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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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为了充分发挥林业贴息贷款在推进林权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做好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企业贷款以及涉及广大林农和林业职工切身利益的林业小额贴息贷款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91号),国家对林业贷款给予3%的贷款贴息,现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1、林业小额贷款贴息范围:系指林农或林业职工从事工业原料林、毛竹低改、油茶及其他种植业项目,当年新增且累计金额5-30万元(含5万元和30万元)的营造林及抚育的贷款。
2、林业小额贴息贷款计划申报:每年11月初向所在县林业局上报下一年度林业小额贴息贷款项目建设计划申请表。
3、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每年9月初向所在县林业局上报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并附林农或林业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经相关经办行签章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及结息单复印件或经相关经办行签章的其它必要的贷款证明材料。
4、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具体要求请到林业厅网站公告栏(201*
年7月27日)下载
(#topcontent)。
扩展阅读:林业贴息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指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
贴息资金填报指南
第一章贴息对象和范围
贴息资金对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林业贷款项目予以贴息: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和林果保鲜类贷款项目。(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的防护林和经济林等种植业贷款项目。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种植)贷款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第二章贴息率和贴息期限
(一)贴息率。对各地州(市)上报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
(二)贴息期限。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的防风治沙林和经济林等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是指在贴息年度内(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下同)贷款累计金额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营造林贷款。
(三)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第三章贴息计划的申报与管理
一、按属地原则,项目申报单位向属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林业部门审核汇总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以林业文号联合行文逐级上报。林业厅直属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和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以下称林业厅直属单位)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国有林场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计划,报自治区林业厅。
二、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规
模、申请人身份、地块落实等情况的审核、筛选、汇总工作,并以县级林业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联合行文逐级审核申报。
三、地(州、市)林业局、财政局及林业厅直属单位于每年11月10日之前,以林业文号联合行文向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上报本地(州、市)下年度贴息资金项目计划申请报告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附表1、2)和相关资料,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四、201*年林业贴息贷款计划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贷款总额30万元以上单位提供:
(一)项目单位贴息计划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简介和项目简介。公司简介包括: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正营范围,总资产、年收入、利润、利税,现有经营规模,获得证明或认证等等;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总投资、投资估算及申请贴息贷款额详细)、建设内容(符合第一章范围)、计划当年完成情况、贷款方式和用途、偿还能力以及预计项目投产后年产值、上缴利税、销售收入、带动农户、解决就业人数及人均年增收、项目产生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附《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8。
(二)填列《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附表1)(三)项目贷款规模超过3000(含)万元以上的项目,
附有资质单位(最好有林业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总规模30万至3000万元的项目编制《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附件7)。
(四)企业单位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复印件(作为计划表有关内容的填制依据);
(五)林业龙头企业附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期内林业龙头企业文件或证明复印件(具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证明也可以);
(六)企业单位附金融部门出据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明复印件;
(八)项目贷款规模超过3000(含)万元以上的项目,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环评报告等)证明复印件。
(九)从事林业种植业的附林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承包合同等有关资料复印件;从事苗圃的或种苗的项目单位要提供苗木生产许可证、苗木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明复印件;从事林业加工的企业附林业加工的有关批复文件复印件(有林果基地的加工企业也要附林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承包合同等有关资料复印件):
(十)农户和林业职工附贷款人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承包合同、林权证等有关资料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从事林下养殖
或林业加工业的附乡级(含乡林业站)以上林业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复印件。
贷款总额30万元以下单位提供(小额贷款单位):(一)项目单位贴息计划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按照以上(一)内容,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编写申请报告。
(二)填制《林业小额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附表2);(三)农户和林业职工附贷款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事林业种植业的农户和林业职工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承包合同、林权证等有关资料复印件,从事林下养殖或林业加工业的附乡级(含乡林业站)以上林业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复印件。
五、项目计划备案表填写具体要求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附表1、2)填报要求:1、借款人全称:承贷主体单位名称,要以企事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得简写,自然人填本人姓名。
2、所有制性质: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所有制性质,国有、集体、股份制、民营
3、龙头企业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区级、县级。4、项目规模及内容:要填列具体的规模和详细经营内容。如:种植500亩(树种:香梨XX亩、葡萄XX亩、红枣XX亩、、等)(当年300亩),XXX生产线建设,年加工能力XXX吨,当
年XXX吨,养殖马鹿500头(当年300头),林下种植XXX亩(苜蓿XX亩、、等)。
5、建设性质:分为新建、续建。
6、项目总投资:指贷款项目投资的总规模。
7、自有资金率:为项目单位自有资金用于投资该项目的部分与总投资的比率,含新增贷款后要大于30%,少于30%的项目不得申报。
8、内部收益率:指一个项目实际可达到的最高报酬率,项目全部投资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率。
9、企业信用等级:企业应具有一定赢利能力及信用等级,林业龙头企业信用达A级以上(含A级)才可以申报贴息。
10、总资产: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的资产总额。11、资产负债率:反映贷款单位的偿债能力,为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负债与总资产的比率,原则上不超过60%,超过70%项目不得申报。
12、利润总额: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的利润总额。企业出现亏损,年利润为负数的企业不得申报。
13、有不良贷款的企业不得申报项目;
14、贷款方式:贷款合同上的贷款方式,一般为房地产抵押、林权证抵押、担保公司担保、政府担保、保证贷款等贷款方式,必须具体的写。
15、企业法人总资产要大于项目总投资。总资产>总投资>申贷总额,当年申贷总额≤项目总投资*(1-自有资金率)。
6、往年申报项目常见有些问题,下列是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1)一个项目只能给予一次贴息。今年上报的项目内容、规模不能与往年上报的项目一样,一个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2)项目单位贴息计划申请报告必须按要求详细认真写。
(3)贷款总规模30万至3000万元的项目编制《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必须按要求详细认真填写,并属地林业和财政部门盖章。没有林财两家盖章,不能上报。
(4)项目备案表上的数字都要给国家林业局网上填报,因此填表时要按要求认真填,没有填全无法上报。
(5)每个项目按以下顺序装订: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的申请贴息贷款计划文件及《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项目单位申请贴息计划的申请报告、《项目基本情况表》及《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出具可研报告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出具审计报告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林业龙头企业证明文件-------企业信用等级------身份证复印----环评证明复印件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6)每个项目所附资料要求装订规范、完整,内容清晰可辨,有封面、目录、页码,统一用A4纸双面复印(必须双面复印)装订成册。小额贷款项目按填表顺序分册合订,厚度不超过7厘米。
第四章贴息资金审核与申报
一、各级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贷款落实及其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核,根据申报单位贷款合同,逐一到贷款银行核对贷款的真实性和贷款用途,并认真审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贴息资金的申请。县级林业、财政部门对贴息资金申请审核汇总后,以财政文号联合行文将申请文件及附件上报地(州、市)财政、林业部门。地(州、市)林业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州、市)贴息资金申请,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以财政文号联合行文报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并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附件3、4)。林业厅直属单位审核汇总所属国有林场上报的贴息资金申请,报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贴息资金的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10日前,逾期不予办理。
三、项目单位申请贴息资金(包括连续贴息资金)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财政贴息资金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总投资、投资估算)、建设内容(符合第一章范围)、项目实施情况、当年完成情况、贷款方式和用途、贷款使用情况、偿还能力以及预计年产值及销售收入、带动农户及解决就业人数和项目产生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附《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8;
2、《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附表3、4);3、贷款经办银行签章的贷款合同复印件(合同不得缺页,每页须银行签章)、借款凭证和进账单复印件、每月(季)利息单复印件、贷款余额情况表(附件6);
4、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从事林业种植业的附林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承包合同等有关资料复印件;从事苗圃的或种苗的要附有关证明复印件;从事林业加工的企业附林业加工的有关批复文件复印件(有林业基地的加工企业最好附林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承包合同等有关资料复印件);
5、已纳入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的项目,实际贷款与项目计划内容、贷款规模等发生变更的单位,以及上年未报计划本年已落实贷款并符合贴息规定的项目单位,在申报贴息资金时,项目单位还需补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调整计划,同时补报申请计划资料(申报要求及内容同第三章),同时申报林业贷款贴息资金。
6、每个项目所附资料要求装订规范、完整,内容清晰可辨,有封面、目录、页码,统一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小额贷款项目按填表顺序分册合订,厚度不超过7厘米。
四、贴息备案表填写具体要求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附表3、4)填报要求:
1、借款人全称:承贷主体单位名称,要以企事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得简写,自然人填本人姓名。已下达建议计划的项目必须与下达的建议计划项目单位名称相符。
2、所有制性质:按工商登记证性质填列。如国有、集体、股份制、民营、个体等;
3、项目单位类别:除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外,必须按“林业龙头企业、国营(集体)林场、国营(集体)苗圃、森工企业、林农、林业职工”注明项目单位类别;
4、项目规模及内容:要填列具体的规模和详细经营内容。如:XXX(树种:香梨、葡萄、红枣等)种植500亩(当年300亩),XXX生产线建设,年加工能力XXX吨,当年XXX吨,养殖马鹿500头(当年300头)等,与申报计划项目内容相同。
5、借款合同号:为银行借款合同上的具体号码。6、借款凭证号:为银行出具借款凭证右上角上的具体号码。
7、贷款期限:为借款凭证或进账单上的借款日和到期日。
8、应贴息年限:为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应贴息年限=贷款总月数除12)
9、实际贷款额:借款凭证上的贷款金额。
10、申请贴息额:是指贷款第一年的贴息额。应贴息年限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算一年乘3%,不满一年的应贴息年限乘3%计算申请贴息额。
11、贷款方式:贷款合同上的贷款方式,一般为房地产抵押、林权证抵押、担保公司担保、政府担保、保证贷款等贷款方式,必须具体的写。
12、一个项目几笔合同或一笔合同几笔借款凭证,分批放款凭证号都要分开填表。
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1)合同、借款凭证及借款进账单的借款用途栏目填写内容,应与贴息贷款申报计划内容相一致。流动资金、借新还旧、周转金、购农资、购买设备等不属于林业贴息范围,不得申报。
(2)每个项目按以下顺序装订: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及《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项目单位申请资金的报告、项目基本情况表及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进帐单、结息单----__年度贷款余额情况---身份证复印----其他证明材料。小额贷款项目按填表顺序分册合订,厚度不超过7厘米。
附件1:_____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附件2:_____年度林业小额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附件3:_____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附件4:_____年度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附件6:_____年度贷款余额情况
附件7:《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附件8:《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8;
联系人:纳扎尔
电话:09915851080139999201*3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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