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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的思考

时间:2019-05-29 13:35:53 网站:公文素材库

对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的思考

对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的思考

一、警务督察的含义及意义

警务督察是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是符合警察工作要求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是保障公安、司法等机关政令、警令畅通,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对加强警察队伍廉政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1997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0号令《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发布施行,这是共和国警察制度史上的一个路标:它标志着具有中国公安特色督察制度的建立。

监狱警务督察是应司法部警务督察部门应运而生的,是对监狱人民警察履职执法过程及其结果的约束、监督、纠正和保障,是确保监狱执法工作公正、文明、廉洁的有效措施之一,是保证监管安全的有利武器,为保持队伍战斗力提供了有利保障。因此,相关部门分别制定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保证警务督察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依据。湖南省司法厅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把警务督察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监管安全、队伍建设工作一起研究、部署,要建立健全党委(党组)定期研究警务督察工作制度。从而将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二、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与公安警务督察的区别

在201*年修订后颁布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中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司法行政机关立足本职工作,也制定了《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的警务督察工作。在此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警察督察的任务和工作职责,督察事项主要包括: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监狱、劳教所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监狱、劳教所规范执法情况;警察执勤现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警察文明执法、执勤和遵守警容风纪情况等,并提出要结合贯彻“双六条禁令”,重点加强对监狱、劳教所落实各项监管安全制度和措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遵守工作制度和纪律情况的督察。

三、监狱警务督察的重点

1、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对监狱来说,重要警务部署诸如武器弹药库、民警值班室等直接关系到监狱监管安全的部门,应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以确保监管安全稳定。这些部门理应成为警务督察的重点,以确保各相关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在岗。

2、警容风纪督察。民警警容风纪、文明执法是警务督察的常态化督察重点,督察人员要对民警是否按规定穿着警服、佩戴警用标志,是否存在警便服混穿,警容是否端正,是否佩戴与授予警衔不相符的警衔标志。在我狱存在着警便服混穿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上身警服,下身便裤”,其次就是警衔佩戴与实际授予警衔不符。最后就是新入职民警,往往要等上一段时间才能领上警服,因此在监管区内存在着“便衣警察”。其次、对民警素质养成、文明执法、警务礼仪等方面进行督察。对八小时以外着警服问题,应由警务督察部门下发《警务督察通知》向全监民警重申着装要求和纪律,杜绝穿着警服“饮酒,扯皮,打架斗殴”等严重影响警察形象的问题。3、罪犯三大现场的管理警察履职情况、罪犯劳动以及生产安全等情况。在罪犯劳动现场,学习现场、生活现场等三大现场必须有民警二十四小时直接管理,重点督查民警能否公正文明执法,避免执法差错,是否存在“警囚不分”现象。其次,在办公、监管区域内发现违禁物品或疑似违禁物品,可责令当事人交出,如手机,牌具等。个别民警为了蝇头小利,给犯人传递违禁物品,此种行为以往都是由纪委来查处,但现在可以先由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督察处理后再交由纪委调查。再者,随着监狱经济的转型,外协技术人员入监次数逐渐增多,应同时督察民警对外协人员的管理工作。四、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有待建设完善之处

首先,建立专业的警务督察队伍

《意见》中指出,要建立健全警务督察机构,并指定了人员结构组成,但是我们要看到警务督察应成立专人专门的队伍,配齐配强警务督察人员,而非由其他人员兼任。督察人员首先要有一定的从警经验,要有较好的职业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工作认真负责,吃苦耐劳,有较强的心理压力承受能力、自我控制能力。《意见》要求:警务督察人员行动先于一般干警、标准高于一般干警、要求严于一般干警,定期组织督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出警务督察是一种信任,是一种责任,是一种管理,是一种监督,更是一种关心和爱护。同时,要对督察人员进行教育学习,并制定相关考核内容,以真正的起到督察的作用,而不能只做“老好人”,表面上指出问题的存在,根本上则不能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其次,要对警务督察机构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警务督察人员按照执法勤务类进入警察职务序列套改工资,对基层警务督察人员实行“三同”,即警务督察人员的执勤岗位津贴、加班补贴标准和一线警察相同,评优评先比例和一线警察相同,从而充分调动警务督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警务督察不在流于形式,确保警务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其次,民警集中学习相对于公安机关来讲,司法行政机关的警务督察一直是薄弱环节,民警普通认为警务督察只是公安机关的事情,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对象也是针对公安民警。因此,在全面推行司法行政机关的警务督察时,必须先制定出相关条例内容,对民警进行一次集中教育学习,给大家一个适当的“缓冲期”,以便以更好的姿态来迎接督察。

第三、警务督察结果与考核挂钩。

警务督察结果充分运用与否,是决定督察工作成效的关键所在。在实际工作中,首先将督察结果与监狱民警考核挂钩,与中层领导干部管理考核挂钩,与年终评优评先挂钩,同时作为监狱领导研究决策部署有关问题的重要依据;要求警务督察人员每月汇总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上报监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此对所有督察小组进行排名,对排名末尾和督察问题较少的督察小组成员进行调整或谈话教育,连续三次排名末尾的一次性取消督察人员资格;要求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对督察出的问题进行追踪关注,督促整改落实。要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要重视、听取、采纳警务督察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要针对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四、及时巩固督察成果

及时公布警务督察结果,不仅能让当事人敲了警钟,也让广大民警充分认识理解警务督察的重要性,并能以此为鉴,从中反省发现自身所存在的问题,继而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有利于巩固警务督察成果。

扩展阅读: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

(201*年7月5日司发通[20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树立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警务督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警务督察,是促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措施。做好警务督察工作,对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监狱、劳教工作的领导,确保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严格正确执法,提高监狱劳教场所管理水平,增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法治观念和组织纪律性,实现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具有重要的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警务督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警察督察的任务和工作职责

警务督察是专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狱、劳教所及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现场监督和检查。

督察事项主要包括: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监狱、劳教所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监狱、劳教所规范执法情况;警察执勤现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警察文明执法、执勤和遵守警容风纪情况等。

当前,要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岗位练兵活动,结合贯彻“双六条禁令”,重点加强对监狱、劳教所落实各项监管安全制度和措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遵守工作制度和纪律情况的督察。警务督察机构要结合各地实际,采取随警督察、重点督察和专项督察等不同方式,定期督察与不定期督察相结合,深入执法、执勤工作现场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可能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违法违纪人员可当即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带离现场等临时处置措施。对领导批办的重大督察事项,督察机构要深入有关单位,重点督察。如出现涉及督察事项的重大或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单位除按现有规定上报外,应同时报告省(区、市)司法厅(局)警务督察机构。

三、抓好警务督察机构和队伍建设

警务督察工作政策性强、专业性强,必须由专门的机构和队伍来承担。司法部成立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管理、组织和部署所在省(区、市)的警务督察工作,并组建一支由司法厅(局)直接领导指挥、深入监狱、劳教所开展督察工作的警务督察队伍。各有关部门、各监狱、劳教所要结合实际,健全警务督察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警务督察工作,并积极配合上级机关开展的警务督察活动。要适应警务督察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建立健全指挥统一、政令畅通、反应迅速、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

要把那些政治强、作风正、熟悉监所管理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警务督察队伍中来。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警务督察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督察工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取证等设备和工具。

四、切实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的领导

省(区、市)司法厅(局)党委(党组)要把警务督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警务督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上级督察机构可以指令下级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上级督察机构发现下级督察机构对督察事项处理不适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督察机构停止执行,并予以撤销或变更。监狱、劳教所不执行上级决定、命令的,上级督察机构可以责令其执行。

省(区、市)司法厅(局)警务督察机构应当根据司法部的部署或者针对本地监所管理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每月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督察活动,每季度向司法部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开展警务督察的情况。

各地开展警务督察工作应当与司法行政日常管理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执法监督工作和信访工作紧密结合,各司其职,相互促进。警务督察机构要通过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监督检查机构开展工作,并及时向他们通报督察工作情况。同时要把相关监督检查机构提出的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作为警务督察的工作重点,积极采取督察措施。警务督察机构要与相关监督检查机构分工协作,共同构建统一协调的监狱劳教工作监督体系,促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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