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分级达标总结表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分级达标总结表
黄河滩调委会201*年度工作总结我村调委会在乡党委、政府及乡司法所的正确引导下,在村各组织的共同努力下,求真务实的开展工作。一、在村“两委”班子及各组织的指导下,结合开展本村实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了村民学法、用法、执法、守法的自觉性。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增强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二、建立健全本村调委会职责。按照职责和目标责任,做到职责明确,任务清楚,责任到人。完成全年各项任务。三、认真开展纠纷排查工作。预防和减少村里的各种纠纷的发生,防止矛盾激化,对发生的纠纷及时调节,做到按时正确上报,注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四、取得的成效。由于群众法律意识的加强和素质的不断提高,矛盾纠纷也相对减少,共调节矛盾纠纷7起,涉及征地拆迁、房屋宅基地、老人赡养、邻里纠纷等方方面面,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有效地维护了本村的稳定。人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分级达标审批表
分值自评分考核验收分考核单位调委会自查意见:经自查后,要求申报。调委会主任签名:调委会名称(盖章):年月日基层司法所初审(审批)意见:司法所所长签名:司法所(盖章):年月日县(市、区、行委)司法局(批准)意见:司法局局长签名:司法局(盖章):年月日州、地、市司法局审核(批准)意见:司法局局长签名:司法局(盖章):年月日省司法厅审批意见:主管厅长签名:司法厅(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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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司发{201*}14号
关于在全县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
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县政法维稳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通知精神,县司法局决定在全县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通过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实现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约束。人
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业务规范化建设,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改善调解工作条件,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提高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从巩固基层政权组织,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更好地担负起建设平安莒南的责任和使命。
二、明确目标,综合施策,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顺利实施
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规范化建设,力争用一年时间实现下列目标任务: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调解质量进一步提高,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观,维护社会稳定作用更加突出。
(一)加强组织建设,努力实现组织体系规范化1、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网络。每个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均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自然村(居民小组)、小区(楼院)
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选聘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以车间、部门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选聘调解员。要加强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作用。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三级调解网络。积极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沟通协调,着重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2、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或者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所在企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市、县或者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特定区域名称或者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3、人民调解组织实行备案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符合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要求,履行相关选举程序,形成有关书面材料和档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司法所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县局基层科。
4、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司法所承担指导本辖区内
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职能。司法所要切实加强对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参与对复杂疑难纠纷的调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调查研究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工作、会议纪录应做到及时完整。
(四)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5、严格任职条件。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居(社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吸收具有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6、严格按规定选聘或解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或者其他群众性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聘任单位及时改选、改聘,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予以撤换
或解聘。人民调解员的选举、聘用应做到手续齐全、资料齐备。
7、切实抓好教育培训工作。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经验交流、旁听庭审和推荐担任人民培审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各司法所每年至少对辖区内的全体调解员进行一次以上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确保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积极参加全县人民调解“大练兵”活动,人人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激发广大调解员工作热情。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运行
8、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矛盾纠纷排查、受理、分流、调处、情况报告、督察督办、协调会议、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任务及调解程序,逐步形成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
9、加强人民调解统计报送工作。要全面、及时、准确地对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和报送。人民调解员调解每一件纠纷,都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情况登记单》。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每月25日(如有改变另行通知)前向辖区内的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当月的《人民调解案件排期
情况统计表》,各司法所应当每月28日(如有改变另行通知)前向县局上报当月的《人民调解案件排期情况统计表》。
10、健全人民调解卷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并定期集中归档。
(四)加强业务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11、完善人民调解受理方式。当事人书面申请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对于排查中主动发现的、群众反映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进行调解。积极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委托的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主渠道作用。
12、依法开展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工作原则,主动告知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耐心听取当事人对纠纷事实的陈述,深入讲解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帮助当事人认识其在纠纷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纠纷激化。
13、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载明下列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
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14、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防,并填写《回访纪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发现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不当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再次进行调解达成新的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加强基础设施和经费保障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后劲
15、改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件。人民调解委员会硬件设施要逐步实现规范化,做到“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人民调
解委员会要有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办公桌椅,配备必要的现代办公设施(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和存放调解案件资料卷宗的档案柜。
16、推动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各项保障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积极争取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制定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发放标准,并落实到位,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六)细化工作要求,明确规范化调解委员会认定标准17、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为规范化调解委员会:(1)五项工作(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基础设施和经费保障建设)均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
(2)书面调解协议制作数要达到全部调解案件的50%以上;
(3)未发生因调解不及时或调解不当而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或民转刑案件;
(4)未发生因调解不及时或调解不当而引起的群众性上访;
(5)未发生调解员严重违法乱纪行为;(6)未发生其它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事件。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各司法所要加强对本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加强协调、调度,推动规范化建设活动顺利开展。严格落实责任制,要带着感情抓落实,切实做到发展压力层层传递,工作动力级级提升。县司法局将对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每季度调度一次情况(各司法所要在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将本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情况上报县局),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规范日常工作,积极争创规范化调解委员会。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实践创新,及时发现并认真研究解决规范化建设活动中的问题,努力将人民调解与基层民主政权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相结合,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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