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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江县农产品经纪人协会201*年工作总结

时间:2019-05-29 16:04:00 网站:公文素材库

罗江县农产品经纪人协会201*年工作总结

罗江县农产品经纪人协会201*年工作总结

罗江县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于201*年12月成立以来,在农产品流通、农业科技、市场信息等一系列中介服务活动,助农增收、传播农村科技知识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201*年,经纪人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密切配合,共销售农副土特产品300万公斤,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农户全

年人均增收700元以上。一是积极开展农民经纪人培训,提高自身素质。采取召开专门会议研究专业社的发展路子,巩固发展订单农业,分批组织专业社的社务委员和种、养大户(农产品经纪人)到省内参观学习,邀请种养专家到基地现场技术培训和专业讲座。201*年,全县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举办培训3期,参加培训的经纪人300人,其中:取得农产品经纪人职业资格证63人,受训农产品经纪人创办为农服务的经营和服务实体15个。

二是积极提供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促进全面发展。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方法,由县农产品经纪人协会负责人亲自带队,组织在当地有带动作用的生猪、蔬菜、枣子、水产、肉兔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农产品经纪人到乐山市市中区参观学习先进的运作、管理经验,开阔他们的眼界,坚定他们带领入社农户科学致富的信心。组织枣子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产品经纪人)参加全国枣子年会;针对慧觉柑桔专业合作社引进新品种在技术上存在的问题,邀请省内果技专家到现场进行了技术指导。召开专题协调会,协调全县调元牌贵妃枣销售工作,避免了枣子专合社社员相互杀价,维护了枣农的利益。协调县供销社以年付4000元法律顾问费聘请1名常年法律顾问为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无偿服务;201*年,协会大力指导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指导支持白马关大霍山枣子专业合作社成功引进5个枣子优良品种。指导供销社下属企业绿苑果蔬公司从成都彭镇西域玛瑙风情葡萄园引进罗江没有栽种的美国原种红提、巨丰二代、夏核、高期等4个优质、高产的葡萄品种进行试种,201*年将大面积进行推广,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将起到积极作用。指导略坪蔬菜专业合作社引进白花生等蔬菜新品种5个,201*年将大面积栽培;

三是强化销售服务,解决销售难题。协会协调县供销社为白马关大霍山枣子、蟠龙宝峰山枣子、金山五星水果等专业合作社免费提供“调元”牌商标,印制包装盒,提升了商品值,使农民得到了真正的实惠。协助万安镇政府为天马山翠冠梨专业合作社组织了具有实际效果的产销见面会,全面完成了翠冠梨销售工作。协助和带领慧觉柑橘专业合作社社委会一班人跑市场、跑销路,并利用《罗江合作经济网》开展网上销售,在今年柑橘市场低迷的情况下,全面完成了柑橘销售工作。

四是在农产品储藏上下功夫,提高商品价值。充分发挥协会成员单位绿苑果蔬公司600吨果蔬保鲜库和水果市场的作用,为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经纪人保鲜储藏果蔬,提高了农产品价值。绿苑果蔬公司直接收购并销售罗江农产品210万公斤;水果市场入场经营户达64家,外邀水果经销商52家;进出市场农产品达1201*吨,冷库储存农产品达3150吨。五是以专业合作社产业为载体,积极向上争取产业项目立项。“罗江县同乐果园良好农业规范(GAP)I类试点”项目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批准并于201*年11月开始实施,待验收。“罗江县调元牌贵妃枣良好农业规范(GAP)Ⅱ类试点”项目和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四川省供销社同意并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批。

六是强化信息服务,树立罗江品牌。协会积极配合县供销社办好《罗江合作经济》网站,及时收集、筛选、整理罗江当地农产品所供的品种、数量、质量及价格信息和农业新闻,发布网上交易及市场信息。积极配合办好每周一期《农经信息》,免费向县有关部门、各乡镇、农产品种植户、经纪人以及专业合作社送发,提供了具有时效的农产品流通趋势、市场行情、产业政策和种养殖业专业技术,收到了良好效果,获得了很好的评价。201*年度出刊《农经信息》40期。通过以上服务,为会员提供了联络沟通交流和学习的机会,为捕捉商机,扩展市场,了解行情,占领市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目前经纪人已把协会作为自己“娘家”,在经营中遇到了什么困难和问题都主动来找协会帮助解决。目前,全县千余名农产品经纪人已经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带动助农增收的生力军。

扩展阅读: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章程草案

无锡市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无锡市农产品经纪人协会”,英文名称“WuxiFarmProduceBrokerAssociation”,缩写为“WFPBA”。第二条本协会的成员为无锡市从事农产品经纪业务的个人、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为农服务社(中心)、社团组织等。本协会是上述成员单位及个人依法登记、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建设,致力于构建诚信体系、搞活农村商品流通、提高农产品经纪人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更好地为“三农”工作服务,在农产品经纪人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会协会登记机关无锡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无锡供销合作总社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址:无锡市健康路77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协助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管理经纪人队伍;

(二)帮助会员开拓市场,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农产品市场信息,开展配套服务;

(四)引导农产品经纪人为“三农”创业,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五)总结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建设和行业发展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法律、法规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抓好农产品经纪人职业资格认证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强化社会责任;

(七)组织各种形式的内部交流,帮助农产品经纪人解决实际问题;

(八)表彰行业中的优秀企业和个人;(九)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公正。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会员入会条件:(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二)自愿要求加入本协会;(三)从事与农产品经纪相关的业务;(四)按期缴纳会费。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会员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及信息资料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服务活动的优先、优惠权;(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各项有关规定;(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事项;(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实际情况,如实提供个人信用档案等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有会员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处罚或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提出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意见;(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本协会各机构的设立及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六、七、八、九项职

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可以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四)聘任或解聘协会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主持理事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设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秘书处人员由会长聘任。

第三十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社会名人、学者、行业专家、企业家等成为理事会荣誉成员。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会费;(二)捐赠和赞助;(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收入;

(六)实体及分支机构上缴的管理费;(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查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XXXX年XX月X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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