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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清理表

时间:2019-05-29 12:45:39 网站:公文素材库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清理表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清理表

行政审批单位(盖章):深圳市水务局编号项目名称是否新设项目是是新设项目设定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七条《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第十四条;《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是否有数量限制无无有数量限制的审批是否为行政许方式可项目否否清理意见保留保留0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02变更水利工程管理权审批03水库降等、报废审批。是无否保留04水利工程或设施报废审批。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05施损坏审批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土地审批是无否保留是无否保留06是无否保留在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07从事生产经营或兴建旅游设施审批是否保留08重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审批是无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清理表

行政审批单位(盖章):深圳市水务局

编号09项目名称一般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备案登记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和节约用水设施建设报告审10批及节约用水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审批是否新设项目是新设项目设定依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七条《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是否有数量限制无有数量限制的是否为行政审批方式许可项目是清理意见是无是1112供水企业或重点单位用户用水节水资料备案登记深圳市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认证审批单位用户水量平衡测试验收审批是无否是无否13是无否14水量平衡测试机构备案登记15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认证审批是是无无否否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清理表

行政审批单位(盖章):深圳市水务局

编号项目名称是否新设项目是新设项目设定依据《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七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3款、《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是否有数量限制否有数量限制的是否为行政审批方式许可项目否清理意见开发利用河口滩16涂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填堵河道、湖塘或17废除防洪堤围审批应予设立是否否应予设立18河道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审批是是同一申请区域内同时有两家(或以上)申请人的进行招标是应予设立水利工程开工审19批开垦5°以上25°以下荒坡地审批供水企业暂停供水审批或备案是否是应予设立20否否取消21是《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二条否否保留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清理表

行政审批单位(盖章):深圳市水务局

编号项目名称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审批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登记供水企业生产经营资料备案城市排水设施竣工验收是否新设项目是新设项目设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十条;《深是否有数量限制否有数量限制的是否为行政审批方式许可项目否清理意见22保留23是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否否保留2425是《关于加强排水治污管理工作的决定》(深府[201*]97号)否否保留是否采用招标、招募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是保留26城市排水设施经营项目审批是《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第八条是是保留填表时间:201*年9月25日联系人:吴海文联系人电话:8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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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清理表

行政审批单位(盖章):深圳市建设局编是否新是否有数有数量限制是否为行政清理项目名称新设项目设定依据号设项目量限制的审批方式许可项目意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01.国有资金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审批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无是保留否02.(一)《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无否保留03.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是(一)《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是(一)《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七条。(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是(一)《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六条。(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否保留04.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备案无否保留0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无否保留编是否新是否有数有数量限制是否为行政清理项目名称新设项目设定依据号设项目量限制的审批方式许可项目意见0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四十九条;(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第四条;(四)《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第十五条。是(一)《关于贯彻实施意见》第四条是(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六条。(二)《深圳市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三)《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是(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无否保留散装水泥专项资金07.退款审查墙改保证金退款审查无否保留无否保留08.施工起重机械登记无否保留09.编是否新是否有数有数量限制是否为行政清理项目名称新设项目设定依据号设项目量限制的审批方式许可项目意见二、三级项目经理资格管理是(一)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二)《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三)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七条;(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条;(五)《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第十五条;(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是(一)《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二)《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无否保留10.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无否保留11.建设工程新技术认证12.无否保留编是否新是否有数有数量限制是否为行政清理项目名称新设项目设定依据号设项目量限制的审批方式许可项目意见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见证人登记是(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三)《房屋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四条;(四)《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无否保留13.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初审14.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否《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三条。无否保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初审15.无否保留工程质量检测单位16.资质初审专项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初审17.无无否否保留保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核准初审18.无否保留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核准初审19.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无否保留建筑业专业人士从业资格初审20.无否保留编是否新是否有数有数量限制是否为行政清理项目名称新设项目设定依据号设项目量限制的审批方式许可项目意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准初审21.否(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八条。(二)《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三)《广东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无否保留填报时间:201*年7月26日联系人:周柏新联系电话:83785075

注:1、关于编号。一个审批或登记行为使用一个编号,如01、02号等。

2、新设项目是指市政府第134号令没有公布的项目。

3、有数量限制的审批方式,是指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评分等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予以审批。

4、关于是否为行政许可项目。市政府第134号令规定的其他审批项目,有些可能属于行政许可项目,如果属于行政许可项目的,请予以注明,同时拟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报我办审定。

5、关于清理意见。提出对审批事项清理结果初步意见,包括是否继续保留,是否需要变更等。拟取消的,注明取消后处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

实施办法

01号:国有资金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属于深圳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依法应当招标发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施工、监理由于具备法定情形需要申请将招标发包改为直接发包的审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1月10日通过、201*年12月20日修订)第九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深圳市人大会常委会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201*年8月23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门201*年3月8日第30号令发布)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拟发包工程已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手续;(二)拟发包工程已按规定取得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三)拟发包工程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四)拟发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会出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情形:

1、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2、施工(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监理)企业,或该企业由施工(监理)企业直接控股,且相应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

4、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5、已按最低条件和有关其它规定连续发布招标公告不少于2次,但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少于3名的;

6、投标人数量少于规定数量经重新招标,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仍少于3名的;

7、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该情形仅限于施工发包)。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以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申请表》或《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直接发包申请表》(原件);

(二)计划立项文件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三)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包括下列情形:

1、监理发包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施工发包的根据拟发包的工程提供以下文件之一: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桩基础工程、临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②《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桩基础工程);

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场地平整、基坑土石方、边坡支护、软基处理工程);

④《装饰装修工程证明书》(装饰装修工程)。3、规划部门出具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证明文件。(四)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证明材料:

1、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提供原《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施工(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提供该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证书。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监理)企业,或该企业由施工(监理)企业直接控股的,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相关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证书、有关控股关系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

4、在建工程追加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提供原《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人的书面情况报告(原件)。

5、已按最低条件和其它有关规定连续发布招标公告不少于2次,但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少于3名的;投标人数量少于规定数量经重新招标,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仍少于3名的,提供申请人的书面情况报告(原件)。

6、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提供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证明材料(原件)、有关专利证书或者专有技术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原件)。

(五)申请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

上述材料的数量均为1份,未作特别说明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同一项目(工程)已向本机关提交过的材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申请表》;(二)《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直接发包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建设局。

法律依据: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深圳市建设局。

法律依据: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备齐申请材料,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二)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根据受到的申请材料出具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深圳市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申请人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凭受理回执、经办人身份证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法律依据: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后颁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无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后方可进入申办施工许可证程序。

法律依据: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无。

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

实施办法

02号: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属于深圳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依法应当招标发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组织形式的备案。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1月10日通过、201*年12月20日修订)第十七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深圳市人大会常委会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201*年8月23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批准。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已按规定办理了计划立项手续或已取得财政部门批文;(二)拟进行工程施工发包的,已按规定取得了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证明文件;拟进行工程监理招标的,至少已按规定取得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计划立项文件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二)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包括下列情形:

1、监理发包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施工发包的根据拟发包的工程提供以下文件之一: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桩基础工程、临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②《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桩基础工程);

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场地平整、基坑土石方、边坡支护、软基处理工程);

④《装饰装修工程证明书》(装饰装修工程)。

3、规划部门出具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证明文件。

上述材料的数量均为1份,未作特别说明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同一项目(工程)已向本机关提交过的材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一)施工公开招标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备案表A》及其附件材料(一份)。(二)施工邀请招标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备案表B》及其附件材料(一份)。(三)监理公开招标

《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开招标备案表C》及其附件材料(一份)。(四)监理邀请招标

《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邀请招标备案表D》及其附件材料(一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上传报建数据信息,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回执和公开招标备案表,在备案表上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并按备案表附件材料清单备齐各项材料;

(二)网上报建后五日内(逾期则数据被自动清除),携回执到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提交备案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A:提交材料符合规定,领取《准予备案通知书》;

B:提交材料不符合规定,领取《不予备案通知书》,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提交备案;

(三)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将招标公告或招标信息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和交易大厅信息屏上发布(连续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由11~12窗口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报名。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承诺即到即办。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同意备案后颁发《准予备案通知书》,无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后方可进入后续招标投标程序。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十四、年审

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

实施办法

03号: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备案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属于深圳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依法应当招标发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备案。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一)《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1月10日通过、201*年12月20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深圳市人大会常委会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201*年8月23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批准。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已编制了招标文件,经批准可以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资格预审文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普通版)》;(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简易版)》;(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抽签定标)》;(四)《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普通版)》;(五)《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抽签定标)》。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提交招标文件备案;

(二)不同处理情况:

A:提交材料符合规定,领取《准予备案通知书》;领回加盖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专用章的招标文件(业务办理中心窗口留存1份)。

B:提交材料不符合规定,领取《不予备案通知书》,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提交备案。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承诺即到即办。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同意备案后颁发《准予备案通知书》,无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后方可进入后续招标投标程序。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十三、收费

无。十四、年审

无。

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

实施办法

04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属于深圳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依法应当招标发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备案。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1月10日通过、201*年12月20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深圳市人大会常委会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201*年8月23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批准。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招标工程已完成评标工作,并已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规定确定了中标人;

(二)招标工程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环节有欠缺的材料,已按承诺补齐;

(三)招标工程未涉及尚未结案的有效举报投诉案件;(四)主管部门未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问题。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五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五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二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示范文本。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五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二十四条。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五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二十四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到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二)不同处理情况:

A:提交材料符合规定,领取《准予备案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完成证明书》和工程报建《缴费通知书》;

B:提交材料不符合规定,领取《不予备案通知书》,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提交备案;

(三)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将中标结果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上公布。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承诺即到即办。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五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二十四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同意备案后颁发《准予备案通知书》,无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五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二十四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后方可进入后续招标投标程序。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五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二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十四、年审

无。

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

实施办法

05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在深圳市建设局报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到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四十九条;(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78号令)第四条;

(四)《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深建字【201*】63

号)第十五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以备案。申请人直接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一)房屋建筑项目

1、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2、项目已按规定通过消防专项验收;

3、项目包含电梯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电梯专项验收;4、项目已按规定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法律依据:《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深建字【201*】63号)第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市政公用项目

1、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2、项目已按规定通过规划专项验收;

3、项目包含消防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消防专项验收;4、项目已按规定通过环保专项验收。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一)房屋建筑项目

1、《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所有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核验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201*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须提供核验证书);

3、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验收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201*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验收证书;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4、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5、消防、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6、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

7、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的,须有《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8、201*年12月以前开工的项目,须提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9、建设单位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须提供国土与房产部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核原件、提供复印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深建字【201*】63号)第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市政公用项目

1、《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所有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核验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201*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须提供核验证书);

3、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验收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201*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验收证书;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4、规划、消防、环保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消防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5、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6、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

7、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的,须有《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8、201*年12月以前开工的项目,须提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9、建设单位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须提供国土与房产部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核原件、提供复印件)。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一)《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二)《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上述表格均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办事指南”中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建设局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四十九条;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深圳市建设局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四十九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深圳建设信息网()下载或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填写有关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本服务指南指引的申请资料清单,准备有关资料。

(二)建设单位在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递交申请资料,并领取办文结果。A.属下列情况的,领取业务办理告知,按要求整改或接受行政处罚后,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重新申请备案:

备案资料不齐全;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业务办理中心收到质监机构给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责令整改通知书且未整改完毕的。

B.不属于上述情况的,领取《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第八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备案后发出《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无期限规定。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属告知性备案,备案材料有虚假或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违法后果包括: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8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无。

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

实施办法

06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款审查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办理退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款项。在宝安区、龙岗区建设局报建的建筑工程,分别在区建设局申请办理退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款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粤府第12号令)第四、十八条(二)《关于贯彻实施意见》(深府办[1997]71号)第四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建设工程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验收备案后,由原缴款单位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款。

法律依据:《关于贯彻实施意见》第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款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情况登记表》;(三)该建设工程购买的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发票;(四)预交专项资金收据及缴款通知单;

(五)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或证明书)。以上(三)至(五)项核原件,留复印件。

法律依据:《关于贯彻实施意见》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

(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款申报表》,在网上下载;(二)《深圳市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情况登记表》,在网上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市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受理点为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法律依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粤府第12号令)第四条,《关于贯彻实施意见》第四条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市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

法律依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粤府第12号令)第四条,《关于贯彻实施意见》第四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一)原缴款单位准备申请资料,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递交申请资料;

(二)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三)市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在许可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退款材料,到市建设局财务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法律依据: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市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认可后,按照工程实际使用散装水泥的比例退回预交的专项资金。

法律依据:《关于贯彻实施意见》第四条十三、收费

无。十四、年审

无。

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

实施办法

07号:墙改保证金退款审查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办理退返“墙体材料保证金”款项。在宝安区、龙岗区建设局报建的建筑工程,到两区建设局申请办理退返“墙体材料保证金”款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5号)第三、六条;

(二)《深圳市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深府〔1995〕151号)第三、十一条;

(三)《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深建字〔1995〕206号)第二、三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建设工程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者。其中在市建设局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的工程应在砌体工程完工后,提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签署意见;在各区建设局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的工程由各区建设局签署意见。

由原缴款单位申请退返“墙体材料保证金”。

法律依据:《深圳市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墙体材料保证金退款申请表》一式四份;(二)《深圳市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表》;(三)缴款收据(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购买新型墙体材料的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法律依据:《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一)《深圳市墙体材料保证金退款申请表》,在网上下载;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表》,在网上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市墙改办公室,具体受理点为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法律依据:《深圳市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四条。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市墙改办公室。

法律依据:《深圳市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四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原缴款单位准备申请资料,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递交申请资料;

(二)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三)市墙改办公室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在许可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退款材料,并办理退款手续。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法律依据: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经市墙改办公室审核认可后,按照工程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数量计算退还本息。

法律依据:《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十三、收费

无。十四、年审

无。

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

实施办法

08号:施工起重机械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施工起重机械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常务会议通过,201*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自2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规定。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登记。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二)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三)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四)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五)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六)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初始登记备案材料:

1、产权单位填写深圳市施工用起重机械初始登记备案表(原件1份);2、起重机械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合同或其它产权证明材料之一)(复印件1份,核原件);

3、施工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4、施工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5、安装验收报告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6、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二)转场登记备案材料:

1、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转场登记备案表(原件1份);

2、《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备案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3、安装验收合报告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如使用周期大一年且施工地点又不变的可不提供);

4、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产权变更、注销或报废备案材料1、产权单位申请证明(加盖单位公章);2、《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备案证》原件。

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2、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备案表(初始登记)(二)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转场登记备案表(使用登记)

以上表格可在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网()下载,或到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业务资料处理中心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

法律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深圳市建设局

法律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一)初始登记程序:

1、产权单位在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信息网()下载或到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业务处理中心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备案表》,备齐申请材料到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申办;

2、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业务资料处理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并核验原件;3、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发放《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备案证》。

(二)转场登记程序:

1、产权单位在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信息网()下载或到所属施工安全监督站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转场登记备案表》,备齐申请材料到工程项目所属施工安全监督站申报;

2、工程项目所属施工安全监督站受理材料并核验原件;

3、工程项目所属施工安全监督站发放《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三)产权变更、注销或报废程序

产权单位备齐材料到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业务资料处理中心办理。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自材料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登记。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施工用机重机械登记备案证》有效期至该设备注销、报废时止;《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有效期至所在工程项目设备拆卸时止。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1、《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起重机械的显箸位置。

2、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登记的,或起重机械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未予以报废的,并未向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的,由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无。

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

实施办法

09号:二、三级项目经理资格管理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申请办理项目经理资格复查、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变更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补办。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二)《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施字[1997]140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项目经理资格复查距上一次复查或发证已近两年。(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变更

项目经理变更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名称变更,或项目经理从外地调入本市;

(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补办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遗失。

法律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项目经理资格复查

1、《建筑企业施工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一份;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3、主持工程项目(竣工或在建)任职证明;

4、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复印件);5、项目经理继续教育证明。

(二)项目经理证书变更

1、《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二份;2、原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二寸相片一张;

3、项目经理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办理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验原件,留复印件);4、调出单位出具调出该项目经理后不影响调出单位企业资质的证明。

(三)项目经理证书补办

1、《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二份;

2、如需补发原省厅所发的二级证书,须提交由省厅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3、二寸相片一张;

4、项目经理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办理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

上述申请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

法律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一)项目经理资格复查

《年度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

(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变更《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补办《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法律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法律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项目经理资格复查

1、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下载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2、窗口收取项目经理申报复查的材料;

3、窗口复查项目经理的工作情况,作出复查结论。

(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变更

1、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下载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2、窗口收取项目经理申报变更换证的材料;

3、窗口对所报资料当面审核,由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字后办理。

4、本市企业的项目经理调动影响调出企业资质的,由我局报省建设厅对企业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补办

1、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下载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2、窗口收取项目经理申报遗失补办的材料;

3、窗口对所报资料当面审核,由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字后办理;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即到即办。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每二年复查一次。

法律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连续两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连续两次复查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注册认定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项目经理可承担与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规模。

法律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十三、收费

无十四、年审

无。

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

实施办法

10号: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属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的专业分包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建筑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的劳务分包合同;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中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等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五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1*年6月25日修改)第五十七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1*年6月25日修改)第二十六条;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201*年2月3日颁布)第十条;

(五)《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深府令第104号,201*年9月25日颁布)第十五条;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4号,201*年10月25日公布)第二十一条;

(七)《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以备案。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一)签订合同的主体合法;

(二)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已经实行招标;(三)招标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相符;

(四)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投标程序完成证明书规定的相一致;

(五)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招投标文件相一致;(六)分包合同的范围未超出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的承包范围;

(七)专业工程分包已经取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且专业工程不存在再分包的情形;

(八)不存在无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超越资质或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承接业务的情形;

(九)不存在低于或高于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签订监理合同的情形;(十)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及专业承包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

2、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

3、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还应提交承包人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核原件提交复印件);

4、非招标工程还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专业分包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

2、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

3、分包工程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还应提交其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核原件提交复印件);

4、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核原件提交复印件);

5、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核原件提交复印件);

6、非招标工程还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分包)企业办理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

2、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

3、建筑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核原件提交复印件);4、建筑劳务作业队长的任命文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核原件提交复印件);

5、非招标工程还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

(四)建设单位办理监理合同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

2、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

3、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核原件提交复印件);

4、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核原件提交复印件)。法律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无需申请表格。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法律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第三条。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深圳市建设局

法律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第三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各种申请材料,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第二步: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受理回执;第三步:深圳市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备案规定的,在合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办讫合同备案手续。(二)不符合备案规定的,责令当事人改正并重新申办合同备案。合同当事人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三)合同价及合同工期明显合理性或其他不规范情形的,向合同当事人发出修改建议书,并重新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合同当事人未按建议内容修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该工程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对其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造价加强后续监管。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第十一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无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是建设工程造价审计、结算及合同纠纷解决的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第十三条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无。

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

实施办法

11号:建设工程新技术认证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办理建设工程新技术认证。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深建字【201*】134号)第七、八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领域、技术公告和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要求;

(二)通过省级或本市科技成果鉴定或取得专利时间一年以上;

(三)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图、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配套的技术文件;

(四)技术先进、成熟,适合在本市范围内推广应用;

(五)申报者应是成果持有者,没有成果权属争议,且具备较强的生产和技术服务能力;(六)申报者已为新技术办理责任保险投保。

法律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经本省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过的新技术1、《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2、鉴定结论;

3、新技术责任保险凭证。

(二)未经本省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过的新技术1、《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2、企业营业执照;3、有关鉴定结论;

4、研究、开发试制工作报告(含技术内容、生产工艺、工装设备、产品种类、生产规模等);

5、现行质量管理文件;

6、省级或本市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7、适用范围;

8、新技术的经济分析报告;

9、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图、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配套的技术文件;

10、新技术责任保险凭证。

11、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应提交建设部《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

法律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证书》申请表,在网上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具体受理点为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法律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法律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建设局提交申报资料;(二)市建设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三)论证结果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公示;

(四)通过专家论证并经公示后没有异议的新技术颁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证书》,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告。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40个工作日。法律依据: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法律依据: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通过认证的新技术,在使用过程中按规定可以享受有关政策。

法律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十三、收费

无。十四、年审

无。

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

实施办法

12号: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见证人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见证人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三)《房屋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四条;(四)《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深建技[1998]5号)第六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对总量无限制,但对单项工程限办1-2人;符合条件者即办理。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1、办理见证卡的工程须取得《施工许可证》;

2、每项工程的取样送检见证人,须由该工程的建设方或监理单位委派在工程现场工作的人员担任;

3、见证人须经业务培训,正确掌握建材的取样方法。如见证人须经专门的见证人培训班或监理人员培训班培训,或必须为工程相关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拥有相应技术职称);

法律依据:《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深建技[1998]5号)第六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办理见证卡的工程的施工许可证;2、《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见证人登记表》;

4、见证人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如学习证或职称证等)(复印件各一份,需委派单位验证盖章);

5、见证人一寸照片1张(不含登记表上的照片)。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需填写《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见证人登记表》,该表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办事指南中的检测中心办事指南中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法律依据:《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深建技[1998]5号)第六条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法律依据:《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深建技[1998]5号)第六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1、填写见证人登记表,并加盖委派单位公章;2、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交检测中心委托收发室;

3、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后到交表处领取“见证人工作卡”。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符合条件者发放“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见证人工作卡”,有效期限同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合同竣工日期。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只有取得见证人工作卡的见证人参与的建材取样送检,检测单位才能在检测报告上做“有见证人送检”或“有见证自检”的印记,并在检测报告上注明见证人的姓名和单位,只有这样的检测报告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法律依据:《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深建技【1998】5号)。

十三、收费

无。十四、年审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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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清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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