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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侦查工作

时间:2019-05-29 15:56:45 网站:公文素材库

狱内侦查工作

狱内侦查工作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监狱法》第六十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这些是确定监狱侦查主体地位的法律依据。然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的规定主要是根据公安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的,而且在长期的实践工作中缺少进一步的实践与理论总结,在狱内外形势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对于监狱如何具体行使侦查权的问题,没有进一步符合当前形势发展的规定。为了保证监狱充分、正确方"案,范"文"库欢,迎您1采集地行使侦查权,有必要进一步研究监狱侦查权及其行使在实践中面临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监狱的侦查范围

现行法律关于监狱侦果范围的规定有三条.其一是《监狱法》第六十条,该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其二是《刑事诉讼法人第二百二十一条,该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其三是《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该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侦查。”但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服刑期间的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犯罪的案件、罪犯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案件、罪犯的漏罪是共同犯罪的案件的侦查管辖问题。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加以研究和确定。(一)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犯罪的侦查管辖

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的犯罪指罪犯脱逃或失控后在社会上实施的犯罪、围绕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犯罪的侦查管辖,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犯罪的案件应由监狱侦查。其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该条规定.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时,由执行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犯罪的案件宜由公安机关侦查。这种观点认为,尽管法律也赋予了监狱侦查权.但监狱毕竟不是国家专门侦查机关,其侦查范围宜限于监狱场所内,否则,会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发生冲突、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都有失偏颇、对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的犯罪案件的侦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罪犯脱逃后在社会上重新犯罪作案。由犯罪地发现的案件。它由犯罪发现地公安机关侦查。这样,既有利于案件侦破,又可起到威慑犯罪分子的社会效果。如果由监狱进行侦查,无论警力调配、取证,还是使用强制措施.都缺乏方,案,范"文库欢迎.您4采6集可行性。对于罪犯脱逃后在社会上重新犯罪作案.而重新入监后发现的案子,宜由监狱侦查。这是因为;第一,案犯控制在监狱管理范围内;第二,既然案件是罪犯重新入监局发现的,案件线索,甚至证据材料已被监狱掌握,监狱侦查这类案件有优势;第三,由监狱侦查这类案件,社会效果较好,有利于打击监内犯罪。此外,罪犯脱逃后在社会上重新犯罪而重新入监后发现的案件与漏罪在犯罪的发现、罪犯控制的场所等方面相同,既然漏罪的侦查是由监狱实施的,这类案件也应由监狱侦查。(二)罪犯参与社会上共同犯罪的侦查管辖

1.罪犯在监管场所内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侦查管辖罪犯在监管场所内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形式很多,如罪犯与职工共同盗窃。罪犯在其家属或朋友帮助下脱逃。如何对此类案件进行侦查?有的认为,对此类案件应分案侦查,对罪犯的犯罪侦查由监狱实施,对社会上犯罪分子的犯罪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理由是,《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管辖的规定基本上是依侦查对象划分的。根据规定,监狱不宜对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实施侦查行为,公安机关也不宜在监管场所对由罪犯实施的犯罪进行侦查。有的认为.对此类案应分案侦查,理由是,共同犯罪是各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犯罪行为具有内在的、有机的联系;分案侦查会影响整个案件的侦破。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考虑到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所起作用的不同,侦查机关所具有的侦查优势条件不均衡,可由两家侦查机关联合侦查。而以一家为主。2.罪犯在监管场所外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侦查管辖

罪犯在监管场所外,如脱逃后,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由犯罪地发现的,应由发现地公安机关侦查。这是无疑的。然而,罪犯在监管场所外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罪犯重新收监局由监狱发现的.应由哪家侦查机关侦查?共同犯罪不同于个人犯罪,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不可比照个人犯罪的情形。在个人犯罪情形下,监狱应负责此类案件的侦查。在共同犯罪情形下,即便主犯是监狱内罪犯,也应由公安机关侦查为妥。第一,这类案件侦查较复杂,将此类案件交由公安机关国家专门的侦查机关,可使监狱将主要警力、精力放在监狱安全上;第二,这类案件涉及对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实施侦查措施,显然,监狱行使这些措施缺乏方,案,范"文库欢迎.您4采6集明确的法律依据。(三)罪犯的漏罪是共同犯罪的侦查管辖

在罪犯的漏罪是共同犯罪的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下、即罪犯的漏罪是由罪犯与其他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的。这些犯罪分子可能仍逍遥法外,也可因他罪被判刑送入监狱。罪犯的漏罪是否仍由监狱侦查?需分别不同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处理。如果罪犯漏罪的共同犯罪人因犯他罪也已经被判刑送入监狱,无论送到同一监狱,还是不同监狱,都宜由监狱进行侦查。首先,在这种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下,案犯都控制在监狱手中,由监狱侦查此类案件社会效果比较好,有利于促进在押犯交待余罪。如果漏罪的共同犯罪人仍逍遥法外,对罪犯漏罪的侦查宜由公安机关进行。这是由于;首先.监狱对在社会上的共同犯罪人采取侦查措施缺乏方,案,范"文库欢迎.您4采6集明确的法律根据,监狱不能单独承办这样的案件;其次,监狱与罪犯漏罪的共同犯罪人所在地往往有较大的空间距离,如罪犯在新疆,罪犯漏罪的共同犯罪人在北京,由监狱机关单独进行或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可能会出现案犯两地分押的情形,不利于取证,即便罪犯与其共同犯罪人押在一地。也以押在罪犯漏罪的共同犯罪人声在地为宜。罪犯漏罪的共同犯罪人在定罪前不能押人监狱,而押在监狱所在地公安机关又涉及行政隶属问题。与其监狱只将罪犯移送罪犯漏罪共同犯罪人所在公安机关。不如将全案移交漏罪共同犯罪人所在地公安机关。二、狱内侦查中可以行使的侦查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结合监狱侦查实践,监狱可以行使的侦查手段有讯问、询问、搜查、扣押、辨认、侦查实验等。

讯问狱内犯罪嫌疑人,是狱内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其他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依照法律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狱内又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诉讼行为。讯问的主体是监狱侦查人员,讯问的对象是狱内犯罪嫌疑人。监狱讯问对象可否为社会上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实施讯问的前提是侦查机关对案件有管辖权,而法律未明文规定监狱具有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从法理上讲,监狱侦查权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权,是针对特殊的人、在特殊场所对犯罪实施的侦查权,因此.监狱不能对社会上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询问证人、被害人,是指监狱的侦查人员用口头方式向证人、被害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的诉讼活动。询问被害人要及时.询问证人时对同一案的几个证人要分别询问。

搜查,是指监狱侦查人员依法对狱内又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又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或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索和检查的诉讼活动、狱内侦查中的搜查是一种诉讼活动.不同于清监,搜查需依照诉讼程序进行:第一.搜查应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第二,搜查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第三,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四.搜查人员不得提取、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第五,搜查的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要制成笔录。扣押是侦查人员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书依法强制收取、扣留的诉讼活动。扣押与狱政管理中的扣留罪犯信件、没收罪犯违禁品不同。后者是狱政管理行为,依照狱政程序实施,前者是诉讼行为.必须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在现场勘验或搜查中发现的物证、书证需要扣押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扣押物品、文书时,应当有物品持有人、见证人在场,并开列清单。

辨认是在侦查工作中,根据需要由狱侦人员组织受害人、证人等有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尸体、现场遗留物、赃物、作案工具等进行的辨认与认定。辨认是询问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公开辨认的经过与结果所做的正式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侦查实验采取演示模拟方法,研究证实在某种条件下某种事实能否发生。或某一行为能发生何种结果的侦查活动。侦查实验对于查明案件是否成立、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是否真实,是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场勘验、检查以及鉴定,也是监狱可以行使的重要侦查手段。三、狱内侦查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可以使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措施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以保证侦查工作的开展。但是,罪犯已被押入监狱,无需拘传,可以随叫随到,无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也没必要。因此.监狱需采取不同于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的刑事强制措施。结合监狱实际,监狱可以使用包夹控制、使用戒具、禁闭等措施控制又犯罪嫌疑人,防止其自杀、行凶报复、毁证等,以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包夹控制、使用戒具、禁闭被作为刑事强制措施,既不同于分级管理中的严管措施,也不同于狱政管理的预先防范措施.而是刑事诉讼中保障刑事侦查的措施。为明确这些措施的法定性,促进狱内侦查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应在有关法律中,起码在《监狱法》中,明确规定监狱内侦查的强制措施。

浅谈狱内侦查工作中的信息情报建设、组织管理能力2.

监狱警察,特别是从事信息情报建设的警察始终处于真假、虚实、错综复杂且千变万化的环境之中,面临随时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在面对各种信息、情报的反馈以及在通过对罪犯的思想行为的了解、分析而捕捉相应的信息时,要求我们善于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正确的分析判断。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慎重应对千奇百怪的事态和形形色色的罪犯。百密而无一疏,处事不乱,遇变不惊,灵活应对,果断处置。

以上所说的两种能力建设,非一日之功,欲速则不达,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挖掘自我,严格要求自我;需要有长期学习、学习、再学习,积累、积累、再积累的精神。

对现代监狱中狱内侦查工作的相关思考与研究

随着我狱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创建,这对我狱的狱内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在监管安全形势日趋严峻、目标要求越来越高的背景下,加强侦查工作建设是明智的当务之举。侦查工作的质量决定监狱平安稳定的成败。

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虽然监狱的监管设施得到不断改善,物防技防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安全系数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但狱内突发性、暴力性或内外勾结的暴力性犯罪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我们防范的重点和难点。因此,思想认识必须到位,措施落实必须到位,科技技术必须到位,多措并举,惩防结合,有效地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是强化侦查工作的重要途径。一、首先要强化人的作用

在现代条件下,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责任心强的高素质狱内侦查干警队伍,是做好新形势下狱内侦查工作的重要保证。不断强化干警的敌情意识。结合省内外出现的突发伤害和内外勾结案件,教育干警危险就在我们身边,必须切实从思想上充分认识狱情、犯情、敌情的复杂性、严峻性,切实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时刻不忘工作重点和难点,防止各类问题的发生。一是要熟练掌握物色建立和使用耳目的策略,最大限度地发挥耳目作用。狱内秘密力量是了解敌情动向的重要途径,是监控危险分子、重点和要害部位的特殊措施,是预防、侦破狱内案件的有效手段。我们公开管理不可能全面掌握罪犯的一切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特别是罪犯预谋作案的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罪犯都是在想方设法隐蔽自己的意图,欺骗干警,欺骗同犯,因此,发挥好耳目作用,对全面掌握狱内押犯动态、确保监狱安全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狱内侦查干警必须掌握的技能;二是要熟练掌握防范策略和技巧。狱内侦查的既定目标是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在实际工作中要立足于防范,着眼于防范,尽可能地降低狱内案件的发案率,做到少发生以至不发生狱内案件,确保不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案件,每一位侦查干警必须学会防范、善于防范;三是要熟练掌握侦查破案的专门知识,及时打击狱内又犯罪。狱内发生案件就要及时侦破,这既是狱内侦查工作的任务,也是打击罪犯、稳定狱内秩序的有效手段。监狱要采取研讨会、案例分析会、交流会、观摩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提高专兼职侦查员在敌情预测、调研、三情搜集、现场询问、勘查等方面不断提高分析、处置问题的能力"方案范文.库.整理~。二、其次要讲求工作的方法和策略,凡事要有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侦查工作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专门工作,它除了要求侦查干警要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外,还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水平和技能,仅凭热情是不行的。做任何工作,都要讲究方式方法,采取的措施办法和途径不同,效果肯定也大不相同。在制度建设上,重要的一点就是突出狱情分析会制度。狱情分析会制度是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搜集发现敌情的好形式、好办法,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在已形成的监狱、监区、分监区三级狱情动态分析会的基础上,如何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是我们侦查人员需要探究的。所谓针对性就是指哪部分罪犯是我们重点控制的,重点加强对重刑犯、暴力犯、涉黑犯、涉恶犯、涉毒犯、惯累犯、外省籍犯、团伙主犯、新入监罪犯、余漏罪被提审、相互间矛盾较深及家庭变故罪犯的排查,并严格落实包夹控制措施,严防脱管失控。对危重人物,坚持进行正面教育疏导,帮助他们解决改造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和困难,促使他们放下包袱、端正态度、老实改造。

三、准确有效的信息是侦查工作开展的重要保障

“预防为主,防破结合,及时发现,迅速破案”是狱内侦查工作的基本方针,在工作实践中,要正确方"案,范"文"库欢,迎您1采集理解`方案范#文.库整-理^这一工作方针,突出工作重点。当前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下,狱内侦查的重点应该是抓敌情调研,及时了解犯情动态,掌握敌情动向,立足于超前防范。只有做到“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随着押犯构成的日益复杂,罪犯违规违纪行为的日益隐蔽,这就决定了当前侦查工作的一个难点是,从罪犯身上获取准确情报的难度增大。罪犯不会自觉和主动提供和反映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在这里我要突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积极开展坦白检举活动。平时注重发动罪犯,通过入监新犯的坦白检举、集中坦白检举、设立检举箱、罪犯改造中随时坦白检举等形式,进行深入排查,掌控发现线索。同时,监狱派员分赴各押犯单位组织罪犯开展坦白检举,调查问卷等活动,搜集有关线索和信息。二是灵活使用耳目。用罪犯去接近罪犯能获取大量的有效信息。注重加强耳目建设,强化教育管理,严把质量关,每季度对狱内耳目进行一次严格的检查考核,及时兑现奖励,提高其积极性。同时,要灵活掌握政策,对确实愿意为我工作,反映问题属实的罪犯,可以在原则范围内,在给予行政奖励、奖分的同时,给予物质奖励或其他要求,真正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

四、物也就是科技的因素

侦查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科技含量很高的业务工作,随着罪犯反改造、反侦查能力"方案范文.库.整理~的提高,仅仅依靠我们人的智慧是远远不够的,获取有效证据和现场信息难是案子久侦不破、违纪难查的重要原因,无法及时掌握罪犯违法违纪的有力证据。因此我们就需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比如我们监狱设置的监控和即将投入使用的亲情电话智能系统,有效弥补侦查工

作中的不足,及时预防突发案件的发生,提高破案率,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随着监管条件的进一步好转,监狱各项防范措施更加严密,文明管理程度大幅提高,狱内发案率明显下降,但是我们不能大意,作为监狱侦查人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监狱安全隐患依然大量存在,我们要不断的提高侦查人员素质,进一步强化“防、控、疏、戒”侦查侦破职能,为创造一个更加和谐优美、安全稳定的监管改造工作环境而努力。

扩展阅读:论狱内侦查

内容摘要:

浅析狱内侦查

狱内侦查是侦查学的一个子系统,作为监狱的一个专项工作,它不仅对于侦破狱内又犯罪案件有重大意义,而且可以通过侦查,发现监狱工作中存在的漏洞、缺陷和狱内又犯罪的经验教训。由此可见,狱内侦查工作效率的高低,不仅涉及到狱内又犯罪案件的侦破质量,而且对狱内又犯罪的预防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浅析狱内侦查的历史发展、性质、任务和措施,侧重于狱内侦查的措施,以便于读者了解狱内侦查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关键词:

监狱侦查预防狱内又犯罪

一、狱内侦查的历史发展

狱内侦查是研究监狱内预防犯罪和侦查破案的理论、方法、策略、措施的一门交叉学科。追溯狱内侦查的历史,1950年公安部在《关于加强监狱工作的指示》中就明确提出:“必须认真加强狱内侦查工作,配合公开的看守工作,对照研究材料,达到随时了解掌握狱内情况,特别是了解掌握主犯与坏分子的思想及活动情况,及时揭露和打击一切反革命活动。”①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早见诸文件的关于狱内侦查工作的具体指示,同时也大致确立了狱内侦查工作的方向。自80年代中期以来,狱内又犯罪案件开始呈上升趋势;进入90年代后,狱内重大恶性案件逐年增多,监狱内杀害干警、劫持人质、集体脱逃、暴狱等要案时有发生,狱内又犯罪呈现出了连续性和反复性、报复性和疯狂性、盲目性和突发性、隐蔽性和欺骗性、纠合性和集团性等特点。②其造成的破坏和影响严重干扰了监狱正常的执法和改造活动,损害了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形象与威严。为此,针对狱内又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在1986年召开的全国狱内侦查工作会议中,司法部重新确立了16字方针:“预防为主,防破结合,及时发现,迅速破案”。强调和突出了狱内又犯罪案件预防的重要性,即把狱内又犯罪控制在预备阶段。这一思想的提出,对狱内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⑦曾有人讲过,中国人才最多的地方,一是学校,二便是监狱。就监狱发生的要案看,多数有组织有预谋,事先对又犯罪手段与方法进行过周密的研究,而且突发性强、手段残忍。这些就更对狱内侦查工作加强了难度。

二、狱内侦查的性质

作为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狱内侦查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四方面的理解:第一,狱内侦查是国家专政职能的重要体现。监狱是目前阶级斗争最集中、最激烈的场所,改造与反改造的矛盾依然很严峻。

第二,狱内侦查是防范和打击狱内又犯罪活动的一项专门工作,主要表现在专业性强以及技术性强。既要求狱内侦查工作干警必须各种学科的知识和法律法规,又要掌握先进的刑侦科学技术。

第三,狱内侦查工作是确保监狱安全的重要手段。

第四,狱内侦查既要实现预防与侦破狱内又犯罪的法律要求,同时又要为监狱行刑和改造罪犯服务。这就决定了狱内侦查既是一项独立的侦查工作,同时又镶嵌在监狱的整个行刑活动之中。三、狱内侦查的任务

狱内侦查的主要任务是预防犯罪和侦破又犯罪,对狱内又犯罪的情况进行一系列的查证、勘验、询问和讯问。狱内侦查工作必须树立以防为主和安全第一的思想,立足于预防,着眼于防范,尽可能降低狱内又犯罪案件的发案率。狱内侦查的“预防为主,防破结合,及时发现,迅速破案”的工作方针,作为引导狱内侦查工作前进的目标,体现着狱内侦查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

第一项任务为预防犯罪。著名刑法大师贝卡利亚在其经典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制止犯罪发生的一个最有效的手段,并不在于刑法的残酷,而在于刑法的不可避免。”③这就充分说明了预防的重要性,因此,应积极采取措施,从思想上、制度上和技术上加强力量,打主动进攻仗。

第二项任务的侦破狱内又犯罪案件,是狱内侦查的核心任务,一般包括已经发现的在押罪犯中的预谋案件、既遂案件,以及在押罪犯与社会上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而以在押罪犯为主犯的案件。近几年来,我国狱内的又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像1996年新疆某监狱发生的“7.15”特大暴狱恶性案件和贵州某监狱发生的“9.12”特大恶性案件等,不仅严重影响了监狱正常的改造秩序,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四、狱内侦查的手段

狱内侦查手段是指监狱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又犯罪嫌疑人,依据法律规定而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④狱内侦查的手段是由狱内侦查的任务决定的,从模式上可分为狱内再犯罪防控和狱内案件的侦破两块。(一)1、

狱内又犯罪的防控

总结狱内又犯罪的经验教训,从扼守监狱外围设施、强化巡查、清查违禁品、多媒体监控等方面着手,做到未雨绸缪;加强对重点部位和重要时段的管控力度,做到时刻掌握所有罪犯的一举一动。对于监狱内又犯罪的防控,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分析2、3、4、

强化监狱民警的侦查意识,对有异常反应的罪犯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管控,通过询问联号人员、讯问当事人及时查出原因所在,消除隐患。物色有一定活动能力的耳目、信息员,物色耳目时根据需要分别物色红色、灰色耳目,从多角度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

加强民警的应急处置能力,对发生监狱再犯罪时能迅速做出反应,减小狱内再犯罪带来影响和危害。

(二)狱内案件的侦破

狱内案件的及时侦破是减小狱内再犯罪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的重要途经,是监狱的一项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因此,狱内案件的侦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⑧狱内再犯罪案件的侦查和一般刑事侦查的程序相同,但因为监狱场所的特殊性和监狱侦查民警的侦查权局限性,使狱内再犯罪案件的侦查又区别于一般刑事侦查,所以在实际应用中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现场勘查。因为罪犯在监狱中的活动范围的局限性和改造场所人员的相对固定性,为锁定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其中较为重要的是时空因素,即确定现场存在的时间、空间,并通过多媒体管控等方法锁定本时空段内在此出现过的相关人员,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2、

注意询问核实。因为监狱罪犯的特殊性,在询问中不排除个别罪犯害怕联号处罚而狡猾应对来逃避责任(罪犯在监狱中一般三人一个联号,借以控制相互之间的言行),也可能有罪犯为想立功而胡编乱造,因此,询问内容的核实对于确定侦查方向范围同样有着重要意义。3、

注重讯问策略。狱内又犯罪案件一般都是有预谋性,因此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会用事先准备好的理由来“证明”自身与案件无关,因此,在制定和实施讯问策略时,必须依据讯问目标和讯问条件,统筹考虑,才能保证讯问策略的正确性⑤。4、

强化警种配合,根据《监狱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监狱发现在押罪犯逃脱,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法则追捕,监狱密切配合。”⑥因此在有罪犯脱逃情况下,监狱因及时追捕罪犯并在第一时间公安部门,通知通过警种间配合,协同追捕或由公安机关公开通缉,尽快抓获逃犯。

参考文献:

①《公安部关于加强监狱工作的指示》,1950年版。

②《狱内侦查学》,严劲涛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8~

30页。③《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著,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版,第55页。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⑤《狱内侦查学》,王泰主编,法律出版社201*年版。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二条。

⑦《狱内侦查方略》,史殿国/高良科主编,法律出版社201*年版,第8~

9页。

⑧《狱内侦查学》,高良科/史殿国主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

193~209页

⑨《狱内侦查学》,李永主编,法律出版社1989年5月版。

⑩《狱内犯罪预防与矫治》,杨显光主编,成都大学出版社1993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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