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20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沅江市20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
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根据国家和省、市《20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整体安排和部署。在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全市各有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按照沅江市201*年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就明确的整治重点和具体要求,集中时间、统一步骤、阶段性地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圆满完成沅江市201*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环保专项行动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专项行动期间共出动检查人员258人次,检查企业65家,查处环境违法排污企业18家,其中市级督办企业5家;分别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了经济处罚停止建设违法建设项目、限期整改、责令停产整产整改等处罚措施,特别针对沅江市关闭的造纸企业、麻纺企业死灰复烧进行了专项稽查,整治关闭了电镀厂3家,塑料加工厂2家,责令两家化工企业停止生产。
根据上级环保部门的部署与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严厉打击重金属违法排污企业,整治危险化学品等化工企业,确保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得到充分的保障。截止10月31日止,专项行动期间累计接受环保热线投诉案件140件,受理办结140件,办结率100%。针对污染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完善过程中。
二、具体做法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进一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根据《湖南省20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连建华副市长就如何抓好落实沅江市20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行了具体安排和部署,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环保精神的安排和部署,在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全市的实际情况,认真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严格执法,进一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遏制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确保全市201*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各队段的工作落实到实处。
2、注重舆论宣传,加强社会监督。把201*年环保专项行动纳入年度宣传工作要点,结合“6.5”世界环保日活动期间,全市以“保护生态,爱护家园”大型签名活动为主题,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活动。根统计,全市共制作大型横幅标语85幅,投入经费2万多元。
3、理顺关系,搞好协调。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全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各司期职,协同作战,认真搞好环保专项行动和各项工作,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打击力度,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4、沅江市排污企业分类主要是纸业、麻业、化工业、机械制造业、食品加工业等,为了严防环境污染事帮的发生,要求各重点排污企业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为了加强对各重点排污企业的环境管理,环境监察大队建立了一企一档制度,根据该企业的生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时有效的掌握相关动态,更好的为环境执法打下坚定的基础。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有关排污单位和个人对环保工作认识不够到位,领导重视程度还不够,工作开展还不够扎实,责任制度落实还不够具体,工作中部门之间还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不按要求收集、汇总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2、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等思想的影响,环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地方保护思想严重,环境执法难度较大,环境监管仍然存在不到位的问题。3、由于地方财政困难,环保经费不够落实,环保执法业务较差,远远跟不上企业发展对环境保护工作影响的需要,由于经费不够落实,往往结合环境执法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四、下步工作打算
1、继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国家环保产业政策、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搞好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进一点赢得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2、加强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环保执法人平,对环境违法企业加大打击力度,进一步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和环保执法能力,积极主动争取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环保工作的支持和环保工作经费的投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展。
沅江市环境监察大队201*年11月7日
扩展阅读:关于20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
关于20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
专项行动的通知
环发[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1*年,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将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20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专项行动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厅(局)、司法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工商局、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电监会各派出机构。
附件:
20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切实解决当前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201*年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以下简称国务院九部门),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在201*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已确定的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电镀、制革、化工等工业园区监管,禁止偷排偷放,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要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各地要结合实际工作,确定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开展集中整治。
重点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201*年要对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各地要将铅蓄电池企业的整治作为20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一要务,务求全面细致,取得实效。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年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状况变化较大或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1*年7月30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上收到省级环保部门。
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加强对铬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节能低碳”原则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地方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继续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和钢铁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治理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加强企业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
各省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继续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持续推进。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监察、司法、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和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电力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铅蓄电池企业在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清单的联合排查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加强督察督办,加大惩治力度
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察方案,督察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证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开展后督察
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要对上年度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当地政府和下级环保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强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公开环境信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省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年4月底前报送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地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于201*年7月底前报送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三)督查阶段(10月)
各省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国务院九部门将适时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省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年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于201*年11月底前报送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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