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文献综述
流浪乞讨人员文献综述
一、引言
201*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381号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并于8月1日施行,同时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收容遣送办法》)废止。国务院在极短的时间内通过并公布这项法规,表明了政府工作的高效率,也反映出政府对弱势群体生活的关怀。由于我国正处于快速社会转型期,流动人口规模巨大,流浪乞讨现象严重,所以,面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学术界对于社会救助问题也十分关注,特别是随着新《救助管理办法》的施行,学术界对于此问题的研究也逐渐深入。本文主要对近些年来学术界关于社会救助问题的研究作一次回顾和总结。由于作者本人的能力和客观条件的限制,难免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二、概念界定
(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在所处城市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的人员。这一群体不是现代社会产物,自古以来就有很多相关记载,这一群体也不是中国特色的,在世界各国都有存在。当前我国几乎各个城市都有一定数量的流浪乞讨人员,尤其是北京、深圳等大城市,流浪乞讨问题比较严重。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初步可分为原生态型和职业型,职业型又可以分为好逸恶劳型、兼职型和工具型。
(二)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制度的前身是起源于19世纪的济贫制度,现代社会救助制度则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资财和实物的救济,来保障其基本生活,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救助最根本的目的是扶贫济困,保障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需求。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社会救助法治化是维护并实现困难群众基本权利(生存权)的核心内容之一。三、已有研究综述
(一)流浪乞讨研究的现状
目前,学术界对流浪乞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救助制度、禁讨区、职业乞讨、流浪儿童的被害与预防等几个方面,已发表若干篇关于流浪乞讨人员生活状况的调查报告。对国外流浪乞讨的研究状况介绍不多,有的文章主要介绍了国外对“无家可归”的管理办法[1]
(二)流浪乞讨人员的数量分布与构成
在流浪乞讨人员中,来自河南的人数占9.2%,来自湖南和河北的各占8.3%,再来自四川和山西的分别占6.7%和5.8%,来自山东湖北广西陕西的均为5%,来自安徽、江苏、辽宁、上海、北京、广东、吉林和甘肃各占3.3%,来自内蒙古、江西的各占2.5%,来自黑龙江、青海、新疆、浙江、贵州的流浪乞讨人员比较少。在流浪乞讨人员中,各个年龄段的人都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所占比例为17.6%,60岁以上的占3.2%,30岁以下的所占比例为59.2%,16
[1]岁-60岁之间的占79.2%。乞讨人员呈现年轻化特征。
(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现实意义
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利。给社会共同体中的每个人提供尊严和保证基本的权利是国家的基本责任。体现政府责任角色的担当。推动城市资源的公平配置与使用。
[2]引发社会价值的良性转变。
(四)现有管理存在的问题
1、救助方式简单,后续保障工作不深入[3]
对进站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简单程序化的工作方式缺乏对不同类型受助人员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个性特征等分析和交流,也不能了解不同受助人员的不同需求,。救助管理办法实质上是一种低层次、临时性的生活救助,以满足救助对象的生存需求为主,对他们的后续生活缺乏考虑,这也限制了救助工作的深入性和开拓性。而很多乞丐以行乞为生,回家后仍然生活窘迫,难免重操旧业。无法解决乞丐日益增多的问题,对他们的短期救助也不能实现真正的生存保障。
2、救助工作所需费用是由地方财政负担这给地方政府带来巨大财政压力。而地方政府是否愿意安排救助管理的财政费用,直接影响到救助政策的实施效果。这直接导致救助机构各方面供应不足,不能满足被救助人员的需要。[4]
3、宣传力度不够
政府对于流浪乞讨救助的宣传还不够到位,在不能很好帮助乞讨人员的同时也造成了社会的不断争议。一方面,救助站多处于偏远地带,没有路标也很难发现。很多乞丐不知道有社会救助站,除了曾经去过的,都不知道救助站怎么走。另外,城市乞丐对相关工作人员不够信任,对穿制服的有警惕心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想引导也难寻机会;另一方面,如何对待乞丐,社会各界意见不一。[5]
四、总结
关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这一问题,许多学者都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一方面,他们指出了这一管理存在的问题,他们认为当前的救助方案简单,层次较浅,政府没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许多需要救助的人员依然处于救助范围外;另一方面,他们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不仅从经济层面也从法律制度方面、救助本身等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但是这些研究成果中大都缺乏对于救助管理的监督的研究,我认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不论是其甄别过程还是经费运转、执行过程等方面都有必要进行监督,否则救助方案的实施效果将打折扣,这一群体的权益也将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参考文献:
[1]卢国显,王太元,李春勇.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存状况、社会距离与管理创新思路[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
[2]汤秀娟.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J].前沿论坛201*[3]汤秀娟,王霞.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
[4]赵有声,杨钊,蒋山花.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模式的分析与创新[J].重庆社会科学,201*
[5]李开学,黄淑敏等.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研究[J].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
扩展阅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与控制文献综述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与控制文献综述
摘要:城市经济蓬勃发展,城市的流浪乞讨现象却愈发严重,这给城市的综合发展带来重重的阻力。政府应采取生存救济为辅,再就业扶助为主政策,借鉴国外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经验,通过社会救助与控制,在保证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存权利的同时,促进城市全面发展。本研究讨论流浪乞讨现象的发张现状,结合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阐述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与社会管理。关键词: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社会管理控制
流浪乞讨人员,顾名思义是指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这些人员游走在城市里,以桥洞、公园、街道为栖息地,以捡拾垃圾或向人们乞讨生存,这些人员因为本身素质低、行为有违社会规范,给城市带来众多不安定因素,受到人们乃至政府的“不欢迎”待遇。流浪乞讨现象的严重化对城市的稳定、社会成员的健康、正常生活等都带来危害,流浪乞讨现象已成为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
事实上,流浪乞讨现象古来有之,也不是中国的专利,无论富国穷,这都是以令人头疼的问题,而中国流浪乞讨现象的出现与越发严重有其历史因素、也有社会制度因素。关于这个观点,徐芳、王保庆指出“再加上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讲求仁与德的社会,逐渐形成了不以乞讨为耻的历史习俗,尤其是近代以来,生活困苦的农村流民泛滥,通过正当途径谋生的机会太少,导致乞讨职业化,有些地方乞丐文化一度盛行,源于这种历史遗风,今日都市中以乞讨为生的成员大有人在。正是由于文化的传承性特点,使得行乞的“习惯”、“沿以为例”这种传统,直到今天,还能够支配人们的思想、行为,并且还在发挥它的驱动作用。”其次是社会结构缺陷,“新中国成立后,虽然等级制度已经退出舞台,但是,由于种种种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这种以身份制为基础的不平等社会结构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存在,某些社会群体被人为地置于弱势地位,使之无法与其他社会群体进行社会竞争。”最后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不能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保、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的社会安全网。1现实生活中,流浪乞讨人员的出现也的确如此,因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失地农民、失业人员或是无人抚养的老人为了生存只能沿街乞讨为生,而另一方面,因为有了不以乞讨为耻的传统,让这些乞讨人员更加没有了顾虑,甚至让某些好逸恶劳的人梦想以此发财致富,以及逃避计划生育、逃婚、逃学、逃债之路。
面对日益庞大的流浪乞讨队伍和日趋急迫城市环境管理问题,中国最初对流浪乞讨人员采取的措施是《收容遣送办法》,即依据国务院相关法规的一种强制行政措施,由民政机关、公安机关实行限制人身自由、收容遣返等措施。2这种源于建国初期的管理办法在某种程度上说成效是显著的,强制收容遣送能在短时间内将多数流浪乞讨人员归于政府控制,但是这种政策忽略了“以人为本”,以牺牲弱势群体来谋取城市发展。《收容遣送办法》的着重点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定团结,在实施收容遣送办法时,被收容遣送者往往被执法者粗暴对待,而随着收遣适用对象的扩大,收容站亦都以生活费、遣送费、城市增容费等名目收费,被滥用于乱收费、勒索、非法拘禁、强制劳动。《收容遣送办法》日趋显现其弊端,201*年3月的孙志刚案成为废止《收容遣送办法》的导火线,同时这一事件引发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反思和抨击催生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救助管理办法》相对于《收容遣送办法》最大的区别在于,它的着重点在于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存权利维护,而不是社会秩序维持,《救助管理办法》将权利重新交给流浪乞讨人员,让他们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救助,这体现的不仅是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人文关怀,更是一个社会发展的需求。《救助管理办法》承载着社会各界的厚望出台,但事实上成效并不如人所望,由强制管理到救助式管理使这种好的政策和社会治安产生矛盾,如有的地方出现了治安案件反弹和上升的情况,有的地方出现乞丐回潮的问题。正如北京师范大学的张平所说:“废止一项法规固然容易,而建立起一个好的制度环境则是难上加难。目前,造成问题的真正社会根源城乡二元制并未因此而改变,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的现象也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也非朝夕之事”,3《救助管理办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流浪乞讨问题,而关键在于改变城乡二元制、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政权力监控和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等,以此从根本上解决中国流浪乞讨问题。国外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起步比中国早,如今也走在中国前面,对中国的社会救助体制建立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西方发达国家多实行工作福利制,即要求人们通过工作来换取社会救助的福利,“它是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有消极救助到积极救助转变的重要举措,它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减少了国家社会福利的支出,降低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惩罚性的规定也受助者认真对待工作机会,不敢随便拒绝工作或是消极怠工,有利于受助者人数降低,“有利于消除人们社会救助的依赖感,增强有劳动能力的被救助者重返劳动力市场的机会和能力”。4西方发达国家救助管理的另外一项重要举措是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如美国纽约除政府的政策支持,更重要的力量来自与民营化管理,“纽约市无家可归救助体系,是一个有救助局主导、由非盈利组织和企业组成的救助网络。”“救助就通过一定的步骤确定合格的民营机构,将大量的第三部门和企业纳入了救助体系当中,使政府原来所承担的大部分职能转移出去”。而在中国,救助体系还是由政府主导,民营化是不可想象的,就算有一些爱心人士建立了救助机构也会因为合法性与资金问题举步维艰。而在纽约,“政府在救助体系民营化的过程中,不仅仅需要‘掌舵’(及政策制定),而且也需要及时追踪调查和监督具体项目的实施过程”,其具体措施为:对加入救助体系的非营利组织和企业进行资格认证和效果评估、信息公开、争取NPO的支持。5除制定救助法律保障社会救助顺利进行外,西方发达国家还制定法律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严格限制,如公共场所不得行乞、不得假装残疾人行乞等,防止有人以流浪乞讨人员身份破坏社会秩序,完善的救助法律让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救助顺利进行。
自废止《收容遣送办法》,中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已进入一个崭新阶段,更多的展现以人为本的时代特征,但是,现行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只提供最基本生活条件,没有帮助他们恢复身心健康和再就业,且中国的救助管理一直由政府直接运行,没有鼓励支持社会参与,使国家对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同时,成效并不见好。中国社会救助的未来之路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救助管理经验,制定法律规定,发挥政府监管作用,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参与社会救助管理,完善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与控制,促进城市全面发展。参考文献:
1.徐芳,王保庆,当前我国社会乞讨现象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分析[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4(3)
2.百度百科,收容救助[DB/OL],3.张平,对《收容遣送办法》废除后遗留问题的探析兼评《救助办法》[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
4.杨成波,苏秋阳,国外发达国家社会救助的实践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调研世界,201*,6,6265
5.董建新,梁茂春,纽约无家可归者救助体系的民营化及其启示,[R].广州,暨南大学公共管理研究所,2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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