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小产权房屋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小产权房屋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意见
近几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推进。我县房地产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受利益的驱动,一些开发商没有开发资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开发住宅商品房,逃避质量监管和国家税收、规费,造成房地产混乱,特别是因质量问题、房屋产权问题由此而引发的社会诸多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对此,开展清理整顿小产权房屋,打击非法从事商品房开发活动,是县城小产权商品房开发得到彻底遏制,确保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保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一、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清理小产权房屋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xx县清理小产权房屋开发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城建局、土管局、城关镇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城建局、财政局、土管局、公安局、地税局、城关镇、宣传部、监察局、县检察院、房改办、信访、法制办、安监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城建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设县城乡建设局,分别从县城建局、公安局、土管局、监察局、房改办、财政局、地税局、城关镇等单位抽调一名同志具体办公。
二、清理小产权房屋的范围、内容
1、清理小产权的范围:凡在20xx年12月31日前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进行小产权房屋开发者且私
自进行房产交易的,都属于小产权房屋专项治理的范围。
2、清理内容:①开发商是否有开发资质;②开发土地是否合法;③房屋建设是否有规划许可;④房屋是否有施工图纸;⑤房屋建设是否有工程监理;⑥各种税费是否缴纳;⑦出售房屋是否有房屋产权登记证书;⑧房屋建设是否有地勘报告;⑨房屋质量是否有竣工验收报告。
三、清理时间方法、步骤。
1、20xx年5月1日5月20日,成立机构,宣传动员阶段。5月20日前成立机构,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利用广播、电视、专栏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
2、20xx年5月21日6月20日,调查摸底阶段,对清理范围内所有小产权进行造册登记、备案。
3、20xx年6月21日12月30日,清理整顿阶段。对小产权房屋开发、出售的经营单位、企业、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4、20xx年1月1日1月31日,清理验收阶段。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小产权房屋开发工作情况进行组织验收、总结、表彰。
四、具体措施
(一)对未申请办理”一书两证”者,依法接受城建规划部门的严格审查,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按法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二)凡无地勘报告,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的,除没
收非法所得,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小产权开发没有依法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的,要聘请具有工程质量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房屋鉴定。出据鉴定报告,费用由开发商支付。
(四)严格房屋产权登记。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出售商品房的,要变更土地性质,依法缴纳相关费用,补办用地手续。
(五)严格房屋产权登记。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出售商品房的,一律不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商品房者,必须有施工许可证,无竣工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
(六)强化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凡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违规承包施工手续不全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由城建局依法对该企业停止三个月招投标,对企业项目经理停止一年招投标。情节严重者,建议吊销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
(七)凡手续不全,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已发证的,由主管发证机关依法追回,补办相关手续。并追究发证工作人员责任。
扩展阅读:禁止对小产权房转让见证
深圳市司法局文件深司[201*]221号
关于严禁为违法建筑销售行为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的通知各区司法局,市公证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深圳市查处违法建筑销售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府办[201*]96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我局将对全市公证、律师机构为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情况进行摸底排查,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
查处违法建筑销售行为是市政府今年部署的重要工作,对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环境,强化我市土地资源管理,推进城市化进程有重要意义。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市政府建立了深圳市查处违法建筑销售行为专项整治联系会议制度,要求各相关部门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建筑销售行为。我局作为查处违法建筑销售行为的责任单位之一,将加强对律师行业、公证行业的监管,严厉禁止为违法建筑交易行为提供公证和见证服务。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组织、明确分工、责任互人,确保排查浅滩工作取得实效。二、深入排查、积极整改
市、区公证处及务律师事务所要集中组织力量,开9月30日前对本单位业已发生的为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的情况,进行普查登记,针对本单位存在问题认真做好整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公证和见证行为再次发生。排查整改范围包括:
1、为集体股份公司与外来企业或个人合作建设的奸污建筑销售提供公证或见证服务情况;2、为集体股份公司自行集资建设的违法建筑提供公证或见证服务情况;
3、为个人或企业在向集体股份公司购买的土地上建设的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或见证服务情况;
4、为原村民将集体股份公司分配的房屋非法销售提供公证或见证服务情况;
5、为原村民在私宅用地上违规多建或违规合作兴建房屋销售提供公证或见证服务情况;6、为其他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或见证服务情况。三、加强监管,明确责任
打击违法建筑销售行为,严厉禁止为违法建筑销售行为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是一项不容丝毫懈怠的长期的工作任务。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要从维护本单位执业信誉和全行业健康发展的高度,自觉、依法杜绝为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行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要加大对公证和律师行业的监督和指导力度,坚决制止为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各种形式的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对排查整治后仍然顶风作案,为违法建筑销售提供公证和见证的,将坚决予以查处,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特此通知
主题词:司法公证律师见证意见
深圳市司法局办公室201*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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