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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苏工商财[201*]105号)

时间:2019-05-29 13:58:06 网站:公文素材库

1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苏工商财[201*]105号)

省工商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201*年3月18日苏工商财[201*]105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全省工商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规范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挂靠社会团体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其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资料,监督其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工商局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统、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挂靠单位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在接受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委托实施审计监督时,对委托的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1页共5页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下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应及时向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工作计划、总结、信息、报表以及审计结果。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要定期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会计或审计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接受后续教育,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审计工作能力。

第八条任免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事前征求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各级工商局对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必须列入预算,足额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单位进行审计:

第2页共5页(一)本单位及所属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基层单位;(二)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和挂靠社会团体;(三)其他应该接受内部审计监督的单位。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三)经济效益;(四)内部控制制度;(五)经济责任;

(六)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七)财经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八)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开展对所属、挂靠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合人事、监察部门开展对所属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挂靠社会团体常设机构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

按照国家和本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应委托外部审计审定造价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决算审计,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委托实施;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由内部审计机构视情实施或委托实施。上级单位应当对给予补助

第3页共5页的下级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本系统财务管理及相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本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统一、集中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七条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单位领导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意见或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反映。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给予积极的配合并提供必要的

第4页共5页工作条件,按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资料,作出有关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系统、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送本单位领导人审批;

(四)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

(五)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九条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15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该领导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苏工商财[1997]96号)同时废止。

第5页共5页

扩展阅读:15-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操作规则(试行)(苏工商财[201*]2号)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内部审计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201*年1月2日苏工商财[201*]2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程序,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操作规则(试行)》,现发给你们。本规则从201*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程序,明确内部审计责任,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具有内部审计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应遵循下列原则:㈠、独立审计,不受干预;㈡、客观公正,保持专业谨慎;

㈢、以法律、法规和系统规章制度作为评价、定性、处理依据;㈣、实施审计监督与提供管理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第1页共11页避。

第五条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按要求及时、全面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是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按照规定的审计范围、程序和方法,发现并揭露可能导致会计资料严重失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的责任。

由于被审计单位不向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提供其单位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而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受职责、权限和检查手段的局限,无法揭示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情况,作出完整、正确的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对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审计组应在各项审计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后,及时取得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第二章审计准备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局、系统具体情况,确定年度审计范围和具体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局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不少于两人),指定审计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他人员在组长领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并对分担的审计工作负责。必要时,审计组可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方案。在编制项目审计方

第2页共11页案前,可根据需要开展审前调查,组织审计组成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知识,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

审计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编制方案的依据;被审计单位和审计项目的名称;审计的方式、种类、目标、范围、内容、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时间;审计组组长、成员及其分工和索引代码;方案的编制人、批准人和编制日期。

审计组成员的索引代码,由审计组长按英文字母编号,如分别编号为A、B、C…。

审计方案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重要事项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经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签发,其内容一般应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公章和签发日期。

内部审计机构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并提出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需要单位清查资产的,应提前发出通知。如为送达审计,应写明报送时限。

第十一条实行被审计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承诺的制度。内部审计机

第3页共11页构在下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的承诺要求。

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应当按承诺书的要求作出承诺,并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形成之前签署完毕送交审计组。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章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应负责保密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对被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四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检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健全性测试和符合性测试,作出健全性、有效性以及可信赖程度的评价,确定实施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重点,必要时适当调整审计方案。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查阅文件、资料,盘点、核对财产及票据,现场观察,对外函证和向有关单位、人员调查,对审计结果进行分析研究等审计技术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实质性测试,审查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合法性,收集证据,为撰写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审计证据应当有取证日期、证据来源、取证者签名、复核者签名、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等要素。

第4页共11页第十六条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

第十八条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不能作为审计证据使用。

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统一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证据表,并由审计组组长和编制人员签名,统一使用和管理。

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审计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及时作出处理,采取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销毁、转移。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所有经过审计的事项不论是否存在问题,均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反映审计工作轨迹,作为撰写审计报告的基础和开展后续审计的重要资料。

第5页共11页第二十条审计工作底稿分基础格式表和一般格式表两种。对审定的数量与金额,要填列在有关基础格式表中。

对查出的问题、运用的法规和要求被审计单位纠正的事项,要编制一般格式表。一般格式表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㈠、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㈡、审计项目名称:即某一会计报表项目名称或某一审计程序及实施对象的名称。

㈢、审计过程记录:

1、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2、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

3、审计方案及其调整变更情况的记录;4、内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5、审计组讨论的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

6、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7、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㈣、审计组处理意见。㈤、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㈥、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㈦、索引号及页次。

审计工作底稿一般格式表根据审计人员分工的审计事项编号,如审计人员A负责的若干事项,分别按A1、A2、A3…编号;审计证据应按工作底稿代号+“~”+自然序号编号,如工作底稿A1后所附的审计证据分别

第6页共11页编号为A1~1、A1~2、A1~3…;审计意见应按工作底稿代号+“”+自然序号编号,如工作底稿A1后的审计意见分别编号为A11、A12、A13…。

第二十一条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程序为:先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在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完成的基础上,主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后进行集中筛选,确定应列入审计报告的事项和问题,并将审计工作底稿按问题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组归类,对涉及金额、数量分类加总计算,综合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审计工作底稿实行复核制度。审计组长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复核时发现审计工作底稿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弥补,以保证列入审计报告的问题与事实无误。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中遇到的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查证,因帐目混乱无法正常审计,以及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局分管领导,并按领导批示意见处理。

第四章审计终结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在审计实施终了后15日内,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局领导写出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表述确切,观点鲜明,文字符合规范。要交代清审计时间范围和对象范围,说明限制事项。审计评价要使用中性或描述性语言,做到先总结性评价,后具体评价。对审计问题的定性及处理要有据可依、依据准确。涉及的数据尽可能表格化。

第二十六条审计报告应包括标题、主送人、审计报告的内容、审计

第7页共11页组组长签章、报告日期等要素。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应经审计组集体讨论确定,由审计组组长或主审人员具体负责撰写,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阅后定稿;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一般应事先征求局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向局领导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及时将征求意见稿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经济责任审计对被征求意见人征求意见参照以上期限执行。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及被征求意见人)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充分考虑、客观分析,吸收其合理部分修改、调整审计报告;必要时应重新核实审查,再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单位(及被征求意见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局领导审定。

第二十九条实行审计报告的分层次内部审核制度。审计报告应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的基础上,交局领导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由局分管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审定。局领导应在收到审计报告15日内完成审定工作并签署明确意见。

审计报告经审查,如发现仍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结论不当等情况,应责成审计组复查核实,实事求是地加以调整。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审定的审计报告,区别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㈠、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国家和系统内部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其情节显著轻微的,在审计意见书中

第8页共11页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

㈡、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国家和系统内部规定的财务收支等行为,其情节较为严重需进行经济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

审计意见书与审计决定由审计组根据经审定的审计报告拟写,以内部审计机构的名义出具。审计意见书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定签发,审计决定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初审后报局领导审定签发。

内部审计机构作出的经济处理、处罚应在部门、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按规定作出。

内部审计机构认为应由本局纪检监察机构或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提供审计事实另报局领导阅处。

审计意见书不再列举需要处理的事实,审计决定也不再反映意见书指明令其纠正的事实,以免重复。但应在审计意见书中指出“除×等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另作处理外”,与审计决定相呼应。

第三十一条审计意见书应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㈠、标题(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期间)。㈡、审计意见书的内容:

1、审计的立项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出具审计意见的依据;

2、实施审计情况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简单概括;3、审计查明的主要事实、问题,审计评价及其依据;

4、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意见和改进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的建议。

㈢、内部审计机构签章。

第9页共11页㈣、出具审计意见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审计决定应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㈠、标题(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期间)。㈡、审计决定的内容:

1、审计的立项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作出审计决定的依据;

2、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和系统内部规定的财务收支等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决定及其依据;

3、审计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4、被审计单位有异议时,按规定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局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的期限。

㈢、内部审计机构签章。㈣、作出审计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30日内(审计决定中有规定期限的部分从其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落实回单。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局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局分管领导应在接到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审计组应当在审计意见、审计决定作出三个月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后续审计,以监督被审计单位如期纠正错弊、改进工作。在后续审计中

第10页共11页发现审计意见、审计决定不当时,应进行复查,重新作出审计意见、审计决定。

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组应及时报告局分管领导处理。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后,可报经局领导批准向全系统通报审计结果。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审计事项办理终结时,将审计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文件、资料等整理归档,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第11页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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