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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时间:2019-05-29 12:16:22 网站:公文素材库

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第八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九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第十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一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第十三条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第十四条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第十五条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技术标准并确定达标期限。

第十六条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十七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采取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第二十条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第二十四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第二十五条举办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字幕或者手语服务。

第二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创造条件为有需求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为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应当提供能够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产品。

第四章无障碍社区服务

第二十七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

第二十九条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条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年8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 让残疾人生活更美好

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让残疾人生活更美好

国务院发布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今天正式实施了。这个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步入了法制化轨道,标志着我国残疾人事业在科学发展的道路上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扶残助残,真情无限。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重要成员,也是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格外关心的特殊困难群体。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无障碍建设从无到有、从点到面,逐步推开,无障碍建设工作逐步纳入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无障碍建设标准体系不断完善。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残疾人保障法》为基础、以国务院相关条例和地方实施办法为配套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实施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批准加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城市道路、建筑物、信息交流和公共服务无障碍建设取得长足进步。

但是,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残疾人、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比,还存在着经费投入不足、科研力量薄弱、建设不规范、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急需依法推进。《条例》的颁布实施,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残疾人事业进步的迫切需要,必将在实践中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

贯彻落实《条例》,有助于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及有特殊需求的人参与社会生活权益。无障碍,是残疾人、老年人最具体最现实的诉求之一,是他们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搞好无障碍环境建设,更有利于残疾人接受康复和教育、实现就业,展示自身价值奉献社会。

贯彻落实《条例》,推进无障碍建设,将惠及全社会成员。无障碍环境建设与全社会成员密切相关,是每一位社会成员走出家门、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重要条件。无障碍建设是完善城市功能不可或缺的一个基本元素,将提升城乡现代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贯彻落实《条例》,有助于进一步彰显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良好国际形象。201*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我国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公约将“无障碍”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并对无障碍做出了详细系统的规定。我国是公约的积极倡导者和支持者,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大力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

爱心永恒铸和谐。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提高生活质量、创造美好生活,是各级政府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职责,也是社会各界促进社会和谐的神圣使命。随着《条例》的贯彻实施,各地政府要更加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切实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加大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入,制定实施专项工作规划和计划。相关部门也要积极协作,进一步完善《条例》的配套措施,加强《条例》实施的监督检查。

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让残疾人生活更美好,让社会发展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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