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表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表
企业名称安全管理负责人餐饮场所地址联系电话钢瓶50kg个;15kg个;数量10kg个;5kg个检查情况燃气种类□管道□瓶装□两者都使用专项治理具体内容1.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和环保审批文件等相关证照。2.是否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3.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4.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1*)。5.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6.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10.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缴费或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瓶装液化石油气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是否符合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餐饮场所是否达到以下要求下列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管道燃气用户不需要填写)10米的独立建筑。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整改措施整改结果
检查人员(签名):餐饮场所负责人(签名):
检查日期:
扩展阅读:北流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表(液化石油气)
北流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表
(液化石油气)(表一)检查时间:201*年月日
餐饮场所(点)名称餐饮场所(点)负责人燃气合法来源单位名称组织检查单位名称餐饮场所(点)地址餐饮场所(点)联系电话钢瓶规格型号及数量检查人员(签名)检查情况是否达标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YSP-50:个;YSP-15:个;YSP-10:个;YSP-5:个。专项治理具体内容1、餐饮场所(点)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2、是否与燃气合法来源的燃气企业(供应站点)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能说明或证明燃气合法来源。2、是否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设置和使用燃气?如:燃气管线穿越防火墙或阀门、压力表设置在楼梯间等。餐饮场所3、液化石油气中是否掺混有二甲醚?在液化石油气钢瓶点中发现掺混有二甲醚时能否指认上游供应单位或个人?是否达4、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到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以下(GB50028-201*)。要5、使用没有窗户或窗户仅作为采光用途、通风不良的密求闭房间作为餐饮场所(点)厨房(俗称暗厨房)的,必须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1*)》10.8.1规定同时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自动切断装置、机械通风装置且三者连锁,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6、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使用自有产权钢瓶的,应持有自有产权凭证,并在提供气源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建立了充装等技能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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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餐饮场所(点)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YSP-50型气瓶2瓶或YSP-15型气瓶7瓶以上)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使用液化石油气是否符合下列规定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燃气企业拥有产权的钢瓶,记录由企业提供;餐饮场所(点)拥有产权的钢瓶,记录由餐饮场所(点)提供。6、单个钢瓶供应液化石油气灶具,不得超过两个以上。7、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表三)
1、是否向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设置和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点)供应燃气?如:燃气管线穿越防火墙或阀门、压力表设置在楼梯间等。2、是否向餐饮场所(点)供应的液化石油气中掺混有二甲醚?严禁在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掺混二甲醚。燃气合法来源的燃气企业供应站点是否符合下列规定3、是否与餐饮场所(点)签订安全供气合同?4、是否与上游供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且证明其提供给餐饮场所(点)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符合国标。5、给餐饮场所(点)自有产权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时,是否建立餐饮场所(点)自有产权钢瓶技术档案?6、给餐饮场所(点)配送液化石油气时是否使用计算机建立和管理配送记录?7、是否对餐饮场所(点)内燃气设施、灶具等进行安全检查?且能否提供检查记录?8、是否对餐饮场所(点)负责人、从业人员和施救人员进行安全用气宣传、防爆措施宣传?且能否提供宣传记录?()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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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两份,自存一份,报主管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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