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汇报
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完成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和《市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我局切实加强了领导,扎实开展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制订了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实施方案,强化了措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就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我市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于201*年7月召开了乡镇畜禽养殖场申请备案工作会议,经入场调查、初审共有563个畜禽养殖场向市局提出备案申请,其中猪场89个、养鸭场1个、肉鸡场13个、蛋鸡场296个、羊场6个、奶牛场98个、肉牛场56个。201*年8月通过现场严格审核验收,市局专家组认定合格予以备案的有118个养殖场,并发放了养殖档案和畜禽养殖代码,其中猪场56个、鸭场1个、蛋鸡场16个、羊场2个、奶牛场36个、肉牛场7个。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的圆满完成,为加强我市畜禽养殖管理,健全档案记录制度,规范畜禽养殖生产行为,依法科学使用饲料、兽药,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散养农户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奠定了良好
基础。促进了全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快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二、工作措施
(一)宣传上做到“三个面向”。
一是面向上级领导。畜牧兽医局积极向市政府汇报,取得领导的支持,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市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意见》,并下发到各乡(镇)。二是面向养殖场。通过电视这个新闻平台,对规模养殖场备案工作作了广泛宣传,同时,印发了备案养殖场规模、种类、程序等内容的宣传资料,组织人员向养殖场发放。三是印发宣传单1000余份,印制规模养殖登记记录1000套,为规范养殖场的备案工作做好了前期准备工作,养殖场负责人对备案工作做到心中清楚、理解、明白。
(二)工作上做到“三个到位”。
一是养殖场备案所需的各种记录表格准备到位,畜牧兽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了生产、消毒、免疫等十二项记录,装订成本。二是对养殖场(区)统计到位,双城市畜牧兽医局与各乡镇兽医站配合,对辖区内按照《市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并对档案进行统计、汇总、存档。三是监督管理工作准备到位,畜牧兽医局按照《中国动物防
疫法》规定,强化了畜禽标识的专人管理,制定了《双城市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及《规模养殖场备案监督记录》。三、下步建议
(一)加大工作经费投入。
(二)将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作为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前
置条件,从而加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的工作力度。以上为我市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的简要汇报,如不妥请各位领导予以批评指正。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扩展阅读: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神牧发〔20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神木镇永兴、西沟办事处: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贯彻落实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规模养殖,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完善备案制度,扎实推进我县畜牧业科学发展,现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并将《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一、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县畜牧兽医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站长任副组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主要业务骨干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督促、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要明确一名具体负责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工作人员,负责更新、报送畜禽规模养殖备案和档案建立汇总,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于4月5日前将人员情况(附件2)上报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同时进一步明确规模场挂牌兽医和包片兽医,完善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以后,县内畜牧生产发展项目及以奖代补政策落实将从已备案的规模场(小区)中施行,未备案的,一律不予安排。
二、备案审核条件及备案程序
在我县辖区内兴办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达到以下备案管理条件的,予以备案。(一)备案条件
1、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本县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一律不予备案。
2、选址、布局及畜禽棚舍的设计、建筑必须符合“因地制宜、布局合理、便于消(毒)防(疫)”等技术要求。
3、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4、有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5、用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
6、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7、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殖档案。
8、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
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能繁母猪30头、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羊子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笼养鸡养殖场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散养鸡养殖场常年存栏500只以上。养兔场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特种经济动物(鹿、鱼、野猪、珍禽等)养殖场达到防疫条件的直接给予备案。(二)备案程序
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由业主填写《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表》五份,经所在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初审同意后上报乡镇政府签注意见,送交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由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派员现场核实,并在《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表》中签注意见后送交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人员现场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符合备案条件的填写《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审批表》并报县畜牧兽医局予以备案。需要立项的由畜牧兽医局签注意见后报送县经发部门立项;不符合备案条件和备案标准的,不予登记备案。县畜牧兽医局将对已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养殖规模等内容进行登记建档,今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对已备案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书面向县畜牧兽医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核查确认后重新备案。县畜牧兽医局对备案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三)备案更新及报送
本次备案工作由各乡镇统一摸底填表、统一核查上报、统一备案汇总,以后新建或扩建规模养殖场均由业主提出申请、乡镇及县上有关单位严格把关,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因各种原因导致养殖数量、质量下降的,应及时更新档案数字,对倒闭的规模养殖场应及时予以注销。以后每年5月、11月为规模养殖摸底备案月,各乡镇根据乡镇兽医站及包村干部掌握的情况进行摸底核查,符合备案条件的汇总后上报县畜牧兽医局,为养殖扶持政策落实提供依据。
(四)关于养殖档案建立情况
养殖档案表样由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统一印制,分发各乡镇。各乡镇于文件下发之日起即开展畜禽养殖情况调查,并统计每年畜禽养殖档案需求量(表样详见附件5),于11月20日前上报调查表和需求计划。
联系人:宋锦鹏、王和义
联系电话、传真:8312700、8322108
附件:1、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2、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联系表3、神木县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4、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审批表5、神木县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汇总表6、神木县畜禽养殖场备案情况调查汇总表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养殖场,下同)、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县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备案是指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条件和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二)畜禽规模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场所。(三)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养殖户2户以上,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区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用地必需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地址在县、乡两级政府规划的养殖区域内。
(二)选址、布局及畜禽棚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养殖、防疫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消毒、防疫条件。
(三)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四)有为其服务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五)用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六)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殖档案。
(八)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
(一)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能繁母猪30头、出栏500头以上。(二)奶牛养殖场(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三)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四)羊子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五)笼养鸡养殖场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六)散养鸡养殖场常年存栏500只以上。(七)养兔场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特种经济动物养殖场达到防疫条件直接给予备案。第七条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由业主填写《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表》五份,经所在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初审同意后上报乡镇政府签注意见,送交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由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派员现场核实,并在《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表》中签注意见后送交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人员现场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符合备案条件的填写《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审批表》并报县畜牧兽医局予以备案。需要立项的由畜牧兽医局签注意见后报送县经发部门立项;不符合备案条件和备案标准的,不予登记备案。县畜牧兽医局将对已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养殖规模等内容进行登记建档,今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对已备案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书面向县畜牧兽医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核查确认后重新备案。县畜牧兽医局对备案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未达到以上规模标准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八条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能授予一个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1位畜禽种类代码、6位县行政区域代码(我县为610821)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猪、牛、羊、鸡、兔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4、5,其他畜禽为6。
编码形式为:×(畜禽种类代码)-610821(县行政区域代码)-××××(顺序号)。第九条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对已备案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书面向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提出变更申请,经核查确认后重新备案。
第十条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应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汇总情况向县畜牧兽医局报告。
第十一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应当申请备案而未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不予申报养殖项目和兑现养殖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神木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神木县镇(乡)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联系表
责任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
(盖章)年月日
附件3:
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申报人填写内容场(小区)名称邮政编码场(小区)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畜禽种类养殖规模场(小区)占地面积(平方米)场(小区)功能区划分情况粪污无害处理设施及方法乡镇兽医工作站意见乡镇政府意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意见及《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联系电话小区内养殖户数量养殖档案建立情况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情况(数量、职称及专业技能)附件4:
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审批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申报人填写内容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畜禽种类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小区内养殖户数量养殖规模其中畜禽棚舍面积(平方米)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情况(数量、职称及专业技能)场(区)占地面积(平方米)养殖档案建立情况粪污无害处理设施及方法《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县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现场验收时核实以上内容,并填写以下相关情况场(小区)平面布局草图:生产场所和配套生产设施(主要生产工艺):现场验收意见:验收组长签字:年月日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意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畜禽养殖代码号:
附件5:
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情况汇总表
乡镇:审核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
序号畜禽养殖代养殖场(小区)名码称业主名称地址(具体到村组)联系电话常年存栏量备案时间备注注:此表由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填写附件6:
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情况调查汇总表
序号畜禽养殖品养殖场(小区)业主名地址(具体到村种名称称组)联系电话年出栏量现存栏量投资总额备注注:1、此表由各乡镇负责填写。2、每年6月1日、12月1日前上报此表,内容要即使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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