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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科学员警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19-05-29 13:35:30 网站:公文素材库

二专科学员警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二专科学员警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稿)

作者:张秉英创建时间:201*-05-15浏览次数:26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学校正规化建设,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是培养训练公安民警的重要基地,必须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校的方针,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严格考核,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对我校全体二专科学员的各种行为实行督察检查,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加强养成教育,继承发扬学校优良校风,并保证各项教学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警务督察队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警务督察队由思想素质硬、作风纪律严、文化素质高、公正意识强、执法严明的学员组成。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一至二名,队员为每中队一名。督察队员由各大队推荐,学员一部审核、批准,报学管处备案。

第五条警务督察队在学管处指导下,学员一部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分组值班制,向部领导直接负责。

第六条主要职责

(一)依据《第二专科学员手册》及《标兵中队评比办法》,检查督察全体二专科学员遵守情况。

(二)制定督察工作细则和检查计划,完成学管处、学员一部布置的督察任务。

(三)督察、检查各学员大队、中队、学员贯彻执行警务化管理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对违纪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及处理。

(四)检查评比各大队警容风纪、队列行进、教室卫生、寝室内务卫生、礼仪岗、校园夜巡、安全值班、课堂纪律、就寝纪律、一日生活制度等执行情况。

(五)督促、检查自修课、晚自习、午休、就寝等时段寝室物品摆放、内务卫生以及熄灯等情况。

(六)负责维护食堂就餐、浴室、活动中心的纪律秩序。

第三章督察队、队员工作规范

第七条警务督察队每半月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总结前阶段督察检查情况,布置下阶段工作及要求。

第八条督察队长每周向学员一部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如遇紧急、重大情况立即上报。

第九条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形象,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警容严整,着装整齐,认真履行职责。(二)文明督察。上岗期间统一佩带学员督察标志,严肃认真,以理服人,文明上岗。

(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严禁私改检查内容。

第十条督察队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在督察工作中有违反规定的,从严处罚,直至开除,并实施纪律处分。

第四章督察队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学员督察分为常规督察和随机督察。常规督察时,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着制式服装,带警帽、白手套,佩带督察标志。随机督察不受时间、地点、人员的限制,随机实施督察。常规督察每天不少于二次,随机督察视情况和任务需要而定。

第十二条在督察中发现违纪现象的,应立即予以制止,纠正,并当场根据违纪情况书面记载,当事人签字认可,报相关大队处理。

第十三条对不服督察、违纪行为较重但不够成警告以上处分的,督察人员可直接开具《违纪通知单》,并报学员一部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督察队每周将检查情况公布于学员一部公告栏,每月汇总并公布“标兵中队纪律作风”评比成绩,每月将督察情况通报给各大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建立复议制度。各大队、中队、学员对警务督察队在检查中的处置、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督察队每周例会上提出申请,由学员一部综合科根据所提情况展开调查,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再有异议的,向学管处督察科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学校及学员一部可根据警务化管理的要求,适时调整督察队的职责,制定实施细则。

备注:本办法报学管处批准并备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员一部负责实施并解释。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员一部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扩展阅读: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

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监狱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专业化和正规化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安徽省监狱管理局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结合监狱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警务督察由专门督察机构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警务督察工作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方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

第四条警务督察工作与监狱日常管理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执法监督工作和信访工作密切结合,相互促进。

第五条警务督察实行层级定期报告和警务督察情况通报等制度,建立健全指挥统一、政令畅通、反映迅速、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在监狱党委的领导下,监狱成立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监狱领导,监狱纪委监察室、政治处、机关党委、办公室、法制科、狱政管理科、刑罚执行科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监狱纪委书记任组长。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颁发警务督察工作的规定、决定;

(二)研究部署全监狱警务督察工作,并加强指导、协调工作;(三)审议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四)定期听取警务督察工作办公室工作汇报;(五)应由领导小组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警务督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狱纪委监察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及时报告工作落实情况;(二)协调监狱警务督察工作;

(三)制定警务督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四)对警务督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向监狱局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六)履行警务督察工作其他职责。

第八条监狱成立警务督察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警务督察组从有关单位和部门抽调政治强、作风正、熟悉监狱管理工作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监狱党委要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的领导,警务督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警务督察工作,并积极配合上级机关开展工作。第三章督察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警务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环境执法情况;(三)狱内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四)使用武器、警械具、警用车辆和警用标志情况;(五)遵守警容风纪情况;(六)执法、执勤活动中严格、依法、文明执法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七)执行司法部“六条禁令”、省政法委“五条禁令”和省司法厅“六不准”情况;(八)上级机关指令和领导批办的其他警务督察事项。第十一条警务督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对需要督察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警务督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作出警务督察决定或提出警务督察建议;(四)向本级党委和上级机关报告警务督察情况。第四章督察工作方式和要求

第十二条警务督察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督察事项,采取随警督察、重点督察和专项督察,定期督察和不定期督察,明查和暗访等方式进行警务督察。

第十三条开展明查时,警务督察人员应着警服,并佩戴督察标志;进行暗访时,警务督察人员应着便装,同时出示督察证件。

第十四条警务督察人员执行警务督察任务时必须做到:(一)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滥用职权;

(三)严格执法、文明执勤,清正廉洁、不徇私情;(四)警容严整、着装规范、举止端正。

第十五条警务督察机构及其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和群众的监督,警务督察机构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涉及警务督察事项的重大或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单位除按现有规定上报外,应同时报告上级警务督察机构。

第十七条监狱警务督察机构每月至少开展两次警务督察活动,每月向省监狱管理局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情况。第五章督察权限和处理

第十八条执行警务督察任务时,警务督察人员有权查阅、复制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和对督察现场进行录音、摄像;现场督察时,警务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十九条警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可当场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监狱人民警察,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违纪行为或拒绝、阻碍执行警务督察任务的监狱人民警察,停止其执行职务、带离现场,并移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三)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具、警用车辆和警用标志的监狱人民警察,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和纠正;必要时可扣留其武器、警械具、警用车辆和警用标志,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对上级警务督察机构指令下级警务督察机构专门事项进行警务督察,应按照要求完成交办事项,并及时将结果上报警务督察机构。

第二十一条对上级警务督察机构发现监狱警务督察机构对警务督察事项处理不当的,可停止执行,并予以变更或撤消。

第二十二条警务督察中,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拒绝警务督察人员依法进行警务督察的;(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或毁灭证据的;(三)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警务督察决定或建议的;(五)打击、报复检举人、举报人和警务督察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警务督察组应做好督察记录、证据保存,认为监狱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需给予组织处理、行政处分、降低或取消警衔的,可提出建议,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警务督察组对监狱相关单位及监狱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下发《警务督察通知书》;违法违纪的监狱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应严格落实警务督察决定或建议,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对警务督察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警务督察机构提出复查申请,作出决定的警务督察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警务督察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警务督察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上一级警务督察机构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警务督察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取证等设备,必要督察经费列入单位预算。

第二十七条警务督察标志、证件和《警务督察通知书》格式文本统一制发。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监狱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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