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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时间:2019-05-29 14:01:44 网站:公文素材库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附件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为指导和推动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7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定201*年第一批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的通知》(商秩字201*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商务部确定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二、考核内容

自确定试点之日起1年内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场地装备、工作制度、宣传培训、信息报送、工作成效、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详见附件1)。

三、考核程序(一)自测评分。

试点工作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试点单位如实填写“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测评表”(以下简称测评表,附后),连同工作总结和相关材料上报所属省(区)商务主管部门(试点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材料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二)初步审核。省(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所辖试点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确保上报材料内容真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三)综合评估。

商务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复审,选择部分试点单位实地检查,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最终确定各试点单位的考核评估成绩。对于基础条件部分得分达到总分70%且必要项目都能完成,日常运行部分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无重大工作失误的视为合格。

四、考核结果使用

考核评估完成后,商务部将考核评估结果通报给各省(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对考核评估成绩优秀的试点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全国推广有益经验;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试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通报批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测评表":null,"page":{"ph":1262.879,"pw":892.979,"v":6,"t":"1","pptlike":null,"cx":0,"cy":0,"cw":892.979,"ch":1262.879}})附件1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测评表

试点单位:(盖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考核项目基础条件基础条件四、工作制度行为规范设施装备三、场地装备办公场地综合执法队伍办公场所面积人员数量在编专职执法人员※2执法领域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主要的商务执法职能项目数★1二、队伍建设经费来源“中心”工作经费综合执法队伍工作经费机构设置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机构★1一、组织领导成立政府领导牵头的工作机构明确负责试点工作的责任处(科)室,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当地政府出台有关推动试点工作文件综合执法队伍(机构)★1当地编办批准成立的本单位决定成立的当地编办批准成立的本单位决定成立的试点县市设立了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联系点(以下简称“联系点”)财政全额拨款的财政差额拨款的财政全额拨款的财政差额拨款的23项4项以上(含4项)6-10人(试点县市48人)的11-20人(试点县市9-12人)的21人以上(含21人),试点县市13人以上(含13人)的“中心”专职持证工作人员3人以上(含3人)※3试点县市“联系点”落实了工作人员在100200平米之间(含100平米)在200平米以上(含200平米)测评内容“中心”有50平米以上(含50平米)按统一风格装修的工作大厅配备3台以上(含3台)执法用车配备执法人员防护用具※4配备必要的检测取证工具※5“中心”安装了商务部统一开发的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系统综合执法机构管理制度健全,并上墙公示“中心”(“联系点”)管理制度健全,并建立了举报投诉转交、办理、反馈等工作机制罚没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与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动及信息共享机制执法机制试点地市(县市)与下辖县区(上级地市)商务执法队伍间建立了工作联动机制试点地市(县市)与其他地市(县市)建立了跨区域的执法协作机制小计宣传报道日常运行信息采用六、信息报送编报信息五、宣传培训培训活动开展宣传“中心”(“联系点”)或商务行政执法的大型活动※6在地级以上(含地级)主要媒体上对“中心”(“联系点”)或商务执法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自办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二天的学习培训班参加上级商务部门或业务指导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班按要求报送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情况按要求报送“中心”(“联系点”)工作情况向中国市场秩序网或其子站报送本地工作原创信息并被采用自编有关商务执法和“中心”(“联系点”)工作信息的简报所报信息得到当地领导或上级商务部门领导批示的所报信息被当地党委、政府或上级商务部门内部刊物采用的提供业务范围内的咨询服务日常运行七、工作成效“中心”工作接收符合条件的举报投诉办结并反馈举报投诉举报投诉办结率开展执法行动60%80%(不含80%)80%以上(含80%)执法工作查处案件移交通过司法途径办理的案件当地发生违反商务法律法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件商务执法人员违纪违规执法其它八、监督检查“中心”工作获“不满意”投诉并查证属实上班时间“中心”电话无人接听报送信息弄虚作假九、工作拓展综合得分说明:

试点地市成立正式专职商务综合执法队伍的县区占所辖县区的比例30%60%(不含60%)60%以上(含60%)1、带有“★”的项目为必要项目,必须每项都能获得计分,否则考核评估不合格。2、在编专职执法人员:指编制在执法队伍并具备执法资格的在岗专职执法人员。

3、“中心”专职持证工作人员:指通过商务部组织的统一考试,持有《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

4、防护用具:指防刺背心、防割手套等防护工具。

5、检测取证工具:指摄像机、照相机、录音设备、测水仪、酒精测试仪等检测设施和取证工具。6、大型宣传活动:指有当地领导出席或参加活动人数超过500人次的宣传推广活动

扩展阅读: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测评表11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试行)

为指导和推动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7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定201*年第一批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的通知》(商秩字201*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商务部确定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二、考核内容

自确定试点之日起1年内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场地装备、工作制度、宣传培训、信息报送、工作成效、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详见附件1)。

三、考核程序(一)自测评分。

试点工作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试点单位如实填写“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测评表”(以下简称测评表,附后),连同工作总结和相关材料上报所属省(区)商务主管部门(试点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材料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二)初步审核。

省(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所辖试点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确保上报材料内容真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三)综合评估。

商务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复审,选择部分试点单位实地检查,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最终确定各试点单位的考核评估成绩。对于基础条件部分得分达到总分70%且必要项目都能完成,日常运行部分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无重大工作失误的视为合格。

四、考核结果使用

考核评估完成后,商务部将考核评估结果通报给各省(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对考核评估成绩优秀的试点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全国推广有益经验;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试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通报批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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