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审批工作规定
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审批工作规定
为认真贯彻《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审批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内容
区县(市)委和市直单位党组(党委)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在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后,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前,向市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并经审查同意。
(一)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或调整、即将达到退休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年龄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但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三)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或群众举报反映问题严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立项督办查核的;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
(五)与领导干部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等关系的亲属人员,领导干部的秘书(联络员)、司机等身边工作人员,在领导干部工作地、下属单位(系统)提拔任用的;
(六)提拔任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是后备干部的;(七)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
(八)受纪律处分期满后重新任职或提拔任用的;(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及因过免职又重新任职的;
(十)不具备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身份人员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
(十一)一次性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
1.在非换届期间,区县(市)委一次提拔、调整干部超过100人的,或者在两个月内累计提拔、调整干部超过120人的;
2.市直单位一次提拔、调整干部超过本单位中层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职数50%的;
(十二)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二、审批原则
(一)依法办事。报告事项应当符合《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资格、条件、程序和纪律要求。
(二)实事求是。应属工作需要,拟提拔任用干部应表现优秀。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应属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应属工作特殊需要或本人特别优秀;受纪律处分期满后重新任职或提拔任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及因过免职又重新任职的,应属表现优秀且干部群众公认。
(三)严把公务员入口。不具备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身份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一般应采取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方式,原则上应不增加财政负担;从非财政拨款单位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应是工作特殊需要或本人表现特别优秀。机关工勤人员不得转任领导职务。
(四)保持相对稳定。除区县(市)换届、市直单位实行全员竞争上岗或因突发事件需要集中调整干部外,原则上不允许一次性或短期内大规模调整干部。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已经明确调动或调整时,原则上不得研究调整干部。对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应先征得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三、审批程序
(一)报告受理与材料审核。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负责有关事项报告的受理。干部监督科收到呈报单位报告件后,及时对报告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呈报单位应递交的材料包括:党委(党组)有关事项报告的请示;干部任免方案;干部任免审批表;提拔任用干部的个人档案、民主推荐和考察材料;单位编制和职数情况;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记录;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材料。
(二)征求意见和组织考察、调查。干部监督科对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就报告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或科室意见,必要时组织考察或调查。
征求意见的情形为:涉及报告事项第一、二、六项的,
征求干部一科或干部二科意见;涉及第三、八、九项的,征求市纪委(监察局)意见;涉及第十项的,征求市编办和公务员管理机构意见。
考察或调查的情形为: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推荐得票率低于30%或得票排名不靠前的;未达任职年限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涉及报告事项第三、五、八、九、十项的。
(三)科务会提出处理建议。干部监督科在资料收集齐全、充分征求意见、组织进行考察或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召开科务会对报告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四)报分管副部长、部长审定。重大报告事项,提请部务会研究决定。
(五)行文批复。干部监督科根据部领导审定或部务会研究的意见,及时向呈报单位行文批复。
四、工作纪律
区县(市)委和市直单位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按益组发[201*]6号文件要求及时报告有关干部选拔任用事项。不准隐瞒不报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补报;不准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不准违反批复意见讨论决定干部。
对违反报告制度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市委组织部将进行督办,并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扩展阅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
制度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前监督,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报告事项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级党委(党组)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组织(人事)部门研究之后,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并经审查同意,党委(党组)方可研究决定。
(一)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或调整、即将达到退休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年龄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但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三)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或群众举报反映问题严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立项督办查核的;(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
(五)与领导干部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等关系的亲属人员,领导干部的秘书(联络员)、司机等身边工作人员,在领导干部工作地、下属单位(系统)提拔任用的;
(六)提拔任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是后备干部的;(七)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
(八)受纪律处分期满后重新任职或提拔任用的;
(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及因过免职又重新任职的;(十)不具备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身份人员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
(十一)一次性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
1、在非换届期间,市(州)委、县(市、区)委一次提拔、调整干部超过100人的,或者在两个月内累计提拔、调整干部超过120人的;
2、省、市(州)直属机关部门一次提拔、调整干部超过本单位中层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职数50%的;
(十二)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其他情况。二、报告内容
报告上述有关事项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拟提拔、调整干部的书面请示;
(二)拟提拔、调整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三)拟提拔、调整干部的民主推荐情况和考察材料;(四)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记录;(五)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相关材料;(六)呈报对象拟任职单位的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配备情况。
其中,报告事项(一)、(十一)时报送材料可适当简化,只报送拟提拔、调整干部的书面请示、调整方案、《干部任免审批汇总表》等相关材料。三、审批程序
(一)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对拟提拔人选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执行程序和职数配备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考察或调查了解。
(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审核的基础上,提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审理意见。
(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将审理意见下达给呈报单位。
四、工作纪律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准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补报;不准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不准违反上级批复意见讨论决定干部。
对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进行督办,并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五、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受理报告事项和监督检查。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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