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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督察部工作制度

时间:2019-05-29 12:32:16 网站:公文素材库

审计督察部工作制度

审计督察制度

部门职能:防控风险,服务发展;查缺补漏,规范程序职位配置与岗位职责:审计

对各子公司财务工作的定期例行检查(日常评估),包括定期抽盘、抽检。对各子公司日常运营的常规审计,包括离职审计、年终绩效审计等。对各子公司运营中的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立项审计。

督察

收集员工的投诉、检举信息,并调查、核实。

巡查公司采购、销售、后勤保障等环节的漏洞和舞弊行为。对采购、工程物料的立项审计(审价)。

法务

服务于各子公司在经营中的法律需求。

辅导各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审查各子公司既有制度的合法性,对现有制度的完善提出改进意见。检查各子公司对既有制度的执行情况。参与常规审计和立项审计。

工作程序:

日常评估

定期检查形成报告(审计底稿/督察表格/工作台帐)反馈至被检查单位或个人

常规审计

主管领导决定审计事项和组成人员进驻被审计单位开始审计形成审计报告提交主管领导批示根据批示决定审计报告公布的范围

立项审计

提出立项申请主管领导决定审计事项和组成人员进驻被审计单位开始审计形成审计报告提交主管领导批示根据批示决定审计报告公布的范围

工作纪律: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枉不纵;

2、严守秘密,保护公司秘密和投诉人信息;3、严于律己,不得收受、卡要任何财物;4、先调查再反馈;

扩展阅读:审计监察部工作守则

审计监察部工作守则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集团审计监察部所有人员,以“客观、公正、独立”为原则,以服务经营、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效益为目的,加强审计监察纪律约束,特制定本守则。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规定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审计法》

《内部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基本规范》3职责

审计监察人员负责对XXX集团及各板块、经营单位的投资活动、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风险程度进行审计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4工作流程

4.1纪律要求

4.1.1留家工作人员纪律要求

4.1.1.1审计监察人员必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出现任何违纪行为;4.1.1.2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接待来访及外出调查工作时应态度可亲,公正、客观地做好记录;

4.1.1.3审计监察人员应自觉提高品格、道德素养,强化职业操守;

4.1.1.4强调保密观念,遵守保密基本准则,对工作中接触到的任何的文件信息资料,明确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4.1.1.5发挥团队合作精神,与同事间互相帮助。4.1.2出差工作纪律要求:

4.1.2.1在外出差时要严格要求自己,按出差计划按时高质完成审计监察工作任务;4.1.2.2工作上既要坚持原则又要适度灵活,态度端正,不卑不亢;

4.1.2.3独立开展工作,不影响子公司及营销中心、代理商及卖场正常的工作秩序;4.1.2.4发现异常情况要视情况及时与审计监察部、子公司及营销中心进行沟通;4.1.2.5如工作计划变动要征得部门领导同意方可;

4.1.2.6发现问题,还要提出管理建议,协助子公司及营销中心整改工作和强化管理;4.1.2.7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定规范为准绳,用证据说话,用数据说话的原则;4.1.2.8不得接受子公司、营销中心、代理商的请吃、送礼、娱乐活动安排;4.1.2.9在子公司及营销中心必须严格遵守当地规章制度;

4.1.2.10在开展审计监察工作时只作必需的人员协助调查取证,不得借故干扰当地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4.2投诉机制

4.2.1审计监察部接受邮件、电话、现场等投诉时,应在接受投诉的2天时间内给予答复,答复内容包括:

4.2.1.1按归口管理原则,移交相关部门处理;4.2.1.2立项展开调查工作;4.2.1.3请求进一步提交证据;4.2.1.4拒绝受理。

投诉人对投诉受理情况不满意或没收到答复的,可向审计监察部相关负责人提出申诉;4.2.2审计监察部相关负责人应在收到申诉之日,作出受理或者拒绝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4.2.3审计监察部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出具调查报告,送有关部门;

4.2.4对于投诉人投诉属实并协助调查工作为集团挽回经济损失时,按监察举报奖励制度给予奖励,对于投诉人不实举报,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经查实审计监察部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4.3奖励与处罚

4.3.1审计监察人员遵纪守法、在工作中成绩突出、业绩显著时,可由审计监察部部长向分管副总裁提出奖励建议,经批准后按公司考核奖励相关流程实施;

4.3.2有下列行为的审计监察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4.3.2.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4.3.2.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3.2.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4.3.2.4泄露公司秘密的;

4.3.2.5对审计监察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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