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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及残疾人总结

时间:2019-05-29 12:16:01 网站:公文素材库

惠及残疾人总结

XX县残联办实事项目惠及残疾人总结

按照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关于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要求,紧扣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市残联下达201*年残疾人工作目标任务,立足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加大落实力度。残疾人民生保障项目纳入为民办实事重点项目,总投资77.46万元(中央级9.8万元;省级4.25万元;市级16.77万元;县级46.64万元),涉及自主创业、助学救助、康复救助、社会保障等项目,惠及4512名残疾人。

一、围绕深化扶贫助残项目,提升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推动残疾人社会保障特惠政策的创新,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推进残疾人扶贫与农村特色产业相结合,设施农业等样板工程成果,加大基地辐射带动作用,新建残疾人扶贫基地6个,扶持36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发展种养殖业、手工业等,县级残联投资5.9万元,此项工作已全部完成;加大助残帮扶力度,深入开展“走千家、进万户、送温暖、解民忧、办实事,主题活动,为全县200户肢体残疾人发放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4.63万元(市残联指标),县残联为范村儿童福利院捐赠大米、白面,价值0.21万元;春节、“助残日”两大节日走访贫困残疾人150户,发放救济费3万元。

二、围绕重点实施康复救助项目,提升残疾人康复效果。实施九项康复救助项目。

1、“助明项目”,推行白内障无障碍建设,和晋中二院、红十字慈济外科医院、平遥康明眼科医院开展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筛查及病员输送工作,筛查全县贫困白内障患者1124例,实施了复明手术1050例,其中全免费887例。

2、“助行项目”,开展假肢、矫形器适配需求调查,推行假肢装配无障碍,为适合装配假肢的下肢残疾人免费装配适用型假肢2具;为全县残疾人及65岁以上有需求轮椅的老年人免费捐赠轮椅20辆(市残联)。

3、“助听项目”,为有就学、就业能力的贫困聋人装配助听器2个,并转介进行康复训练。

4、“精神残疾救助项目”,争取中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为60名重症精神病患者提供药物救助金2.7万元,住院治疗5人,补助5万元;省级救助精神病患者服药40名,补助1.8万元,住院15名,补助1.5万元;市级救助精神病患者服药20名,补助0.9万元,住院10名,补助1万元。

5、“居家无障碍”项目,以城市道路、居住小区和残疾人家庭等开展无障碍改造,共完成:坡道改造3个(冯贵生、李德武、要年龙);轮椅4个(杜文林、游瑞本、穆月娃、胡利生)。闪光门铃3个(白贵义、王世文、孙玉娥);呼叫器(杨烈娃、张广武、李保忠);语音门铃(安俊文、白宝林、白成林);语音电话(刘素叶、马丽华、武乃生);地面防滑3段(白玉香、何彩凤、杨立贵);无障碍厕位3个(曹富年、杜丽仙、冯国保);无障碍进家庭25户,经审价后总投资为1.75万元。

6、“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尝试为聋人、盲人两类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无障碍服务。完成脑瘫儿童康复训练3名;新收聋儿1名,聋儿助听器配发1人。

7、“康复辅动器具配发项目”,完善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服务功能,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常态化的康复,供应配发各类残疾人辅助器具245件(省残联配发),为乡镇社区配发了6套的康复器材(省级2套、市级4套),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目标。

8、“康复扶贫项目”为乡镇9户养殖业、种植业、手工业等残疾人贷款131万元。

9、“康复、扶贫经费落实项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执行检查的审议意见要求,县政府配套残疾人基本经费13.9万元,残疾人康复经费5.7万元,农村党组织扶贫经费0.6万元。共计20.2万元。

三、围绕出台托养服务政策,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水平。研究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模式,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继续实施“阳光家园”托养服务项目,做好残疾人“居家安养”工作,为100名居家安养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安养补贴,每人0.06元,计6万元(市级)。四、围绕创新培训就业模式,提升残疾人就业率。探索适合残疾人特点及市场需求的培训机制,以创新培训方法、扩大培训范围、丰富培训内容为手段,采取分层次培训、集中培训、社区特色培训、岗位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残疾人技能水平,促进单位、企业接纳残疾人,和县青创中心联合举办培训班x期,培训残疾人x人(其中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105人)培训费21.53万元(中央级2.1万元,省级1.05万元,市级1.05万元,县级自筹17.33万元);继续打造残疾人就业服务平台与载体,扶持自主创业、基地就业、产品展销会、企业按比例就业等多种形式的就业援助活动。年内新建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6个,扶持20名城镇残疾人自主创业、居家就业,全年新增残疾人就业20人以上,使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就业率提高5%,对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了年审,共年审234个单位,并协调县财政、地税部门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严格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目前已征缴残保金75万元。

五、围绕加大扶残助学力度,提升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落实县残疾人民生计划、开展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登记工作,向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18名贫困残疾学生发放助学金1.44万元(市级)。

六、围绕落实基层组建政策,提升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规范化水平。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残联要求,落实市委组织部、编办、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残联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残疾人基层组织网络体系,提高残疾人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在城镇利用政府公益性岗位,以公开招考形式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在农村全面落实村残疾人联络员误工补贴政策,力争年内全县乡镇(街道)残联、社区(村)残协全面完成规范化建设,残疾人专职委员配备率达到100%,全面建成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作用发挥明显的基层残疾人组织,夯实残疾人工作基础。建立分级培训及考核机制,开展以岗前培训、定期轮训为主的教育培训,强化日常考核管理,切实提高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

七、围绕健全权益保障长效机制,提升残疾人事业依法管理水平。健全残疾人政策法规体系,依据国家及山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做好《XX县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及各项配套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加强县残疾人法律救助站建设,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的权益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县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创办成立了“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

太谷县残联201*年11月16日

扩展阅读:关于惠及残疾人各项税收政策实施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惠及残疾人各项税收政策实施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局法规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和总结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从201*年10月份起,抽调专人对惠及残疾人各项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自接到市局通知后,我局党组高度重视,迅速召开党组会议,成立了惠及残疾人税收政策实施情况自查专班,从县局内部和各管理科抽调税收政策业务骨干组成工作组专门开展此项工作,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了有力的保障。工作组成员通过税务登记岗了解残疾纳税人的基本信息,采取上门与纳税人座谈的形式了解惠及残疾人各项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专班。

二、惠及残疾人各项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一)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的优惠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的优惠,包括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增值税(或营业税)方面,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按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选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方面,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支付给安置的残疾人员工资的2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并对单位安置残疾人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重申了以下鼓励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二是对于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三是对残疾人的工资、薪金等各类所得,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通知》明确“个人”均指自然人,并对所有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残疾人”标准统一规定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惠及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效果

201*年我县共对10户残疾人进行了政策性减免,减免税额1.365万元;201*年我县共对11户残疾人进行了政策性减免,减免税额1.873万元;201*年我县共对13户残疾人进行了政策性减免,减免税额2.095万元;201*年我县共对13户残疾人进行了政策性减免,减免税额3.206万元;201*年我县共对14户残疾人进行了政策性减免,减免税额4.448万元。通过这些政策性减免,极大的促进了我县残疾人就业事业的发展。

三、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1*年7月1日,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开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以下问题:

(一)相关政策衔接上存在问题。按照企业职工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必须同时具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两个条件,新政策规定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前必须为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我国现行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0岁,以男性为例,这样原在福利企业就业多年现在已超过45周岁的残疾职工,就不能达到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条件,以前多数福利企业没有按政策为残疾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这样一来,残疾人以后就不能真正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

(二)新政策使一部分原退税额高的企业退出了福利企业。政策调整后,利润低的福利企业基本上不会受到什么影响,而一些高利润的福利企业反映比较强烈。新政策对增值税实行由原来的全额退税改为限额退税,原政策下一些行业的福利企业,需要的职工人数本来就不多,而安置的残疾人数量就更少,而享受的退税额度却是很大。新政策调整后,其退税额度较以前大幅度减少,所以有的企业就干脆退出了福利企业的范围,这样使得在这些企业已经就业的残疾人存在着失业和再就业。全市有2户原煤与洗煤的生产企业退出了福利企业的范围。

(三)新政策使个别原退税额高的企业“虚养残疾人”。新政策没有规定残疾人必须在生产岗位就职,那么在行政管理、门卫、食堂、保安、及其他一些做杂事的岗位上上班也应认可,这样可能导制纳税人为套取税收优惠政策而“虚养残疾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所得远远超过“虚养残疾人”的费用支出。调查中发现有的企业在非生产岗位上安排大量的冗余残疾人员。

(四)新政策规定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当月的增值税或减征当月的营业税。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不符合退税条件月份的税款是否以后月份可以结算退税,如果可以结算退税,则当月残疾人比例要达到25%的规定就失去意义;如果不可以结算退税,则要提防纳税人人为控制当月无税款实现,等残疾人比例达到25%的月份实现。

四、下一步落实好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一)加强部门协作和配合。落实残疾人新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仅是税务部门的工作,还需要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建议建立由地税、国税、民政、劳动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定期就残疾人安置情况、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残疾职工比例的变动等情况进行衔接、沟通、协调,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二)严格标准,把好福利企业入口关。新政策对于福利企业的进入门槛降低了,容易出现“福利热”,税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资格认定和管理,把好入口关。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的资格认定,民政部门要审核残疾人的比例是否达到标准,税务部门要坚持没有残联、民政、社保部门出具相关意见的文书不退税的原则,注意预防企业采取残疾人只挂名不上岗或一个残疾人在多个企业挂名等方式骗取福利企业资格和国家税收的情况发生。(三)改进退税减税办法。建议按平均月税款计算剔除不符合规定月份的税款,具体方法如下:当年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当年应纳税额为限除以12个月剔除;当年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额为限除以12个月剔除。

(四)严格退税条件,加强退免税管理。加强退免税管理,是福利企业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一方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及时足额地得到退免税款;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为国家把好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退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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