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文明交通志愿者管理制度
西和县文明交通志愿者管理制度
为规范文明交通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全面推进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事业,培育和壮大交通管理社会化力量,全力投入文明交通行动,促进我县文明交通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文明交通志愿者是指基于道德、信念和责任,不计物质报酬,在各级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管理下,自愿为实现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条为加强文明交通志愿者的协调组织工作,西和县公安局、西和县文明办联合成立西和县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由县公安局、县文明办、相关方面负责人担任。指导小组在交警大队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根据交警大队的实际工作需要,组建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在同级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从事的是一项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公益活动,其宗旨是:“弘扬奉献精神,倡导文明交通”。
第五条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主要工作任务:(一)配合交警大队开展文明交通宣传工作,深入社区、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引导市民学法、懂法、守法;
(二)配合交警大队维护交通秩序,定期到交通重要路口、路段,协助交通巡逻民警疏导交通,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劝导;
(三)配合交警大队抓拍交通违法行为,提供违法证据;(四)提出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合理化建议。第六条文明交通志愿者需符合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二)自愿从事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具有奉献精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四)具备与所参加的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身体条件;
(五)年龄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第七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向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提出申请,由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登记注册,并核发文明交通志愿服务证,用于证明文明交通志愿者的身份,记录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得的文明交通志愿服务荣誉。
文明交通志愿服务证由各地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参照其他志愿服务证的式样自行制作。第八条文明交通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二)接受与文明交通服务有关的培训;
(三)对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四)自由退出文明交通志愿者组织;(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文明交通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相关规定,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安排的各项工作;(二)自觉维护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和文明交通志愿者的声誉、形象;
(三)不得以文明交通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五)文明交通志愿者每年的义务服务时间不少于12小时;
(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文明交通志愿者参加活动时需头戴印有“文明交通志愿者”字样和志愿者组织标识的黄色太阳帽,佩带文明交通志愿服务证。文明交通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由交通巡逻民警当场予以确认;交通巡逻民警不在现场的,由志愿者服务队指定的负责人予以确认。第十一条文明交通志愿者的培训工作由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负责志愿者的志愿服务理念和基本服务技能培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志愿者的岗位技能培训和具体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交警大队负责同级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指导服务队细化、完善有关工作制度,规范服务活动;
(二)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三)加强志愿服务的过程管理和日常工作考核;(四)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第十三条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定期对志愿者进行考核评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对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并反馈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可对文明交通志愿者进行劝退: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的工作安排的;
(三)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利用文明交通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的;
(五)年服务时间不满12小时的。
第十五条文明交通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因故意或过失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由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队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和县文明交通志愿者管理制度
扩展阅读:创建文明城市交通志愿者考核制度
创建文明城市交通志愿者考核制度
为加强创建文明城市交通志愿者的工作监督力度,进一步促进工作规范发展,经研究,决定建立创建文明城市交通志愿者考核制度,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测评考核。考核内容如下:一、中心城区团(工)委根据志愿者值班安排,负责检查志愿者到岗情况、上岗着装、劝诫行为规范,详细记录检查情况,根据通报制度进行分数核算。
二、中心城区团(工)委负责记录志愿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难点,以及志愿者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发掘每日优秀工作典型,将值班情况汇总完整后,于每周日下午6:00前发至Wftswtzb@126.com。
三、对创建文明城市交通志愿者工作考核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加减分规定如下:
1、考核结果将纳入志愿者工作年度考核,对考核优秀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优先进行表彰奖励,并向上级团组织优先推荐事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2、每周进行一次分数统计,分别汇总每个责任单位和个人一周内的总得分,并进行排名。前二十名的个人将获“志愿者之星”荣誉称号,各责任单位根据排名分为标兵、优秀、良好、合格四个等级。
四、加减分具体标准:
1、形象风貌:未穿“青年志愿者”字样白体恤扣1分;
未戴小红帽或小红帽不端正扣1分;未手持黄色护导旗扣1分;未按照标准站姿站立扣1分;形象风貌优秀者加1分。
2、考勤:迟到扣2分;未请假脱岗半天到一天扣3分;未请假提前离岗扣2分;全勤单位加2分。
3、劝诫行为:未按规定使用劝诫装备扣2分;挥旗、打手势不规范扣1分;不使用文明劝诫语扣2分;在岗不作为,有聚堆聊天、电话聊天、发短信、手机上网等行为扣4分;挥旗、打手势动作规范加2分;劝诫效果良好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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