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碗工带走酒店剩菜被开除个人见解
洗碗工带走酒店剩菜该不该开除?
文/麦新衣
关键词:洗碗工开除剩菜拿回家
47岁的六合妇女李红在南京一家五星级酒店当了4年的洗碗工。3个月前,她留下了客人吃剩的一些废弃食物,想给正在读大学的儿子补养身体,却被以盗窃酒店财物为由开除了。新闻在网络上引起极大的反响。
客人吃剩的废弃食物本来要倒掉,李女士觉得可惜拿回家给儿子补补身子是对是错?遭酒店开除是否过分了?
我们不能因为一方是弱势群体一抹的把火气浇往酒店,李女士私自带走客人吃剩的食物本身有错的,吃剩的食物所有权归客人,客人走了处理权就归了酒店,也属了酒店所有,不是李女士所有。开除李女士不表示酒店方面的狠心冷漠,这是工作制度,何况是五星级酒店,淘汰的食物都不允许重复使用,更不允许员工私自带走。
李女士的私自行为不能出现在任何单位,任何私人场地,包括主人房屋前后堆放的垃圾,包含承包人区域内的废弃物品等等,李女士无权得到这些。而李女士的行为却代表了大多数人的生活习惯,应不属偷盗概念,但她违反了酒店的管理制度。
李女士拿走客人吃剩的食物事前没与酒店方沟通,或是得到酒店的允许,因而这种行为变成私自行为。假设你是酒店方,任凭员工私自拿客人吃剩的食物带回家,酒店还有管理制度吗?当然,泔水还能卖钱,钱还能生钱。未经酒店允许,酒店内一切属于酒店资产,李女士凭什么拿回家?
万一李女士拿回的剩菜藏后变质,儿子吃下后中毒,事态发展到严重,酒店要不要负责?毕竟是酒店内出来的废弃食物。尽管李女士是私自行为,因酒店放纵员工私拿废弃食物造成中毒,打起官司来酒店该承担责任。员工在上班路上出点事单位要负责,李女士是酒店的员工,儿子吃了酒店的废弃食物中毒,酒店可以不闻不问放任不管吗?这对酒店来说不小的损失,没有尽到对员工的管理教育。
我们知道日本企业的严厉苛刻制度,崇尚敬业精神,反对个人主义,所以日企的企业能把细节做到极致,很大程度跟管理有关。那么酒店对李女士这事上能不人情味点?给她个机会或许比以前做得更好?我想酒店的制度如果可以改变,有一天法律会不会动摇?制度用来遵守,你违反了管理制度理应出局。酒店不是救世主,所有员工通过竞争上岗,安置上岗,一切按规矩办事,按制度做事,否则用人投闲置散,乌七八糟谈不上管理了。
人情味用在企业上是个害人的东西,生活中有些时候我们需要人情味,有些时候我们不需要人情味。李女士遭酒店开除酒店方根本无错,李女士应从感性回到理性反向思考下。
我对李女士的家庭背景深感同情,例子太多,社会的进步靠优胜劣汰,人情冷暖靠社会关怀。祝愿李女士早日找到新的工作,抛弃负面创伤,重新走向工作岗位。
评价:1,1935年纽约市长拉古迪亚旁听一桩庭审:一老妇为孙子偷面包被罚10美元。审判结束后,市长脱下帽子放进10美元,说:“现在请每个人交50美分罚金,为我们的冷漠付费,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要祖母去偷面包来喂养孙子的城市.”人们默默捐出50美分。
2,也谈剩菜的所有权
五星酒店客人吃剩的东西应当由宾馆处理掉,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我不赞同楼主的剩菜的所有权属于宾馆的观点。楼主把处理剩菜看成是宾馆的权利,才会认为员工盗窃属于宾馆的行为。宾馆客人吃剩的酒菜的所有权如果没有客人授权是不能发生所有权转让的,客人离开餐馆的行为表示放弃了所有权而不是自行转让所有权。废弃的剩菜应当清理,这既是宾馆的义务,也是宾馆继续营业的需要。不能把义务当作权利看待,更不能把应当履行的义务蜕变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的权利。
这样理解和看待客人的剩菜的法律属性,就不会认为那个员工是盗窃酒店的财产了。
整理:麦新衣
扩展阅读:从“洗碗女工私带剩菜被开除”说开去——刘小根
从“洗碗工私带剩菜被解除案”说开去
刘小根
47岁的李红在南京一家五星级酒店当了4年洗碗工,工资不高,算得上家境清贫。她丈夫在南京一家公司当保安,刚满22岁的儿子在南京上大学。几个月前,李红将酒店客人吃剩的一些废弃食物打包,给正在读大学的儿子补养身体。酒店知晓情况后将她开除了(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制度依据是,《员工手册》第8.1.4.7条“不得蓄意破坏、偷窃、骗取或盗用客人、酒店或员工的财物”,解除理由为,“盗窃酒店财物”。
这则新闻自某门户网站报道以来,点击、跟帖及转载者数以十万计。李红和该五星级酒店一时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一时间,争论四起,好不热闹。李红感到非常委屈。作为母亲,平时因工作比较忙,她很少有机会自己做饭给孩子吃,孩子正在长身体,这让李红心里一直有些愧疚。她觉得,“那些鱼啊鸭的,都还好好的,客人吃剩了,就全扔……每天倒掉的东西,我们一个月工资都不够买的……”因此,李红将剩菜带回给儿子吃。酒店方相关负责人则表示,五星级酒店的管理肯定要非常严格,为了确保酒店的品牌形象与服务质量,所有淘汰的食物都不允许重复使用,也不允许员工私自带走。至于浪费食物一说,负责人表示,那是酒店的“正常耗材”,“星级酒店的员工带剩饭菜回家,成何体统?”公众中有的从同情角度给予洗碗女工道德支持,有的从法律分析角度对酒店行为进行分析,有的则从资方立场支持酒店加强管理。相比较而言,一边倒地支持洗碗女工的媒体及网友占了大多数。笔者看了这则新闻后,也想从一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视角,对该事件进行些许评述。
一、引发公众非理性同情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不论了解情况与否,公众基本上一边倒地支持李红而反对酒店,究竟是何因呢?本文认为,引发公众非理性同情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劳动力供过于求导致劳资双方成为强弱的代名词。我国拥有13亿人口,除城市中劳动力相对过剩外,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总数已逾1.5亿。人口基数与现阶段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决定着我国长期存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状况。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观点,资
本本性就是最大限度的追求利润(剩余价值)。因此,只要劳动力市场存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状况,资方便会利用交易中的买方主导地位,恶意压低劳动力特别是低端劳动力价格。因此,很多人认为,劳动者特别是低端劳动者永远处于劳动关系“生物链”的最末端,是任资方宰割的一族。有时候,竟为了获得一份并不体面的饭碗,而不得不放下自尊与人格。
洗碗女工李红肯定知道,将客人的剩饭打包回家给自己的儿子食用是件很不体面的事情,但自己平时不仅没时间给儿子做饭,也没钱给正在长身体的儿子买什么食品。为了生活,不得不放下自尊与人格,将酒店“我们一个月工资都不够买的”剩菜带回家给儿子。李红内心的纠结与无奈,我们可想而知。加之,作为一名低端劳动者,李红家境贫寒,收入不高。一名这样的母亲将孩子培养成大学生,这过程本身已经显露出作为母亲的伟大与辛酸,足以让我们为之动容与感动。应该说,作为一名母亲,李红具备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母亲所应当具有的勤劳善良等所有元素。就是这样的一名母亲竟因带了点剩菜被酒店开除了,无论如何,公众无法接受,这引发了公众的巨大同情与悲悯之心。李红的支持者认为,在这件事情上,李红是作为弱势的劳动者,酒店属于强者,属于万恶的资本方。酒店不同情家境贫寒的母亲也就罢了,竟然将李红辞退,这无法令人接受,酒店的行为充分就是资本无良的充分罪证。
二是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导致部分人仇富心理严重。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结构的快速演变,贫富差距问题越发凸显,中央至地方各级政府对此都比较重视。世界银行统计的我国201*年基尼系数为0.47,也就是1%的人掌握着社会47%的财富,这已经超过了基尼系数0.4的警戒线。另有报道称,劳动报酬占GDP比重从1995年的51%逐年下降至39%,但同时,企业盈余从23%上升至31%。加之,收入分配不公、房价暴涨、物价攀升等因素,这些矛盾集中在一起,便产生了矛盾叠加效应。叠加矛盾作为客观存在,必然在人的心理活动中留有主观隐射,这种主观隐射就是部分人的仇富心理。
一石激起千层浪,有着奢华外衣的“五星级酒店”与贫苦的“洗碗工”这些最具象征性的词汇,把贫富差距这个尖锐的事实,非常形象地展现在公众面前,亦将公众随时爆发的仇富心理瞬间引爆。无遗,该五星级酒店一时作为公众表达仇富心理的具象对象。这也是公众一
边倒的非理性同情的产生原因之一。
二、公众非理性同情的不当之处
一个正直善良的人,理应具有同情心,没有同情心的人不足以为人,没有同情心的社会不足以构成人类社会。从情感分类角度而言,同情属于感性情感;但作为人,除了感性情感外,人还应该具有理性思维。感性与理性于人而言,就像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若在丧失理性的前提下无依据地表达同情心,可能会存在某种“傲慢与偏见”之嫌,甚至会导致苏格拉底之死所展现的“民主的暴政”。具体而言,非理性同情的不当之处如下:
首先,容易导致劳资关系过度紧张。尽管说,劳资双方的利益存在一定程度的对立与冲突关系,但马克思主义的对立统一原理告诉我们,劳资双方利益又存在一定程度的统一与共赢关系。劳动者希望通过劳动获得基本生活资料,改善生活水平,资方希望通过购买劳动者的劳动而获取利润。从这种意义上说,劳资双方又是相互依存关系。这两方,有任何一方不存在或消亡,必定导致另一方的不存在于消亡。因此,我们若仅看到劳资双方的对立与冲突关系,忽略双方的统一与共赢关系,必然导致我们认识上的偏差,进而导致我们言论与行为的偏激。这样的结果只有一个,因无限夸大劳资矛盾而导致双方共伤。若企业利润逐渐下滑、经营不善,则就业岗位不断减少,劳动者收入也逐渐减少,甚至大量出现失业现象。因此,我们在思考评述劳资关系特别是劳资矛盾、纠纷时,不应无限扩大劳资双方的对立与冲突关系,还应统筹考虑劳资双方的统一与共赢关系,尽量避免出现无依据的偏颇观点或极端行为,导致劳资关系过度紧张。
其次,否定了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酒店方相关负责人表示,五星级酒店的管理肯定要非常严格,为了确保酒店的品牌形象与服务质量,所有淘汰的食物属酒店的“正常耗材”,都不允许重复使用,也不允许员工私自带走。有网友认为,酒店这样的行为,有违我们勤俭节约的传统文化,亦有违社会主义企业的道德良知。酒店的行为真的一无是处吗?本文认为,作为一家五星级酒店,其品牌形象与服务质量肯定是其赖以生存的生命。酒店在这两方面多加强管理,无可厚非。“星级酒店的员工带剩饭菜回家,成何体统?”,对于酒店、餐饮行业来说,这属于一种可以理解的常识判断。若酒店允许淘汰的食物重复使用,顾客肯定难以忍受,也难以保证顾客的饮食健康。如果
酒店允许员工将淘汰食物私自带走,势必导致食物管理与监控的难度加大。酒店无法有效区分员工带离酒店的食物是淘汰食物还是新鲜食物,恐造成酒店损失。更难避免员工在夏天将淘汰食物带离酒店自行食用后出现因食物变质而导致的食物中毒。此时,酒店是否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因为是酒店允许职工这么做的,酒店有一定过错。
最后,容易导致“媒体审判”或“舆论审判”。在我国,通过新闻媒介对审判机关进行舆论监督,是一种特殊的民主监督形式。然而,现在对某些事件或现象的监督已达到严重影响独立审判权之疑,大有行“媒体审判”或“舆论审判”之势。中国传媒大学王军教授认为,“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体上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新闻传播法学教授魏永征亦认为媒体报到,“……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近年来,“媒体审判”呈愈演愈烈之势。“深圳梁丽案”、“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案”、“湖北邓玉娇案”等皆是如此。本案本是一件普通劳动争议,但却引来各大媒体的争相转载报道和网名的大量跟帖。可以想象,李红一旦就双方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或此后提起诉讼,媒体舆论的观点必将影响到相应审判权的公正行使。这显然违背了设立审判机关的初衷,审判权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与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本该最受社会信任。但在媒体大行审判权的今天,审判机关已经遭受了严重的信任危机。本文认为,如何加强对媒介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媒介的行为,维护审判权的公正和独立,保证我国审判体系良性发展与完善,已成为新闻法学界面临的一个课题。
三、酒店的解除行为评析
尽管,本文以上部分肯定了酒店加强食物管理行为的正确性,但这并不代表本文认同酒店解除李红行为的正确性。酒店解除李红的制度依据是,《员工手册》第8.1.4.7条“不得蓄意破坏、偷窃、骗取或盗用客人、酒店或员工的财物”,解除理由为,“盗窃酒店财物”。关于酒店解除行为的正确与否,一度成为网友的主要争议焦点。比较典型的观点主要有二:一种观点认为,顾客在酒店付费消费,没吃完的食物所有权应当属于顾客,酒店只是代顾客处理未带走的食物,并不享有该食物的所有权。洗碗工依据先占原理获得客人丢弃食物的所
有权。因此,酒店以“盗窃酒店财物”为由开除李红显属违法。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顾客未将吃剩的食物带走,属于所有权抛弃,酒店因先占而优先获得该部分食物的所有权。李红在未经酒店允许的前提下带走酒店所有的食物,当然属于“盗窃酒店财物”。
酒店解除行为违法。本文赞同第一种观点,不认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先占共有四项构成要件: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物;先占的对象必须是动产;先占必须有取得其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先占行为必须合法。就本案而言,是否构成先占主要看主体有无取得食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而从酒店的“所有淘汰的食物都不允许重复使用”的制度性规定可以看出,酒店从未对客人丢弃的食物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对客人丢弃食物代为抛弃的意思倒是显而易见。因此,第二种观点中对酒店以先占为由取得客人丢弃食物所有权不能成立。洗碗工李红将食物打包带回给儿子滋补身体,具有先占的意思表示。综上,酒店以“盗窃酒店财物”为由开除李红的行为显然缺乏制度依据。
建议酒店完善并正确选择管理制度。当然,认定酒店开除行为缺乏制度依据,并不等同于说酒店对员工此类行为不能进行相应管理。酒店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酒店是否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有效管理。本文建议,酒店可以根据上位法,逐渐完善公司的《员工手册》,并以此加强酒店的管理。酒店可以在《员工手册》中对员工不同性质的过错行为,以严重程度为标准进行等级划分,并制定相应的奖惩细则。对一般程度的过错行为可以采用出具记大过、责令改正等书面整改意见;对虽不严重但屡教不改的员工或属于严重过错的员工,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至于何为“严重”,法律不宜也不可能作全面规定。酒店可以根据其行业特点及自身经营情况进行详细规定。该酒店完全可以将员工私带剩菜行为定性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仲裁或法院部门应当尊重酒店这样风险自担的经营实体的管理权。如在很多跨国公司,企业将诚信作为企业的重要文化,视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般发现员工有诚信问题,虽未对公司造成当下的实际物质损失,公司也会将此行为定性为严重违纪,并依据《员工手册》中相应制度予以解除。有了完善的规章制度,不意味着一定能将用工风险降至最低。就本案而言,或许对私带剩菜行为酒店有相关处罚制度,但选择了“盗窃酒店财物”这条。因此,本文同样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完善的情况下,还要正确选择规章,这样才能避免用工风险出现。
也许该新闻事件给我们带来的启发远不止如此,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是从劳动法的实践角度阐发一些粗浅的看法,希望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遵守职业道德,用人单位能人性化处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亦希望我们对新闻事件进行表达观点的时候,尽量做到在调查的基础上发表理性观点,做到客观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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