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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奇台人民调解员培训班总结

时间:2019-05-29 14:51:49 网站:公文素材库

老奇台人民调解员培训班总结

老奇台人民调解员培训班总结

为进一步提高我镇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深入宣传《人民调解法》,根据奇台县司法局的具体要求,结合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在年初对全镇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调整充实的基础上,201*年8月9日,我司法所组织镇辖4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人民调解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了为期一天的人民调解员培训班。现将培训工作总结如下:

一、精心组织、认真部署,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为使培训顺利开展,取得预期的效果,我司法所从201*年8月2日开始就积极协调镇政府、县司法局相关职能单位、部门和各村主要负责人,就培训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多次沟通,达成了一致。

一是为加强对这次培训工作的领导,研究成立了以镇主管领导为组长,司法局基层办主任、老奇台司法所所长为成员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二是认真制订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对培训的内容、时间、人员组织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安排。三是精心编撰人民调解员培训资料,培训资料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的一系列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信访条例》等一些人民调解工作有必要掌握的知识。四是精心选配讲授人员。这次培训,我们选配的讲授人员何根东同志办案多年,精通各项法律法规,他的讲解从农村常见的矛盾纠纷入手,从身边的人和事说起,融理论知识于实践经验之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五是培训之前就尽早与镇主要负责人联系,做好培训场所落实和人员组织。六是培训经费保障充足。本次培训镇政府共投入上百元,县司法局印发《人民调解法》宣传单20册、司法所印发人民调解协议标准文书20份,保证了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保证培训课时,严格培训纪律,确保培训取得实效。为达到通过《人民调解法》的培训,使全镇人民调解员的理论知识、工作技能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的目的,在培训中,严格按照《培训方案》的规定,从参加人员、培训课时、内容、纪律上都进行严格要求,确保培训不走过场、不搞以会代训。一是达到6课时,邀请镇分管领导参加,实行签到制度,考勤结果计入最终考评之中。二是授课人员注重把生硬的法律法规条款与农村典型的矛盾纠纷案例有机结合起来,从人民调解基本理论知识、调解方法、策略、技巧、信访接待和调解协议的起草、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等方面进行讲授,不仅提高了大家的听课兴趣,同时也增强了大家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信心,收到了很好的学习效果。三是在理论培训结束时,针对所学内容进行书面考试。通过考试,优秀率达96%,及格率达100%。

三、对这次培训的总体评价

本次培训工作现场参加培训的村级人民调解员14名,占全镇人民调解员的50%,参加培训的镇领导1人,县司法局1人,司法所2人,共计17人。

从各乡镇的培训到会情况看,榆树沟村、双大门村、牛王宫村等大多数村对培训工作非常重视,村支书、主任能够亲自到场督促指导,落实人员人民调解员的参训率达到80%。但同时也要看到,二畦村对此次培训不够重视,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不到位,组织培训不得力,无人参加本次培训,致使参训率较低。

总体来看,本次培训领导重视、组织到位、讲授简明易懂、学习效果明显,切实起到了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的作用。

奇台县司法局老奇台司法所201*年8月10日

扩展阅读:老奇台人民调解员培训讲义

老奇台镇人民调解员培训讲义

何根东

一、解决民间纠纷的方式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矛盾纠纷,国与国之间、民族之间、宗族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都不可避免,有矛盾纠纷就要解决,不能和平解决就可能诉诸武力,而以武力解决往往要付出相当的代价,这就产生了调解。美国就经常充当世界警察为其它国家调解纠纷,叫做调停或斡旋,也从中捞取一些好处。我们在电视剧中看到的个人解决纠纷方式则常常是复仇,那是非法的,也会把自己搭进去,不值得。

在我国现阶段,民间纠纷的一般解决方式有诉讼、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诉讼就是我们俗称的打官司,它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有时效限制,后面会讲。司法调解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组织的,分庭前调解和庭后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再由法院依法判决。法院调解结案有利于执行,有些法院还规定调解结案率不得低于80%等等。行政调解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管理领域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比如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国土部门对土地纠纷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人身伤害纠纷组织的调解等等。仲裁是指当事人事先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则将争议提交某某仲裁机构仲裁,一旦约定,仲裁机构就有对该纠纷有最终裁决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约定,单方申请仲裁是不会受理的。这种方式一般是解决商事纠纷、合同纠纷的。我国还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凡是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如涉及劳动合同、工资福利、休假、工伤等等方面的争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要向劳动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起诉。关于人民调解我们下面再讨论。

二、人民调解的历史渊源和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是我国特有的制度,设立依据是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

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其实在我国民间调解自古就有,就是我们俗称的说闲事,只不过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没有制度化。古代从事调解的一般有族长、亲戚朋友和邻居等,其中族长最有权威,说一不二,说是调解实际上是裁决,那就不像我们有些司法所长,有时嘴皮子磨破了,双方还无动于衷。

三、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除了我们在座的村干部外,还可以吸收一些德高望重、热心调解事务的人参加。其实有不少老党员老村干部很有经验,他们也乐意参与调解。上次每个村报了几个调解员的名单,如果能够发挥他们的作用,那我们就轻松一些,同时也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乡镇也设调解委员会,成员就是政府领导和各部门工作人员。大家可能还存在两个误解:一是认为司法所是专门的调解机构,不管纠纷大小都让找司法所。其实司法所的职责是指导和协助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要是离开了在座的各位,那我们这干人马纵有三头六臂也是忙不过来的。所以在你们的地盘上发生的纠纷还请各位当仁不让,先行调解。如果有什么问题随时欢迎打我电话,我会尽力予以解答。二是认为只有我们主持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才有法律效力。在这里要说明的是,调解协议书都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一旦双方签字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你们村里主持调解的也是一样,再加上调解人、参加人的签字,就是一份完整的协议书。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循的工作原则

(一)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进行调解,也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遵循社会公德或者参考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企业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和社会善良习俗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下面讲一下《人民调解法》有关司法确认的程序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调解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罪与非罪的问题

我们要调处的是民事纠纷,刑事犯罪案件、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不在我们的调处之列,那我们就要掌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比如杀人、纵火、投毒、强奸、盗窃、诈骗、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等都属于犯罪,应及时报案,不能越俎代庖,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但是有些纠纷与犯罪又不是那么容易区分的,尤其是故意伤害案,有的当事人或者出于担心,或者出于其它目的,往往喜欢夸大事实,动不动就报派出所,动不动就打110。曾所长就经常向我抱怨,他们处理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民事纠纷。在这里我举几个例子,大家看看是不是这种情况,201*年,杨梅村有名的张祖佑与李国栋发生矛盾,在扭打过程中张祖佑的母亲上前去帮忙,被李国栋推倒在地,摔断了手,鉴定为轻伤。这就是民事纠纷,我们要及时调处。记得那次是刘主席、我和谭部长三个人去的,要李出600元医药费,他同意了,但是他老婆不同意。后根据我们的建议,张祖佑的母亲向

法院起诉并胜诉了,李国栋家赔了大概1100元。

(二)起诉的时效问题

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就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如果不起诉就丧失了胜诉权,当然这中间又有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况。

如果民事纠纷调处不成,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要错过诉讼时效。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侵权之日或损害发生之日起算,四类案件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它们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六、常见纠纷的调解

一般农村纠纷划分为:(一)婚姻家庭纠纷;(二)相邻(邻里)关系纠纷;(三)房屋宅基地纠纷;(四)生产经营性纠纷;(五)债务纠纷;(六)损害(伤害)赔偿纠纷;(七)遗产继承纠纷;(八)经济合同纠纷等。

(一)如何化解婚姻纠纷?

按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我们在调处婚姻纠纷中所应首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适用这些原则,要注意各项原则间的相互关系,不能只强调某一原则而忽略了另一原则;还要注意各项原则的相互配合,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相配使用,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2、如何化解干涉婚姻纠纷?①依干涉婚姻纠纷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办法处理的原则。一般来看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是较轻微的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第二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第三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害人死亡的行为;第四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并非法对害人实行拘禁的行为。后三种属于犯罪行为,应报告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只有第一种行为可以通过调解的办法化解。②维护婚姻自由的原则。③告诉才处理的原则,但为防止纠纷激化,人民调解组织要掌握时机,主动及时地做好疏导工作。3、如何化解恋爱纠纷?首先要摸清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发展过程,有针对性地调解疏导,总的要求既要着眼于思想上教育,又要体谅和帮助他们解决恋爱过程中的实际问题,遵从“友好分手”原则。对恋爱纠纷中形成的财产纠纷,属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一般应退还另一方;属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给予适当返还,实际支出,经过协商合理分割。4、如何化解婚姻纠纷?①法律不禁止当事

人订立婚约原则;②婚约订立自愿原则;③婚约解除自愿原则;④赠与财物处理灵活原则。5、如何化解事实婚姻纠纷?①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没配偶的男女,未经民政部门办结婚手续而生活在一起的,现在应补办;②在1986年3月15日1994年2月1日间,没有配偶的男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③1994年2月1日后为非法同居,不按婚姻关系处理处理,而应根据纠纷争执内容,有什么纠纷,处理什么纠纷。6、离婚纠纷、子女扶养问题、赡养问题,一般都是到法院解决的比较多,我们就不再共同探讨。

(二)如何化解邻里纠纷?

邻里纠纷一般由生活琐事引起、因子女引起、因迷信行为引起,要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①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②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③团结互助,互谅互证的原则。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哪怕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权利的,只要不违法就应当允许。

(三)如何化解房屋宅基地纠纷?

房屋宅基地纠纷是农村民间纠纷中表现比较激烈的一种。因关系到长远利益,纠纷一旦发生,当事人往往寸土必争,互不相让,极易引起互相斗殴,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化解这类纠纷难度大,一般应与国土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疏导,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由于宅基地四至不清的建房纠纷,一般的方法是要首先告诉建房当事人立即停建,直到查明情况,纠纷得到解决。之后应查清宅基地是否已经经过重新规划。如果已经重新规划,则要以新规划的宅基地四至界线为准;如果未经规划,又无法查明原宅基地四至界线,则参照长期以来各自使用的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进行调解。如果建房一方并未侵犯另一方当事人宅基地使用权,则应说服另一方当事人停止干涉,支持建房一方当事人进行建房。如建房一方确属多占宅基,并侵犯了他人或集体的合法权益,则应说服建房一方当事人退出多占的土地。

(四)如何化解遗产继承纠纷?

遗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必须是公民死亡遗留下来的财产。如果该公民的财产在他生产就处理了,或赠与、或出卖了,那就不能算他的遗产;②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③必须是合法的财产。非法取得的财产,如抢劫、偷盗、贪污获得的财物,不是合法财产,应予追索。被继承人死亡后,单位给予他的未成

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无生活来源的配偶的生活抚恤金、补助费,不属于死者遗产,其他家庭成员无权继承。首先坚持男女平等原则:①在同一继承顺序中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②男女双方互有继承权。夫妻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③维护寡妇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律允许寡妇带产再嫁。其次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再次是要遵循养老扶幼,团结互助的原则(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的老年人在分配遗产时,一般应得到较多的份额)。配偶之间互有继承权。那种和平被继承人非法同居而没有正式确定正式夫妻关系的人,和被继承人只有婚约而未登记结婚的人,与被继承人生前解除婚姻关系的人,无继承权。但对领取了结婚证尚未同居,一方死亡的,其配偶应有继承权。

除此之外,还有生产经营性纠纷、债务纠纷、损害(伤害)赔偿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因时间关系就不再一一细说。

法律知识的积累,法律素质的提高是日积月累的,而调解技巧的掌握要循序渐进。今天,我们仅仅是相互交流一下,关键还是靠在座的各位村干部在以后的工作中多学习、勤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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