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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人员办理申请与鉴定须知

时间:2019-05-29 15:11:46 网站:公文素材库

实习人员办理申请与鉴定须知

实习人员办理申请与鉴定须知

一、实习条件: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3、品行良好;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6、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实习人员应当专职实习,但是在大学院校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的人员可以申请兼职实习,并且同时提供学校开据从事法学教育的书面证明以及教师证复印件。

实习申请人员填报信息不实或者材料做假,一经发现,即记录到本人的诚信档案,情节严重者,市律协收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二、注册申请:东方律师网()置顶的“申请实习证”(点击进入),选择“申请实习”,填写基本信息,点击“提交申请”。

*基本信息请正确填写,否则可能造成无法申请的后果。*注意记住自己设定的初始密码。

*注册信息中,字母有大小写区分,数字应为半角。

*实习指导律师需为执业五年以上的律师,每位指导律师最多只能带教两名实习人员。

三、实习申请:东方律师网()置顶的“申请实习证”(点击进入),选择“查看申请”,根据提示,输入资格证号和验证密码,登陆后填写个人详细信息并上传照片。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暂时保存”。点击“提交申请”提交审批,点击“打印”获得“上海市律师协会实习证申请表”。*验证密码即初始密码,输入的用户名和密码需注意区分大小写,全半角。*个人详细信息必须认真完整地填写,提交申请后不能再修改信息。*工作经历自大学毕业后必须连续填写,没有工作经历的期间则填“无”。*红框处为重要内容,如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红框不消失,也无法保存。*务必正确填写手机号码,之后多以短信方式通知有关事项。

上传照片的步骤:设置照片上传图片文件输入照片文件的路径选择已上传的照片确定。*上传的报名照片的尺寸需在300(宽)400(长)以内。格式为JPG格式。

四、申请审查:

1、到市律协会员部提交如下实习申请材料:(1)上海市律师协会实习证申请表1份;

*实习证申请表需在右上角空白处贴一张与上传照片相同的报名照、“本人承诺”处实习生签名、“律所意见”处事务所盖章。申请兼职律师实习的,还需在“单位意见”处单位盖章。(2)身份证复印件1份,非实习地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复印件1份;*新版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3)资格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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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习协议1份;(点击下载)

(5)背后注有姓名的2寸报名照一张(须与上传照片一致);(6)档案存放机关的存档证明1份;(7)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8)其他材料:

参加过工作的申请实习人员需提交最后工作单位的退工单或无劳动关系证明。

2、有以下情形的,实习申请予以撤回:

(1)系统信息填写不完整、不真实、不规范的;(2)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不真实、不规范的;(3)系统信息和所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包括照片;(4)未上传照片的;

(5)实习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6)其他应当撤回的情形。

实习申请被撤回的,可以补正有关错误,满足要求后参照第三条重新提交申请。

3、有以下情形的,实习申请予以拒绝,已经实习的予以撤销:(1)不具备实习条件的;(2)违反程序规定申请实习的;(3)假借他人信息申请实习的;

(4)采取不法手段申请实习被查证属实的;(5)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未满的;(6)其他应当拒绝的情形。

违反上述条款的,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实习申请被拒绝的,视为未申请实习。

4、实习申请自收到申请实习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实习人员可以在东方律师网置顶的输入框中填写“用户名”和“密码”,点击“会员登陆”进入会员系统。也可以从东方律师网的“会员中心”里会员登陆。

*用户名为资格证号,密码为注册时的初始密码。

*审批通过后,实习人员不再从“申请实习证”通道进入,而是通过会员中心进入自己的会员系统。

五、实习进行:

1、实习证在每月初的十个工作日内统一制作并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领取人凭该短信至市律协领取实习证。

*实习证上登记的发证日期即为实习起算日期。

*委托他人领取实习证的,请将短信通知转发给受托人。*因故无法收到短信的,必须本人凭身份证到会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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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习人员在一年实习期内必须完成一次集中培训和80课时的业务培训。其中业务培训分为现场培训和在线培训。

3、集中培训和现场业务培训可以在东方律师网律师培训(点击进入)中根据通知报名参加。在线培训在“律师在线培训系统”内完成,登陆方式:登陆会员系统在线培训统一认证登陆,或者在东方律师网首页左边日历下方的“上海律师在线培训”直接登陆,用户名“姓名+会员号,如张三123456”,密码“会员系统密码”。

4、在线培训的学习时间每45分钟计1学时;现场培训半天计4学时,至少占总培训时间的40%,即16学时,即至少参加4次现场培训。

*在线学习时间查询:登陆“律师在线培训系统”“学习档案”。*参加现场培训的,应在实习证的备注页内盖培训章予以证明。

六、实习变更:

1、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不得转所,不得更换指导律师。但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1)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指导律师转所的,可以选择由实习律所另定指导律师或随原指导律师一同转所;(2)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指导律师因注销、停止执业、刑事处罚等原因丧失指导资格的,可以由实习律所另定指导律师;

(3)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实习所在律所注销的,可以随原指导律师一同转所;

2、实习人员有以下情况的,应当注销实习:(1)实习人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3)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独自转所的;

(4)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因出国、进修、改行等原因无法继续实习的;(5)其他应当注销实习的情形。

3、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的,须向市律协会员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应当写明变更理由,由实习律所盖章,新指导律师签字和实习人员签字。经市律协会员部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4、实习人员转所的,须向市律协会员部提交转所申请以及与新实习律所的实习协议。转所申请应当写明变更理由,由原实习律所盖章和实习人员签字。

5、实习人员注销实习的,须向市律协会员部提交注销申请。注销申请应由实习律所盖章和实习人员签字。实习人员已经取得实习证的,应当同时上交实习证。

七、实习鉴定:完成培训要求,并实习期一年届满,可参照第四条第4款登陆会员系统,填写并打印实习人员鉴定表,一式三份,经本人、指导律师签名、事务所盖章后,同实习证、在线培训学习档案证明及相关实务训练材料一并交市律协会员部。

*鉴定表上的“个人总结”、“指导律师意见”、“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意见”栏中的内容需网上填写后打印,手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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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一年届满,可参照实习证上的有效时间。

外地实习人员到上海申请执业的,持实习证发证机关盖章的实习人员登记表或鉴定表到市律协会员部办理实习鉴定手续。实习证应当同时上交;已经上交的,应由收证机关出具证明。*发证机关一般为当地省级、地市级律协。

实习鉴定考核,请参见东方律师网“关于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考核的通知”一文。

八、申请执业:实习鉴定表经市律协会员部盖章后,可以向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区司法局申请律师执业证。有关申请律师执业证事项请向区司法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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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上海市201*版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办理实习鉴定事项的补充通知

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办理实习鉴定事项的补充通知发布时间:201*-12-31有效时间:201*-02-01

各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根据市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考核委员会年终会议决定,201*年起,市律协对实习人员办理实习鉴定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实习鉴定递交材料目录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向市律协提出面试考核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律师协会实习鉴定表(一式三份);2、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3、实习人员撰写的实务训练周记(一式三份):

(1)实习人员登陆东方律师网,每周上网填写实习周记,实习期满后,实习人员自行装订成册,可自制封面。

(2)《实习周记》网上填写有效期为一个月,逾期不填,则该月内容视为缺失。4、与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未来两年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实习人员在所在律师事务所缴纳一年的社会保险证明

(1)社保证明要求直接显示参保单位名称及个人名字,样张见“附件”;(2)实习期间整一年缴纳的社保证明(201*年4月1日起正式实行)。6、实习人员参加在线培训证明:东方律师网在线培训系统打印“我的学习信息”。

7、实习人员转至新所领取执业证,需原事务所开具证明并盖章(此份材料仅针对老所实习期满,到新所执业的实习人员)。

二、实习人员面试考核1、时间起止:201*年4月1日后,将使用考题库进行面试;2、面试考题范围:

(1)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行为处罚办法》;(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4)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5)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3、面试考核方式

(1)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考题答题情况及《实务周记》等方面进行综合性打分。(2)市律协自收到实习人员考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市律协可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请各律师事务所及时通知到实习人员,做好实习鉴定相关工作。

上海市律师协会20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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