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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总结陈词(更需要德治)

时间:2019-05-29 13:55:59 网站:公文素材库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更需要德治)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尊敬的各位评委、观众及对方辩友:大家上午好!

我方观点,中国更需要德治。

经过双方激烈的辩论,让我们冷静下来,作为正方四辩,通过我的总结来进一步

说明我方的观点。陈述阶段,我方一辩便引据经典“大学之道,在于明德,在于亲民,在于至善”,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已经看到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由此可见,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德治的国家,自古以来以德教化使百姓安居乐业,在远古时期,在还没有法律条款的时候,依靠道德的力量,人民一样可以生生不息。

接着通过我方二辩三辩的进一步论述,指出德治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是以道德为基础的,法律规范普遍来源于基本的道德规范,没有对道德理念的追求,法律只能成为统治阶级专制与奴役劳苦大众的工具,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宜之法,也许可以成为法律,但永远无法纳入法治的范畴,具体到中国,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只有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道德水准和价值取向上升为国家法律,才能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支持,这样法律才具备了顺利运行的前提条件,因此比起法治,德治更具有基础性和前提行,从深层次的起源看,法治也只是德治的一部分,只不过将德治更具体化和明文化而已,由此可见,中国更需要的是德治。

法律只是事后处罚,明显滞后,预防不足,而道德则重于事先预防。比如前两年闹的沸沸扬扬的三鹿毒奶粉事件,法律只能在成千上万的婴幼儿受害以后才发现;但如果人们的道德素质高,就根本不会发生如此严重的伤天害理之事。因为“三鹿事件”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思考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胡锦涛总书记对此指出:这些重大安全事故反映出,这些企业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温家宝总理在北京了解患病儿童救治情况时表示:这起事件反映出一些企业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没良心’”。总书记和总理从不同角度告诫我们:企业存在严重的道德缺失问题,市场经济不仅需要法治,更需要德治。

我们偏重强调经济建设、法制建设而忽略道德建设,或者是没有找到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所以在法律日益健全的同时,社会道德却失范。在为追逐利益而忘记社会责任、甚至丢掉最起码的道德底线而毫不愧疚。中国针对煤炭业的相关法律和处罚手段不可谓不完善,但中国的煤矿瓦斯爆炸大大小小事故每年有数百起,一位记者采访一位在山西和贵州开的煤矿居然能够30余年不发生任何事故的单位时问他,是否因严格执行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才没有发生任何事故。他的回答“语出惊人”。他说,自己从来不知道有什么法律法规,只知道做三件事:一是善待工人,把工人当着自己的兄弟,不但要按时足额发工资,而且不惜巨资为矿工建住宅,接家属等;二是不惜巨资配备最先进的井下监控设备,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听他一席话,使我们明白:他之所以能够真正做到安全生产,是因为他没有像其他的矿主那样见利忘义,是道德的自我控制发挥了作用。

我国几千年来,一直沿用德治理念了治理社会的几千年的统治,有过纷争,被侵略,但至今没有被彻底地被外来的思想理念所替代,法治理念源自西方,在西方强大的声势下,逐渐在世界上拥有了话语权。当然,法治为西方征服世界,征服弱小民族,掠夺世界财富,起到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因为法治是排除人情世故。但是,从道德的初衷出发,自己的发展和强大,并不一定要建立在西方式的对别人被掠夺上.我国几千的文明历程,足以证明了这一点。以德治国,必将极大地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增强人民群众的道德水平,能够更好地培育他们自强、自尊、自重、自信的精神,从而提高他们尊重他人和发扬民主的觉悟。古人说“富润屋,德润身”,道德水平的提高,能够使我们的人民在精神上得到升华。一个民族,只有具有高尚的道德,才能实现自己的复兴。“以德治国”,加强道德建设,必将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个重要精神支撑。

扩展阅读:中国社会更需要德治

“以德治国”,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发展时期提出的重要治国方略,是在深刻总结国内外治国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论断。认真领会这一治国方略的深刻内涵,对于我们更加自觉地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别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国体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的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得不够,甚至忽视了德治的作用,结果法治也没能收到预期的效果。鉴于此,江泽民同志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根本指针。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

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大变动的时期,旧有的各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有着更为迫切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十分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为,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尽管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和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所谓“劝导力”,就是指通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育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必定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至招致事业的挫折和失败。社会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却是不可忽视的。强大的社会舆论,能够对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发生重要影响。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和气质,改变社会的风气,形成某种道德的氛围。这种社会舆论,一旦同内心信念相结合,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之,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作用。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人们就能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

正确对待中国古代的“德治”思想

在中国历史上,法治和德治,一直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根本手段,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对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德治”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已经看到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已经看到人们的道德面貌、道德思想和道德素质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如果不重视道德教育,一味地依靠刑罚的强制手段,靠强力来制服那些违反法律的人,人们就不可能产生“羞耻之心”,也不知道违反法律是“可耻的”。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在内心中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而只是力求逃避法律的惩罚,甚至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一犯再犯,从而陷入邪恶的深渊。从汉代开始,由于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中占有“独尊”的地位,因而“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的治国理念中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常常被人们认为是一种“人治”思想,是同法治思想根本对立的。人们的这种认识,并不完全符合儒家“德治”思想的本来面目,因而是不正确的。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是有其鲜明的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的。它为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服务,过分夸大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以至于在强调“德治”的过程中也确实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人治”。中国古代的法家就曾经有针对性地指出过这一点。然而,法家又因此而走向了另一种片面性,表现为不加分析地反对儒家的“德治”思想,否认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既汲取它的合理的、正确的方面,又抛弃其不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错误的内容。

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中,“德治”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要求国家的所有官吏及一切行政人员,不论是通过何种方式遴选和任命的,都必须是一个“有道德”的人。所谓“有道德”,就是注意“修身”,即随时随地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在家庭中,要孝敬父母;在孝敬父母的同时,还要“推己及人”,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一个“有道德”的人,不仅应当帮助他人和关心社会,最重要的是忠于国家及其根本利益。

第二,要求统治者对“道德”必须身体力行,即以自己的榜样和模范行动,来影响广大的老百姓。所谓“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以及“苟正其身,于从政乎何有?”就是这个意思。

第三,十分重视道德感、羞耻心在人的行为中的作用。正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认为人们只有有了“羞耻之心”,才能从内心中构筑起抵御一切诱惑的坚固防线。

第四,强调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必须充分运用道德激励的方法,通过道德教育,使道德在改善社会风气、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特别重要的作用。孔子说的“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就是强调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感化和激励作用,强调道德教育、道德感化的重要意义。

确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既“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江泽民同志强调的这两个“坚持不懈地加强”,是我们确立治国方略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突出特点。

在我国的治国方略中,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正确处理和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矛盾,强调“法治”是极其必要的。因为,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措施,我们就不能给那些违法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惩罚,就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但是,我们决不能也不应当因此而忽视甚至否定“德治”的重要作用,而要确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

我们所说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是在继承和弘扬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优良成分、抛弃其糟粕的基础上,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强调选拔干

部必须德才兼备的重要性,以及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应当以身作则、注意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德治”。这里的“德治”,是在肯定“法治”的重要意义基础上的“德治”,是把“德治”和“法治”看作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德治”。这也是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和中国古代儒家“德治”观的重要区别之一。更重要的是,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是以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为其基本内容的,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服务的,这就同中国古代儒家所谓的“德治”从根本上区别开来。

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强调“以德治国”,但决不是也决不能过分地夸大道德的社会作用,把道德说成是“万能”的,而只是要给予道德在国家的社会生活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以应有的地位,使它与“法治”并行不悖,并驾齐驱,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那么,如何才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呢?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全面、充分、深入地认识和领会江泽民同志所提出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避免认识上的任何片面性。“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之间的紧密结合,应当成为我们治国的一个基本方略。由于法律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的人,而道德则是重在教育那些尚未违法犯罪的人,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使他们不去犯罪,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才能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得到有力的保证,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二,在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实践中,应当自觉地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联系起来。立法要注意法律的道义基础,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的规范中;同时,道德建设特别是道德教育则要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提出来,使法治和德治能够相互渗透、相辅相成,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对那些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出现的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和现象,比如“见死不救”、“虐待父母”、“破坏家庭”等,就可以在立法时予以适当注意。这对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改善社会风气,进一步推动法制建设,都是非常有益的。

第三,在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还要努力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已经成为现实生活向我们提出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关系到我国能否保持社会的稳定、能否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至于能否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道德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特别是如何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怎样对待公平和效率问题,等等。我们应当按照“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指导思想,动员各个方面的力量,为早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而努力。

《人民日报》(201*年02月22日第九版)

简介: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儒家学说是由春秋时期鲁国人孔子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的学说简称儒学,是中国影响最大的流派,也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儒家学派对中国,东亚乃至全世界都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儒家的德治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儒家的德治对于维持封建社会的稳定起到一定作用,就是在现代社会倡导的法治,也需要建立在德治基础上,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先行才能实现。

简介:丁金山先生在《天道演化哲学》中认为:在社会管理方面,通过理论教育,使具体人懂得集体效益更大化的道理、义理、法理,从而使具体人在遵照集体效益更大化的社会规律办事,从而达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的就是德治。德治是人类社会用道德控制和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手段。形式:主要通过榜样示范、道德礼仪、教化活动、制定乡规民约和宗族家法、舆论褒贬等形式实现。德治的含义: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含义如下:第一、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第二、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德治的发展:周人提出“明德慎刑”、“为政以德”,后经两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儒家化运动,礼法合流,《唐律》最红确定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治方略,并为以后历代所尊崇。“大学之道,在于明明德,在于亲民,在止于至善。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德治的国家,以德教化使百姓自古以来就安居乐业,在远古时期,在没有成文典法之前,依靠德治的力量,人民一样可以生生不息,所以,我方认为,德治先于法治,德治重于法治”,(一)法治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先行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没有对道德理念的追求,法律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的工具。法治的关键在于善法或良法的存在。法的正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也许可以称为法制,却永远无法纳入法治的范畴,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不同的经济社会群体有着不同的法律愿望,立法主体的道德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把什么样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决定法律的品质。从我国来说,立法主体只有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才能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支持,这样,法律才具备了顺利运行的前提条件。因此,比起法治,德治更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二)法治的运行需要道德支撑道德控制是法治的内在动力。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法律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来执行。法律的确立和实施,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过程,法治是靠人来实现的。见物不见人,法治也就无从谈起。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没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有了好的法律也不易执行,再严密的法律也有空子可钻。不可能设想法律和制度一旦建立,社会秩序就井然有序,失范现象就不攻自破或荡然无存。现实要求我们必须从思想道德上保证切实遵纪守法,同一切违法乱纪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要看到,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社会成员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低下,那么不论有多么苛刻严厉的法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秩序和管理问题,不能长治久安。法治是对全国人民最起码的要求,德治则是高层次的要求。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三)法治的完善离不开道德制约法律在实践中是动态的开放的体系,需要在面对新情况、总结新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延续、提升和发展。道德的自觉约束与法律的强行约束是互相制约的,也可以互相转化,某些道德规范需要适时提升为法律规范。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厉行法治,必须辅以德治。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可能束手无策,道德却可以有所作为,人们可以依据道德来评判、谴责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道德不仅可以弥补法律条文的某些空隙或薄弱环节,而且可以深入人的灵魂。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真正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实行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

法治与德治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不可偏废的两种途径,德治是基础,法治是保障。法治离不开德治,它需要道德基础;德治离不开法治,它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可见,纯粹的法治是不可行的,而纯粹的德治又是不可靠的。没有德治对人类良知的呼唤,法治是不可实现、不可维持的空想;而没有法治及其所设定的外部制约,道德自律必然是一句空话。因此,一个理性的社会秩序必然是德治与法治的理性统一。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

“三鹿”毒奶粉,不仅害了婴幼儿,也害了整个中国奶业,更害了整个“中国制造”。在愤怒之余,笔者却产生出另外一种奇怪想法“感谢三鹿”。因为“三鹿”再次提醒我们思考法治与德治的关系。9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发表讲话指出:这些重大安全事故反映出,一些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

责任意识,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9月21日,温家宝总理在北京了解患病儿童救治情况时表示:“这起事件暴露出政府监管不力,也反映出一些企业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没良心’”。总书记和总理从不同角度告诫我们:一些干部和企业存在严重的道德缺失问题,市场经济不仅需要法治,更需要德治。

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同时也是道德经济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大家公认的一句话,但是却很少有人注意到:市场经济更应该是道德经济。市场经济其实就是通过利益驱动,而鼓励人们创造财富,从而推动社会快速进步的经济。但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仅仅依靠法律约束,而缺乏道德约束,就很容易陷入见利忘义、损人利己、尔虞我诈的道德沦陷之中,最终仅靠法律“一条腿走路”也将无能为力。

第一,法律只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规范,道德则是一种内在的、偏重于自律性的规范;而道德的这种内在的自律功能,要比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效果更佳。上次有关“大头娃娃”的奶粉事件刚落下帷幕,又发生更严重的“结石娃娃”,足以说明奶业经营者并不会因法律制裁而心悦诚服。

第二,法律只是事后处罚,明显滞后,预防不足,而道德则重于事先预防。比如这次奶粉事件,法律只能在成千上万的婴幼儿受害以后才发现;但如果人们的道德素质高,就根本不会发生如此严重的伤天害理之事。

第三,法律调整的范围非常有限,不可能对所有行为都做出规范。而道德则具有无限调整范围的优势,可以说,所有行为都受道德的规范与约束。这次出了“结石娃娃”事件,而有毒有害的食品又岂止奶粉?连有些菜民都是将打药的菜卖给城里人,而自己只吃不打药的这些行为法律都没办法,但却都属于道德规范的调整范围。

正因为如此,法治与德治历来都是同时并用的两大社会控制手段,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而且也不能相互替代。在当前充满利益诱惑和利益驱动下,法制建设如果得不到作为广大民众内心信念的道德支持,就很难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道德调控手段的严重缺失

当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实践使人们对“利”的追求合法化时,传统的与“利”相对立的“义”便失去了原来的控制力。不少人甚至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可以不择手段地“损人利己”了。各种践踏道德的假冒伪劣行为,都可以在“市场经济”的幌子下变成心安理得之举。

加之,我们偏重强调经济建设、法制建设而忽略道德建设,或者是没有找到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所以在法律日益健全的同时,社会道德却失范。在为追逐利益而忘记社会责任、甚至丢掉最起码的道德底线而毫不愧疚的心理状态下,法律的“杀一”就真的能够“儆百”吗?

相反,有些经营者自身道德素质比较高,能够自我道德约束的,就能够在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不仅企业凝聚力强,而且决不会“伤天害理”。比如煤矿安全事故问题,虽然政府设置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但安全事故却仍触目惊心。

而笔者的一位同学在山西和贵州开的煤矿居然能够30余年不发生任何事故,一直被当地评为模范煤矿。当我问他,是否因严格执行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才没有发生任何事故。他的回答“语出惊人”。

他说,自己从来不知道有什么法律法规,只知道做三件事:一是善待工人,把工人当着自己的兄弟,不但要按时足额发工资,而且不惜巨资为矿工建住宅,接家属、逢年过节送大米白面和肉食等等;二是严格责任分工,责任到人,干不好的“立即走人”;三是不惜巨资配备最先进的井下监控设备,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听他一席话,我明白:他之所以能够真正做到安全生产,是因为他没有像其他的矿主那样见利忘义,是道德的自我控制发挥了作用。

如何重建我们的道德规范体系

目前,面对道德规范手段严重缺失、进而严重影响到我们的法制建设的局面,重建道德规范体系已是刻不容缓。

首先,我们要选准重建道德控制体系的方向。目前当务之急,就是在继续健全市场经济法制的同时,尽快重建新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道德控制体系,法治与德治并行不悖,确保既发展又稳定。

其次,要选好重建道德控制体系的内容。中共中央201*年10月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适时提出“八荣八耻”等基本道德规范,非常必要。还应重建一个不排斥物质利益追求的实事求是、义利并重的道德观念。一个社会只有崇尚正当功利,只有让每个人都去追求正当合法的利益,才能迅速增加社会物质财富,整个社会才能得到最快发展。

第三,要选对重建道德规范体系的载体。这种载体,也就是通过什么途径来倡导我们新时期的道德规范,使其真正深入人心,至关重要。既不要神也不要神化的人,而只是实事求是地宣传社会公德和执政者的道德理念,以理服人。我们需要的是真实的、没有任何欺骗性的客观载体。尽管道德重建是一个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不至于继续恶化,再次出现“大头娃娃”、“三鹿”等这些“丧尽天良”的行为。

道德的载体不仅需要客观真实,更需要有足够的威慑力和吸引力。对于公众道德重建,除继续采取惠民政策和加强新时期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相配合外,还可以主动引导、宣传和提倡一些经过历史证明是有利于社会进步和稳定的宗教信仰(如佛教、基督教、道教和传统儒教等),将那些暂时“信仰缺失”的普通公众引导到规范的宗教信仰这边来,这样既能够尽快解决他们信仰缺失问题,又能够避免他们相信邪教而误入歧途。

强调“中国”。从中国人的特性出发,就可以避免对方举的国外的例子。强调“当下”。可以反驳对方举的古时的例子

国现在提倡“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作为国家国策之一,法律只是一个依据,最终还要以德服人,以德治国。法律外在于形,道德才内在于心。中国法律不够健全,但是道德深入人心,中华传统美德深入所有中国人心中,所以中国社会更需要德治

其实,法律也可以说是一种最低的道德底线。

就我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们可以通过道德来弥补法律的漏洞。

法律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道德所包含的范围就广多了,法律不允许的道德一定不允许,但是道德不允许的法律不一定不允许。

中国社会现在所追求的是小康社会,小康社会就是一个人人各司其职,各得其所的和谐社会,那么这个社会一定是一个有完善的法制的法制社会,但是更应该是一个人人都有较高的道德素质的道德社会

题目是中国更需要什么治显然是一个治理中国的问题而不仅仅是治理犯罪的问题国家也就是天下

古来一直争论以什么治天下

当然今天谈这个问题就要结合今天的实际

在这个现实社会下,更需要以德治天下还是以法治天下

德治可以预防冲突;促进法制成本最小化;道德谴责具有普适性。

所谓德治就是道德政治,是把道德运用于政治领域的一种学说,是以道德作为规范君主行为、治理国家社稷、管理庶民百姓的一种学说,是以道德教化作为一种主要的治国手段,运用道德的内在约束力以达到社会稳定之目的的一种学说。众所周知,道德是特定历史时期人们普遍认同的由一系列道德原则、范畴和规范构成的具有相对稳定的内心信念及行为方式。道德以内在的潜移默化式的方式影响和制约着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思想行为,并赋予人的思想行为以善恶是非的价值依据。

来自西方的一份“德治”呼吁书

赫尔穆特?施密特近著《全球化与道德重建》述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陆象淦

“堕落的幽灵在德国游荡:投机,哄抬股市,骗税,以自私的方式发财致富,腐败,政界、企业、学校和大学漏洞百出,电视全面获胜并导致思想肤浅化和暴力,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多”这是德国前总理、社会民主党领袖、欧洲著名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赫尔穆特?施密特在其近著《在寻找建立公共道德的道路上》开头所描绘的一幅21世纪前夕德国乃至整个西方社会画面。应该说,施密特的描述既非文学夸张,也非危言耸听。事实上,不少西方有识之士都在不无忧虑地大声疾呼,欧美社会在物质文明突飞猛进的同时,道德基本价值却日趋失落和沦丧。特别是在公共生活领域里,肆无忌惮的利己主义正以前所未有之势蔓延。私欲膨胀,贪婪成性,腐败和不道德的丑恶行为屡见不鲜。

施密特认为,当代西方社会的发展表明,许多社会矛盾乃至危机不只是经济问题,而且同道德和文化价值领域密切相关。传统和意识形态对当代社会的影响日趋削弱,曾经为人们所深信不疑的一些基本价值正在丧失。究其原因,一方面是60年代两方学生造反运动和“反权威运动”的消极影响至今犹在。另一方面,自由资本主义意识形态随着“美国经济奇迹”的出现而尘嚣其上,随着向“福利社会”开刀,人们日益担心社会处境恶化。同时,电视和其他大众媒体几乎控制了青年的思想和行为,产生了许多不利的作用。然而,道德基本价值对任何一个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都是不可或缺的。当前人们道德价值观的根本症结在于自由与责任、权利和义务、欲望和理性的失衡。人们往往只片面强调个人的无限自由,而忘记了对社会的责任;只要求个人的权利,而不履行作为公民的义务;只追求实现个人欲望或所谓的自我价值,而丧失了最起码的理智和理性。即使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样的格言也往往被置之脑后。施密特在书中言词恳切地一再着重指出,道德基本价值的意义是法律规定所不能取代的。缺少了道德基本价值,缺少权利与义务并重的原则,任何社会都无法长期维持下去,不论其自我标榜多么开放和多么民主。

施密特指出,道德基本价值是自律性的准则和规范,既不能靠法律来规定,也不能为法律所替代。公共道德立足于榜样、教育、权威和领导,以及人所创立的价值、原则和公理,有些价值、原则和公理是经过许多个世纪传承至今的,现代社会的分化使各个社会阶层蜕变为排他性的利益群体。这些利益群体在采取行动时往往更加重视自身的利益。但是,公共道德和公共利益应当是人人关心的基本原则。所有公民对整体负有责任。毫无约束的自由会导致野蛮和犯罪。没有美德。我们将无法和平共处。在施密特看来,许多在实践中身体力行的、通过榜样展示出来的美德理智、正义、勇敢、节制、团结、宽容、义务意识等等,乃是“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的行为传统得以重新发扬光大的最佳土壤”。即使是日常生活中的许多规矩,诸如体谅、整洁、礼貌、守时、自律等等,看似无关紧要,实则是十分有用的公民道德。缺少了这些,日常生活就会走向失范。

施密特特别强调榜样和表率在确立公共道德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美德不是与生俱来的。人作为群居生物,作为在共同体中生活的生物,其所需的几乎所有能力都要靠教育得来。就传授美德而言,实践比任何理论课程更加有效。经验、价值和美德通过体验、榜样、表率和亲身经历得到传承。全部青少年工作都服务于这种传承。成年人在许多场合不仅扮演着师长的角色,而目扮演着榜样的角色。在公共舞台上,同样也需要榜样,无论是政治家、企业家、抑或教授、新闻和媒体人士、医生、法律界人士等所谓“职能精英”,只有以实际行动证明他们坚持原则并富有牺牲精神,人们才会认同他们的榜样作用。不良的榜样只能导致社会道德的堕落。

施密特在书中特别关注的另一个话题,乃是如何达成一种世界公认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基本准则,来面对和解决21世纪的一系列全球性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21世纪不仅向世界提出了迄今未知的问题和新的任务,而且也使原有的问题和任务变得更加紧迫。按照施密特的看法,今天和未来世界面临着至少11个大问题。

如何遏制人口爆炸继续延续的势头?由谁来采取行动?应采取哪些手段?

如何防止世界人口增长和工业化程度提高给自然环境所造成的破坏?

我们是否需要一种世界范围内协调一致的能源政策?

是否必要时可以通过联合国的军事干预来阻止、结束战争和内战?如果联合国的行动因否决权的原因受阻,地区性的安全组织(譬如北约)是否可以或应当进行干预?

如何阻止武器和战争工具的交易?

如何制止核武器的进一步扩散?如何让拥有核武器的国家最终裁减其依然极其庞大的军火库?如何制止大规模的移民和难民潮?哪些措施是容许使用的?

令世界能够并允许使用哪些手段,来防止新型的、借助全球性技术进行的跨国犯罪?如何对付国际性的恐怖主义?

由于经济和技术的全球化给不同国家带来的机遇和风险不一样,哪些防范风险的措施是必要的?哪些是应当禁止的?

鉴于上述大量问题,欧盟的任务是什么?欧盟各成员国的任务是什么?我们能够保持自己的民族特性吗?

我们必然会遇到“文明的冲突”吗?怎样才能防止世界观、宗教或文化方面的冲突扩大,乃至引发战争?

施密特着重指出,全球化既是一种政治和经济的挑战,又是一种文化挑战。由于当代参与世界经济的国家日益增多,各种形式的交往和相互影响日益密切,全球竞争的局面已成事实。所以,无论上述这些问题是怎样形成的,都必须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加以解决。解决所有这些问题和完成这些任务,都需要那种体现高度前瞻性的理性,需要广泛的国际合作,因而也需要有关各方具备妥协的意愿。新的世纪已经井始,但现在还不能说已经出现了一种新的“世界秩序”。因此重要的是建立一种以世界公认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基本准则为基础的新秩序。

施密特不同意亨廷顿所说的不同宗教和文化必然走向冲突的“文明冲突论”,强调各种文明之间的彼此宽容和融合的必要性。世界各大文明和各大宗教都包含着很多一致性的道德内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己所欲,而施于人”的“黄金规则”。为维护21世纪的和平,将来的主要任务是让人们认识到这些共同的财富,特别是在人权问题上,施密特批判了西方的那种自以为是的态度,着重指出西方的人权观念源于欧洲启蒙运动、美国独立运动和法国大革命,同各种文明的悠久历史相比,人权的历史要短得多。其他国家抵制西方在“人权”借口下的责难,坚持自己的价值理念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至于美国对中国和其他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横蛮指责,施密特一针见血地指出:实质上“不在于人权,而在于维护美国的世界霸权地位”,“正是美国的政治利益决定着该指责谁和不该指责谁”。

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应该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一重要思想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把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升到了治国基本方略的新高度,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进一步强化了对德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施密特是一位西方政治家,他的许多分析和论断无疑更多第是从西方尤其是西欧国家立场出发的,着眼于如何使西欧国家适应全球化时代的要求,以赢得竞争优势。但他所提出的问题和对策对我国的德治建设应该说是有警策和启发意义的。市场经济要求公平和效益,需要尊重个人自由和个人利益,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历史经验证明市场机制本身也有相当的盲目性和破坏性,如恶性竞争导致的资源浪费、秩序混乱,过分追求个人利益导致的唯利是图、尔虞我诈、坑蒙拐骗等等。对于这些负面因素,一方面必须依靠法律来规范、引导和遏制,另一方面必须通过道德教育及自律,来消除见利忘义、理想信念动摇、道德沦丧等不良倾向。落实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必须增强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不能错误地将发展经济同道德建设割裂乃至对立起来。道德建设的加强将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增强全民的疑聚力,从而加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关于这一点,看一看施密特如何把道德重建同增强德国和欧洲在经济全球化中的竞争力联系起来,并反复强调思想道德力量的作用,也许不无裨益。更何况我国社全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目的是要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走向共同富裕。

赫尔穆特?施密特1918年生于德国汉堡。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参加德国社会民主党,1958年进入德国社会民主党执委会,1968一1984年任该党副主席。1969年参加勃兰特政府,历任国防部长、财政和经济部长等职,1974年勃兰特辞职后,施密特接任联邦总理,任期内在实施反对恐怖主义、稳定国内经济,建立欧洲经济联盟和谋求国际和解等政策上颇见成效,赢得国民信任,于1976和1980年两次连任。1982年因拒绝削减社会福利费用失去联合执政的自由民主党支持而辞职,此后一直从事国际政治和经济问题研究,现为德国《时代》周报主编之一。施密特历来主张发展德中关系和对中国友好,曾多次访华。2O00年在其应邀参加于北京举行的一次国际经济会议时,受到江泽民主席等中央领导接见。在华期间,施密特曾介绍了其近著《在寻找建立公共道德的道路上》,并阐述关于重建道德的观点,受到重视。有关方面曾指示组织此书的译介和参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捷足先登,将该书列入“全球化译丛”的一种,于今年初公开出版发行。施密特的原著初版发表于1998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本译自德文原版。考虑到该书有很大篇幅谈到了全球化背景下的各种文化价值的关系问题,故征得原出版者同意,增加了施密特的另一本篇幅较小的近著《全球化政治、经济和文化挑战》,合二为一,并更名为《全球化与道德重建》。该书的下篇《寻求公共道德》即是上述《在寻求建立公共道德的道路上》的另一种译名。

人民网201*年3月29日

我国几千年来,一直沿用德治理念了治理社会的,这个德治,就是以儒家的思想体系为参照.

具体地分为两大层面,皇权用德治,统治州县以上的朝廷官员,州县以下的老百姓,则由家长\\族长来统治.

几千年的统治,有过纷争,被侵略,但至今没有被彻底地被外来的思想理念所替代.当然,这个体系有其不合理的因素.在这个世界上,能至今不倒,足见其生命力和合理性.

法治理念源自西方,在西方强大的声势下,逐渐在世界上拥有了绝对的话语权.当然,法治为西方征服世界,征服弱小民族,掠夺世界财富,起到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因为,法治是排除人情世故,排除德治的.但是,从道德的初衷出发,自己的发展和强大,并不一定要建立在西方式的对别人被掠夺上.我国几千的文明历程,足以证明了这一点.

另外,德治并不否定法治.在德治的框架下,我们对西方的法治,还是可以借鉴的.

以德治国依法治国的基础与补充

新年伊始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明确提出:"我们在建设有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思想,

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

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党中央第一次

把以德治国放到与依法治国同一高度的战略位置来认识,既反映了党中央进行社会主义道

德建设的决心和勇气,同时也是对邓小平"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思想的继承与发展;既是

对古今中外德治与法治之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是深入分析我国当前国情与具体情

况后的重要理论创新.一

德治与法治之争久已有之,古今中外,历史皆然.在西方尽管法治与德治并没有被作为治

国方略的准确的概念被提出,然而德治与法治的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却是有着许多表现

的.柏拉图关于哲学王的统治的思想模式不能不说是对德治思想的一种含蓄的表示,希望通

过具有超人德行的哲学王的统治来实现社会的稳定,而亚里士多德则在提出纪律准则的重要

作用的同时,强调其所体现的根本的正义性的价值观和道德要求,这些思想在后来的卢梭,孟

德斯鸠那里都有比较集中的体现.

在中国,德治与法治之争则是以法家和儒家的"法礼之争"为代表的.在古代中国,围绕着

法治还是德治,儒家和法家进行了数百年的争论.儒家倡导"为政以德","德主刑辅","隆礼重

法"的思想,如《礼记经解》中孔子提出"安上治民,莫善于礼",认为治理国家,管理人民最好

的办法是用道德礼教,而法家也不甘示弱,韩非子提出"为政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

"《韩非子选注》(,又有后继者管子在《管子论法》中提出"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论战之初,

儒家与法家各持一端,互不相让,随着儒家学说的逐渐兴起,取代其他的诸子百家,儒家开始采诸子百家之众长,一方面坚持道德礼教对治理国家,管理人民的重要意义,即所谓"为政以

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同时开始意识到政刑与法律同样具有治理国家,管理人民

的功能,如孔子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有格""《论!

语为政》",只是在孔子那里,治理国家采用德治比单纯用刑罚的方式要更胜一筹.不过孔子也

明确指出基于德治基础上的法治具有更高的价值,他提出"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

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这里孔子既强调了道德礼教的作用,同时也肯定了法律的作

用,而且肯定了以德治为基础的法治的作用,这是值得注意的.荀子继孔,孟之后继承和发展

了孔子的仁政思想,并且发展了"礼法并用"的思想,如他在《劝学》一篇中指出:"礼者,法之大

分,类之纲纪也."#《荀子简注》"就是说,道德礼教是法治的根本,是其他社会规范律例的总纲.

他又在《君道》一篇中指出:"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尽管这里荀子把法治的根本

归结为特定的统治者的作用,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同时他也肯定了法在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在

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德治的思想开始在我国各朝各代中占统治地位,道德一定

程度上凌驾于法律之上,并且有时甚至取代了法律的作用,忠道,孝道,三纲五常等道德准则

都堂而皇之地被载入了各朝各代的法律中.

纵观古今中外的历史不难发现中西方对于法治与德治的认识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既有

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积极的一面体现在,无论是通过论战也好,争辩也好,都明

确了法治与德治的重要地位,二者都是治理国家的手段,并且都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尤其值得

注意的是对道德相对于法律的基础性地位的认识,是为中西方的政治思想家所认同的,无论是

荀子的"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以及亚里士多德对于法律必须体现公平,正义的道德原

则的观点都是对道德的基础性作用的认识.然而中西方对于法治与德治的认识也有其局限性

的一面,首先,无论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思想家也好,西方古代思想家也好,都不能客观地认识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或各持一端,或各有偏废;其次,对于法治,德治亦或礼治的认识往往是借以"法治","德治"或"礼治"的外衣而反映的却是"人治"的本质,如荀子提出的"故法不能独行,

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以;无君子,则法虽俱,失

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法"#《荀子简注》".而柏拉图所设想的哲学王的"德治"也是反映

"人治"的实质的.中国尤为如此,中国数千年的封建统治的历史,事实上就是"人治"的历史.最

后,道德与法律二者的界限始终是不甚分明的,道德可以不合理的法制化,统治阶级通过人为

地混淆二者的关系加强了对人民的思想控制,并使其以法律的外衣合法化与公开化.

历史的回顾为我们重新定位以德治国相对于依法治国的地位与作用提供了重要参据.二

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础.在我国现阶段,尤其是在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被写入宪法以后,如何理解以德治国是依法治

国的基础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从道德与法律的产生及根源来看,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基础.道德与法律同属于

上层建筑的范畴,然而道德的产生远远早于法律的产生,在人类社会最早的历史形态原

始社会中便有了道德的雏形,道德准则便以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正式的或者非正式的形式成

为约束人们的行为的标准和尺度,而法律的产生则是在国家出现之后,上升为统治阶级意志

的用来调整人们的特殊社会关系的那部分道德准则逐渐格式化并最终成为了法律.道德是对

在社会交往中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的反映,尤其是在交换出现之后,如何实现公平,

公正以及等价交换原则,如何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避免掠夺性行为和侵犯性行为的发生,

单单依靠道德的作用,凭借个人道德良心的自律显然是无济于事的.这部分最低层次的道德

准则自然地要求被强化,于是出现了以缔结契约为手段强化这种道德原则的方式,"禁止杀

人,强奸,抢劫以及人体伤害,调整两性关系,制止合意契约的缔结及履行过程中的欺诈与失!

信行为等,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佐证""#$.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的产生是以道

德的产生为前提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不仅是法律原则与精神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法律最

早的渊源之一.从法律的发展与演变过程来看,道德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跨越二者的界

限而上升成为法律的,"诚实信用"的道德原则在法国民法典中就有集中的体现,法国民法典

中规定:"债务人必须诚实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

第二,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认识基础.法律是对在社会关系中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

道德规范的反映,而这些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若不能为人们所认可,所接受,那么法律就成了不

法之法了,无法体现它的作用,因此必须通过道德教化,以德化民的方式使统治阶级所期望的

道德规范,道德要求为人们所接受.法治本身就包含着最基本的道德辨析和价值判断,这种道

德辨析和价值判断必须与社会所一致认可的道德相辅相成,不能使其相互抵触.而道德观,价

值观的形成并非是自然的历史过程,它既需要一定的社会文化的沉淀,也需要外界的灌输,方

可在人们的身上体现出来.因此法律要成为治国的方略,要为人们所广为接受,必须以道德先

行,必须以道德建设为法治在人们心中的普及扫清认识上的障碍.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

都自然地包含着何为正义,何为不正义,何者为善,何者为恶的价值评价,因此法治本质地要

求人们在思想观念上不仅要与法治深层次的道德要求保持一致,还要求通过人们思想意识的

强化巩固统治阶级法治赖以存在的道德基础,减少法治与个人道德认识的磨擦,所以从这个

意义上来讲,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认识基础.

第三,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环境基础.依法治国必须在良好的社会环境的前提下才

可以顺利进行,无法设想在一个社会混乱,道德沦丧的国家里,法治可以完善并且发挥作用.

培养全社会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德治通过道德的潜移默化的作用深

入人们的内心世界,在全社会培养起良好的道德风尚,进而在良好的道德风尚的熏陶和影响

下,人们的道德意识和自觉守法的观念都会得到加强,"从而使道德规范由外在约束逐渐转变

为广大公民的自我约束""%$.全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有赖于两方面的努力,一方面是立

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本身的道德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是公众道德水平的提高,两方面共同

努力,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依法治国才有更好的社会环境基础.总之,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是有着密切的联系,不可分割的,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制

度上,思想上,环境上的基础和条件,保障依法治国顺利地进行.三

以德治国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以德治国还从诸多方面弥补依法治国过程中的不足与

缺陷.首先,从作用的范围和内容来看,德治是法治的补充.德治与法治调整的范围不同,德治

所调整的范围要比法治所调整的范围大得多,法治调整的范围只涉及到人们在众多的社会关

系中违反了法律规范的要求的那部分社会关系,而道德所调整的对象则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

的方方面面,道德的触角可以深入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许多不能由法律来调节

的社会关系往往是可以由道德来调节的.而从德治与法治所调整的内容上看,二者也是存在

着一些细微的区别的,法治所调整的内容主要是人们的行为,尤其是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调

整与制裁,对于行为以外的如个人的思想,行为动机则并非在法律所必然调整的内容之列,只

是会在调整行为关系的过程中稍加考虑而已;而道德则不然,道德调整的内容既包括人们的

行为关系,如社会中出现的不符合社会公德和公众道德的行为,除此以外,道德还可以调整人

们的内心世界与思想活动,法治对于人们的思想精神领域的作用仅仅是一种宏观的约束或者

只是提供了一个总体的框架,实质上却不能以法律来定罪,只有当违法的思想外化为行为时

法治才可以发挥它的作用.道德则不然,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内心思想活动的调节作用表现!

在道德深入人们的内心,通过自我的道德评价来肯定或否定自身的思想和行为,应该说道德

在人们的思想外化为行为之前已经预先起作用了.

其次,从功能上看,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补充.德治是自律性的,法治是他律性的.无论

是自律或者他律在我们的当前的社会都是必要的.法治通过强制性的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

行为,这种外在的规范的约束使得人们的行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事.而道德则主要通过

社会舆论和教育的作用,使社会所积极倡导的道德风尚和精神文明内化为个人内心的道德意

识,其过程是自律性的.自律对于他律而言是必要的补充,因为法治的他律功能具有消极的一面,人为强制性的控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容易引起人们的抵触情绪,仅仅是从表面上加以控

制,显然是治标不治本的.因此法治在强调他律的同时,也要加强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通过

个人道德素质的提高,提升其法律意识从而自觉地遵守社会法律.

再次,从方式方法上,德治也是法治的补充.法治是强制性的,刚性的,而德治是非强制性

的,是柔性的,德治是法治的补充正是体现在方法运用上的刚柔相济.在对待不同的对象时要

求区别对待,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主次,先后之分.对于广大的人民群众而言,德治的非强制性,

柔性的手段应当是治理国家管理人民的主要手段,因为他们本身已经具备了基本的道德水

平,具有起码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因此法治的刚性的方法在这里是次要的.而对于违法犯

罪分子而言,则法治的强制性的作用应当是首要的,此时以法治为主,并不排除德治的功能,

要以德治为辅,对违法犯罪分子,打击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对这部分人的思想行为的改

造,使之重新进入社会之后不再成为社会的隐患,危害社会安全,这就需要德治的柔性的方法

渗透在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改造过程中,通过说服,劝导,灌输等方式唤醒其内心的道德良知,

改变他们已经被扭曲的人格.

最后,德治作为法治的补充还体现在法治对于社会关系的反映是消极的,被动的和滞后

的,而德治对于社会关系的反映则是积极的,主动的.法治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是对行

为关系的调整和规范,而法律规范只是当违法行为已经产生并已对社会造成危害之时才可能

起作用,显然是滞后于违法行为的.德治则不然,通过德治,提高人们的道德判断与道德认知

的能力,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向上的道德风尚,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前使健康的思想预先占领人

们的精神空间,可以积极地有效地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德治对于法治在这方面的缺陷

的弥补是显著的.

江泽民同志以德治国思想的提出并非是偶然的,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与补充,任

何只谈一方面而撇开另一方面的做法,历史证明都是不正确的,只有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

结合起来,通过德治克服单纯强调法治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才是真正的可取之道.德治是一种对应于法治的社会控制模式。简单地说是以德治国或者说道德的统治(ruleofmorality)。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含义如下:

第一、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

第二、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德治",是指以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动地心悦诚服,而不是靠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畏敬。

德治是孔孟儒学大力提倡的政治主张,后来儒家把这种德治思想进行了发挥与弘扬,对传统政治影响巨大。"以德为主,以刑为辅"便是历代王朝政教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

德治的优点则是:在早期可使法治的效果增加,中后期则可减少治国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让民众理性且快乐。

德治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

“以德治国”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邓小平理论与我国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实践相结合,不断进行理论探索和理论创新的结晶。“以德治国”同“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的。道德与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从他律性角度分析,要加强从政道德的监督机制建设;从自律性角度分析,要加强从政道德的养成机制建设。从政道德养成的重点是加强道德修养。

在201*年6月召开的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明确使用了“德治”概念。他指出,“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这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不断发展,随着理论探索和思考的不断深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形成并做出了“以德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

周人提出“明德慎刑”、“为政以德”,后经两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儒家化运动,礼法合流,《唐律》最红确定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治方略,并为以后历代所尊崇。

“大学之道,在于明明德,在于亲民,在止于至善。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德治的国家,以德教化使百姓自古以来就安居乐业,在远古时期,在没有成文典法之前,依靠德治的力量,人民一样可以生生不息,所以,我方认为,德治先于法治,德治重于法治”

(一)法治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先行

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没有对道德理念的追求,法律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的工具。法治的关键在于善法或良法的存在。法的正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也许可以称为法制,却永远无法纳入法治的范畴,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不同的经济社会群体有着不同的法律愿望,立法主体的道德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把什么样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决定法律的品质。从我国来说,立法主体只有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才能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支持,这样,法律才具备了顺利运行的前提条件。因此,比起法治,德治更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

(二)法治的运行需要道德支撑

道德控制是法治的内在动力。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法律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来执行。法律的确立和实施,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过程,法治是靠人来实现的。见物不见人,法治也就无从谈起。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没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有了好的法律也不易执行,再严密的法律也有空子可钻。不可能设想法律和制度一旦建立,社会秩序就井然有序,失范现象就不攻自破或荡然无存。现实要求我们必须从思想道德上保证切实遵纪守法,同一切违法乱纪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要看到,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社会成员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低下,那么不论有多么苛刻严厉的法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秩序和管理问题,不能长治久安。法治是对全国人民最起码的要求,德治则是高层次的要求。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

(三)法治的完善离不开道德制约

法律在实践中是动态的开放的体系,需要在面对新情况、总结新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延续、提升和发展。道德的自觉约束与法律的强行约束是互相制约的,也可以互相转化,某些道德规范需要适时提升为法律规范。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厉行法治,必须辅以德治。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可能束手无策,道德却可以有所作为,人们可以依据道德来评判、谴责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道德不仅可以弥补法律条文的某些空隙或薄弱环节,而且可以深入人的灵魂。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真正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实行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

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方略的完善和发展,是我们党第一次明确地、系统地阐述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正确认识和理解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在实践中坚持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只有在思想认识上完整理解、全面认识江泽民同志关于把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的思想,才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坚持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1、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搞好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靠法治才能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宏观调控。但必须看到,当前社会的经济成分、分配方式、就业方式和生活方式更加多样化,社会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分追求个人利益导致的唯利是图、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欺诈行为屡禁不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生。要规范市场秩序,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就要靠法治来规范、引导和遏制,但也要靠德治。要运用道德这一特殊调整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带来的各种消极因素和对人们思想上造成的不良影响;将各种利益矛盾调整到社会可控的范围之内,避免利益矛盾的激化和对抗,并逐渐缓和乃至最终化解那些影响社会稳定的利益矛盾。这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靠德治来提高人们的道德境界,规范和调节人们的经济行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过程中搞好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民主政治是政治文明,其显著标志是在制度上把法治和德治统一起来。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既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又要和德治相结合,需要相应的思想道德基础。法是要靠人来实行的,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状况同他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密切相关,决定着他们遵纪守法的水平和执行法律的程度。因此要大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养;大力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坚决破除重权轻法、以权压法的思想;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有关的法律,提高人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从而真正使法治和德治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更好地结合,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3、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过程中搞好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在以思想道德建设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过程中,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牢固树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的坚定信念;实现以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的显著提高;实现以积极健康、丰富多彩、服务人民为主要要求的文化生活质量的显著提高;实现以社会风气、公共秩序、生活环境为主要标志的城乡文明程度的显著提高;在全国范围形成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这些都离不开法治,法治为文化建设提供重要保障,思想道德建设又为法治提供重要条件。

二、积极探索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教育管理机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德治与法治结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教育管理机制。

1、探索道德教育与道德实践相结合的机制。在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并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在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百城万店无假货”、“希望工程”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始终贯穿思想道德教育内容,使广大干部群众在大量的道德实践活动中受到道德教育,逐步地在全社会形成讲道德、实践道德的良好风气。

2、探索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机制。要把思想道德教育的导向性体现在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之中。例如,对那些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三个方面出现的严重违反道德的现象,如“见死不救”、“虐待父母”、“破坏家庭”等,要在立法中有所体现。要把思想道德教育的导向性体现在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之中,把基本的道德要求贯穿于各行各业制定的工作制度、行业规范、乡规民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之中,使自律与他律、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有机结合起来。

3、探索道德教育与道德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各级行政部门、社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要逐步建立健全运行有效的道德约束机制、监督机制、奖惩机制。要把思想道德监督作为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思想道德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在道德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

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虽然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道德和法律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对社会关系都有调节作用。但两者的调节作用不同,道德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靠教育的力量、社会舆论和个人内心信念的力量,所以,道德要发挥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必须有人的自觉性这个重要条件;而法律则不同,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是以国家机器(警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靠法律制裁这种强制手段起作用的。法律发挥它在调节社会关系中的作用,必须有强有力的国家机器这个条件。法律和道德的不同作用,决定了两者不可相互替代,只有互相配合,相辅相成,才能相得益彰。由此可见,无论道德万能论还是法律万能论都是片面的。因为,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在它们单独起作用时,都会表现出它本身的局限性。法律的特点是强调强制和他律,道德的特点是强调自觉和自律。法律重在对人们犯罪后的惩罚,以发挥它的警示作用;而道德重在教育和规劝,提高人们的道德自觉,以避免犯罪。法律着重要求的是人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思想意识领域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道德所要求的不仅仅是人的外部行为,它还要求人们行为动机的高尚、善良。对人们行为的“内在”影响,是道德发挥作用的特殊机制。动机与行为、教育与法制,是道德和法律的不同功能,但又是相互补充,不可分割的。在现代社会的政治生活中,法治是必不可少的,在没有法治的社会中,其正常的生活秩序是不可想象的。但是,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因为在极其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对那些微观的生活领域,对那些特殊的人际矛盾,法律无法发挥作用。而且,法律作用的刚性特点,还必须有政治、道德、文化等意识形态因素做基础,否则,它的作用是不可能持久的。所以,如果是法律单独发挥作用,而没有一定的道德舆论相辅佐,那么就常常会由于失去社会的支持而不能达到真正的目的。同样,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如果是道德手段单独发挥作用也是不可能的。道德的约束是软约束,没有法律手段作后盾,道德的作用常常会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力量而显得软弱无力。对那些没有自觉性的人,对那些明知故犯的人,道德是无能为力的。如对一个黑社会的头目讲道德、讲良心,是不会有丝毫效果的。就是对那些个人道德水准高的人,也无法摆脱制度弊端的影响。因此,在治理国家中,道德和法律必须紧密结合,二者缺一不可。从历史上看,古代的中国社会主要宣传以德治国。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主体内容,大多包括在中国传统儒家的伦理思想体系之中。从先秦时期到清朝末年,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由孔子、孟子、荀子等儒学家奠定思想基础和理论框架,经过汉代学者初步进行系统的整理和论证,再经过宋明以来诸多思想家的理论思辨和逻辑分析,最终形成一个内容庞大、逻辑严谨的思想体系。中国古代德治思想要求国家统治者和社会管理者,进行自我修养,陶冶性情,先成为仁德贤明的君主或清正廉洁的官吏,然后,再用已修之身去管理国家、社会和人民,实现“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目的。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仁民爱物,孔子和孟子学说的主体即是以仁为本,以德治国,要求统治者以宽厚、仁爱之心来管理国家、教化人民,惟其如此,君主才能与天同德。中国古代德治思想还主张秉公执法、廉洁奉公、爱国图强、尊贤惜才、提倡廉政、反对腐败。但是,由于缺少法治做基础,道德便成为政府控制社会各阶层、平衡矛盾冲突的手段,道德被政治化了,它还要担负起本应由法律承担的职责。在这种情况下,道德是不堪重负的,因为道德教化无法改变政治权力的现实运作规则,于是便形成了政治人的双重人格,即他们嘴里高唱礼义廉耻,暗地里却做着一些伤天害理之事。因此在非法治的国度里,腐败是很普遍的,并且具有整体性特征。它表现为官僚集团一致对下的压榨,对庶民百姓无节制征收赋税,敲诈勒索、搜掠民财。综观古代中国,腐败还具有公开性、猖獗性和贿价不断上涨的特点。汉唐以后,随着中国官僚政治制度的逐步成熟,腐败现象随之迅速蔓延。唐代穆宗时,大臣韩弘以财物贿赂权贵,满朝文武除一人没有受贿外均接受贿赂。到了元代,“居官者习于贪,无异盗贼,其间颇能自守者,千百不一二焉”。到了清代,腐败更加公开,民间流传“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破获了一起清朝最大的贪污案:甘肃布政使王望侵吞赈灾银两案,1000多万两银子全部被蛀虫侵吞,甘肃省上至总督,下至州县衙役,全省官员“无不染指”,先后有56人被正法,46人被流放,甘肃省的官员几乎“为之一空”。

古人云:“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随风倒。由于中国有“官本位”传统,中国人自古便“以吏为师”。没有法律和制度的有效制约,政治的清明与否,完全依赖于做官者的品德、操守。清正廉明、道德高尚者能够领袖群伦,垂范社会,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相反,如果大部分官员放纵自己的私欲,道德败坏,便直接诱发、刺激了社会风气、公共道德的败坏。由此可见,以德治国只有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才能将国家治理好。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紧密结合,乃治国之道。“法治”如同做手术,“德治”如同预防疾病和锻炼身体,两者都很重要,缺一不可。现实社会生活中不乏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取得成功的范例,如独立以前的新加坡政府,官场腐败不堪,被称为20世纪世界瘟疫。自1959年以来,新加坡政府十分重视对公务员的道德教育,同时对公务员的道德自律的实现,采取了非常严格的制度化管理,很快,一个贪污舞弊成风的政府转变为一个国际上公认的廉洁政府。

总之,“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乃是科学的治国之道,加强道德建设是“以德治国”的重要举措。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在强调“法治”的同时,也要强调“德治”的重要性。加强道德建设,有利于“以德治国”的实施,是“以德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道德建设,能够促进广大人民群众道德水平的提高,改善社会道德风尚,使人们能够明辨是非、善恶、美丑,维护社会稳定,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思想根源。道德是通过说服教育、社会舆论发挥作用的。一种强大的社会舆论,能对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发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变化人的气质,转变社会的风气,形成良好的道德氛围。

在熟人社会中主要靠道德,在生人社会中主要靠法律。熟人社会指封建社会中农耕经济中,人口流动性小。现代社会,特别是全球化后,人口流动性大。

从基本的来说是需要法律的,但是要治根本的需要靠道德来维护的.只有人们自身的素质提高了才能促使社会的进步.

上午九时,待双方辩手入场,主席宣读完比赛规则后,决赛在紧张而又有序的氛围中正式开始。首先进入的便是开篇陈词阶段。在此阶段,作为正方的武大东湖分校代表队率先发言,就法制的明晰性、权威性、专业性三方面对正方观点进行了论述。而我方在稍后的立论陈词中,则从法制的本质目的是弘扬社会公德;社会安定主要靠道德来满足人们更高层次需求及法制的局限性与道德的全面深远方面,作出了同样精彩的论述。双方逻辑严密,难分高下。在接下来的驳辩、攻辩环节中,双方辩手更是展开了一场唇枪舌剑的较量。正方将其观点升华到了法律精神与法律意识上,而我方则进一步强调法律是为了弘扬社会公德,我们需要以德服众的观点。比赛高潮迭起,精彩纷呈。而在最为紧张激烈的自由辩论环节中,双方辩手各有攻守,展现出了不俗的实力。正方引出重庆打黑、黄河污染、及酒后驾车等新闻热点论证其观点,我方则表示对人的教化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双方毫不示弱,越战越勇,使紧张的气氛持续到最后一秒。在最后的总结陈词阶段,我方四辩就当今社会需要弘扬社会公德;安定不是结点,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预防犯罪也要以德为主进行了丝丝入扣的陈述。而正方四辩则通过武汉禁止酒后驾车的硕果累累来说明道德评判的只是善与恶,而司法靠的是理智,法制更具时效性。其冷静睿智的分析为此次辩论赛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我方观点为中国社会更需要德治(正方)。比赛伊始的开篇立论环节,双方一辩直入主题,我方从道德的影响力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发展力状况来谈德治的重要性;而反方主要论点为:利用法律的强制性,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可以更好的治理国家。攻辩环节中,我方辩手旁征博引、巧设问题,试图将对方引入设置的圈套内,取得了攻辩的小突破。我方就昨天发生的枪击案,对方以轰动一时的湖北大学生救人身亡的事件抛出了疑问,成为了他们驳击对手的强有力证据。而反方也不甘示弱,从国家的战略依法治国入手,提出相应的问题来刁难我方。接下来的自由辩论环节更是高潮迭起、精彩不断,现场喝彩声、惊叹声一直此起彼伏。双方同学都是妙语连珠,巧舌如簧,从影视作品中、社会现象中、法律条文中等多方面寻找论点来立足,同时也及时利用对方言辞中的漏洞来反驳他们。在总结陈词阶段,双方四辩都利用最后的机会,一针见血的指出对方在辩论过程中所犯的错误,同时对己方观点进行精辟、透彻的总结,使辩论更整体的得到了升华。在亲友团提问的环节中,在场的同学也丝毫不放过任何的机会,积极的参与其中,提出刁钻的问题,而选手们的回答也是迎来阵阵掌声,使得本次比赛更加生动精彩,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

激烈精彩的辩论赛给评审们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比赛最后,白磊老师做了精彩点评,对双方的辩手给予了极高的评价。这次比赛是思想与激情的碰撞,激烈的言辞给予我们听觉的盛宴的同时,也让我们感悟到了思想的涌动,激发了我们思考的空间,也让我们目睹了当代大学生的风采。

简介: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儒家学说是由春秋时期鲁国人孔子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的学说简称儒学,是中国影响最大的流派,也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儒家学派对中国,东亚乃至全世界都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儒家的德治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儒家的德治对于维持封建社会的稳定起到一定作用,就是在现代社会倡导的法治,也需要建立在德治基础上,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先行才能实现。简介:丁金山先生在《天道演化哲学》中认为:在社会管理方面,通过理论教育,使具体人懂得集体效益更大化的道理、义理、法理,从而使具体人在遵照集体效益更大化的社会规律办事,从而达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的就是德治。德治是人类社会用道德控制和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手段。

形式:主要通过榜样示范、道德礼仪、教化活动、制定乡规民约和宗族家法、舆论褒贬等形式实现。德治的含义: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含义如下:第一、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第二、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德治的发展:周人提出“明德慎刑”、“为政以德”,后经两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儒家化运动,礼法合流,《唐律》最红确定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治方略,并为以后历代所尊崇。“大学之道,在于明明德,在于亲民,在止于至善。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德治的国家,以德教化使百姓自古以来就安居乐业,在远古时期,在没有成文典法之前,依靠德治的力量,人民一样可以生生不息,所以,我方认为,德治先于法治,德治重于法治”,(一)法治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先行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没有对道德理念的追求,法律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的工具。法治的关键在于善法或良法的存在。法的正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也许可以称为法制,却永远无法纳入法治的范畴,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不同的经济社会群体有着不同的法律愿望,立法主体的道德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把什么样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决定法律的品质。从我国来说,立法主体只有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才能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支持,这样,法律才具备了顺利运行的前提条件。因此,比起法治,德治更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二)法治的运行需要道德支撑道德控制是法治的内在动力。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法律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来执行。法律的确立和实施,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过程,法治是靠人来实现的。见物不见人,法治也就无从谈起。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没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有了好的法律也不易执行,再严密的法律也有空子可钻。不可能设想法律和制度一旦建立,社会秩序就井然有序,失范现象就不攻自破或荡然无存。现实要求我们必须从思想道德上保证切实遵纪守法,同一切违法乱纪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要看到,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社会成员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低下,那么不论有多么苛刻严厉的法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秩序和管理问题,不能长治久安。法治是对全国人民最起码的要求,德治则是高层次的要求。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三)法治的完善离不开道德制约法律在实践中是动态的开放的体系,需要在面对新情况、总结新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延续、提升和发展。道德的自觉约束与法律的强行约束是互相制约的,也可以互相转化,某些道德规范需要适时提升为法律规范。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厉行法治,必须辅以德治。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可能束手无策,道德却可以有所作为,人们可以依据道德来评判、谴责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道德不仅可以弥补法律条文的某些空隙或薄弱环节,而且可以深入人的灵魂。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真正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实行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法治与德治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不可偏废的两种途径,德治是基础,法治是保障。

法治离不开德治,它需要道德基础;德治离不开法治,它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可见,纯粹的法治是不可行的,而纯粹的德治又是不可靠的。没有德治对人类良知的呼唤,法治是不可实现、不可维持的空想;而没有法治及其所设定的外部制约,道德自律必然是一句空话。因此,一个理性的社会秩序必然是德治与法治的理性统一。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

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

“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这是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和科学化,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提倡以德治国并不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相矛盾。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一项有“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紧迫性”的任务。加强道德建设,对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的社会风气、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全面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没有民主法制建设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同样,没有道德建设,也不会有社会主义,也不会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强调以德治国,是在强调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同时,在重视政治文明和制度建设重要作用的同时,把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建设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民主法制建设能够更加完善、有序地进行。法制的监督同道德的感化,制度建设同道德教育相辅相成。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迄今为止,已颁布实施了9200多个法律法规,可以说,已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局面。这些年,我国立法的速度是惊人的,普法和执法的力度也是巨大的,法制建设的成就有目共睹。然而,相比较而言,道德建设这一手就比较软弱,其成就与实际的要求,相差较大,亟需加强。任何法律,即如是最完善的法律,也必须由人来执行的,提高执法人员的道德水平,就成为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当前,除了对广大人民群众的道德教育需要加强以外,执法部门的道德建设也亟需加强。比如,现在违法犯罪的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现象,是执法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例明显上升,海关、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近几年都有震动全国的大案要案发生。执法人员的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将使人民群众对法律实施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甚至会对法律的道德基础的正当性产生怀疑。

以德治国的实施,必将极大地有利于全民族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道德水平的增强,能够更好地培育他们自强、自尊、自重、自信的精神,从而提高他们尊重他人和发扬民主的觉悟。古人说“富润屋,德润身”,道德水平的提高,能够使我们的人民在精神上得到升华。一个民族,只有具有高尚的道德,才能实现自己的复兴。“以德治国”,加强道德建设,必将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个重要精神支撑。

,而社会主义法治是在执政党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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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总结陈词(更需要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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