进入单位内;(二)迎送上级部门和领导检查(参观)时,应集体行军礼,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执法证件;
(三)上级领导进入会议室时,全体人员起立迎接,立毕后,脱帽,认真做会议记录,将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静音状态。
(四)检查完毕时,全体起立,让领导先退出会场。(五)检查(参观)完毕,应集体行军礼目送上级部门和领导离开单位。
第三十六条内部公务礼仪规范:
(一)上级对下级关系礼仪:(1)任人唯贤。上级领导要了解部下的工作情况、家庭情况、长处与弱点、工作作风,知人善任,量才使用,发挥潜能,避免任人唯亲;
(2)言而有信。领导说话要谨慎,言必信,行必果。承诺的事情要认真去办,解决不了的应坦城说明原因。
(3)宽宏大量。领导者应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尊重和爱护部下,认真听取下属意见,不以势压人,对于敢持不同意见的下属,应持欢迎态度。团结和带领部下完成任务。
(二)下级对上级关系礼仪:(1)尊敬上级。下级服从上级是基本的组织原则。对上级的正确指示要坚决执行,布置的任务要努力完成。在执行过程中适时向领导请示、汇报,完成任务后,及时向领导报告。切忌办事拖拉,有令不行。
(2)讲究方式。当领导指示有不当之处时,不宜当众指出,而应当个别交换意见,讲明自己的看法,供领导参考。
(3)注意小节。有事找领导,应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向领导汇报工作,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未经允许,不要翻阅领导桌上的文件。
领导进入工作人员办公室时,工作人员应主动起立,起身相迎。
第三十七条同事关系礼仪规范:
(一)彼此尊重,以诚相待,不可背后议论别人的隐私和短处。同事取得成绩,应及时表示祝贺,同事遇到不幸,应表示同情。
(二)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同心协力把工作做好。(三)一视同仁,友好相处,切忌意气用事,有亲有疏,更不可与少数人过分亲密而疏远其他人。
第七章执法用语规范
第三十八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第三十九条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例如:
你好!我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看清。
第四十条检查车辆时,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例如:
我们依法在这里进行XXXXXX(检查事项)检查,请你配合。
第四十一条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时,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件名称,例如:
请出示你的XXXXXX证件(证件完整名称)。
第四十二条勘验(检查)现场时,明确告知现场勘验
(检查)的事项,例如:
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我们正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请你协助。
第四十三条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的名称,例如:
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请提供XXXXXX(资料名称),按规定,我们有义务为你保守有关秘密。
第四十四条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例如:
(一)现在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我们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如实回答。如果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现在进行录音(或录像)取证,请如实回答。若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法律规定,现对XXXXXX进行抽样取证,请你配合。这是抽样清单,请你签字确认。
(四)由于XXXXXX(证据名称)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我们现在需要对XXXXXX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将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你不得销毁或者转移XXXXXX(证据名称)。你(单位)负有保管责任,如证据灭失或转移,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请你核对。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四十五条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行政相对人阅读,要求行政相对人核对笔录,并清楚地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该当场将笔录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宣读。例如:
这是我们制作的XX笔录,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并请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无书写能力的,由行政相对人按手印。)
第四十六条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拒绝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当简单明了地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
请你再次考虑是否签字。如果你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执法检查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
谢谢!
谢谢你的配合,再见!耽误你的时间了,请走好!
第四十八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经调查,你(单位)的XXXXXX行为,违反了《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有XXXXXX(证据名称)证据证实,请你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拟给予XXXXXX(处罚种类和幅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以上处罚意见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你对以上事实、依据和处罚意见有不同看法,现在可以进行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的期限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第四十九条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要向行政相对人出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这是《违法行为通知书》,请你认真阅看,并在此处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享有陈
述、申辩权利,你是否要行使这些权利?
如果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例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有听证的权利,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你是否要求听证?
第五十条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时,要告知当事人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例如:
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决定予以采纳。
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路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逾期不申请将视为放弃复核权利。
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第五十一条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违法行为事实、理由、处罚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经查实,你(单位)有XXXXXX行为,违反了《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完整名称)现作出XX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XXXXXX(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数额)。
第五十二条告知救济权利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具体方式、期限和途径,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名称,例如:
如果你(单位)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三条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例如:
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确认签收。
第五十四条行政相对人拒绝签收《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时,要明确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
由于你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留置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五条依法当场收缴罚款时,准确无误地告知缴纳罚款的依据和具体数额,并向当事人开具罚款收据,例如: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现在缴纳罚款××元,谢谢合作。
这是罚款收据,请核实。
第五十六条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时,要告知其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理由,例如:
对不起,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七条依法向银行交纳罚款的,要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交纳罚款的地点和期限,例如:
根据XX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XXXXXX银行(银行名称和具体地点)交纳XX元。
第五十八条行政相对人拒绝缴纳罚款的,要告知法律后果,例如:
如果你拒绝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采取必要的方式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当对方妨碍公务时,警告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法律后果,例如:
请保持冷静!我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妨碍执行公务是违法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请大家配合。
第六十条严格执行治超执法人员十条文明用语:
(一)您好!(二)谢谢!
(三)请自觉接受超限运输检测!(四)请以5公里的匀速过检测仪!
(五)师傅,您的车超限×吨,请您按照规定卸载!(六)请稍候!
(七)请理解!请支持!请配合!
(八)师傅,您车的车货总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需要卸载×吨,请办理卸载手续!
(九)请保管好票据,以备查验!(十)请慢走!一路平安!
第六十一条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规定,严禁在执法检查中说“忌语”。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范,按照自治区路政管理局《执法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单位及个人相关责任。
第六十三条本规范由自治区路政、海事局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职工食堂管理办法
为加强职工食堂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职工正常用餐,为职工提供优良用餐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各路政管理局、治超站(以下简称局、站)职工食堂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各局、站领导负责本单位食堂的管理。第三条各局、站领导必须做好食堂成本核算,合理采购食堂所需食物及物品,自负盈亏。
第四条每月在食堂公示采购账目及食堂盈亏情况。第五条食堂应保持干净、卫生、整洁。
第六条就餐人员应服从食堂的管理和监督,爱护公物、餐具,维护食堂的公共卫生。
第七条各局、站按照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路政、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职工宿舍管理办法
为使职工宿舍保持良好的环境及公共秩序,创造整洁舒适的休息场所,规范职工宿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路政管理局、治超站(以下简称局、站)职工宿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各局、站领导负责本单位宿舍的管理。第三条职工宿舍实行军事化进行管理。保持宿舍室内卫生整洁、内务整齐。
第四条严禁在宿舍内赌博、酗酒、打架,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第五条宿舍住宿人员应服从宿舍的管理和监督,爱护公物,维护宿舍的公共卫生。
第六条各局、站按照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路政、海事局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办公环境管理办法
为加强办公区域环境的管理,为职工提供舒适、美化、绿化的办公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路政管理局、治超站(以下简称局、站)办公环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各局、站领导负责对办公区域环境的管理。第三条办公区域指办公楼外部庭院、办公楼内部、居住区庭院等区域。
第四条各局、站结合单位实际,积极组织职工在办公楼外部庭院、居住区庭院植树、种草、栽花,在办公楼内部配置鲜花,美化、绿化办公区域的环境。
第五条办公区域应保持干净、整洁、美观。第六条各局、站职工应服从庭院、室内外环境卫生管理,自觉维护办公区域环境卫生,爱护花草树木、绿化设施。
第七条各局、站按照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路政、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学习制度
为加强路政、海事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人员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各路政管理局、治超站(以下简称局、站)组织学习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学习是指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第三条各局、站领导负责学习的组织实施。第四条每周进行一次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由局、站领导召集和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无故不得缺席。
第五条政治学习主要内容为学习当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第六条业务学习主要内容为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相关政策。
第七条组织学习应做好学习记录。全体工作人员要有两个学习记录本,分别做好学习笔记,各单位应对学习情况进行不定期考核。
第八条学习期间不迟到、不早退,遵守学习纪律,通过不间断的学习,逐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九条各局、站按照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
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自治区路政、海事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例会制度
为加强领导,增强工作的计划性、指导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全面了解局、站的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各路政管理局、治超站(以下简称局、站)组织例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各局、站领导负责例会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以局、站为单位,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由局长、站长负责召集全体人员参加,无故不得缺席会议。第四条例会应及时传达上级有关精神,总结本单位上一周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下周工作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重点,做到任务目标明确,责任有落实。
第五条例会要认真总结工作落实完成情况。特别针对廉政、环境卫生、车辆、案件等工作要进行通报,肯定成绩,纠正不足。
第六条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要将会议布置的内容和工作安排等及时传达到每位工作人员。
第七条各局、站按照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制度由自治区路政、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自治区路政海事局机关考勤
和请销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机关效能建设,严格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和风貌,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二条局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局机关作息时间,不得旷工、迟到及早退;上班时间不大声喧哗,不擅离职守,文明办公。
第三条建立考勤登记制度,将考勤记录情况做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工资及津贴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局行政办公室负责局领导的考勤记录工作;处室领导负责本处室的考勤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记录,考勤人员必须大公无私,及时准确记录考勤,严肃认真地做好考勤工作。处(室)单位召开会议、组织学习等集体活动,由活动组织部门负责考勤记录并及时报送局政治处(公示)。
第三章考勤记录
第五条考勤记录内容包括:出勤、出差、病假、事假、休假、迟到、早退、加班、脱岗、旷工及其它(疗养、探亲、婚丧及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假期)。
第六条考勤登记内容解释:(一)出勤:按时正常上下班;
(二)出差:受组织委派外出执行公务;(三)事假:因私不能上班而事先请假;(四)病假:因病不能上班而事先请假;
(五)休假: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的休假;
(六)迟到:上班迟于规定时间;(七)早退:下班早于规定时间;
(八)加班:休息时间因工作原因领导安排上班的;(九)脱岗:上班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为脱岗。(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旷工处理。1、事先未经批准、又无正当理由而擅离工作岗位;请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请假到期未经批准续假又无故逾期不归的。
2、机关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及节假日安排值班无故不到的。
3、工作时间未打招呼私自外出的。
(十一)其它:职工疗养、探亲以及享受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的其它假期,均记作其它。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严格履行各类假期的请销假手续。
第八条机关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干部请假按照《自治区路政海事局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报告制度》执行,机关副
科级以下职务的工作人员请事假1天以内的,由处室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的,经处室领导同意,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并报备局政治处。
第九条请假(包括出差、事假、探亲假、产假、婚嫁、休假等)均需本人填写《自治区路政海事局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并按程序到政治处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遇紧急突发情况经局领导同意可事后补办,报局政治处。
第十条财务部门依据请销假审批手续核发差旅费,无审批手续不予核发。
第十一条假期结束后,先销假后上班。
第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由所在处(室)年初向政治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休假计划,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政治处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安排。休假时到政治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工作人员享受年度休假时间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第十三条2天(含2天)以上病假要附医院证明,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假期,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经审批后在局政治处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十五条除紧急情况外,事后补假、托人请假、电话请假未经批准及编造情况请假等,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因公出差期间需办理私事或有紧急事务需办理,可以先打电话申请休假或请事假,事后按审批程序补
办手续。
第五章
奖惩事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各类假期的时间计算及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每月请事假超出2天者按超出天数扣发当月阳光津贴。旷工者按旷工天数扣发双倍的阳光津贴;每月迟到、早退累计6次扣发1天的阳光津贴。扣发的金额由政治处书面汇总后交财审处从阳光津贴中扣除。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将不参加年度考核;全年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20天,将考核为“不合格”;全年考勤中出现一次旷工或病假超过15天,事假超过5天,年度考核将不能确定为“优秀”。
第二十条由于工作需要,领导安排加班的工作人员经处室领导同意并主管领导同意内部可做合理安排调休,调休期间的工资照发。
第二十一条确因工作岗位难以离开,不能正常休假的工作人员,如有特殊情况,病、事假按规定需要延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处室领导同意并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将休假抵病事假。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并成立监督检查小组,由局办公室牵头,局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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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海事局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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