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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峰要求 建立稳定持续长效的科技成果推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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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峰要求 建立稳定持续长效的科技成果推广机制

高宏峰要求建立稳定持续长效的科技成果推广机制

《中国交通报》石中生林小平201*年08月19日

8月18日,交通运输部在山西召开忻阜高速公路科技示范工程现场技术交流会,有关专家到会就示范工程实施成效开展专题技术交流,交通运输部副部长高宏峰、部总规划师戴东昌出席会议并现场考察示范工程实施情况。

“十一五”期间,交通运输部先后在湖北沪蓉西、重庆绕城、四川雅泸、山西忻阜和湖南长湘高速公路实施了科技示范工程。高宏峰充分肯定科技示范工程的实施取得了良好进展,有力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了建设理念和管理制度的创新,支撑了重大工程建设,带动了行业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

高宏峰强调,“十二五”期间,交通运输部将陆续出台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科研单位要着力提高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水平,建立稳定、持续、长效的科技成果推广机制。要加强组织保障,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合力,完善以政府为引导、生产建设单位为主体、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为支撑、中介机构为纽带的科技成果推广体系;要创新工作模式,进一步发挥科技示范工程与专项行动计划的带动与辐射作用,通过部省联动、政产学研用相结合,面向生产建设需求,重点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的集成应用;要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协调机制,使科技创新贯穿于交通运输建设发展的全过程;要深化完善科技示范工程,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科技示范工程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科技示范工程实施的过程管理,加强对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长期跟踪和后评估,为推动科技成果进入行业标准规范奠定基础。

关于加强交通运输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文件交科技发[201*]509号201*年10月0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主要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务(集团)公司,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学会(协会),部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科技强交战略,加快创新型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长效机制,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就加强交通运输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是科技创新价值的集中体现,是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迫切需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把成果推广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提高和统一各方认识,发挥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作用,强化业务主管部门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的职能,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水平。

二、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合力,着力完善以政府为引导、生产建设单位为主体、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为支撑、中介机构为纽带的科技成果推广体系,系统推进组织机构、制度保障、评估体系和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探索成果推广应用的有效途径与措施,引导成果的持有者与使用者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合作推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充分调动行业内外各方力量,共同推动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发挥政策引导与重点推广项目组织作用,完善促进成果推广应用的政策与机制;生产建设单位要积极运用科技成果,提高生产建设的质量与效益;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要注重成果转化,面向生产建设开展成果推广、提供技术支撑;中介机构要积极参与成果推广,加强科技信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交易等工作。

四、加快科技成果推广机构建设。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具有组织管理、中介服务和技术咨询等职能的成果推广机构,支持和保障成果推广机构的正常运转。加快行业研发中心建设,推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应用和产业化推广。

五、完善科技成果推广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推广的规章制度,在信息共享、科技奖励、资金投入、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关系调整等方面,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推广的激励和保障机制。

六、做好科技评价工作。在科研立项环节,加强对成果应用与转化目标的要求,优先支持成果应用前景良好的科研项目。在项目验收和成果评价环节,强化成果成熟度、适用性和推广应用前景等评价。建立健全成果推广评价体系,注重成果应用情况跟踪与实施效果评估。

七、加强科技成果推广信息平台建设。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依托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拓展和强化平台的科技成果推广管理和供需信息服务功能。加强科技成果登记,为信息共享提供支撑。加强科技成果推广的统计分析,为指导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提供依据。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平台,发布成果推广供需信息,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八、制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推广计划,明确成果推广目标与重点,确定成果推广的主体与方式,系统有序地指导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加强交通运输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要注重标准规范关键指标的研究,积极将成熟、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纳入标准规范。鼓励具有地区特点的科技成果纳入地方标准规范,推动企业积极参与技术标准制修订。加强科技成果的系统总结与集成,形成技术手册和应用指南。

十、充分发挥科技示范工程与成果推广专项行动的带动与辐射作用。通过部省联动、政产学研相结合,面向生产建设需求,组织实施示范工程与专项行动,重点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的集成应用。十一、组织编制并发布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做好新技术应用登录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推广应用能够有效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质量效益的先进技术和创新产品。

十二、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成果培训与交流,加大对成果的宣传推广力度。承担推广任务的单位要组织专家深入生产建设一线,举办科技讲座、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切实提高培训与交流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实效性。

十三、建立并拓宽科技成果推广资金渠道。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本级财政部门,设立科技成果推广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在进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时,鼓励引导建设单位采用新技术成果,加大工程建设研究试验费用于成果推广的比例。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充分利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政策,加速推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十四、建立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在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环节,加大新技术成果的应用力度,限制和淘汰落后技术,使科技创新贯穿于交通运输生产建设的全过程。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普及工作,提高成果持有者和使用者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切实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成果推广中的积极作用。

十六、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在科技奖励中,强化对成果推广应用的评价要求,支持设立科技成果推广奖项,表彰在科技成果推广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优秀人才评选等方面,将科技成果推广绩效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十七、切实维护科技成果推广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科技成果推广单位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中享受利益并承担风险。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交通运输科技成果推广意见

抄送:部内各单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年9月21日印发

扩展阅读:以金融创新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 -

以金融创新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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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1*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及新一代信息技术被圈定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具体的培育和发展举措,将加大财税金融等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等等。

可以看出,该文件传递的政策主旨与年初国务院领导就科技部等七部门报送的《关于深化科技金融合作,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报告》所作的批示一脉相承。科技金融合作是加快自主创新的重要保障,也是长期以来的实践难点。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创新模式,促进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对接,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情况

总量统计

据《全国科技成果统计年度报告》和《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年度报告》显示,我国科技成果资源中应用技术类成果比重较大,转化需求旺盛,项目源充足。1978~201*年全国累计登记各类科技成果近70万项,年均2.25万项。201*年当年全国登记科技成果38688项,年增7.55%。其中,应用技术类成果33905项,占比87.64%。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及以上的成果9559项,占比29.4%;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21680项,占比66.68%。

交易及转移

201*年,全国技术市场交易中共签订技术合同21万项,成交金额3039亿元,占GDP的0.91%。其中,技术转让合同为13282项,成交金额538亿元,分别占全国技术市场成交合同及成交金额的6.21%、17.72%。技术转让合同的签订数量是体现技术转移及扩散能力的最重要指标,目前的占比情况显示水平较低。

资金投入

201*年,登记的科技成果累计投入33487.96亿元。其中,大学、科研院所及企业的自有资金累计投入占比57.58%;国家计划累计投入占比8.01%,较201*年下降2.44%。国家财政科技投入配置逐步向企业倾斜,尤其是部门对企业投入出现大幅度增长,占部门总投入的51.6%。

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制约因素

据《201*年全国科技成果统计年度报告》,适宜于技术转化的应用类科技成果中,未应用或停用的原因仍以资金问题为首要制约因素,占比50.21%,其次是技术问题,占比26.27%,市场、政策及管理问题依次为9.82%、9.54%和4.16%(见图1)。

具体而言:

资金瓶颈

经验表明,研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与产业化阶段的资金投入比大约为1∶10∶100。在现行的科技投入体制下,各类科技计划经费投入主要集中在科技成果的研发阶段,对科技成果进入市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阶段的投入明显不足。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及市场环境中,银行信贷及社会资本难以跟进,资本市场的进入门槛及融资成本使得大部分科技成果转化无从凭借。

技术创新能力不足

当前,在我国尚未完全市场化的技术创新体系中,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薄弱,自身技术沉淀较少,科技成果的吸纳及承接能力明显不足。科技成果从研发主体向企业让渡的中间组织和服务平台亟待完善,以承担接续技术承接落差及修复供需对接中介服务体系的重要职责,同时推动和引导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市场体制不健全

首先,高校及科研院所对终端市场信号缺乏敏感,使得部分科技成果在立项阶段便已脱离市场及实体经济的现实需求。其次,目前的中介机构良莠不齐,很多机构定位混乱,不重诚信,缺少协同。尤其在专业化的服务中问题严重,诸如风险评估、技术评价、技术定价等方面,导致标准不一,恶性竞争,科技成果难以顺利进入市场。

缺乏激励

首先是缺乏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新产品(服务)市场激活政策,市场不畅通。其次是大部分研发机构的绩效考核仍以论文及专利为主要指标,对成果是否转化没有跟进性奖励政策。再次是目前的很多科技成果转化受国资管理限制,评估定价及交易转让等程序复杂。最后是现有的相关财税政策有待完善,诸如对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可以考虑施行先分(收益实现)后税的优惠政策。

推动金融创新,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近几年来,尽管有来自监管部门和市场体系的多重意见和种种争议,仿照硅谷银行业务模式的“科技银行”仍在各地以不同形式和称谓一直在积极探索和实践着。这些“科技银行”基于各地区域科技资源分布的异质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专业性以及风险的可控性,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域进行先行先试,将地方政府信用、区域科技资源、政府主导多元化筹集资金、独立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等进行有机结合,大力发展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信贷业务,相应的风险监管问题,通过地方政府的发债担保、资本金风险承诺补偿、直投业务控制、内部风险隔离和防范等监管措施,将风险尽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同时,还通过地方政府新增税收返还以及较为灵活的利率定价增强银行抗风险能力。

对目前的业务绩效和风险控制进行总体评估,这些先行先试的实践是值得称许的,有很多经验已经比较成熟。从全局及长远的角度看,我们理应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创新活动上升为一种战略高度的制度化建设,可以考虑:

建立有利于银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容忍机制

(1)加快建立和完善专门服务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银行信贷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适当简化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审贷程序及允许适度的风险容忍,借鉴类似硅谷银行的相关管理模式,允许在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银行信贷业务中优先考虑或适当简化有创投资本介入的科技企业审贷程序并酌情提供授信额度。

(2)进一步明确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政策,在资本金管理和规模控制上区别对待,呼吁监管部门就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信贷业务施行相对宽松的风险监管模式及额度管理,不占用资本金及信贷规模。

(3)优先鼓励和积极推广银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产品创新活动。基于“降低信贷门槛及融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在中国银行和民生银行等金融机构先行先试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探索符合市场规律和风险收益均衡契约的银企共赢模式。

建立有利于银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控制机制

鉴于初创企业的市场应变和管理能力等方面的风险因素,通过政府中介服务平台的建设,及时提供投行辅导和增值服务,最大限度地在中间环节吸纳、规避和控制风险,以扶持企业突破融资瓶颈,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诸如:

(1)充分调动并有效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发展及自律规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平台建设。

(2)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及企业资信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功能。

(3)加快完善征信服务系统建设,培育和提升市场及企业经营的诚信环境,降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成本。

(4)引导和协同转化项目与投行专家之间的密切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推进,以最小成本释放市场化和产业化进程中的风险损失。

建立有利于银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补偿机制

鉴于早期的审贷简化和风险容忍,综合江苏及大连等国内省市的先行经验和实践探索,建议设立银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银行分担和吸纳、消化部分风险损失。

出资及规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出资,按年度追加,余额控制,总体规模视业务跟进及效果评估情况决定增长及紧缩幅度。

组织架构。成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相关细则,履行业务监管和运营推动职责,并定期对项目运行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运作模式。选择若干家具有规模优势和业务经验的协作银行,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按一定比例放大后形成专项贷款,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政府扶持政策,兼顾就业、税收等指标,重点支持有核心竞争力、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确需政策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在具体业务操作和项目评估上,体现政府导向,发挥银行信贷专家的独立评审作用。

运作机制及工作原则。第一,风险共担,由政府和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顺序共同承担信贷风险和损失抵补。第二,熔断停发,当政府资金本金垫付代偿金额达到本金的一定比重时,启动熔断机制,停止新发放贷款。第三,收益循环,如果项目整体不良率控制得很好,则银行从信贷资金利息收益中划出用于风险补偿的那部分资金将在风险资金池形成沉淀,使风险资金池依靠自身造血获得增长。第四,止损退出,通过资产保全、股权转换和司法机关快速处置等措施,将不良贷款损失降至最低,形成可持续运行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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