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产假、婚假、带薪病假的有关规定
一、产假(一)工资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期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婚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第三条: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三、带薪病假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参考
新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病假工资如何计算?一、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病假工资计算公式、病假工资怎么算?
项目患病6个月以内(病假工资)患病6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6≤X8X3.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病假工资支付规定、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1.非全月病假: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基本工资×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1000×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1000×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当月工时工资+〔(1000÷21.75×病假天数)-应扣病假工资〕2.全月病假,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应扣工资基数+基本工资×30%当月所得工资=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1000×70%)×应扣工资基数+1000×30%当月所得工资=1000应扣病假工资
若员工当月所得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则以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
扩展阅读:关于病假,丧假,事假,婚假,产假的具体扣除比率是公司规定的还是国家有具体规定
关于病假,丧假,事假,婚假,产假的具体扣除比率是公司规定的还是国家有具体规定?网友提问:
关于病假,丧假,事假,婚假,产假的具体扣除比率是公司规定的还是国家有相关规定?
如果有规定的话,具体每种假的比率分别是多少?谢谢咯问题补充:
就是指扣除工资的比率。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扣除是指扣工资的比率吗?
国家劳动法规定:丧假:有3天有薪假,婚假:正常有3天有薪假,晚婚者有13天有薪假。产假:只限女性,有90天有薪假。病假和事假,没有特别规定,一般企业是要扣的,至少要扣基本工资,但对于有奖金、提成、补贴的工资组成,其它部分的工资要不要扣,就要看公司的规了。
休产假期间正好碰上五一或其他国家法定假期,这个假期算在产假里
网友提问:
如果休产假期间正好碰上五一或其他国家法定假期,这个假期算在产假里还是另算?
比如我们公司规定的产假是90天,如果我从5月1号开始休,一直到什么时候上班呢?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如果从5月1号开始休,一直往后数够90天就对了。不考虑其他国家法定假期问题。完毕。
另附具体规定,让你多些了解
产假有关天数各地具体实施不太一样的。
下面列举了我国主要城市的产假天数,供大家参考:所在城市产假天数所在城市产假天数青岛150四川120广州140天津120上海105北京120大连134陕西135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仔细看看在哪个城市生孩子,假期可以更宽松?*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广州市正常产假90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计划生育假增加35天;晚育假增加15天;剖腹、Ⅲ度会阴破裂的难产假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引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男配偶假期10至15天。(根据《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
*青岛市晚育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天产假和增加两个月产假的待遇。(根据《青岛市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规定》)*上海市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北京市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天津市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根据《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大连市(一)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为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二)晚育(二十三周岁零九个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九十天的基础上增加四十四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男方可享受护理假七天。(根据《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相关规定)
*四川省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陕西省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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