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江小学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情况》总结
大桥镇罗江小学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情况》
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我校高度重视,积极响应,及早动手,精心部署,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我校扎实推进。现将我校3月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前期工作小结如下:一、学校基本情况
我校是一所农村小学,现有教职工19人,教学班9个,在校学生243人;现有的设施设备相对还不到位,供餐场地条件有限。二、开展的前期工作情况
1、成立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制定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2、组织人员参加了上级组织的营养改善计划专题培训,结合培训内容及要求在全校师生中进行了广泛宣传;
3、制定了科学合理的营养供餐模式;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了具体的管理、采购、加工人员;
4、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了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对如何处理食物中毒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关培训;虽然我校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存在一定困难,但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我校有决心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我校顺利实施完善。三、实施过程
(一)深入学习,认真部署落实。
开学初,我校组织召开了营养改善计划专题会,组织学习文件精神,确定了以“改善学生营养状况,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指导思想,对我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做了安排部署。一是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了以程春光校长为组长,李宝忠、韦兴浪为副组长,杨文斌为采购人员,吕子灵和严平为验收人员以及各班主任为成员的“营养改善计划”实施领导小组。具体落实和实施、监督工作由李宝忠、韦兴浪、杨文斌、吕子灵和严平老师负责。二是制定实施方案。根据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可操作性较强的《大桥镇罗江小学改善学生营养计划工程实施方案》。三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健全了《大桥镇罗江小学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案》,制定了《大桥镇罗江小学营养餐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大桥镇罗江小学营养餐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等。建立健全了学校食堂供餐食品采购登记、验收、入库、出库、学生就餐、食品留样、保鲜等专项管理制度,制定了食品储存、加工、分发和食用等操作规程,制作了相应的登记表格和台账,全面公开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保证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供餐、就餐情况清清楚楚,切实做到按制度管理、按制度办事。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宣传到教师、学生、家长中,让他们支持、理解、配合此项工作,我校采取校会、家长会、发放资料等方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
一是在校会上和家长会上,让师生和家长明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党中央、国务院对贫困地区孩子的深切关爱,对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重视支持和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决心送到广大家长和学生心中。教育学生怀着感恩的心态面对学习,珍惜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以优异成绩报答祖国的深切关怀。二是发放《致家长的一封信》。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宣传到每一个家庭,让他们知晓政策、领会政策、支持政策,推动学生饮食结构科学化。(三)、按章操作,工作人员严格要求。
食品发放工作人员有健康体检证上岗,且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准穿戴装饰品,在发放食品时严禁吸烟、挖鼻孔、掏耳朵、不对着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废弃物等,杜绝出现食品污染。确保让每一位学生吃到放心、舒心的营养午餐。(四)、用心投入,开创营养早餐新局面
自201*年1月20日,大桥镇罗江小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程正式启动以来,得到市、县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工作,县教育局、中心学校领导曾多次到学校督查,一再强调要确保食品安全,除了能让每一位学生吃上、吃饱免费可口的营养餐,更要保证安全。2月25日,领导到我校检查指导工作,对我校营养餐工作的顺利实施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这是对我校全体教职工的极大鼓舞。
营养餐是新事物,在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在不断摸索,不断改进,力求让学生吃得饱,吃得健康,吃得快乐!在2月25日至3月30日期间,学生每天的营养午餐一直是学校自己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更有保障。(五)、细心到位,力求用餐管理完善1、班主任要经常性的对学生进行生活指导、健康教育等工作,在发放前对食物进行检查,并负责用餐期间的秩序,监管用餐全过程,统一实行以班级集体在教室用餐。防止学生烫伤、留餐、弃餐等行为,经常提醒学生:用餐安全和珍惜粮食。
2、用餐完毕后,教师要组织学生将吃不完的饭菜倒到指定地点,由学校统一处理,保持校园环境干净卫生。在12点钟前学生用餐完毕后离开学校回家。
3、由专人负责每日营养餐的食品留样,专柜保鲜,每种食品留样一式两份,保证留样48小时,负责留样的工作人员必须如实、按时登记。(六)、建立档案,实时监测
学校建立“营养改善计划工程”档案,将每周、每月、每学期学生人数分班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严禁虚报、漏报、瞒报。对于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都要进行登记。如发生因饮食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要立刻停止食用并及时上报。(七)多管齐下,共创和谐校园
“营养改善计划工程”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学校将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这项惠民工程作实做好,保证“工程”的营养、安全。把党中央、国务院对贫困地区孩子的深切关爱,对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重视支持和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决心送到广大家长和学生心中。以上是我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做法,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提出批评和建议,我们虚心接受并努力改进。
我校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启动至今,无任何一起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宾阳县大桥镇罗江小学
201*年4月7日
扩展阅读: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号)
教育部等十五部门
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教财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审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务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54号),为进一步规范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切实有效地改善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现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3.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
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54号)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
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权责一致、全程监管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省级政府领导和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保障办法。督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试点地区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统筹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改善学生就餐条件。市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县级政府和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县级政府是食品安全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订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确定不同类型学校的供餐模式,制订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招投标办法并组织招标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责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二)各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生产、
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1.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
2.农业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3.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4.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5.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会同教育、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与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协助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7.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规定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自查。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8.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第五条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食品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必须从县级政府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推荐名单中选择供餐单位,并签订供餐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充分发挥由学生、家长、教师等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餐食谱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必须严格自律,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改善就餐条件、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供餐准入及退出管理
第八条实行供餐准入机制。(一)学校食堂准入管理。
学校食堂(伙房)必须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学校食堂建设与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学校食堂准入的基本要求如下:
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烹饪、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二)供餐企业(单位)准入管理。
1.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具体准入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制订。
2.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具有送餐资质和条件。配送条件应当符合食品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
3.供餐企业(单位)供餐人数不得超出其供餐能力。(三)托餐家庭(个人)准入管理。
1.托餐家庭(个人)必须符合准入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供餐。具体准入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制订。
2.托餐家庭(个人)应当具备餐饮安全的基本条件,场所应当清洁卫生,服务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接受食品安全培训,加工过程应做到生熟分开,严防交叉污染,具备清洗消毒条件。3.托餐家庭(个人)供餐人数不得超出其供餐能力。4.托餐家庭(个人)不得提供送餐服务。
5.地方政府应为托餐家庭(个人)改善供餐条件提供相应支持。(四)县级政府通过招标确定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
(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供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要严格审核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的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严禁从事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托餐服务。
(五)选择校外供餐服务的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作为首要条件。不得选择未纳入营养改善计划推荐名单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提供供餐服务。第九条实行供餐退出机制。
对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实行退出机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县级政府停止其供餐资格。1.供餐企业(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者,包括已供餐或已纳入营养改善计划推荐名单但尚未实施供餐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4.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具体退出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四章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条制度建设与管理。
(一)学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食品贮存、加工、供应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二)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卫生管理要求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操作技能。
(三)实行每日晨检制度。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四)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十二条食品采购。
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第十三条食品贮存。
食品贮存场所应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配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
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安全管理。采购的食品以及待加工的食品应按照食品标签要求进行保存,需要冷藏的要及时进行冷藏贮存;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并明显标识,防止交叉污染;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第十四条食品加工。
加工过程应认真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十五条食品留样。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第十六条餐用具清洗与消毒。
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第十七条食品配送。
送餐车辆及工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不得在10℃-60℃的温度条件下贮存和运输,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保质期)应符合以下要求: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保质期为烧熟后4小时。
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冷藏)的,保质期为烧熟后24小时,供餐前应加热,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不应低于70℃。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与中毒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学校应在2小时之内,向当地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十九条卫生、教育等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后,应当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一般、较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的县、市、省级政府成立相应应急处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工作。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工作。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医疗机构对中毒(患病)人员进行救治,协助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工用具等,待有关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第二十三条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质量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学生餐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学生餐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和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七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求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三)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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