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建筑业企业综合考评办法
二一年度上虞市建筑业企业综合考评办法
一、总则
(一)考评依据:根据市委〔201*〕46号《中共上虞市委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二一年全市建筑业会议精神,在充分征求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二)考评对象:全市建筑业企业。(三)考评内容:本年度企业的经营规模,项目档次、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社会信誉、人才科技、市场开拓、外资引进等工作。
(四)考核方法:由市建管局组织有关科室和协会组成考评小组,在企业自评并报送有关考评资料的基础上,由考评小组进行汇总、核实,按得分多少排列名次。
二、考核计分办法
(一)工程业务量:
1.1各企业的工程业务量,按合同备案登记额每200万元计1分。
1.2除房屋建筑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业务量,按每1000万元另加1分。
(二)建筑业产值:
各等级企业的施工产值按每3000万元计1分。各企业在考评时的最高产值按不超过工程业务量的四倍计算。(三)企业地方税收:
3.1所得税:按入库数每2万元计1分。
3.2地方税:根据企业上交上虞地方税收数额按比例加分,上交地方税收数额最多者加200分,其他企业按照比例加分。
(四)项目档次:
4.1单体工程:房屋建筑类工程总承包的,单体造价在2500万元以上的每只计2分,5000万元以上的每只计5分,1亿元以上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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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计12分。
4.2单份合同:总承包工程不能划分为若干单体或单体造价达不到4.1规定的,可按单份合同额计分。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计2分,1亿元以上的计5分,1.5亿元以上的计8分,2亿元以上的计12分。
4.3专业承包类工程:按合同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计3分,5000万元以上的计8分,1亿元以上的计18分。
(以上4.1、4.2、4.3三项不重复计分)
4.4承接施工国家、省市级重大、重点工程的,国家级的每项加20分,省市级的每项加10分。参建项目酌情加分。
4.5承接施工的单体工程层数列全市前三名的另外单独加分,第一名每只12分,第二名每只10分,第三名每只8分。200米以上按2倍计分,300米以上按3倍计分。
4.6承接施工的单体工程面积在全市前三名的另外单独加分,第一名每只12分,第二名每只10分,第三名每只8分。
(五)工程质量:
5.1整体优质工程:独立总承包施工工程获鲁班奖优质工程的,每项计200分;获钱江杯、白玉兰杯等省(市)级优质工程的,每项计60分;获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级优质工程最高奖的,每项计30分;获绍兴市兰花杯优质工程的,每项计20分;获上虞市舜江杯优质工程的,每项计15分。
公路、水利、市政等专业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获相应档次优质工程的,参照计分。
5.2结构优质工程:依5.1款规定的档次,按同等级优质工程得分的1/2计算。
5.3用户满意工程:获全国级的计30分,省级的计15分。5.4专业承包工程:获专业协会评比的优质工程,全国级的每项计40分,省市级的每项计15分,省级以下不计分。
5.5总承包企业整体分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参建的工程获5.1款所指优质工程,并被列为参建企业的,省级及以下档次优质工程,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依照5.1款规定的相应等次计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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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3000万元的,按5.1款规定等次的1/2计分,在500-1500万元的按5.1款规定等次的1/4计分,500万元以下不计分;国家级(鲁班奖)优质工程按项目大小酌情计分。
5.6上述各款所指优质工程,如在当年度分获不同等级的,按最高评定等级计分,但5.1款的整体优质工程与5.2款的结构优质工程可以重复计分。
(六)安全、文明施工:6.1安全、文明或绿色节能等标化工地:全国级的每项计80分,省(市)级的每项计20分,浙江省标化每项计30分,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绍兴市级的每项计10分,上虞市级的每项计5分。参建分包不计分。
6.2安全事故:因企业责任发生安全事故,每死亡一人扣10分。在上虞本地,每发生一起死亡1-2人的一般事故,扣100分,每发生一起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扣400分,每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事故,暂停当年考评资格。(七)社会信誉:
7.1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协会评定的先进企业或优秀经理的,全国级先进企业计22分,省级先进企业计17分;全国级优秀经理计20分,省级优秀经理计15分。
7.2获省沪办进沪先进企业的计15分,单项先进企业的计8分,优胜单位的计4分。
7.3当年单个银行授信额度在5亿元以上的计20分;2亿元以上的计10分;1亿元以上的计5分。多家银行按照最高授信额计,每家企业只计一次。
7.4当年实际捐助公益事业的,根据企业实际捐助数额按比例加分,捐助数额最多者加100分,其他企业按照比例加分。(八)人才与科技:
8.1(须较上年增加)每新增一名国家级注册师(含建造师、监理师、造价师等)计2分,每新增一名省级注册师计1分。鼓励建筑业企业引进高学历人才,根据企业引进人才情况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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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获省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示范工程的每项计10分。8.3获国家级(部)、省(厅)级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分别计6分、3分;
8.4获国家级(部)、省(厅)QC成果一等奖的分别计2分、1分,二等奖的减半计分,二等奖以下的不计分;(九)新市场开拓:
9.1新开拓或保留国内市场,且当年新承接业务量在1亿元以上,按省(市级)为单位每处计20分。
9.2境外市场(包括港、澳、台地区)
独立承包或分包境外工程,年完成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计50分,500-1000万美元的计25分,50-500万美元的计10分,50万美元一下不计分。
(十)计生、安全和综治工作:
10.1计生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95分(含)以上的加1分;85分(含)95分的不计分;85分以下的扣1分;公司或所属工地出现计划外生育的,每例扣10分。
10.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1分;获省市级以上社会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的加1分,获综治创优达标工地的每只加0.2分。
10.3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下的扣1分;80分(含)90分的不计分;90分(含)以上的加1分;通过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认证的另加1分。
10.4对各类投诉信访处理不力或配合不力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对各级行政处罚,每发生一起扣10分,对各级通报,每发生一起扣5分。
(十一)招商引资:
11.1对引进外资的企业,得基本分10分,按照企业引资额酌情加分。本款最高得分不超过100分。
11.2对返虞投资的企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得基本分10分,按照企业投资额酌情加分。本款最高得分不超过100分。
11.3对投资上虞市内标准厂房建设的企业,得基本分10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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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规模酌情加分。本款最高得分不超过100分。
11.2、11.3不重复计分,11.2、11.3以正式立项批文为准。(十二)凡有工程业务并经合同登记备案的,得基本分20分。
三、考评指标统计口径
1、本办法所指工程业务量,系指经我局授权的市建筑业协会办理合同登记的业务量。本年度的工程业务登记时间截止至12月31日。
2、年完成施工产值按企业上报的快年报数据为准。
3、企业所得税,以企业提供的当年度纳税票据原件为准,复印件须经资料接收人与原件核实并签字。
4、项目档次以工程业务合同登记备案的为准;其中4.4款所指重大、重点工程,还须附项目招标重大办、重点办所发中标通知书(核对原件)。
5、工程质量、标化及文明工地的计分,以当地建筑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6、各类先进或考评名次以当地建筑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7、科技进步方面的奖项计分,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协会的发文为准。
8、境外市场开拓:境外工程以市外经局核实的数字为准。9、境内市场开拓及其他考核内容,分别以市建管局合同登记备案和日常管理中掌握的资料为准。
10、未经施工合同登记备案的国内项目,本办法的各项考核指标一律不计分。
11、工程项目属绍兴市内企业间合作的,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指标,不重复计分。
四、附则
(一)企业年度考评结果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并在公布前5天由考评小组通知企业对考评结果进行核实。在公布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作同意考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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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禁企业在报供资料时弄虚作假。对考评中弄虚作假、伪造证件的,予以通报批评。(三)对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指标,一律不列入考评计分范围。
(四)考评工作人员应严格对照办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考评打分,如有弄虚作假或泄露秘密的,将按政务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考评办法由考评小组负责解释。(六)本考评办法适用于20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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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度上虞市建筑业企业综合考评办法
一、总则
(一)考评依据:根据市委〔201*〕46号《中共上虞市委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二一一年全市建筑业会议精神,在充分征求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考评对象:全市建筑业企业。
(三)考评内容:本年度企业的经营规模,项目档次、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社会信誉、人才科技、市场开拓、外资引进等工作。
(四)考核方法:由市建管局组织有关科室和协会组成考评小组,在企业自评并报送有关考评资料的基础上,由考评小组进行汇总、核实,按得分多少排列名次。
二、考核计分办法
(一)工程业务量:
1.1各企业的工程业务量,按合同备案登记额每200万元计1分。
1.2除房屋建筑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业务量,按每1000万元另加1分。
(二)建筑业产值:
各等级企业的施工产值按每3000万元计1分。各企业在考评时的最高产值按不超过工程业务量的四倍计算。(三)企业地方税收:
3.1所得税:按入库数每2万元计1分。
3.2地方税:根据企业上交上虞地方税收数额按比例加分,上交地方税收数额最多者加200分,其他企业按照比例加分。
(四)项目档次:
4.1单体工程:房屋建筑类工程总承包的,单体造价在2500万元以上的每只计2分,5000万元以上的每只计5分,1亿元以上的每只计12分。
4.2单份合同:总承包工程不能划分为若干单体或单体造价达不到4.1规定的,可按单份合同额计分。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计2分,1亿元以上的计5分,1.5亿元以上的计8分,2亿元以上的计12分。
4.3专业承包类工程:按合同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计3分,5000万元以上的计8分,1亿元以上的计18分。
(以上4.1、4.2、4.3三项不重复计分)
4.4承接施工国家、省市级重大、重点工程的,国家级的每项加20分,省市级的每项加10分。参建项目酌情加分。
4.5承接施工的单体工程层数列全市前三名的另外单独加分,第一名每只12分,第二名每只10分,第三名每只8分。200米以上按2倍计分,300米以上按3倍计分。
4.6承接施工的单体工程面积在全市前三名的另外单独加分,第一名每只12分,第二名每只10分,第三名每只8分。
(五)工程质量:
5.1整体优质工程:独立总承包施工工程获鲁班奖优质工程的,每项计200分;获钱江杯、白玉兰杯等省(市)级优质工程的,每项计60分;获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级优质工程最高奖
的,每项计30分;获绍兴市兰花杯优质工程的,每项计20分;获上虞市舜江杯优质工程的,每项计15分。
公路、水利、市政等专业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获相应档次优质工程的,参照计分。
5.2结构优质工程:依5.1款规定的档次,按同等级优质工程得分的1/2计算。
5.3用户满意工程:获全国级的计30分,省级的计15分。5.4专业承包工程:获专业协会评比的优质工程,全国级的每项计40分,省市级的每项计15分,省级以下不计分。
5.5总承包企业整体分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参建的工程获5.1款所指优质工程,并被列为参建企业的,省级及以下档次优质工程,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依照5.1款规定的相应等次计分,在1500-3000万元的,按5.1款规定等次的1/2计分,在500-1500万元的按5.1款规定等次的1/4计分,500万元以下不计分;国家级(鲁班奖)优质工程按项目大小酌情计分。
5.6上述各款所指优质工程,如在当年度分获不同等级的,按最高评定等级计分,但5.1款的整体优质工程与5.2款的结构优质工程可以重复计分。
(六)安全、文明施工:
6.1安全、文明或绿色节能等标化工地:全国级的每项计80分,省(市)级的每项计20分,浙江省标化每项计30分,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绍兴市级的每项计10分,上虞市级的每项计5分。参建分包不计分。
6.2安全事故:因企业责任发生安全事故,每死亡一人扣10分。在上虞本地,每发生一起死亡1-2人的一般事故,扣100分,
每发生一起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扣400分,每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事故,暂停当年考评资格。(七)社会信誉:
7.1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协会评定的先进企业或优秀经理的,全国级先进企业计22分,省级先进企业计17分;全国级优秀经理计20分,省级优秀经理计15分。
7.2获省沪办进沪先进企业的计15分,单项先进企业的计8分,优胜单位的计4分。
7.3当年单个银行授信额度在5亿元以上的计20分;2亿元以上的计10分;1亿元以上的计5分。多家银行按照最高授信额计,每家企业只计一次。
7.4当年实际捐助公益事业的,根据企业实际捐助数额按比例加分,捐助数额最多者加100分,其他企业按照比例加分。(八)人才与科技:
8.1(须较上年增加)每新增一名国家级注册师(含建造师、监理师、造价师等)计2分,每新增一名省级注册师计1分。鼓励建筑业企业引进高学历人才,根据企业引进人才情况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8.2获省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示范工程的每项计10分。
8.3获国家级(部)、省(厅)级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分别计6分、3分;
8.4获国家级(部)、省(厅)QC成果一等奖的分别计2分、1分,二等奖的减半计分,二等奖以下的不计分;(九)新市场开拓:
9.1新开拓或保留国内市场,且当年新承接业务量在1亿元以上,按省(市级)为单位每处计20分。
9.2境外市场(包括港、澳、台地区)
独立承包或分包境外工程,年完成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计50分,500-1000万美元的计25分,50-500万美元的计10分,50万美元一下不计分。
(十)计生、安全和综治工作:
10.1计生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95分(含)以上的加1分;85分(含)95分的不计分;85分以下的扣1分;公司或所属工地出现计划外生育的,每例扣10分。
10.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1分;获省市级以上社会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的加1分,获综治创优达标工地的每只加0.2分。
10.3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下的扣1分;80分(含)90分的不计分;90分(含)以上的加1分;通过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认证的另加1分。
10.4对各类投诉信访处理不力或配合不力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对各级行政处罚,每发生一起扣10分,对各级通报,每发生一起扣5分。
(十一)招商引资:
11.1对引进外资的企业,得基本分10分,按照企业引资额酌情加分。本款最高得分不超过100分。
11.2对返虞投资的企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得基本分10分,按照企业投资额酌情加分。本款最高得分不超过100分。
11.3对投资上虞市内标准厂房建设的企业,得基本分10分,按照规模酌情加分。本款最高得分不超过100分。
11.2、11.3不重复计分,11.2、11.3以正式立项批文为准。(十二)凡有工程业务并经合同登记备案的,得基本分20分。
三、考评指标统计口径
1、本办法所指工程业务量,系指经我局授权的市建筑业协会办理合同登记的业务量。本年度的工程业务登记时间截止至12月31日。
2、年完成施工产值按企业上报的快年报数据为准。3、企业所得税,以企业提供的当年度纳税票据原件为准,复印件须经资料接收人与原件核实并签字。
4、项目档次以工程业务合同登记备案的为准;其中4.4款所指重大、重点工程,还须附项目招标重大办、重点办所发中标通知书(核对原件)。
5、工程质量、标化及文明工地的计分,以当地建筑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6、各类先进或考评名次以当地建筑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7、科技进步方面的奖项计分,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协会的发文为准。
8、境外市场开拓:境外工程以市外经局核实的数字为准。9、境内市场开拓及其他考核内容,分别以市建管局合同登记备案和日常管理中掌握的资料为准。
10、未经施工合同登记备案的国内项目,本办法的各项考核指标一律不计分。
11、工程项目属绍兴市内企业间合作的,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指标,不重复计分。
四、附则
(一)企业年度考评结果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并在公布前5天由考评小组通知企业对考评结果进行核实。在公布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作同意考评结果。
(二)严禁企业在报供资料时弄虚作假。对考评中弄虚作假、伪造证件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指标,一律不列入考评计分范围。
(四)考评工作人员应严格对照办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考评打分,如有弄虚作假或泄露秘密的,将按政务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考评办法由考评小组负责解释。(六)本考评办法适用于20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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