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思考
宽严相济体现以人为本寓教于审重在挽救教育
县人民法院
搞好违法青少年帮教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平安工程,能使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得到有机的统一,能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我院在审理青少年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断探索创新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努力做好青少年被告人的帮教工作。
一、主要措施和做法
(一)建立帮教制度,落实帮教措施。①成立未成年人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院的青少年帮教工作。②在刑庭内设立少年法庭,指派具有丰富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经验的法官组成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组,并配备了专门的女法官,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③我院制定了《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帮教工作实施方案》、《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操作规程》,这些制度的建立使我院的未成年人审理和帮教工作更加规范和完善。④案件审理和宣判后,我院针对个案制定未成年罪犯帮教措施和方法,搭建帮教平台,指定专人对犯罪未成年人定期跟踪教育,实行“一对一”的结对帮教,坚持定期回访制度,对青少年罪犯的思想状况、生活状况进行了解和摸底,形成文字材料,并建立《青少年罪犯帮教档案》,及时掌握未成年罪犯动向,防止其失控和重新走向犯罪。
(二)建立庭前专访制度,认真做好社会调查。开庭审理前,组织人员成立“青少年犯罪帮教调查小组”,就未成年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性格倾向、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被指控犯罪后的心理状态及表现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并对帮教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供法庭对青少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参考。
(三)实行人性化的审判方式,坚持寓教于审,审教合一,积极推行圆桌审判。我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积极推行圆桌审判方式,让庭审方式明显区别于普通程序的审判,使气氛更加融洽,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心理,达到最佳庭审效果。同时,尽力邀请青少年被告人的家属、所在学校的老师、社区和妇联以及关工委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到庭参加诉讼,共同对青少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促使他们正确认识自己的问题,反思犯罪原因,真心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在案件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打防并举,对一些初犯、偶犯和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特别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依法给他们重返校园的机会。
(四)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我院除了坚持在庭审中以案讲法外,还积极安排刑事法官走进家庭、课堂和社区,建立“三位一体”的帮教模式,通过法制宣传活动教育青少年,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引导他们知法守法。与其他部门紧密配合,齐抓共管,积极为青少年创造良好健康的生活环境,帮助已判刑的青少年解决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五)认真贯彻省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积极探索轻罪犯罪消除制度。我院协同相关部门积极进行调研,共同拟草《县“6.28”事件涉案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消除试行办法》初稿,对符合条件的涉案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予以试行消除,使其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影响,该办法的实施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到目前为止,我院已受理了4名涉案未成年人的申请,经过认真审查和讨论,其中符合条件的1人已经同意对其犯罪记录予以消除,另外3人因缓刑考验期限未满而暂未予以同意。今后我院将继续进行该项制度的调研和探索,为省司法体制改革进程做出自己的贡献和努力。
二、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打算
我们法院将在认真总结经验,坚持过去好的做法的基础上,积极进行认真的思考,不断拓宽思路,搞好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打算是:
1、积极进行调研,尝试把心理咨询纳入法庭审理。许许多多的案例表明,违法青少年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主要是在思想上和心理上出现了偏差,那么如何在心理上对其进行矫正,使其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将是我们帮教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作为法院来讲,我们准备进行相关的调研和论证,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心理咨询人员,尝试把心理咨询和矫正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从法律上和思想上对违法青少年进行感化教育,促使其尽快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来。
2、对少年法庭的法官进行心理学知识的培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邀请一些心理学方面的专家和老师,对少年法庭的法官进行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培训,让他们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违法
青少年的心理状态,在做教育疏导工作时能更加准确地找准切入点。
3、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加大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力度。从工、青、妇、教育、社区等部门聘请政治思想过硬、文化素养较高的特邀陪审员,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4、推行见面制度。庭前审判法官与未成年被告人见面、与监护人见面、与所在学校或单位、村(居)委会有关人员见面,组织未成年被告人与监护人、老师等人员见面的见面制度等,提前摸清未成年被告人各方面的情况,使审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做到心中有数。
5、加强与未成年犯罪人所在学校或村(居)委会、县未成年人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的沟通和联系。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是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相互联系和沟通,形成帮教合力,才能共同抓好未成年人犯罪帮教工作这项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
6、选取一些的典型案件,然后与相关学校联系,组织在校青少年参加旁听庭审,以案讲法,以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今后,我院将进一步提高对违法青少年帮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解放思想,拓展思路,探索新路子和新方法,为违法青少年帮教工作做出自己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扩展阅读:论审判工作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论审判工作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日益突出,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如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成为当今社会各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审判工作中要坚持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避免青少年再次犯罪。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审判工作;宽严相济
青少年犯罪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之间的人实施的犯罪,这个概念包含了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18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人数不断攀升,给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的隐患。以s县法院为例,201*-201*年青少年犯罪生效判决共计559人,数目惊人,其中201*年106人,201*年114人,201*年163人,201*年176人。从以上数据得出,青少年犯罪案件人数呈稳步上升趋势。一、法院在审判青少年犯罪过程中要把握的原则
法院在审判青少年犯罪过程中要坚持宽严相济、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原则,防止一刀切主义。(一)宽严相济原则
宽严相济原则本质是区分对象,针对不同的犯罪人及不同的罪名、危害程度等做出不同的刑罚。这也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
则的。众所周知,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在认知能力、判断能力等方面尚未成熟,易受周围不良环境影响,特别是近几年网络通讯等媒介的快速发展,青少年更容易相互感染一些恶习,不经意间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除个别青少年犯罪动机比较复杂、主观恶性比较大外,绝大数犯罪动机比较单纯、目标清楚、意识不到危害性,比如盗窃、抢劫财物往往是为了能够买自己喜欢的东西、抽想吸的烟等一些单纯的动机。因此,法院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中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动机单纯、初犯偶犯的罪犯要从轻减轻处罚,能适用缓刑就适用缓刑;对于一些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大、屡教不改的罪犯要当严则严。(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坚持以教育和矫治为主,使其早日健康复归社会,只有在必要的时候采用相称的手段才可对其惩罚。”[1]法院审判工作中,要把教育和保护、重视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理念贯穿始终,而不是惩罚和报应。庭审中要营造充满亲情、关怀的氛围,要以长辈的身份和态度对待青少年罪犯,耐心劝导,指明方向,争取重新做人。
二、当前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18周岁到25周岁的青年罪犯处于边缘地带
当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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