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规定
201*年月日制定文件编号:1.目的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知识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公司的整体科研实力,并推动新能源行业的发展,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条例。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3.具体内容
3.1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3.2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长的领导:
3.2.1负责工作站的人才招聘(与人力资源部的协调工作)、人才培养管理和行政协调工作,包括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立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的联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3.2.2负责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和预算计划,研究课题的编制和发放;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落实、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经费预算的落实和管理、项目的内外协调;项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负责博士后课题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和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协调工作,并在技术、人力、物力上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作。
3.3工作站的有关重大问题通过召开工作管委会会议决定。3.4招收对象
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向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3.5所需材料
3.5.1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a)《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
b)博士学位证书(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答辩证明)。3.5.2国外博士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送下列材料:
a)经住外使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份;b)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其他学位证明材料;
c)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3.6招收专业及人数
根据需要,联合培养博士后的专业初步定为:能源工程、能源科学、化学、机械设计及自动化、管理等专业;具体在站人数视公司科研开发需要而定,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今后根据需要逐步扩大专业和人数。3.7博士后课题
课题由公司技术部门提出、立项,课题接受工作站的管理,纳入公司研究院科研开发计划、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如博士后自己确定科研课题,需事先征得工作站有关专家的评估认可,并经工作站管委会批准方可。3.8进站程序
3.8.1进站博士后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双方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报人事部备案,办理进站手续。
3.8.2工作站根据公司确定的科研课题,从流动站推荐的博士生中择优录用,在双方确定接受意见后,博士生申请进该流动站进行该课题的研究。
3.8.3确定最终接受意见后,为保证博士后培养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和相关的流动站所属单位签订《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各一份,并报人事部博士后管委会备案。
3.8.4流动站派出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导师,公司选派相关的技术指导人,共同组成博士后科研项目小组,双方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协助和参与课题研究。
3.8.5博士后通过调研,最长在三个月内完成科研立项的可行性科研研究报告,包括:详细的科研目标、进度和阶段计划、经费计划、人员计划、仪器设备要求等,递交工作站,经技术部门评审确认后,正式立项,立项批准后工作站向博士后下达任务书,并由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三方签定《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8.6需要提交给流动站资料有《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3.9在站期间
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为二年,以工作站工作为主,在流动站工作不超过三个月(视具体人员情况而定),由于课题进度等工作方面的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的,由本人申请和双方专家确认,经工作站和流动站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一般不能超过一年。
3.10博士后在站期间,如不适合或因病不能继续做研究工作的,工作站报申请人事部博管会批准,劝其离站,并终止其相关合同。
3.11为保证课题的顺利进行,博士后在站期间除非委派,否则不能申请到国外进修,擅自出国者作自动离站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博士后确因需要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或从事与课题直接相关的工作的,需报请工作站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可以办理出国手续。预期不归,按自动离站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3.12博士后离站,流动站和工作站安排博士生继续该课题的研究,保证课题不中断运行。3.13职称评定
工作站和流动站结合博士后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机构,评定在站博士后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3.14成果评定和分享
由工作站提出课题、研究项目、提供研究课题经费和日常经费,博士后人员主要在工作站完成研究工作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其成果归公司。
如果研究项目是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完成的,或是流动站有阶段性成果转让,则研究成果应该归属该工作站和流动站,双方应先签署协议进行处理成果归属。
博士后研究成果,未经公司批准同意,不得公开发表有关论文或进行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3.15考核
博士后在站期间,由工作站或和流动站共同进行进行阶段考核,一般每半年考核一次,并作为奖励的主要依据。3.16奖惩
3.16.1为激励博士后在博士后科研工作期间多出成果、早出成果,在考核的基础上将对表现突出的博士后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管委会确定。
3.16.2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一切违反工作站规定的行为,将给予处罚、处分、留站察看、驱逐出站等处分,处罚的最终决定由工作站管委会决定,期间可参考流动站的相关意见。
3.16.3对在科研中有创造性成果、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博士后,应给予重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工作站管委会决定。
3.16.4在推荐和评奖中,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撤消奖励,退回颁发的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分。
3.16.5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泄密或窃取公司技术获利的,或利用工作时间,利用工作站或流动站工作设备和资源,从事与工作站博士后科研项目无关的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批评直至驱除出站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将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16.6博士后因任何原因,中途离站的,公司将终止博士后及家属、子女的一切安排和享受的一切待遇福利;对违反工作站或流动站有关规定的,将视具体情况,根据有关制度和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罚。
3.17经费及管理、生活福利
博士后的经费分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两部分:3.17.1日常经费及管理
a)博士后研究人员津贴每月*****元,课题结束后另可申请某公司科技成果奖励。b)博士后除享受本企业职工同等生活福利待遇外,博士后在医疗、用车、出差等方面可享受某处级干部待遇。
c)博士后可参加企业重大科技决策、科技攻关会议,可对重大科研方向及科研项目提出建议。
d)博士后进站后工作进展顺利,品学兼优,可按规定向国家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如获批准,其经费全部用于研究。
e)博士后在科研任务完成后,可参加工作站或流动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定。f)博士后的探亲待遇按某公司正式职工办理。3.17.2科研经费
a)科研经费由工作站统一管理,博士后所需的科研经费,统一纳入院办科研开发经费管理。b)每个博士后课题的项目经费预算(包括博士后在流动站或工作站期间发生的费用)需在可行性报告中提出,费用专门设立公单,帐目清楚。
c)如果项目是和流动站共同完成或是流动站阶段成果转让,则由工作站承担费用及日后的费用支出,应在技术合作协议中明确。
3.18博士毕业生进入公司做博士后科研工作,工作站为在站博士提供较好的生活条件,提供博士后住房一套,博士后出站后,需同时交出住房,若不提供住房,应给予一定的住房补助,等同博士毕业生。
3.19博士后出站及工作分配
3.19.1博士后在站的科研工作结束时,应提交工作报告、论文及著作和科研成果,工作站和流动站双方组织博士后出站评审会,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提出今后业务发展方向和使用意见,并进行成果评审和评定,同时按国家规定企业应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工作意见表》,报人事部博管会。3.19.2工作分配
博士后在站期满,经双向选择后分配工作,愿意在公司工作的在办理出站手续后,正式转入公司,若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则办理相应出站手续。3.20博士后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博士后在站期间,本人户口及配偶、子女的户口由工作站或流动站协商,落在工作站或流动站所在地。配偶工作问题,如本人可以解决的自行解决,若不能解决的,公司可以根据其专业考虑解决专业对口的工作,若专业不能满足公司需要,按国家规定给予博士后配偶一定的生活补助。
4.本规定由对外合作处起草/编制/修订
编制:审核:批准:会签栏: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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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DB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适应担保行业发展的高层次专业和管理人才,提升HHDB(以下简称“HHDB”)的人才竞争力,经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在HHDB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二条根据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及重庆市有关条例要求,为切实做好工作站的运行与管理,按照引进、培养、使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在HHDB重庆总部。
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副总裁、战略发展部、人力资源部、资金财务部等有关部门领导及重庆营运中心等有关业务带头人组成。
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专家指导委员会和日常管理办公室。
专家指导委员会由战略发展部总经理任主任,成员由战略发展部、重庆营运中心业务带头人、公司专家顾问、外聘专家及流动站专家组成,人数为5-7人。
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第四条管理领导小组是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1.审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考核办法、奖励决定及工资、福利待遇;
2.决定合作单位,审定合作协议;
3.审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人选、研究课题、经费额度;4.决定专家委员会人选;
5.其他需由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决定的事宜。第五条专家指导委员会为工作站的业务领导和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协助日常管理办公室进行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工作;
2.组织、提出工作站中长期和年度科研项目并制定科研项目经费预算;3.实行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中期与期满出站的业务考核,主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科研水平答辩,评定其研究水平,并组织项目成果的转化;
4.协助管理办公室完成博士后科研基金申报;5.其他需由专家指导委员会办理的事宜。
第六条日常管理办公室负责工作站的具体事务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执行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和督促有关单位实施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提出实施意见和办法;
2.草拟工作站管理办法,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代表公司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项目研究工作协议书;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的相关手续及负责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协助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3.负责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工资福利等各项费用管理;4.代表公司与合作流动站单位的联系和协调,签署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
5.其他需由日常管理办公室办理的事宜。
第三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引进
第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引进,采取合作流动站单位推荐与博士生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主要采取与国内设立流动站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优势互补、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根据双方学科专业和工作特点,建立长期或依托某个重点工程项目或科研项目的合作关系。
根据公司性质,工作站限接收金融学、经济学、法学(经济法方向)、财务管理、审计学领域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第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需符合以下条件:
1.已取得博士学位,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敬业精神,品学兼优,身体健康;2.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
3.学科研究方向领域符合工作站单位要求。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向工作站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的单位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后,共同商定接收意见。
第十条符合招收条件的博士在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博士后申请表;
2、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术部门考核意见;3、博士后进站审核表;4、两位专家推荐信;
5、在职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提交原单位同意脱产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证明;
6、博士后工作站和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培养博士后的协议书;7、博士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外籍博士或留学博士按有关规定执行);
8、近两个月内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第十一条对拟进站人选,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单位共同组织专家进行面试,协商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人选,并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第十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人选确定后,由合作单位的流动站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市博士后工作站管理部门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材料包括:
1.《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
2.《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复印件);3.《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4.《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复印件);5.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前需与工作站签订《工作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业务。第四章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视同公司员工管理,应遵守工作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规章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工作站与合作的流动站单位共同组成专家指导小组,工作站为其配备必要的业务专业人员为助手,参与课题研究。
第十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二年,主要在工作站单位工作。确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并须按照规定办理延长手续。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了任务,本人可提出申请,经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单位批准,可提前离站(按照规定在站时间不少于21个月);如中途退站,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工作站、流动站的批准。离站的同时终止协议。
第十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应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经工作站专家指导委员会初步审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由专家指导委员会定期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存入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档案。博士后研究人员定期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站与流动站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考核,提出审核意见,由工作站或流动站单位按相关程序申报、评审。
第二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境外)做博士后或进修。确因研究课题需要,需经工作站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赴国外(境外)参加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学术会议、交流和科研考察活动。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违反公司或国家有关规定,工作站认为不适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协商合作流动站单位,报经上级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部门批准后,中止与其签订的协议。
第二十二条已批准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期进站工作,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进站者,工作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第五章工资、福利待遇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薪酬待遇,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和体现竞争力的原则,根据本人工作经历和工作能力,由工作站和本人协商,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确认,由工作站根据工作业绩考核发放。
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年薪制,基本年薪一般为**万元人民币。按照确定的年薪数额,每月按比例预支部分工资(每年年薪总额÷12个月×60%),项目完成后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付清余额。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比照公司中层领导正职人员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有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工作站每年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不少于**万元的办公经费(具体数额根据实际情况,在签订《工作协议书》中另行确定),由工作站日常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用于支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办公经费、流动站的行政管理费、专家指导费及用于工作站的其他费用等。
工作站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向合作流动站的单位支付行政管理费用和专家指导费,具体数额由日常管理办公室在与合作流动站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时确定。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在项目立项时确定,纳入公司整体科研开发费用管理范围,由工作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使用须经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使用合作流动站单位的仪器设备等,其使用费用按实际花费从科研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工作站所在地无固定住房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站为其在公司就近区域提供两居室住房,由公司租赁交付其使用,或可自行租赁,公司按照同等标准核销费用。
第六章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管理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应向工作站日常管理办公室递交《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报告》、《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总结评阅意见书》及研究成果和论文等有关材料,并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由工作站和合作流动站单位联合组成的专家指导委员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进行认真考评,并写出鉴定报告。考评内容主要为: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能力等。
工作站协同合作流动站单位将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有关资料上报上级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须交回其在工作站期间占有和形成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文件(如实验报告等)、科研设备等,并不得以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转让等方式公开或占有。
第三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及离站手续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研究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执行研究项目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和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产权归属。第三十二条由工作站提出研究项目,提供研究项目所需的场地、经费、科研设备及有关技术,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完成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工作站单位所有。
由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单位合作完成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项目和成果转让,双方应在签订协议时预先明确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分享办法。
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第三十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需要进行学术交流和发表文章等将研究内容公开的活动需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研究项目的完成人,有在有关科技成果文件中写明自己是科技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开发表论文、论著时,须注明工作站单位。
第三十四条对在科研中取得创造性成果、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重大社会效益的,根据公司制定成果奖励办法和工作站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工作协议书》的规定给予奖励。第三十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工作站单位要求,对其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上级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部门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上报国家博士后管委会和重庆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修订权、解释权归属HHDB。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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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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