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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心得体会

时间:2019-05-29 12:32:23 网站:公文素材库

学习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心得体会

学习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

心得体会

医药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使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影响了企业的生产、技术的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造成了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因贿赂造成的成本最终也会转嫁到患者头上,造成药品和医疗器材价格虚高,加大群众负担。

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已成为滋生经济犯罪的温床。一些不法医药销售商为了争到自己的市场,不择手段,对一些政府官员及采购人员甚至是临床一线的医生们进行拉拢腐蚀,对干部队伍的安定团结造成了破坏性的影响。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严重侵蚀了医患之间赖以生存的,最宝贵的基础信赖。一个患者能去找一个医生去看病,是因为他信任这个医生,他和这个医生应该是非常坦诚,没有任何保留,没有任何猜疑的,这种医患关系,才是建立在信赖基础上的和谐关系。医生在公众心目中,是一个非常神圣的职业。但是,这些年来,随着媒体的报道,收受药品回扣、红包等商业贿赂行为,以及相关医生的一些违法行为,逐步的被公众所知道。老百姓再去看病的时候,就会带着一种猜疑和怀疑去看所有的医生,认为医生都有收受贿赂嫌疑。这样一来,只要医患之间发生一点小小的分歧,就必然会激化,成为医疗纠纷,严重影响了本已十分紧张的医患关系。

所以,医药商业贿赂发展到一定程度会严重危害到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廉正制度和社会稳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

治理医药商业贿赂是卫生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控制医药费用、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实际行动,也是卫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

作为一名卫生系统内部的信息从业人员,理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自觉严格遵守医院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制度,对医院信息系统中有关药品、高值耗材使用等敏感信息数据做到不泄露、不外传,对信息系统做好从核心到终端的安全防护,守护好医院的信息安全防线,立场坚定地抵制商业贿赂,依法依纪廉法从业。

扩展阅读: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

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

卫办发[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自201*年以来,全国卫生系统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整体推进宣传教育、自查自纠、查办案件和长效机制建设,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纪律观念、廉洁从业意识明显增强,医药购销秩序得到有效规范。但从近段时间发现和查处的商业贿赂问题来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了反弹,而且形式更加多样,手段更加隐蔽,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卫生行业形象,影响十分恶劣。为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净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社会环境,现就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深化对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卫生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控制医药费用,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实际行动,也是卫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克服懈怠和麻痹思想,尤其是在当前推进医改的关键时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认真总结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以来的经验和成效,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形势和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深入持久地抓好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

二、继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牢固树立防止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和纪律法制防线

继续在广大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中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深入开展理想宗旨、职业道德、人文医学和正面典型教育,弘扬大医精诚、仁心仁术、尊重生命、精益求精的新时期医疗卫生职业精神,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形成重服务、讲奉献、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要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尤其要加强对《刑法修正案(六)》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

规的学习和宣传,引导广大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强化法律意识、纪律观念,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依法依纪廉洁从业。要结合卫生系统和本地区查办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说法,警钟长鸣,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醒和震慑作用,增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诚信守法的自觉性。

三、加大查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力度,坚决惩处商业贿赂行为

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巩固和深化专项治理工作成果的重要保证,必须始终抓紧抓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拓宽案件信息与举报渠道,认真分析近年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变化的规律、特点,对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对收受商业贿赂的有关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收受商业贿赂但尚未触犯刑律的从业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以及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收受商业贿赂数额较大、时间较长、情节比较严重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

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执纪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将掌握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和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情况向有关执纪执法部门通报,并配合和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对行贿企业和个人的查处,坚决惩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贿方。要坚持对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进行汇总剖析,对案件暴露出的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着力抓好防控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各项制度的落实

制度建设在防治商业贿赂中具有根本性和长期性。各地要在过去长效机制建设的基础上,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认真分析滋生商业贿赂的深层次原因,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研究制定切实管用的制度办法和监管措施。要认真开展临床路径和按病种收费试点工作,推进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建立完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要切实抓好长效机制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一是指导医疗机构继续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不当处方院内公示和点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等制度,积极探索推行阳光用药制度,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医生处方行为。二是切实抓好药品集中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的落实,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三是要合理确定医院领导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涉及基建、项目招投标、药品采购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实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四是对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人员,要定期交流轮岗,并形成制度。五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加强经济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大内部审计力度,建立事前、事中以及全过程监管控制机制。六是要严格执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完善记录考核制度,深化医德医风建设,将医德医风状况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绩效工资、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

五、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制订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1*]163号)的具体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避免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和临床科室有关药品、高值耗材用量信息。要对医院各个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查询医院信息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对医院信息系统中有关药品、高值耗材使用等信息实行专人负责、加密管理,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统方,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统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落实统方管理要求的医疗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尽快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对于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统方或者为商业目的统方的,不仅要对当事人从严处理,而且还要严肃追究医院有关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六、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行贿行为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卫政法发[201*]28

号),已经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省(区、市),要继续完善、规范管理;尚未建立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工作进度,务必在今年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查处或掌握的商业贿赂案件情况逐级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要实行动态管理,对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或个人,都要及时列入本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予以公布。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要坚决取消其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2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本省(区、市)医疗机构2年内也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坚决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贿行为,努力促进诚信体系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敏感性,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实加强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巩固深化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努力取得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新成效,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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