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农户与农场经营管理
第十章农户与农场经营管理
一、名词解释1.农户家庭经营制度2.农户家庭经营企业化二、简答题
1.农户家庭经营的主要特点有哪些?2.农户家庭经营要素组合的类型有哪些?3.国有农场经营的特点有哪些?三、论述题
1.请谈谈我国农户家庭经营的发展趋势?
2.你认为目前中国农户家庭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应如何解决?3.评述国有农场收入分配的形式?4.试述如何深化国有农场经营体制改革?四、案例分析
207户家庭农场,25980亩粮田,这是近日叶榭镇对秋播粮食生产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的一组统计数字。家庭农场,作为一种农业新型经营机制,在上海松江区叶榭镇开始全面推广。201*年10月,叶榭镇党委、政府制定了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扶持新型专业农民、培育家庭农场、推进农业品牌化战略等20条措施,推进现代农业发展。镇现代农业办公室同时制定《关于扶持专业农民、培育家庭农场的实施细则》,鼓励本镇农民申报家庭农场。从10月15日起,叶榭镇13个村的农民纷纷走进村委会办公室,申报家庭农场。经各村委会核实、公示,首批207户农民家庭成为首批秋播粮食生产家庭农场户,共承包粮田25980亩。
近年来从事一定规模农业生产、具有一定种田经验的农业种植户,成为此次家庭农场户的首选。金家村农民沈忠良就是其中一个。一直从事农业机耕工作的沈忠良,去年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成了金家村帮联粮食合作社的一个分社组长,承包了146亩粮田,在他的辛勤耕耘下,他承包的粮田今年每亩收成550公斤以上,按照合作社“三定一奖”(定管理费、定成本、定产量、奖超产)的考核办法,他大约有2万多元的收入。现在,沈忠良的身份再一次转变,从合作社分社组长转变成了家庭农场户。这一身份的转变,使沈忠良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更高了,因为从现在起,他将真正为自己打拼。今后,除了缴纳土地租赁费外,他承包的粮田所有收益都将归他个人。按今年的秋粮收成标准,他明年的秋粮收入大约可增加五六千元,加上秋粮收割后利用部分土地播种小麦等夏熟作物,按照每亩100元的净收入计算,播种80亩就可增加净收入8000元。这几天,沈忠良正一边忙着收割今年的单季稻,一边抢时间播种80亩小麦。
在207户秋播粮食生产家庭农场户中,也不乏新手。10月25日,从未承包过土地的农民戚占泉走进金家村村委会办公室,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承包了131亩粮田,尝试着做一回家庭农场户。像戚占泉这样首次承包土地进行规模化经营的农户,在207户家庭农场户中占了20%左右。
除了秋播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外,蔬菜种植家庭农场和西甜瓜种植家庭农场的筹建工作也在积极推进中。叶榭镇13个村在区镇财政投入的支持下,将村村建起专业农民扶持基地,新型专业农民租赁基地大棚设施享受租赁优惠。在大庙村,81亩蔬菜基地开始建设,已有8家农户向村委会申报承包蔬菜基地,成为家庭农场户。请分析:家庭农场模式的利弊及发展方向。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农户家庭经营制度,是指农户家庭经营的行为规则或合约安排,主要由产权制度、交易制度、分配制度构成。
2.农户家庭经营企业化,是指农户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效率、获取利润为目标,运用现代经营理念,实行独立经营、科学管理、企业化的运作过程。
二、简答题
1.现行的农户家庭经营,有以下特点:(1)分散性与统一性
农户家庭经营,一方面,作为承包经营户,是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据承包合同,接受社区的统一规划指导、统一机械作业和各种信息服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完成包干任务,具有“统一性”特点。另一方面,承包制家庭经营是合作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属于新型的家庭经济,无论与过去的集体经济比较,还是与规模较大的国营农场经营比较,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自主经营,包干分配,具有“分散性”特点。
各地因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方式的不同,其统一的项目、手段与范围等也有所不同。随着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户自主决策的分散经营与以合作、联合为特色的统一经营的联系将日益紧密。(2)自给性与商品性
由于各地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市场环境不同,农户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程度及其比例关系不尽相同。在交通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市场范围小,产品运销不便,常形成自给性生产为主与商品性生产为辅的相互结合的经营形态;在交通方便的城市近郊、工矿地区,市场区位优势突出,多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商品性生产,形成商品性生产为主和自给性生产为辅的结合经营形态。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农村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将极大地促进农业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农户家庭经营,也逐步分离出以农业专业化经营和农村非农产业经营为主的农户,商品性生产经营正逐步成为农户家庭的主要经营方式。(3)专业经营与兼业经营
农户家庭专业经营,即指农户从事某一项生产或劳务的经营。兼业经营,是指以户为单位实行主业与副业相结合的经营。即依据劳动者的专长和有利的自然经济条件及市场需求状况,选择某项生产为主业,同时又利用剩余劳动时间和其它生产资源从事某些副业。现在,农户家庭经营除经营农业外,还可从事工、商、运、建、服务业中的一些项目,不放弃承包的土地,在从事农业同时又兼营其他,这样一来,既可以分散经营风险,又可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农村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不仅能促进农户家庭的生产专业化,农户成为专业户,而且将逐步在市场需求引导下,把多余的家庭资源投入到最有利的生产项目,集中发展优势产品,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4)灵活性与计划性
与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经济相比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户家庭,拥有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其人员少,规模小,管理层次少,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生产方向,做出相应决策,其经营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同时,一般农户虽然没有正规的书面计划,但大多都能按照自身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需要,做出灵活的计划安排。随着农户家庭经营规模的扩大,农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农户经营计划内容将不断丰富,作用也日益突出。(5)小规模与大群体
目前,除专业大户雇工经营外,一般农户家庭经营是地少、人少、资金设备少、产量产值小的小规模经营。农户家庭小规模经营的特点,一方面,显示了生产劳动与经济成果直接挂钩的激励关系,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适应了农户现有文化技术与管理水平,有利于加强生产管理,充分挖掘劳力、土地(包括庭院空间)和资金设备潜力,提高经营效益。但是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小规模经营的局限性也逐步显露出来,如不便于实行机械化耕作,不便于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不便于形成批量规模生产等等。
2.经营要素组合的类型,依据农户自家各生产要素拥有状况,及其所占比重的不同,大致划分为以下三种:
(1)劳动密集型。指技术装备程度较低、占用人员较多、占用资金较少的经营要素组合类型。具体表现为资金有机构成低,人均占用的固定资产少,劳工费用在产品成本中占较大的比重。这种类型适于劳动力资源丰富、资金较少的家庭采用。
(2)资金密集型。指技术装备程度较高、占用人数较少、占用资金较多的经营要素组合类型。相对于劳动密集型来说,其资金有机构成高,人均占用的固定资产多,劳工费用在产品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小。由于资金占用的比重与技术装备程度成正相关,故资金密集型又称技术密集型。它能够采用先进技术,改进产品质量,降低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这种类型适于资金较富余的家庭采用。
(3)知识密集型。即强调现代化科学技术成果和科学技术人才应用的经营要素组合类型。其特点表现为:能运用先进的技术装备与技艺,从事新产品开发,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密集度。如作物良种繁育场、种畜场等属于这种类型。今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这种知识密集型的农户家庭经营,将会不断出现。3.国有农场经营的特点有;(1)国有农场的“三农”性特点
所谓“三农”就是农村、农业、农工。国有农场是历史的产物。我国的国有农场大多数是20世纪5060年代在学习原苏联经验的基础上创办的。在当时,国营农场是比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更高层次的经济组织形式,它集党、政、经于一体,担负着经济、行政、社会管理的多重职能。一般是通过垦荒、围湖造田等建立起来的,地理位置比较偏僻,生产性基础设施非常落后。所谓“农业”,即国有农场是以农为主,农业生产在农场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其最主要的资源是土地,突出粮棉大宗农产品生产。改革开放后,国有农场的二、三产业有了较快的发展,有些地方二、三产业的经济总量超过了第一产业。但从整体上看,农业仍是国有农场最重要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农副产品的深度加工是农场工业的主要形式。所谓“农工”,就是国有农场的农业职工,他们是国家产业工人的一部分,享受国家工人福利待遇,农场对农业职工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进行统筹管理。所谓“农村”,指农垦企业从事的农业生产活动和农工生活的环境同地方农村相同,在行业的分类中农垦是归属于农村的范围。
(2)国有农场的双重性特点
即国有农场具有企业性、社区性的双重性特征。首先,国有农场作为一个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经济实体,具有企业性质,这是它的基本属性;其次,农场作为一个自成体系的生产、生活区域,实际上又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具有社区性。在农场范围内,职工生产、生活完全融为一体,与之配套的教育、卫生、治安、集镇建设等社会事业通常都由农场承担。这些社会职能超出了企业的范畴,也给农场带来了沉重负担。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剥离国有企业社会职能的决定,但由于农场本身具有社区性的特点,社会职能的完全剥离也是不可能的。国有农场职能的多重性,客观上造成了农场管理目标的多元化,这是国有农场区别于一般国有企业的重要特征之一。(3)国有农场的综合性特点
我国农垦事业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开发建设,已发展成为以农为主,农、工、商综合经营的大型国有企业群体。农工商综合经营起源于延安大生产运动。当时,坚持以农业为第一位、工业与运输业为第二位、商业为第三位的方针,建立了农业、工业、运输业与商业的一系列较完备的生产经营体系。建国后,在创建国营农场的过程中,为适应农业生产和职工生活的需要,各地农场先后办起了一些粮油加工、农机修配、建筑材料生产及生活商品服务项目等,形成了以产前的农机具修配、产后的粮油加工及工业品销售为主的场内农工商综合经营的雏形。到1984年底,全国农垦系统基本上实现了农工商综合经营。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兴办,冲破了旧体制的束缚,解放了生产力,充分发挥农场自身的资源优势,走出了“种养加一条龙、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之路。20世纪90年代以后,农工商综合经营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产业化经营阶段。目前,农垦系统已基本形成“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培育了一批龙头企业、建立了一批规模较大的生产基地。
三、论述题(略)四、案例分析(略)
扩展阅读:农业企业经营管理精品课程教案——10农户与农场经营管理
第十章农户与农场经营管理
第一节农户家庭经营管理
一、农户家庭经营的涵义
家庭,是整个社会组织的基础细胞,是指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一种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家庭经营,是指以家庭为生产或经销活动单位,具有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的生产经营单位。
农户,是指在农村从事农业和非农业生产(或经销)活动的农业户口家庭或农户家庭。我国现阶段的农户家庭经营,是指农户以家庭成员劳力为主,利用家庭自有生产工具、设备和资金,在占有宅基地、承包、租用或其他形式占有的土地上,按照社会市场的需求,独立自主的进行生产经营的组织单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家庭经营不再是过去的自给自足的小生产方式,而逐步形成以农户家庭为主体,以社会化服务为条件的、进行社会化生产的开放式经营。农户家庭经营是合作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属于新型的家庭经济,而不是个体经济。它有利于发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充分利用家庭劳力资源和传统的工艺技术,发展工艺美术雕刻、编织业,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以及菌类、蔬菜和特种养殖、种植业等,为市场提供多品种、多花色、高质量产品,满足市场的多样需求;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为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就业环境,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农户家庭经营的产生与发展
家庭生产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化,特别是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形成及私有制产生而产生的。我国奴隶社会末期,就存在大量的个体家庭,并构成井田制的个体农户。《孟子滕文公上》记载了这种情况:“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以别野人也。”同时,孟子在会见梁惠王时,根据人地资源和生产力水平,提出为民置“恒户”理论和置“恒产”标准:“百亩之田,五亩之宅”、“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意思是为个体农民家庭,划给一百亩农田,种植粮食作物;五亩宅基地,种菜、种桑养蚕和其他副业。农民有了这种固定的私有“恒产”,只要不违背农时,就可以有粮吃,有衣穿,达到温饱了。这些从某些方面描述了当时个体家庭的生产现状和要求。在我国见于文字记载,并充分反映个体家庭的经营规模及其生产情况的,却还以孟子的论述较为集中和完整。
这里所说的农户家庭经营,一般是指以农户家庭为生产单位,进行农副产品生产活动,包括生产项目的安排、生产作业活动的组织和产品的收获和处置等。
我国的农户家庭经营,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一)“个体农户”时期的家庭经营
从春秋战国到20世纪50年代合作化前的几千年间,即以土地私有制、农户家庭为生产单位的个体农户家庭经营阶段。解放前,在封建土地私有制条件下,除少数地主、富农外,绝大多数是个体农户家庭经济形态,即小农经济,有自耕农(中农和部分富农),有佃农(贫雇农)。他们遭受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尤其是没有任何生产资料的、只得靠耕种地主的土地的贫雇农,在政治上、经济上同剥削阶级(地主)是一种附属关系。但这种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经营方式,却是长期没有多大变化。有的有自己的私有土地和房屋及生产工具设备;有的是租赁地主、富农土地,另有自己部分私有土地、房屋和生产工具设备;有的则全部租赁地主、富农土地。土地多、生产项目多的农户,主要从事自给自足为主的农副产品生产;有的土地少、生产项目少的农户,在从事农副产品生产外,同时还要对外从事劳务服务,做短期雇工,以出卖劳动力来维持家庭的贫困生活;少数头脑灵活的少地、失地农民,在某些特殊的需要条件下,形成专业户或兼业手工业户。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城市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较快,大城市郊区也出现少数资本主义农场。在农村,除部分专营商业、手工业户外,绝大多数仍是个体农户家庭经营。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从事农业生产并兼营工商业的农户家庭增多,即形成了许多兼业农户。其中,少数以工商业为主,兼营农业;大多数还是以农业为主,兼营工商业或服务业。
土地改革后(20世纪50年代初)到农业合作化前,由于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解放了生产力,农民从地主、富农手中分得了田地,因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发家致富的积极性。这时农户家庭所拥有土地的数量比较平均,再加之国家的政策鼓励、经济扶助,农民的投入增加,农业生产、农村经济恢复和发展很快,从而使农户家庭的经营实力进一步增强,形成了当时农村经济生气勃勃的发展局面。
(二)“集体经济”时期的农户家庭经营
农业合作化以后,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对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的需求增加和适度集中土地经营的要求,出现了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如以土地入股形式的合作社等经营形式。但由于当时一些极左路线的影响,在短短几年之内,就实现了高度集中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并快速过渡到“一大而公”的高度集权的人民公社。在这种高度集中、规模过大的集体经济中,农户除从事一些明文规定的少量“自留地”、“自留山”和家庭副业生产外,基本上没有,也不允许有从事商品性生产的家庭经营。显然,这种“集体经济”这种超前的生产关系调节不适应当时的生产力水平,违反了的经济规律,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而,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三)“双层经营”时期的农户家庭经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广泛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成功地实行了村级“统一经营”和农户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双层经营的一个层次,农户家庭,一方面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联产承包经营;另一方面还可以自主开发庭院空间和其他闲散荒地等资源,进行独立的家庭经营活动,形成一种兼业的或多业的家庭经营模式。村级“统一经营”层次,为了克服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一是,为农户家庭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二是,创建村办企业,经营非农产业,促进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以扩大家庭经营规模,增加农民收入;三是,大力发展集体经济,以减少承包户的经济负担,增加建农资金。近几年,为满足农民市场化导向的需求,形成的各类由从事农产品生产,或经营的专业农户组成的超越社区界限的专业合作组织与社区集体组织相配合的新型服务模式,使“统”的内涵更加丰富,这为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集约农业和规模农业发展,提供了可能。这一时期的农户家庭经营形式有:多数是承包和自营相结合的家庭兼业经营;少数是专业农业承包经营、或专业养畜业和非农产业自有自营;还有一些私营企业性质的雇工经营。
三、农户家庭经营的特点
现行的农户家庭经营,有以下特点:(一)分散性与统一性
农户家庭经营,一方面,作为承包经营户,是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据承包合同,接受社区的统一规划指导、统一机械作业和各种信息服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完成包干任务,具有“统一性”特点。另一方面,承包制家庭经营是合作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属于新型的家庭经济,无论与过去的集体经济比较,还是与规模较大的国营农场经营比较,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自主经营,包干分配,具有“分散性”特点。
各地因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方式的不同,其统一的项目、手段与范围等也有所不同。随着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户自主决策的分散经营与以合作、联合为特色的统一经营的联系将日益紧密。
(二)自给性与商品性
由于各地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市场环境不同,农户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程度及其比例关系不尽相同。在交通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市场范围小,产品运销不便,常形成自给性生产为主与商品性生产为辅的相互结合的经营形态;在交通方便的城市近郊、工矿地区,市场区位优势突出,多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商品性生产,形成商品性生产为主和自给性生产为辅的结合经营形态。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农村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将极大地促进农业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农户家庭经营,也逐步分离出以农业专业化经营和农村非农产业经营为主的农户,商品性生产经营正逐步成为农户家庭的主要经营方式。(三)专业经营与兼业经营
农户家庭专业经营,即指农户从事某一项生产或劳务的经营。兼业经营,是指以户为单位实行主业与副业相结合的经营。即依据劳动者的专长和有利的自然经济条件及市场需求状况,选择某项生产为主业,同时又利用剩余劳动时间和其它生产资源从事某些副业。现在,农户家庭经营除经营农业外,还可从事工、商、运、建、服务业中的一些项目,不放弃承包的土地,在从事农业同时又兼营其他,这样一来,既可以分散经营风险,又可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农村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不仅能促进农户家庭的生产专业化,农户成为专业户,而且将逐步在市场需求引导下,把多余的家庭资源投入到最有利的生产项目,集中发展优势产品,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四)灵活性与计划性
与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经济相比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户家庭,拥有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其人员少,规模小,管理层次少,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生产方向,做出相应决策,其经营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同时,一般农户虽然没有正规的书面计划,但大多都能按照自身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需要,做出灵活的计划安排。随着农户家庭经营规模的扩大,农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农户经营计划内容将不断丰富,作用也日益突出。
(五)小规模与大群体
目前,除专业大户雇工经营外,一般农户家庭经营是地少、人少、资金设备少、产量产值小的小规模经营。农户家庭小规模经营的特点,一方面,显示了生产劳动与经济成果直接挂钩的激励关系,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适应了农户现有文化技术与管理水平,有利于加强生产管理,充分挖掘劳力、土地(包括庭院空间)和资金设备潜力,提高经营效益。但是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小规模经营的局限性也逐步显露出来,如不便于实行机械化耕作,不便于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不便于形成批量规模生产等等。
目前,农户家庭经营中,出现了农户之间的相互联合,共同从事某项生产经营,如具有群体性的粮食生产、棉花生产、果品生产、蔬菜生产,以及养殖业、工副业生产经营等,均显示出一定的优越性。所以,农户家庭的小规模经营与群体性经营相结合,将是今后农户家庭经营发展的一大趋势。四、农户家庭经营的类型
农户家庭经营有多种分类方法。从家庭经营的组织形式来分,有承包经营、庭院开发经营、独立企业性经营和联合经营;从家庭经营的生产内容来分,有种植业经营、养殖业经营、工副业经营和商业服务业经营;从家庭经营的专业化程度来分,有专业经营、兼业经营和综合经营;从家庭经营的技术特点来分,有传统农户家庭经营、立体经营和生态经营等。以下介绍几种主要分类经营形式。(一)按其在双层经营中的关系划分1.承包经营型
承包制家庭经营,是在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在合作经济组织的统一管理下,将集体的土地发包给农户耕种,实行自主经营,包干分配。它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系中一个经营层次,属于新型的家庭经济,而不是个体经济。承包制家庭经营的权、责、利是借助于承包合同来规定,其权力是在完成包干任务的前体下,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实行自主经营,有权支配自己占有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组织生产经营过程,任何单位和人员都不能无偿地平调承包户的劳力、资金和产品。承包户应得的物质利益,是完成合同任务后的全部合法所得。
2.自有经营型
是农户利用为集体所有、农户永久占用的住宅庭院,包括房前屋后及划归农户开发利用的街道路边和隙地,利用自有资产(财产)而独立进行的家庭开发经营。它与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经济承包关系,不受集体组织的直接指挥控制,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自行独立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它是一种独立性较强的家庭自营经济。它可以与集体经济服务组织及其他农村经济组织发生业务往来关系,但这些往来关系,均是一种独立经济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
家庭自营型经济是以提供市场商品为目标,进行较大规模或较多商品生产的开发性经济。它包括农户家庭庭院经营和农户家庭企业经营两种形式。家庭庭院经营,它是一种利用家庭有利条件,如利用自家的劳力、技术、资金、设备等,进行商品生产的市场经营。家庭企业经营,是指农户庭院开发经营扩大后,退包或转包农田,在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划下,拨给场地,建立专业养殖场(如养鸡场、养猪场)、专业加工厂(如豆制厂、服装厂)等,实行企业化经营。这种家庭专业化的独立企业经营,已经不是典型的农户家庭经营。
3.承包经营与自有经营相结合型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发展与农户家庭经营自主权的扩大,自有经营型比重加大,多数农户是承包经营与自有经营相结合型,少数是自有经营型。(二)按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专业化程度划分
一般分为专业农户和兼业农户。兼业经营农户,按照家庭主要男劳力从事农业生产的天数不同,又分为“一兼”农户和“二兼”农户。
1.专业农户经营
又称专业化经营。是指农户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的绝对精力主要用于从事农业(包括农、林、牧业)的生产经营,其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农副产品的生产销售收入。这种专业经营户是在农业剩余劳动力大量转移到第二、三产业的农村工业化过程中,而形成的纯农业生产农户。这类纯农业户,为了充分利用劳力资源、劳动时间,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各种服务,一方面扩大生产规模,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另一方面采用现代化的生产工具设备,发展相应的生产项目。所以,它被称为农业现代化的专业农户,也即家庭农场。
2.“一兼”农户经营
是指在家庭经营中以经营农业为主、又兼营非农产业。这类兼业户,其家庭中必须有一个整劳力从事农业生产,且在一年内其从事农业劳动的时间基本保持在150天以上,即称之为“一兼”农户。这种兼业户经营的特点是,农业是家庭经营的主业,占主要的地位,或至少是主业经营项目之一。
3.“二兼”农户经营
指在家庭经营中,是以经营非农产业为主,以兼营农业为辅。这类兼业户,家庭成员中的主要劳力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时间,全年只在150天以下,即称之为“二兼”农户。这种兼业户经营的特点是,非农产业是家庭经营的主业,农业则处于副业的兼业地位。从发展的趋势看,这部分农户将逐步脱离农业,完全转向非农经营,把土地通过转包或其它的流转形式集中到农业专业户。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农业资源的浪费,又有利于促进农业专业户的规模经营。
(三)按家庭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划分1.单个经营型
即分散经营型。我国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特点之一,是小规模分散经营。2.联合经营型
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农户之间的相互联合。由农户共同集资投劳,形成新的联合体,从事某种专业化的生产经营,且大多是经营非农产业。其特点是规模小,经营灵活,适应性强。二是,农户与村级社区合作组织联合。由集体提供资源、设备和场地,由若干农户自愿组合的经济联合体,承包经营。其收入在上交承包利润和提留公共积累后,大部分按劳分配,一部分按股金分配。三是,专业生产者协会。这是一种松散的合作组织,未形成经济实体,入会成员自主经营,只在生产经营过程的某些环节上进行合作,以便实行自我服务。四是,农户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详见第20章)。(四)按家庭经营的商品化程度划分1.自给性经营
自给性农户经营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经营方式,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交换,而是直接获取使用价值,以满足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消费的需要。其特点是:①以自身的消费定产。在自家既定的资源条件下,按照家庭成员生活消费的需求,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在自家生产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吃啥种啥,不需要也不可能有科学的预测,只凭借自己的经验和既有的“套路”安排生产。②“小而全”式的农业经营。在较低农业生产水平下,自给型农户经营游离于社会分工之外,自成体系,构成封闭式的投入产出系统,进行再生产过程的内部循环。自给自足的小农通过自家生产来满足对多样化生活消费品的需求,必然导致“小而全”的农业经营方式。因而,“家庭是自给自足的…这差不多是十足的自然经济,货
1币几乎根本不需要。”③回避风险的简单管理。自给性经营的农户,一般比较保守,不愿也无力承担风险。一方面,农业生产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生产和收成的不稳定性,会给他们的生存带来威胁;另一方面,他们所掌握的农业技术比较传统,生产率低下,从而造成收入水平的低下。故他们在生产中力图回避风险,以减少因此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如果他们想要引进新品种或采用新技术,把产量提高一倍,则需要更为复杂而严格的管理,否则,随之而来的将是失败或更大的损失。
2.商品性经营
商品性农户经营是指为他人生产使用价值,为自己生产价值,即为交换而进行生产。其经营特点是:①以市场为导向。农户家庭经营活动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据产品和要素市场的供求变化及价格涨落情况,制定生产计划,安排生产项目。因而,农户必须重视市场调查和预测,并借此实行“以销定产”,使供、产、销过程在市场导向下良性循环。②实行专业化经营。一般地说,以较高商品率为特征的商品型农户经营,都是建立在专业化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P289-299.经营的基础之上。专业化经营有利于发挥劳动者的专长技能,充分利用农户的资源优势,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提高产出商品率以获得更多的货币收入。③追求利润最大化。与自给型农户经营不同,商品型农户经营是通过市场交换出售自己的产品,并承担较大的市场风险,才能获取较多的货币收入。因此,它必须重视价值生产,降低产品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是追求产量最大化。
3.自给性与商品性结合经营
是一种半自给、半商品型农户的经营方式。它既从事自给性生产,直接为家庭成员提供生活消费资料;又从事商品性生产,用于市场交换以获取货币收入。它是介于自给型与商品型农户经营之间的过渡形态,也被称为半商品型农户经营。其经营特点是:①具有三重经营目标。一是为家庭成员生活消费提供以粮食为主的农产品,即生存目标;二是作为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基础层次,必须完成国家对农产品的合同定购任务,并交足集体规定的各项提留、统筹任务,即任务目标;三是以市场为中介实现自家生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转换,以获取更多的货币收入,即效益目标。②实行兼业经营。在半商品型农户中,大多实行农业与非农业的兼业经营。有的是以经营农业为主、非农产业为辅的一类兼业户;有的是以经营非农产业为主、农业为为辅的二类兼业户。经营农业(特别指粮食生产)多以自给性为主,经营非农产业则是商品性的。③半开放式的投入产出系统。半商品型农户经营系统的开放程度介于自给型与商品型之间,处于从封闭到开放的变化之中。随着农户经营商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其经营过程与社会(市场)结合将愈加紧密,那种孤立、封闭的经营状态逐步被打破,表现为农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生产要素逐步由以家庭自给为主转变为以市场购入为主;生产的产品由直接满足家庭生活需要为主转变为满足市场需要、换取更多的货币收入为主;生产过程的各环节也从“小而全”、“万事不求人”逐步转变为对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依赖。
五、农户家庭经营企业化
(一)农户家庭经营企业化的涵义
农户家庭经营企业化,是指农户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效率、获取利润为目标,运用现代经营理念,实行独立经营、科学管理、企业化的运作过程。它将使农户家庭成为具有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的更高层次的经济实体。也就是说,农户家庭的企业化经营,仍然还是家庭经营,但其经营活动大体上依据企业原理与方法,将家庭生活和生产经营分开,家庭劳动开始计算生产费用,从而使家庭经营具有协调性、连贯性、系统性,使农户真正成为为卖而买的商品生产者。
农户家庭的企业化经营与传统的家庭经营,其主要区别在于:1.经营目标不同
传统家庭经营主要是以满足家庭的基本物质消费需求为目标,即满足个体的需要。由于农户家庭需要的多样性,而温饱又是农民最基本的需要,所以,农户家庭经营的内容也呈现出以自给自足为基础的多样性,如种植各种习惯消费的农作物,而主要不是为了交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户家庭企业化经营,已不再是以直接满足自身的物质需要为目标,而是要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对社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的前提下,以收入最大化为主导目标。
2.生产导向不同
农户家庭收入最大化的实现要以市场的承认为前提。因此,企业化经营要以市场为导向,而不能以自家的消费为导向;实行“以销定产”,市场的供求和价格的变化是农民制订生产计划、分配利用资源的依据。3.管理理念不同传统的家庭经营是以传统的经验、技术为主要依托,实行家长制管理,追求物质生产的使用价值。而农户家庭的企业化经营,是以先进的管理理论与方法作指导,充分利用市场信息,进行科学决策;重视供销渠道,正视市场风险,以扩大产品销售量和获取利润为经营过程的出发点;实行科学的计划和管理,追求物质生产的价值,以实现货币收入的最大化。
(二)农户家庭经营企业化的条件
农户家庭经营企业化需要政府、社会的支持以及农民自身的努力。其中,政府的推动是前提,农户家庭经营制度的创新是关键。1.农户家庭经营制度的创新
农户家庭经营制度,是指农户家庭经营的行为规则或合约安排,主要由产权制度、交易制度、分配制度构成。
农户家庭经营产权制度。是农户家庭经营拥有资产产权的划分、组合、界定、保护和运行的一系列规则,包括所有权制度、占有权制度、支配权制度、使用权制度和受益权制度等。依据产权所依附的财产类别不同,可分为土地产权制度、劳动力产权制度、非土地财产权制度等。
农户家庭经营交易制度。是在产权初始界定的前提下,农户家庭经营为完成交易而对产权中各种权能在不同当事人之间所作的进一步细化或重新界定。我国现行农户家庭经营的交易关系可分为:①家庭经营与政府之间借助权威规制的配额交易:②家庭经营与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借助权威规制的管理交易;③家庭经营与市场主体之间法律上平等的市场交易。以上三方面交易制度便构成了农户家庭经营交易制度。
农户家庭经营收益分配制度。它受产权制度和交易制度的制约,主要包括:租、费制度和其可自行支配纯收入的积累制度、消费制度等,旨在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户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以及积累与消费的关系。
农户家庭经营企业化的总体目标,即建立一个“产权明晰、经营自主、决策科学、负担合理”的农户家庭经营制度。具体概括为:农地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永佃,独立自主经营,加强经营合作,依法规范流转。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客观上要求,农户家庭经营制度创新,应从其结构的整体性、关联性、耦合性出发,在不影响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通过强制或诱导的方式来进行,以新制度取代旧制度,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制度效率。2.政府提供制度性服务
促进农户家庭经营企业化,主要通过三个途径:一是,大力发展农业企业。使一部分具有一定规模和市场占有能力的农户,由家庭经营型向企业经营型转变,促进其管理升级。二是,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通过合作社、专业协会、公司+农户等各种形式,组织农民参与市场竞争,规范农民的市场行为,提高其经营效益。三是,全面改造传统农户。在传统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市场意识,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将企业运作思想和管理模式逐步引入农户,提高其家庭企业化经营的程度。因此,必须强化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提供制度保证。诸如:
建立土地产权交易制度,培育和规范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推行新农业税制。在农地国有永佃、政社分开的基础上,将农户家庭经营负担的名目繁多的租税费,统一归并为“三位一体”的“新农业税制”,取消一切涉及农民的合法或不合法的强制性收费、集资、摊派。并从201*年开始,按照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总体部署,逐年降低农业税税率。
推行新农业税货币化。新农业税税率是根据地区生产力和农户家庭收入水平,以合理确定的。并制定了相应的税源动态管理、征管人员岗位责任、票据管理、税款报解、税证检查等管理制度。
加强农副产品的市场管理。在逐步放开大宗农产品市场的过程中,政府要加强涉及农民的行政性罚款的监督检查等,让农民自由进入市场,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农户家庭经营企业化管理的内容
1.经营决策的市场导向
家庭经营企业化,首先,农户家庭要引进以下新观念:一是,产品服务观念,要改变传统“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树立产品服务于社会需求的观念,而不是单纯地满足自给消费;二是,产品价值观念,长期以来,农户家庭经营产品,尽管有在市场上讨价还价,进行货币交换,但大多数农民并不清楚产品生产成本与价值的关系、价值与价格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引导农民学会成本核算和利润核算十分必要;三是,市场竞争观念,在农产品买方市场条件下,各种产品,都要通过在市场上的质量竞争、价格竞争和服务竞争,实现其价值。因此,农户家庭要加大对产品的科技投入,提高产品质量,以优质取胜;尽可能节约物资消耗,降低产品成本,以优价取胜;努力改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以优质服务取胜。同时,引导农民树立信誉竞争观念也很重要。
家庭经营企业化,其关键在于科学的经营决策,而科学决策的前提是以市场为导向。即农户家庭在进行经营决策时,应以提高农产品商品率为指导思想,针对市场需求变化,组织生产,改过去“以产定销”为“以销定产”的决策模式。2.资金筹措的科学预测
农户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除了要有劳动力和承包一定面积的土地外,还必须拥有机械设备、耕畜、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定数量的现金和存款。这些生产资料的货币表现,及其现金或存款,统称为农户生产资金。它是农户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资金的筹措,需要考虑资金的需要和可能两个方面。
⑴资金的需求
即以资金需要量的科学预测为基础。一般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计算:①按照单位耕地面积所需要的投资额计算;②按照单位产值(增加值)所占用的资金额计算;③按照经营规模扩大的速度和经营资金的平均增长速度推算;④按照农户所需要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数量来推算。
⑵资金的来源
一是,自有资金。即家庭经营长期积累的资金;二是,借入资金。包括银行贷款、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私人借款等适度的负债;三是,外来资金。即国家或集体无偿支援或奖励资金。无论哪种来源的资金,在使用时均应当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机会成本,合理投资,充分发挥资金的效能。
资金的筹集,对一般农户而言,由于经营规模小,经济实力较弱,还债能力有限。在筹集资金时要坚持:一是,以自身积累为主,外援借款为辅;二是,量力而行,适度举债。实现资金需求与可能的相对平衡,以体现资金筹措的科学性。3.经营要素的优化组合⑴企业经营要素的内涵
经营要素,是企业经营的内部因素,包括:一是实体性的经营要素,指企业的人员、物资,在农业企业从事物质产品生产或输出劳务的活动中,两者不可或缺;二是运行性的经营要素,指资金,是资产的货币表现,以资金流的形式,在企业经营运行中不断地流动;三是运筹性的经营要素,指企业的各种信息,如市场信息、技术信息、政策法规,及企业内部的生产指令、财务报表、规章制度等,形成企业运行的信息流。
⑵农户家庭经营要素组合
经营要素的组合,主要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组合。因为资金和信息隐含在上述组合过程之中。经营要素组合的实质,就是正确处理劳动力、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等生产要素的联结方式和比例关系,合理组织生产力。随着农业市场化进程的加速和家庭经营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农户生产要素的组合日益受到价格和产业间比较利益的市场因素的制约。可见,农户家庭经营要实现要素的优化组合,力求成本极小化,必须正确地选择组合形式。
经营要素组合的类型,依据农户自家各生产要素拥有状况,及其所占比重的不同,大致划分为以下三种:①劳动密集型。指技术装备程度较低、占用人员较多、占用资金较少的经营要素组合类型。具体表现为资金有机构成低,人均占用的固定资产少,劳工费用在产品成本中占较大的比重。这种类型适于劳动力资源丰富、资金较少的家庭采用。②资金密集型。指技术装备程度较高、占用人数较少、占用资金较多的经营要素组合类型。相对于劳动密集型来说,其资金有机构成高,人均占用的固定资产多,劳工费用在产品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小。由于资金占用的比重与技术装备程度成正相关,故资金密集型又称技术密集型。它能够采用先进技术,改进产品质量,降低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这种类型适于资金较富余的家庭采用。③知识密集型。即强调现代化科学技术成果和科学技术人才应用的经营要素组合类型。其特点表现为:能运用先进的技术装备与技艺,从事新产品开发,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密集度。如作物良种繁育场、种畜场等属于这种类型。今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这种知识密集型的农户家庭经营,将会不断出现。4.产品成本核算的效益原则
产品成本,是决定农户家庭经营效益及其市场竞争力的最主要方面。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和复杂性,使得成本控制的难度加大。农户家庭经营,需要借助于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核算以及成本分析等环节,进行不同形式的成本控制。其中,产品成本核算是基础。所谓成本核算,就是对生产费用发生和产品成本形成的核算,即把家庭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产品进行记录、汇总、分摊,计算出各种产品的单位成本和总成本等活动总称。
农户家庭经营的农产品成本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规定成本开支范围。严格划清各种费用的性质和用途,再将费用计入有关核算对象的相应成本项目;二是,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凭证。以保证成本核算的质量,反映真实的成本水平;三是,选用科学的计算方法。以便对产品进行合理计价,发挥成本核算在成本管理中的作用。以体现成本核算的效益原则。
农产品成本核算一般设有下列成本项目:
(1)人工费用。即指农户家庭成员所投入的活劳动价值。①用工的分摊。农产品的生产用工有直接用工和间接用工之分。直接用工是指与某种农作物生产直接有关,并能直接计入该作物成本的用工。如整地、播种、施肥、田间管理用工。间接用工是指与几种作物生产有关,需要通过分摊,再分别计入各作物成本的用工。如役畜饲养工、积肥工、农业用工等。②用工的计价。即对活劳动耗费的估价。农户家庭成员的用工计价,可按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定的标准计算,或按附近国营农场工人平均工资水平,或按农业劳动力再生产必需生活费用等方式计算。
(2)物质费用。包括农户家庭生产经营的各种作物实际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的费用,以及机耕、排灌、畜力等作业费,即直接费用。(3)共同费用。主要指农业共同费、管理费用和其它支出。农业共同费,是与作物生产有关,须经过分摊计入作物成本的费用,包括小型农田基本建设支出、小型农具的购置费和修理费、农用物资的仓库折旧费和修理费等。管理费及其它支出,指为管理生产而支付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费用,如办公用房折旧、修理,办公费、差旅费等。其它支出则有贷款利息支出、上年库存粮食及物质的盘亏、出售产品的差价损失等。以上均为间接费用。其分摊方法有:直接用工比例法、工作数量比例法、直接物质消耗比例法、产值比例法等间接费用。
通过成本核算和分析,对成本的形成及其变动原因进行剖析、评价和总结,以揭示成本变动的各种影响因素,寻求进一步降低成本的途径。5.产品销售的现代营销观念
树立现代市场营销观念,进行有效的产品销售管理,是农户家庭经营企业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农户家庭经营所生产的产品,最终要接受市场的检验,实现产品向商品的转化,即在市场上实现其价值的转化。销售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是,开展市场调查和预测。收集有关商品和市场销售的各种信息,运用科学方法,对产品需求的发展趋势做出预测,为产品生产决策提供依据。
二是,编制产品销售计划。根据市场需求预测,及农户家庭生产经营条件的可能,合理地确定产品计划的销售数量。以使产品销售及销售收入建立在科学计划的基础上,从而保证销售任务的完成。
三是,选择产品销售方式。产品销售方式,是指产品由生产领域进入流通领域,传送到用户手中所采用的方式。农户家庭应综合考虑产品的特点、市场环境、消费者的要求等因素,有针对性地选择销售方式;继而接收订货,签订销售合同,及时地销售产品。
四是,组织销售业务工作。包括产品包装、商标、广告、发运、推销等,以沟通供需之间的信息,扩大销售数量。农户家庭也应按照市场营销的规律,实现其产品的价值。
第二节国有农场经营管理
我国农场的主体是国有农场,即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经营农业为主,兼营非农产业的农业企业,包括国营(有)农(种植业)场、国营(有)牧场、国营(有)林场、国营(有)渔场等。它拥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较高,是我国商品粮、轻工业原料的重要基地,特别在实现农业专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过程中起着示范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实行“大农场套小农场”的经营体制和大力发展场办企业,大中型国有农场已成为由许多职工家庭农场(小农场)和若干场办企业组成的,实行农工商一体化的综合体。
一、国有农场的经营特点
(一)国有农场的“三农”性特点
所谓“三农”就是农村、农业、农工。国有农场是历史的产物。我国的国有农场大多数是20世纪5060年代在学习原苏联经验的基础上创办的。在当时,国营农场是比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更高层次的经济组织形式,它集党、政、经于一体,担负着经济、行政、社会管理的多重职能。一般是通过垦荒、围湖造田等建立起来的,地理位置比较偏僻,生产性基础设施非常落后。所谓“农业”,即国有农场是以农为主,农业生产在农场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其最主要的资源是土地,突出粮棉大宗农产品生产。改革开放后,国有农场的二、三产业有了较快的发展,有些地方二、三产业的经济总量超过了第一产业。但从整体上看,农业仍是国有农场最重要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农副产品的深度加工是农场工业的主要形式。所谓“农工”,就是国有农场的农业职工,他们是国家产业工人的一部分,享受国家工人福利待遇,农场对农业职工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进行统筹管理。所谓“农村”,指农垦企业从事的农业生产活动和农工生活的环境同地方农村相同,在行业的分类中农垦是归属于农村的范围。
(二)国有农场的双重性特点
即国有农场具有企业性、社区性的双重性特征。首先,国有农场作为一个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经济实体,具有企业性质,这是它的基本属性;其次,农场作为一个自成体系的生产、生活区域,实际上又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具有社区性。在农场范围内,职工生产、生活完全融为一体,与之配套的教育、卫生、治安、集镇建设等社会事业通常都由农场承担。这些社会职能超出了企业的范畴,也给农场带来了沉重负担。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剥离国有企业社会职能的决定,但由于农场本身具有社区性的特点,社会职能的完全剥离也是不可能的。国有农场职能的多重性,客观上造成了农场管理目标的多元化,这是国有农场区别于一般国有企业的重要特征之一。(三)国有农场的综合性特点
我国农垦事业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开发建设,已发展成为以农为主,农、工、商综合经营的大型国有企业群体。农工商综合经营起源于延安大生产运动。当时,坚持以农业为第一位、工业与运输业为第二位、商业为第三位的方针,建立了农业、工业、运输业与商业的一系列较完备的生产经营体系。建国后,在创建国营农场的过程中,为适应农业生产和职工生活的需要,各地农场先后办起了一些粮油加工、农机修配、建筑材料生产及生活商品服务项目等,形成了以产前的农机具修配、产后的粮油加工及工业品销售为主的场内农工商综合经营的雏形。到1984年底,全国农垦系统基本上实现了农工商综合经营。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兴办,冲破了旧体制的束缚,解放了生产力,充分发挥农场自身的资源优势,走出了“种养加一条龙、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之路。20世纪90年代以后,农工商综合经营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产业化经营阶段。目前,农垦系统已基本形成“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培育了一批龙头企业、建立了一批规模较大的生产基地。
二、国有农场的经营形式
国有农场的基本经营制度,即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内涵,即“国家所有,家庭经营,合同制约,自负盈亏”。实行职工家庭经营是由农业生产特点决定的,它能在家庭范围内完成农业生产任务,并达到最优化状态。实践证明,农业生产实行家庭经营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不仅传统农业适宜家庭经营,就是现代农业也适应家庭经营,而且与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并不相悖。农垦企业的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与我国农村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和国外农业及家庭农场经营相比,除土地性质、经营规模不同外,其他都基本相同,即核心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兼顾两个经营主体的基本利益。
(一)国有农场的承包经营
即国有农场由国家经营变为农场承包经营,它是以国家核定的盈亏包干指标(财务包干指标)为依据,在完成盈亏包干任务的前提下,国有农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包干结余留用的一种经营形式。这种经营形式的实质在于,正确处理国家(所有者)与农场(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的关系,将农场及职工的利益同经营成果挂钩,以期充分发挥国有农场的主动性,增强其经营活力。
(二)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这里讲的大农场指国营农场,小农场指职工家庭农场。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是在汲取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实行双层经营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农场的实际情况而形成的一种经营形式。
1.家庭农场的分散经营
职工家庭农场,是在全民所有制国有农场领导下,以户为单位,实行家庭经营、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它既是国有农场有机整体中的一个经营层次,又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在行政上,它隶属国有农场,接受其领导和监督,并按承包合同长期使用国有土地资源,保证完成定额上交任务;在经济上,它同国有农场是商品交换的关系,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
(1)职工家庭农场的生产资料。长期承包使用国有的耕地、山林、草原和水面,但不得出卖、出租和作宅基地用。当职工改营他业或因故不能继续经营时,应将承包使用的土地交还给上级农场,或经农场同意,由职工自找对象协商转包。
(2)职工家庭农场的经营资金。改革前,国有农场的投资主体是国家,“国家出钱,农工种田”。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建立后,实行家庭农场自费生产(即生产费用自理),使家庭农场职工也成为国有农场新的投资主体。所谓家庭农场自费生产,包括:生产流动资金、机械设备、田间小型水利设施等投入。
(3)职工家庭农场定额上交的任务。主要包括,交售产品、利润、税金、管理费。前三项是按照承包土地的质量,并参照历年生产水平,来确定上交指标或其递增率,一定几年不变。上交的各项管理费,应区别对待,可根据职工人数、或者人口数、或者承包土地面积来确定。
(4)职工家庭农场的经营权限。在国有农场统一计划指导下,自主确定生产经营项目,采用技术措施,自行安排农活和劳动力;可以雇请少量帮工和对外实行劳力、资金联合;合同以外的农副产品,可以自行加工和销售。
2.国有农场的统一经营一方面,对大型水利工程和灌溉设施,及不便于承包或租赁给家庭农场使用的农机具等,由国有农场统一经营和管理。
另一方面,通过对分散的家庭农场和各种承包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来强化调控和服务功能。国有农场的职能科室,除保留必要的生产行政指挥系统以外,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设有各种专业公司,如物资供应公司、商业公司、技术服务公司、饲料公司、种子公司、农机公司,及各种服务体系等,为家庭农场和场办工业企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多种服务。①农机水电服务体系,提供电力、排灌、抗旱排涝、等各种机械作业项目的服务;②农资服务体系,提供良种、化肥、农药等服务,确保家庭农场的生产需要;③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提供技术推广、指导与咨询服务;④多种经营服务体系,即为农副业生产提供良种、防疫、治病等服务;⑤农产品加工、销售服务体系,统一收购、加工和销售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以减少家庭农场的经营风险。(三)以场办企业形式的经营
国有农场所属的企业和专业公司,按照承包合同,各自实行单独核算,定额上交。生产收入在补偿成本、缴纳税款以后,所获得的利润,扣除按合同规定向农场上交利润,其余企业可自行支配,用作生产基金、福利基金和职工奖金。
其具体的经营形式也多种多样,除职工自费承包经营外,农场的二级企业一般通过抵押承包、股份合作、兼并联合、转让拍卖、抵押租赁等形式,实行“国有民营”或私营。以合理调整国有农场的产业结构,并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主要经营农产品加工、农用工业、矿藏开发、交通运输、商业等非农产业,以充分利用自然和经济资源。其中,大中型骨干企业基本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四)对外联合经营
国有农场对外实行经济联合,同工商企业联合投资,采用股份制形式,经营工业、商业和服务业,以便输出劳力、原料,引进技术、资金,沟通供产销渠道,促进国有农场由封闭型变为开放型的生产经营系统。
三、国有农场经营收入分配
(一)国有农场经营收入的确认收入是农业企业在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业务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它收入。国有农场营业收入包括工业、农业、商品流通业所发生的销售收入;运输业的营运收入,建筑业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服务行业的服务收入等。其它收入是农场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它收入,包括材料销售收入、技术转让收入,代购代销收入,固定资产出租租金收入等。
确认营业收入,一是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二是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数量或金额。1.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
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以销售实现时间为基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营业收入在销售实现前确认。例如建筑工程或劳务等经营活动的最终结果比较确定,可以根据一定的标准,在销售实现前确认其收入。
(2)营业收入在销售实现中确认。在销售成立时,即商品已出售,或劳务已提供,且货款已收到,或已取得货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3)营业收入在销售实现后确认。有些销售业务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可以按照收款合同的收款期,作为营业收入的确认时间。
2.确认营业收入的数量
营业收入应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确认。而影响营业收入的影响因素很多,如发生销售退回、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等,这些项目应作为销售收入的抵减项目入账。销售收入减去销售退回、折扣、折让以后的余额,则为销售净收入。
(二)国有农场经营利润分配
国有农场实行“大农场套小农场”的经营体制后,在收入分配上,有职工家庭农场(小农场)的包干分配和国有农场(大农场)的利润分配两种形式。1.职工家庭农场的包干分配
职工家庭农场是在国有农场的领导下实行专业承包、自主经营、定额上缴、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与此相适应,职工家庭农场不享受工资待遇,而实行包干分配。包干分配形式的特点是,土地国家所有,家庭承包经营;费用自支自理,定额包干上交;方法简单便捷,利益关系直接。
即其收入按合同规定上缴税金、利润或土地占用费、管理费和福利费以外,剩下的都由家庭农场自行支配,用于补偿生产费用(不含工资)、提留生产积累和家庭成员的消费等。
职工家庭农场上交的利润和税金指标,必须兼顾国家、农场和职工三者的利益,防止偏高或偏低。一般应根据承包的土地、草原、水面等资源的优势,参照历年的投入和产出水平来确定;对于开发性生产项目(如荒山造林),应予以优待;对上交的各项费用,应区别对待,或按职工数,或按人口数,或按田亩数,合理负担。
2.国有农场的利润分配
国有农场的利润分配,在1978年以前,一般实行利润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补贴的办法,农场和职工对经营成果的好坏不承担经济责任,以致产生农场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农场的“大锅饭”的弊病;同时也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为了扭转上述局面,从19年起,国家对国有农场实行财务包干,即盈亏包干的制度。其内容和作法如下:
(1)分类选择财务包干办法。即按照国有农场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财务包干办法:①对大多数的国有农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其主要特点是自负盈亏。②对国有橡胶农场、各级农垦部门直属的工厂和供销企业,以及少数利润较大的国有农场,实行利润的“包干上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短收不补”的办法。其主要特点是包干上交利润。③少数自然条件很差,亏损较大,且短期难以扭亏为盈的国有农场,实行亏损“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其主要特点是亏损定额补贴。
1985年,财务部与农牧渔业部发布的《关于“七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中作了如下的重要补充、修订:第2类中的微利企业,可实行“盈利不交,亏损不补自负盈亏”的办法;个别确因自然条件太差,还有亏损的国有农场(包括新建场),必须限期扭亏,在限期内实行亏损“定额补贴”,或以“扭亏措施费”的形式提前拨给一部分亏损补贴,给与扶持,使其尽快扭亏为盈;核定的盈亏包干指标可以一定5年不变,国家给企业的事业费拨款,实行“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90年代中期以后,全国各省区开始深层次的综合改革,农场实行属地管理,(人、财、物)统一交由所在县市区管理,把国有农场纳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畴。同时在国有农场设立管理区,并建立一级财政体制,确定农场财税上交基数,实行包干上交,农场新增财政收入的地方本级分成部分,则全部返还农场。
(2)合理核定盈亏包干指标。盈亏包干指标的高低,关系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合理地核定每个国有农场企业的盈亏包干指标,一般是按照该单位前几年的年平均盈利或亏损水平和近几年内生产经营条件的变化来核定。1984年以前每年核定一次。1985年起改为一定5年不变,以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也可以在核定的盈亏包干指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率来确定逐年递增的上交利润指标或逐年递减的补贴亏损指标。
(3)正确计算农场留用利润和包干结余。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第1类企业获得的利润全部留给企业支配。第2类企业的包干结余可按下式计算:
包干结余额=实际利润额包干上交利润额第3类企业的包干结余可按下式计算:
包干结余额=亏损补贴定额-实际亏损额或包干结余额=亏损补贴定额+实获利润额
当年的包干结余出现赤字时,必须以历年的包干结余来弥补。如果历年没有包干结余,不敷弥补赤字,就要靠国家银行贷款来弥补,否则会侵蚀企业的流动资金,妨碍企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4)规范农场留用利润和包干结余的用途。实行财务包干后,企业的留用利润和包干结余应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用于三种基金:①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追加生产投资;②职工奖励基金,用与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奖金支出;③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歉。关于三种基金提留的比例,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兼顾生产、生活和“以丰补歉”三方面的需要。动用储备基金时,应编制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国有农场实行财务包干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调动了企业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发展;增强了企业自筹资金的能力,为改善生产条件提供的资金;推动了扭亏为盈,盈利企业的盈利额逐年上升,亏损企业的亏损额逐年下降;改善和提高了职工生活和集体福利事业;增加了财政收入,减少了财政补贴。
(5)灵活实行企业的工资分配。以“工效挂钩”为手段,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合理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效益基数、挂钩浮动比,根据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实行灵活多样的工资分配形式,建立起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
四、国有农场经营体制改革
农业是农垦经济的基础和支柱。农垦农业在30年改革历程中,逐步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观念的束缚,构筑了以具有广泛适应性和旺盛生命力的双层经营体制为主体的体制框架。其核心内容是,国有农场内部兴办家庭农场,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一)国有农场改革的历程
1.改革开放前
国有农场原有的经营体制是在20世纪50年代伴随着国营农场的兴建而逐渐形成的。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单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国有农场的生产资料实行单一的国家所有制,这是农垦传统的农业经营体制的根本特点。1952年8月9日农业部颁布的《国营机械农场农业经营规章》第一条规定:“国营农场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企业,它的一切生产手段土地、机具、建筑物、牲畜等均属国有。”这里所称“一切生产手段”,包含了除劳动者以外的一切生产要素。
二是高度集中的经营管理体制。在传统体制下国有农场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处处体现了高度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的原则:在计划管理上,由国家统一下达指令性计划,且这种计划无所不包地渗透于生产活动的一切环节,如土地利用计划、农作物生产计划、肥料收集与施用计划、良种繁育计划、病虫害防治计划、耕作计划等等;在财务管理上,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有盈利则上交给国家,若亏损则由国家补贴;在劳动管理上,由国家统一分配就业,由农场和生产队统一调度和组织,实行“大帮哄”的劳动方式;在分配上,实行国家统一的等级工资制度;在产品处理上,由国家统一调拨;在投资方式上,由国家统一基建投资,并提供生产流动资金,等等。
从历史的角度看,这种高度集中的农业经营体制,便于集中调动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农场的开发建设,在屯垦戌边、示范农村、支援国家建设等方面,曾发挥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它的弊端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实践证明它是一种“一死二穷”的经营体制。“死”是指这种体制僵化,缺乏生机活力,束缚了人们的思想,使经营者、劳动者都没有主动性;“穷”是指在这种体制下,农场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农场的大锅饭,企业不讲效益,职工没有积极性、创造性,从而制约了企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生产力水平低下,穷是必然的。改革,是农垦系统唯一的出路。2.改革开放以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有农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探索改革农业经营体制的途径(19791983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广大农村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开始走上了致富之路。在这一改革浪潮的推动下,各垦区国有农场借鉴农村改革经验,纷纷探索改革农业经营体制的途径。起初,实行生产责任制,主要有:定包奖责任制,自负盈亏、纯收益分配,专业承包、联产到劳等形式。一些大垦区,如新疆兵团、黑龙江、内蒙古等垦区,出现了分田到户、大包干责任制,即家庭农场经营方式。这个阶段改革的特点是形式多样,强调因地制宜。
第二阶段,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9841990年)。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指出:“国营农场应继续进行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办好家庭农场。机械化水平高,不便家庭承包的,也可实行机组承包。”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关于农垦经济体制改革问题的报告》(中发[1986]8号),进一步明确国有农场的改革应主要围绕兴办家庭农场,建立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自此,职工家庭农场作为国有农场内部微观层次的主体形式被普遍推广,“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逐步建立起来。这个阶段改革的特点:由于缺乏配套改革措施,故稳定性差,波动较大。
第三阶段,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991年以来)。
1991年8月9日国务院发出的《国务院转批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办好国营农场的通知》,指出:“国营农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要作为生产经营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这标志着国有农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已进入逐步稳定、完善,改革向深层次发展的新阶段。其改革的要点:①完善分配制度,以经济方法进一步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②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处理好大农场与小农场的关系,力求做到统分适度,为家庭农场提供更多的服务;③注重配套推进,在稳定、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同时,加大农场内部的结构调整力度,鼓励发展职工自营经济、规模经营以及产业化经营,探索农业的租赁经营、股份合作、有限责任公司等新的经营方式。
(二)国有农场改革的内容
国有农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历经30年,其内涵十分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经营方式的变革
如前所述,国有农场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是以高度集中统一经营为特征的,改革后所实行的经营方式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即以大农场统一经营为主导,以家庭农场和其它分散经营形式为基础,以国有土地为依托,以联产承包为纽带,通过合同和契约关系,实行统分结合的一种经营方式。
⑴统一经营层次
它是以土地、各种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为载体,在国有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分散经营层次发挥组织、协调、服务、监督、调控等管理职能作用,具有主导地位。
⑵分散经营层次
是以家庭为主要形式的直接承包农业生产经营的微观层次,它是国有农场农业双层经营的基础。这个经营层次是以农场职工为主体构建形成的,其组织形式有家庭农场、机组承包等等。实行家庭承包,改变农场核算体制、工资制度,给生产者以更大自主权,是农场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一次重大改革。家庭农场的生活、生产费用自理,生产队只是为它服务。它与农场(代表国家)以合同相约束;在分配上,完成国家定购,交足农场提留,其余全归自己所有。这是双层经营中是最为有活力的经营层次,故具有基础地位。
⑶统分关系
包括大农场和小农场各自的职能及其相互关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方式,要求“统”与“分”适度。统得过多,可能束缚小农场的手脚,不利于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过于强调分散经营,该统的不去统,则可能导致放弃管理,微观失控,进而损害大农场和国家的利益。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它既是一种农业经营方式,同时又为国有农场构建了新的经济体制框架。因此,农业经营方式的改革对国有农场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还需不断完善。
2.分配制度的改革
分配关系是整个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农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始终与分配制度改革连在一起,通过改革最终选择了“大包干”即“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分配方式。它包含两个层面的关系:第一层面是大农场与小农场之间的分配关系。一般通过合同契约,确定小农场每年向大农场上交利、费、税(代收)的数额(实物或货币)。其特点是,上交量相对稳定,通常三年核定调整一次,且不因收成好坏而变动。这一层次分配关系,在双层经营体制内的分配关系中起主导作用。第二层面是小农场(其主体是农业工人)自身的分配。其特点,一是职工收入与劳动成果的价值(由产量和市场价格所决定)挂钩;二是职工收入的多少除了工人活劳动的投入量以外,还取决于其它要素(资金、技术、信息等)投入的状况;三是取消了等级工资制,即职工“生活费用”自理,原等级工资变为“档案工资”作为退休享受劳保待遇的依据。3.投资体制的改革
改革前,国有农场的投资主体是国家,“国家出钱,农工种田”就是这种体制的生动概括。1979年以后,通过“财务包干”政策,农场可以用包干结余进行再投资,因而开始进入“投资主体”角色。在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建立后,通过实行家庭农场自费生产(即职工的“生产费用”自理)的改革措施,又使家庭农场职工成为国有农场新的投资主体。所谓家庭农场自费生产,即指生产流动资金投入、机械设备投入、田间小型水利设施投入等费用,由职工家庭自行解决。由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一方面减轻了国家和大农场资金投入的压力,另一方面又可以调动家庭农场投资的积极性,使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投入,以有利于农场的生产发展。4.产权制度的改革
国有农场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使原有的产权关系发生了突破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⑴实现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国有农场与其他国有企业一样,其资产所有权都属于国家。改革后,国家通过贯彻承包经营责任制、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将经营权让渡给企业(农场),使国有农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即所谓“第一层次”的两权分离。进而通过在农场内部兴办家庭农场,大农场又将国有土地的部分经营权让渡给家庭农场,即所谓“第二层次”的两权分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第二次分离中,由于大农场将农业的生产经营风险基本上转移给了家庭农场,使大农场“自负盈亏”得到进一步保障。这一变革的意义不可低估。
⑵部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向家庭农场转移在全面兴办家庭农场,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后,国有农场陆续将部分国有资产(主要是农机具、小型生产设施)作价转让给家庭农场,从而使家庭农场拥有这部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有的垦区农场还将果树、橡胶树等长期作物,作价转让给家庭农场经营;一些不涉及土地承包的如养殖业,则由个体户进行专业化经营;有的垦区农场在经营农业中还试行了股份合作制,等等。从所有制属性看,家庭农场已不是纯粹的全民所有制,而是一种混合所有制。
五、国有农场改革的深化
统分结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适应于我国国有农场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也基本上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但作为一种组织和制度创新,它的潜能还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改革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农场深化改革的大方向是企业化。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完成国有经济布局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和竞相发展的格局;进一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垦管理体制和企业运行机制;形成以家庭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化农业经营体制;形成更加完善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一)理清国有农场改革的基本思路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包括理顺管理体制和剥离农场办社会职能两项内容。从国有农场的特殊性和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出发,国有农场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农场应由经营型向经营管理型转变,并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对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进行受托管理的国有控股公司。具体做法,就是农场土地实行租赁经营,场办企业全面改制,农场主要从事资产经营管理和社区管理,一般不直接承担生产经营风险。
农场实行土地租赁经营,鼓励农业职工创办“家庭农场”,实行“两费”(生产费用、生活费用)自理,“先交钱,后种田”,同时采用适当政策,鼓励职工长期租赁农场土地。
场办二、三产业企业全面改制,国有资本从中退出或大部分退出,让经营者持大股,努力实现股权多元化,农场不直接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二)明确国有农场的职能定位
国有农场在实现由经营型向经营管理型转变后,国有农场实际上是一个国有土地和资产受托管理、具有企业性与社区性双重特征的国有控股公司。这时的国有农场的基本职能,主要包括:一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接受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经授权的农垦集团公司)委托,对农场的国有土地和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确保国有土地不流失、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社区管理。在农场设立上级政府派出的社区管理机构,纳入政府管理序列,负责农场区域范围内各项社会事业的管理,包括接受政府委托,行使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等,保障农场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三是生产经营管理。主要是搞好协调与服务,包括信息、技术的指导,农机、水利的协调与组织等。通过全方位的服务,把分散的“家庭农场”整合起来,纳入社会化的大生产中去。
(三)加大国有农场的改革力度
1.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所有制结构调整
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加大资产重组力度,培育主导产业,提高农垦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为此要突出三个要点:一是加快农垦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多种形式的改组改造,使国有资本从非主导产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中退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二是加快优势行业和骨干企业的建设。国有资本投资的重点,主要是农业基础设施、服务体系、科技体制的建设,以及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对农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新兴行业、优势企业。三是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要把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纳入垦区宏观经济布局调整的总体规划,打破一切不利的体制和政策限制,为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2.加快农场的管理体制改革
总体上,农场实行属地管理后,农场的行政、社会职能交给管理区,农场按企业化运作,形成“小政府、大企业”的政企分开模式。农场实行公司制改制后,其组织形式变为“公司套小农场”,但仍然是双层经营体制。
一是创新农场管理体制。深化机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农场所设分场一律取消,生产队进行合并。即所有农场改变为总场、生产队二级管理;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将农场所办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推向市场,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改制后,国有农场建制不变,与管理区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二是创新企业运行机制。对国有农场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农场深化改革的方向。即农场企业要按照民营化思路,彻底实施产权制度改革,使农场的工商企业改组、改制,成为独立的一级法人。一切要以市场需求为中心,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包括管理组织的功能归位管理、集团战略决策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等,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三是创新农业税费制度。即按照20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意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农场应按所在县(市、区)实际人均耕地面积(标准亩)分给农业职工“责任田”,其承包经营权保持长期不变,责任田执行同当地一样的税费改革政策,农场因此而减少的收入由省政府予以转移支付补助。农场其余土地作为“经营田”,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招标承包,租赁经营,其经营收入留给农场。
3.促进农场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既是深化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要求,也是发展市场化农业的需要。从农业产业化的核心内容来看,就是要解决家庭农场承包制度下,单个农户进入市场的交易费用高、单一比较利益低的问题。它是一种将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紧密联结在一起的一种新的经营形式,通过“贸工农”等多种组织形式拉长农业产业链条,实现农产品增值。因此,要进一步打破农场、垦区和所有制界限,以市场为导向,以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为重点,以资产和契约为纽带,充分发挥国有农场土地集约连片、组织化程度高的优势,引导民营企业在产业化经营中做大做强;不断创新利益联结机制,以带动千家万户家庭农场,形成若干各具特色的产业链,使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真正成为联系紧密、利润均沾、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提高农垦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农垦集团的辐射与带动效应。
4.完善农场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已形成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进一步走向完善与规范。一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注意减轻家庭农场的负担;二是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规范对“小农场”产前、产中、产后的全方位服务,提高服务水平;三是加强对“小农场”的管理,包括合同管理、产品管理、财务管理、农机管理等,进一步规范其行为;四是注重培育“小农场”的积累功能,使其不断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五是加强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从长远看,实行家庭农场向大农场或公司承包,仍是主要形式。
5.推进农场的农业规模化经营
注重农场系统内部结构的合理构建,这是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环节。目前家庭农场土地分散、规模较小、经济技术力量薄弱等问题,就其实质仍是结构不合理的表现。因此,在优化产业结构的同时,通过家庭农场之间的相互兼并联合,使土地向生产技术骨干、种田能手集中,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化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如新疆的晋江西滨农场,现已有比较发达的非农产业,1800亩耕地已集中于八个家庭农场经营,降低了单位产品的固定成本,产生了较大的规模效益,值得借鉴。但要强调,规模经营没有固定的模式,应根据不同地区、作物结构、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等条件,求得适度规模经营。(四)加强国有农场与地方经济社会的融合
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是新时期国有农场改革的基本导向。实行属地管理,将农场经济社会纳入地方统筹规划,因而融入地方总体发展是农场改革的必然方向,是适应国家统筹区域经济发展要求的现实选择。它有利于国家和省级的各种惠农政策的落实,有利于农场资金、项目渠道的畅通,有利于场乡共建、垦地交融、共同发展。
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应充分体现国有农场的优势和特色。从农场个体规模上看,(除新疆等兵团制农场外)相当一部分地方农场规模较小,不及一个小型乡镇。从农场整体素质上看,农场仍然具有土地资源丰富,“统”的功能较强,科技水平、装备水平、产业化水平和职工素质较高等核心能力。因此,国有农场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地位,不在于对地方经济贡献的份额,而在于贡献的分量。即农场应该坚持市场化取向,有所为有所不为,充分发挥农场现代化农业建设的优势,做亮特色,不断增强示范带头作用,主动成为撬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支点。
总之,国有农场改革的主流方向是市场化改革取向。通过财务包干改革,使国有农场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经营主体;双层经营体制改革,确立了农工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地位;农工商经营改革,使农场直接面向市场,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组织生产经营,强化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综合改革,进一步调整了生产关系,解放了生产力,使农场走出了困境,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国有农场要实现“农业国家队”的自我价值,则市场化取向、企业化经营的发展道路,还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下去。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第10章 农户与农场经营管理》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第10章 农户与农场经营管理: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第10章 农户与农场经营管理》
由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转载分享请保留原作者信息,谢谢!
http://m.bsmz.net/gongwen/710991.html
- 上一篇:现役军人总结
- 下一篇:岑溪工商多措并举助推家庭农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