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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实施指引

时间:2019-05-29 13:26:33 网站:公文素材库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实施指引

一、税务登记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办税指引

(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201*年6月

201*年8月1日起,如果您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国税登记。

营改增试点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具体征税范围如下表所示:

行业具体征税范围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陆路运输服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务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服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务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服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务输业务活动。管道运输服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务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具体征税范围如下表所示:

行业具体征税范围研发和技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术服务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信息技术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服务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文化创意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服务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物流辅助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服务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有形动产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广播影视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服务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国地税“共管户”

如果您的税务登记证上已加盖有国、地税两个部门的印章,不需再进行税务登记。

◆地税“单管户”

如果您的税务登记证上只加盖有地税部门的印章,需携带有关资料到国税办税服务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⑤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个体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企业,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视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①《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③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⑤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⑥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⑦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

◆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如果您是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一人有限公司,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视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①《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③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④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⑦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除上述①到⑥项资料以外,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⑧改组改制企业除上述①到⑥项资料以外,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在201*年8月1日营改征增试点实施前:

①如果您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试点范围应税服务,不需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②如果您不属于①所述的情形,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属于其他个人的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手续;属于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情形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发票领用

201*年7月20日起,您可向国税机关申请领取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自201*年8月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一般纳税人票种使用简表

行业可选择使用的发票种类货物运输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10mm*139.7mm)1.增值税专用发票客运业务2.增值税普通发票3.河南省运输客票(机打发票)4.河南省运输客票(定额发票)1.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汽车2.增值税普通发票运营3.河南省出租汽车机打发票4.河南省出租汽车定额发票1.增值税专用发票市内公交2.增值税普通发票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交通2.增值税普通发票运输业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10mm*139.7mm)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部分现代1.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业2.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票种使用简表

行业可选择使用的发票种类货物运输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企业(三联,210mm*139.7mm)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河南省运输客票(机打发票)客运业务2.河南省运输客票(定额发票)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10mm*139.7mm)1.河南省出租汽车机打发票出租汽车2.河南省出租汽车定额发票运营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10mm*139.7mm)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市内公交(三联,210mm*139.7mm)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其他交通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运输业(三联,210mm*139.7mm)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10mm*297mm)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41mm×177.8mm)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10mm×139.7mm)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190mm×101.6mm)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四联,190mm×101.6mm抵扣收购专用)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部分现代(五联,190mm×101.6mm)服务业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卷式57mm×177mm)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联,卷式57mm×177mm)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卷式76mm×177mm)1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联,卷式76mm×177mm)1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1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1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发票的领购

您在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您需要使用发票时,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到办税服务厅申请领购发票。

您申请核定发票时,需要向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①《税务登记证》(副本);②《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③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您申请领购发票时,需要向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①《税务登记证》(副本);②《发票领购簿》;

③购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④按规定需验旧的发票(初次领购发票时不需提供);⑤防伪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提供)。

⑥税控盘或报税盘(一般纳税人领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提供)。

◆发票的开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外),包括营改增新增的河南省运输客票(机打)、河南省出租汽车机打发票,通过登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税大厅”菜单下的“软件下载”模块中“涉税软件”中的“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组件安装程序”,下载并安装《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

如果您需要代开发票,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国税机关依法代为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国税机关在为您代开发票时,将按照国地税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代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有关税费。

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需要向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①《代开发票申请表》;

②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向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②税收完税凭证;③《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向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①《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②《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③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④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⑤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托运单等证明。上述资料中的③、④项仅在第一次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供。

四、纳税申报

201*年9月1日起,您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您可自愿选择网上申报、大厅申报或邮寄等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网上申报有三种途径:1、直接打开IE浏览器,输入地址https://218.28.24.38进行申报;2、通过河南财税服务网()“网上申报”栏目申报;3、通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栏目申报。

如果您选择网上申报,需使用CA数字证书并和服务商签订CA认证服务协议,对需要网上办税软件运维服务的应和软件运维服务商签订网上办税软件运维服务协议,同时向服务商支付相应的软件及运行维护费用。

您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③《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在纳税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纳税申报有关资料以最新文件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五、税款征收

◆征收方式

①如果您是营改增之前已在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若在国、地税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或查账征收方式的,仍沿用原征收方式;若在国、地税实行不同的征收方式,由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核实,重新确定征收方式,并将通知您执行。

②如果您是营改增之前不在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若在地税机关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沿用查账征收方式;若在地税机关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沿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并将改征前由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作为改征后的定额。

◆税款缴纳

①您在201*年8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应税行为涉及的税款由地税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②您应按税款所属期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即您自201*年8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应税服务,仍应按原规定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③如果您在原地税机关已实行电子缴税,应提供有关手续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电子缴税业务。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如有争议请以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具体您可参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发布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资料中提到的表格,您可以登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查找并下载使用或在国税办税服务厅领取。如果您在办税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1或登录查询,也可咨询当地办税服务厅人员。

扩展阅读:《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应税服务

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九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一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着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着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着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第二十六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三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十四条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第四十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四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四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第六章税收减免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第四十五条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第四十六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1*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四十七条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九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第五十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机构所在地在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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