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行与思
法院执行:行与思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实习报告
沈程
[摘要]201*年的暑假,在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短短两个月的实习生活中,我不仅巩固了在学校所学的专业知识,填充了自己在法律实践能力方面的空白,还更与法院的各位老师建立起了良好的关系,锻炼了我与人交际的能力,丰富了我的社会经验,让我长了不少见识,学了不少为人处事的道理,收获甚丰。
[关键词]法院实习受制于人自身作风社会风险
一、日常工作
到法院的第一天,老师们把我们在各个庭间予以分配,我和另两个法学院的同学被分在了执行庭,以前就听说过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不过没关系,我既喜欢跑又喜欢和人打交道,而这,恰恰符合执行庭工作的特点。第二天因为我去的太早了,刘庭长就在通常的出任务外,额外给了我个大工作,就是接替去复习司法考试的内勤室陈师姐的工作,每天除了有紧急任务出去外,要将整个执行庭的内勤工作做好。我心想,能多做点事,就能多学些东西,但一点也没意识到工作的艰巨和烦杂。
(一)内勤的工作有:
1.复印盖章: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传票、裁定等等法律文书都需要复印盖章,有很多情况要注意,例如复印,复印员要先检查一下复印的资料是否可以在法院复印,也就是说,这些资料不能是本来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复印的,也不能是私人滥用公共资源来复印,而且复印裁定还要有经院长审批的原件。而盖章也是一门学问,不同的文书盖章的地方不同,裁定要盖章也要有经院长审批的原件,有回执的文书要两张纸的接口处盖章。
2.填写法律文书:执行庭比较繁重的工作是填写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送达回证、结案报告……虽然只是把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案件的基本情况填写一下,但费时又费力,更不能有差错,因为这些文书都
作者实习单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1具有法律效力,是执行局工作的凭证。
3.帮助法官打印各种法律文书:通常是裁定书,委托函,还有一些很少用到的市外执行审批表等。在这,尤其要注意的是每一段的格式和发言法语的运用,还好手边有本法律文书范本,照着打倒没出什么错。
4.管理执行案件信息系统:有两部分,一个是在本庭的电脑上输入新交上来的案子,以便于法官和当事人查询案件和月底归档之用,一个是在全国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上执行立案,我用内勤的身份登陆立好后,案件就在系统上自动转到了个承办人手中,由他们将执行过程中的各信息输入,直至结案,以便最高法院在网上查询各地方法院办案情况。每两个星期,就会积累四。五十件新案子要输入,这是内勤量最大的工作。其他的还有月底的案件归档,送信,到银行交妨碍执行的罚款等。
(二)外出执行的工作:
1.执行庭的法官们几乎每天都要往外跑,送发法律文书,贴公告,到房管局查封房屋,到国土局查封土地,拘留坚决不履行义务的被申请人,作执行笔录,寻找被执行人等等。执行有时候也存在一定的危险,例如在拘留过程中,被拘留人可能暴力抗拘,还有一些案子的判决有瑕疵,被执行人通常情绪激动,有个案子,妹妹信赖的哥哥私自把家里的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做生意而亏本,而银行没有作事前的调查就贷了款,因此也应有责任,结果法院将房产判给了银行,当我们去调查时(有个银行职员同去),因言语不合差点打起来。2.亲身感受执行经过,总结出执行中遇到的几个问题:
(1)被执行人的有意逃避,出现过某甲受托冒充某乙签订协议事后又双双失踪的情况;
(2)执行过程中有些事情确实要费一定时间,例如,要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之前必须委托评估价格,拍卖也不一定是一次就可以成交,可能要两次,两次还是买不出,就要变卖,这样下来起码要几个月才执行终结。尤其是牵涉房地产的系列案件,我就经常给这些三番五次来催的当事人做解释工作。
(3)执行财产难寻。一些狡猾的被执行人,在执行人员查封他们财产之前就会把财产转移,使自己成为一个“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人,所以说,执行有时候是一场较量速度的比赛。
(4)执行权力难运用。虽说法院是司法机关,执行庭有执行权,但是在实
际工作中,执行人员毫无优先权可言,一样要在服务窗口排队等候,协助执行的单位也不一定积极地配合执行。
(三)在日常的工作中,法官们都对我很好,他们的整体特点是乐观,幽默,认真,好耍。黄晓勇,思维活跃,胆大心细。杨春华,人称大姐,亲切和蔼。黄洪彬,永远笑呵呵的忙碌着。任国军,严肃又有风度,还有威严又和善的殷庭长等等,面对我的错误,他们总是耐心指导,从不厌烦,我非常的感激他们。
二、行与思
在这两个月实习中,有一些人,一些事,引起了我的思考。(一)受制于人
我们在学校就经常说司法独立,但这仅仅只是一句话而已。就说我们执行庭,它肯定是要归法院领导的,而法院呢,尤其是地方基层法院,按道理说,它受上级法院如何如何,但真正和它联系密切的,还是当地政府了。为什么呢,财政,人际,就这两点,它被地方政府牢牢的掌在手里,受制于斯,自然听命于斯,下面讲一个我参与的拆迁行动:房地产开发商甲从政府那批了一块地,但该地有四户人家,于是就开始了拆迁费的讨价还价,数月之后,开发商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说当地乙,丙,丁三家拿了拆迁费却不搬,法院当庭判决甲胜诉,乙,丙,丁限期搬走,后乙的丈夫从外地打工回来,获知此事后向法院反映情况,说他妻子等人连字都不认识,审判是在不公正的情况下进行的,甲补偿的钱他们一分没拿到,而且补偿款只有两万多元,根本没按国家标准计算,搬出后无法保证正常生活。国家有明文规定,只有补偿款全部到位后,户主才能搬迁,法院在没有充分调查前判决是不公正的,因此他们拒绝执行。结果呢,一日下午五点,在本将下班的时候,执行庭突然开会,布置了明日强制拆迁乙丙丁的任务,一会就去贴公告,完全不给人家准备时间。于是第二日,数百人包围警戒了此片区,随着老人小孩的哭闹,协勤的逮捕和棒棒们忙碌的抄家,推土机也轰隆隆地开了进来,当大家都以为马上就要结束时,只见机器怪兽巨臂一伸,轰的一下将与本案无关但仍与开发商谈不妥的戊户之房一举摧毁!在场只有两个人不惊讶,一个是甲,一个是国土局领导。甲当场发话,“法院判多少,我赔多少!”在回去的路上,同行的法官们骂了一路的娘。
政府的税收要靠这些商人,法院的财政要靠政府,执行庭的拨款要靠院长,没钱万事难,因此就是,执行庭不听院长的就什么也干不了,法院不听政府的,
就什么也干不了,政府不听开发商的,没有税收,没有政绩,没有经济发展,他当什么领导,但这里,就没有一个部门注意到那几个被抄家的百姓,迷茫着双眼的儿童和哭诉的老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发展,说句废话,不就是人的发展吗,也许有人说为了几个无知的百姓而耽误整个地区的发展,不花算,是的,如果从机械物质的角度说,的确为了几个无知的人而让千百人少拿几百元工资是不合算的,但这种不合算,只是数字上的不合算,千百年后,无论多么辉煌,终将尘归尘,土归土,而人与人之间平等,自由,公正的权力,将永不消失,本案损害的恰是这些永不消失的东西,而得到的却是很快就消失的东西。总之,在现在的体制下,我无能为力,但对那些受害的人,我将尽绵薄之力。(二)自身作风
某日去殷庭长办公室,里面人满为患,我见庭长焦头烂额,就叫了几个当事人去我办公室讲,甲的情况是这样的:开发商乙与国土局和政府因地钱问题没有谈妥,后来丙帮助乙将钱交齐后顺利开工建设,完工后房屋出售百姓入住,但乙丙却因所有权的问题起了争执,后又不知何原因,导致房产局不给百姓办房产证,此案由戊法官处理,他说,“你们每人给我50元,我把房产证给你们办了”无知的百姓当时信以为真,后来查了相关资料才知道法官戊是违法收费,但戊却拒不退还,还言语侮辱,这是一个情况,二是当他们搬入房屋时,乙为他们联系了装修方,但甲本身会装修,就不用乙提供的装修方,于是乙派人拉了甲的水闸电闸并不许甲打开,导致因天气过热甲的老母中暑住院,后甲到供水供电厂多次才解决。甲要求乙对他的侵权行为作出赔偿,并说乙和戊的关系如何如何等等。
看着他激愤的神情和确凿的证据,虽然我只是个法院的实习生,虽然我嘴上和善的安慰甲,但心里又热又疼,气竟然听到就在我实习的法院里有这样的败类,疼在这段时间里,我已经将自己作为法院的一份子,当群众对法院的一个人愤怒时,他对外说得,不是某某如何,而是法院如何,败坏的是整个法院的声誉和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在此,法院在人员素质上确实有一定问题:
1.半路出家多。就说我们庭,两个副庭长,以前分别是幼教和英语老师,还有几个从法警过来的,科班出来的只有新来的陈师姐。因此虽然他们熟悉发条,但缺乏一种法律的精神和思想,更多的是像在玩法律。
2.处事态度较差。对当事人,尤其是理解力差的农民,态度很差。究其原因,除了本身缺乏平等的意识外,还因为长期处于一个别人有求于他的状态,时
间长了,习惯了这种状态,就形成了一种傲气,这点我也有体会,刚来执行庭时,我看见一个当事人都有点紧张,后来接待了许多当事人后(他们一般都是拜托我查案子找人的,不免都很殷勤),我发现对有些当事人,好像是有一种惰性在促使我说“等会儿,忙着呢”之类的话,才两个月我就有这种想法,更别提被人求了十几年的那些老法官了,看来,一直用理性约束自己平等待人真是困难。(三)社会风险
工作中,有很多当事人到法院来诉苦,大多数是被执行人失踪,或者是转移了财产,使得他们被损害的权利得不到补偿,他们觉得法院是万事通,只要找来,就一定能解决,说俗点就是“还一个公道”,但法院又不是神仙,能满足当事人的一切愿望,碍于人力,物力和许多自然因素,受害人的损失是无法补偿的,这时,很多当事人就来法院闹,抱怨。殊不知,这是一个生活风险的问题。因为人,生活在社会中,即人与人的交往和大自然的不可预料之事的交错中,自然的事我们不说,每个人,不仅有自己的欲求,更有自己的手段,因此,一个人干一件事,可以解为一个人通过自己的手段,在自然和他人的必然或可能的影响下,实现自己的目的,自己的想法只有自己知道,而别人的想法总是很难了解清楚的。别人在你欲求实现的过程中,经常与自己的欲求混在一起,这就有两种情况:
1.正好相符和,那么皆大欢喜。
2.相矛盾,如果双方不能协商妥协,就会有一方吃亏或两败俱伤,这种情况就叫交往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失与冲突,那么受损的一方如果按着现有的法律对他的情况有章可寻,且挽回的条件充分,自可得到救助,而若无法可依又没有挽回的其它条件,怎么办?只有无可奈何,因为这是你作为一个社会人,在社会生活中你实现了和人的交往,得到了你生存的物质和精神材料,甚至你幸运地中几百万的彩票,那么同样与之对应的,没有痛苦就无所谓幸福,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获取,社会生活也能让你在无意中丢失一百万或瞬间失掉一切,这是你作为一个社会人,在参与生活前就应该预料到的,很多人的损失,明明就是缺乏自己的注意,反过来却抱怨法院如何如何,社会生活,本就如此,不能任由自爱产生的激情冲毁理智,做出名为报复社会实则伤害无辜者的罪恶行为。
三、简单的总结
这次实习,无论是人还是事,都让我开阔了眼界,深化了我一个旧想法,产生了一个新想法。旧想法是,要用一颗善良的心,对待那些痛苦的人,当一个两
个儿子都不养他社区又不给他办社保的老人向我哭诉时,当十万火急的当事人让我帮他作联系时,当那些被抄家的人们无奈的坐着时,我的心里作为人类的普遍同情心在激荡着,所以,我放下了手头的工作为他们跑来跑去,掏出二十块钱给老人作路费,虽然这些物质不算什么,但,一个人,应永远有一颗体会别人的善良的心。新想法是,当事人就两种,造成损失的人和受到损失的人,来到法院后,自然有个判决,不是你胜就是他胜,接下来的就是执行了,可你如果以为这样就公正了,就平衡了那就错了,一刀砍下去就会永远留下伤痕,拿不到补偿的就不提了,对于受到了补偿的人呢,那曾经的伤害也永远像一个心结阴影一样存在,令他每次想起都不寒而栗,加害方呢,或者有意,或者无意,法律的判决,虽然是在社会的强压下强制他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以实现自由的完整,但终究是一种暴力,不考虑别的,只考察被执行人的话,就会得出法院仅仅是在用暴力给另一个人造成伤害,扩大到整个司法部门,实际上就是在从事一种仅以物质来为受害人聊以慰藉的补偿,平民愤,和伤害另一个人的系列行为。我们暂且不讲头顶上的星空(它永远切实的存在),那离在衣食住行上挣扎的百姓太遥远,只讲幸福的话,整个司法是不能给人带来幸福的,因为它仅仅做到了表面上的一点点。
因此,我希望,未来,随着社会的全面进步,可以有一种全新的模式,来平复人们心灵的创伤。
扩展阅读: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及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的通知
法发[2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附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八条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手续,并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将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
采取拘留或罚款措施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告知被拘留或者被罚款的人享有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十条人民法院拟委托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并依法公开进行拍卖、变卖。
评估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评估报告;拍卖、变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办理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时,应当将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方案、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要时,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案件中止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裁定书应当说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对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的除外。终结执行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应当充分说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案件执行信息的,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第七条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第八条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九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2.暂缓执行的期间;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第十四条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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