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考核评比办法
排污费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考核评比办法
附件一:
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考核评比办法
(试行)
一、考核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汇总编报的排污申报核定年报、季报,排污费年报,季报、年终快报。
二、考核内容
按照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考核方法
考核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负责组织,采用计分制方法进行,满分为200分。
四、计分方法
1、排污费年报50分其中:报送及时10分
数据真实10分
计算准确10分内容完整10分整洁规范5分签章齐全5分
2、排污费季报40分(每份季报10分)其中:报送及时4分
数据真实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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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完整2分签章齐全2分
3、排污费快报10分其中:数据真实2分报送及时8分4、排污费年度文字报告:15分5、排污申报核定年报50分
其中:报送及时10分
数据真实10分
计算准确10分内容完整10分整洁规范5分签章齐全5分
6、排污申报核定季报20分(每份季报5分)其中:报送及时2分
数据真实1分
内容完整1分签章齐全1分
7、排污申报年度文字报告:15分五、评分原则
1、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报表的报出时间,以当地邮局邮戳日期为准,每迟一天,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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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字不真实、技术性差错、漏项、签章不全、字迹不清楚等,每一处扣0.1分;由一处数据错误造成两个以上数据错误的累计扣分。
3、年度文字报告应当对报表有详细明确的分析,提出中肯的意见,如分析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酌情扣分,报表无同级财政部门公章,扣3分;未按规定分数报送或缺张少页的,扣除完整性的全部分值。
4、缺报排污申报核定年报、排污申报核定季报、排污费年报、季报和年终快报几类报表之一者,不得参与考核评比,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5、按上述规定扣除各项要求的分值时,扣除该项分值为零止。6、201*年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报送的,加附加分20分,其中电子数据与书面报表内容不一致的,扣10分,不及时报送的,扣5分。
7、从201*年开始,必须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报送,不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报送的,或者报送的电子数据与书面报表内容不一致的,不列入先进评比范围。
六、奖励办法
1、在每年汇审会议结束之后,按考评得分高低,公布考评结果。2、根据考评结果,取一等奖5名、二等奖8名、三等奖10名(分数相同者并列),予以表彰,并对获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相关人员予以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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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1*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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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附件一:
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考核评比办法
(试行)
一、考核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汇总编报的排污申报核定年报、季报,排污费年报,季报、年终快报。
二、考核内容
按照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考核方法
考核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局负责组织,采用计分制方法进行,满分为200分。
四、计分方法
1、排污费年报50分其中:报送及时10分
数据真实10分
计算准确10分内容完整10分整洁规范5分签章齐全5分
2、排污费季报40分(每份季报10分)其中:报送及时4分
数据真实2分内容完整2分签章齐全2分
3、排污费快报10分其中:数据真实2分报送及时8分4、排污费年度文字报告:15分5、排污申报核定年报50分
其中:报送及时10分
数据真实10分
计算准确10分内容完整10分整洁规范5分签章齐全5分
6、排污申报核定季报20分(每份季报5分)其中:报送及时2分
数据真实1分
内容完整1分签章齐全1分
7、排污申报年度文字报告:15分五、评分原则
1、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报表的报出时间,以当地邮局邮戳日期为准,每迟一天,扣0.5分。2、数字不真实、技术性差错、漏项、签章不全、字迹不清楚等,每一处扣0.1分;由一处数据错误造成两个以上数据错误的累计扣分。
3、年度文字报告应当对报表有详细明确的分析,提出中肯的意见,如分析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酌情扣分,报表无同级财政部门公章,扣3分;未按规定分数报送或缺张少页的,扣除完整性的全部分值。
4、缺报排污申报核定年报、排污申报核定季报、排污费年报、季报和年终快报几类报表之一者,不得参与考核评比,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5、按上述规定扣除各项要求的分值时,扣除该项分值为零止。6、201*年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报送的,加附加分20分,其中电子数据与书面报表内容不一致的,扣10分,不及时报送的,扣5分。
7、从201*年开始,必须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报送,不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报送的,或者报送的电子数据与书面报表内容不一致的,不列入先进评比范围。
六、奖励办法
1、在每年汇审会议结束之后,按考评得分高低,公布考评结果。2、根据考评结果,取一等奖5名、二等奖8名、三等奖10名(分数相同者并列),予以表彰,并对获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相关人员予以适当奖励。本办法自201*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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