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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长江局201*年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心得体会

时间:2019-05-29 16:10:10 网站:公文素材库

参加长江局201*年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心得体会

参加长江局201*年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心得体会

湖口海事处朱旭东

8月25日,我们九江海事局一行4人来到江城武汉,参加“长江海事局201*年第一期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培训从8月26日开始,9月9日结束,共计15天,培训内容涉及点多,涵盖面广,包括军事训练、公务员职业道德、财务管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通航管理、船舶监督管理、船员管理、船舶防污及危险品监督管理等科目,本次培训时间紧,任务重,且恰逢武汉高温,骄阳似火,热浪滚滚,但我局4名通信转岗人员在此次培训中发扬了顽强拼搏,奋勇争先,吃苦耐劳的精神,在各项活动中均取得了优异的成绩。通过这半个月的培训,我认为是卓有成效的,让我们受益匪浅增强了我们转岗人员对新岗位的认同感,激励我们立足新起点,奉献海事,建功立业。通过这半个月的培训,我感觉自己已经从一名通信技术人员开始向海事官员角色转变,自己的海事专业技术水平已有了一定的基础,这次培训的收获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在思想上,对国家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有了基本概念,填补大脑在这些方面的空白,这对指导我以后在基层海事的工作有重大的意义;其次在对长江海事的了解上,这次培训让我充分了解了长江海事的职能、结构尤其是长江海事的文化让我感触颇深,“人和、忧乐、坚韧”已经深深的烙进了我的心中,做一名人和忧乐坚韧的海事人正在成为我心中最大理想和目标。第三对宪法、刑法、行政法等等宏观法律的学习让我从一名通信技术人员逐渐逐渐转变成一名执法者,而对海事法律法规的学习更是让我有如沐春风,为今后的海事执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是今后执法的必要准备;第四短短军训让长江半军事化管理的理念深入我的心中,提高了我在今后生活中对自己的标准,我感觉以一名军人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一定可以成为执法公正的海事官员。最后,和各分支局的同事一起参加培训,增进了相互之间的了解,对今后的联合执法和协同工作做了良好的铺垫。

曾经作为一名通信技术人员的我,能参加这次长江局的执法证考试培训感到非常的幸运,相信经过了这次培训,我很快就能完成角色的转换,完全融入到海事工作之中来。以前在九江通信管理处,我从事的工作主要是:电话维修和船舶甚高频维修,而进入海事之后,我就是一名执法人员,是一名海事官员,更将是一名公务人员。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自己。

一、继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努力成为思想合格的海事官员。在培训中所学习到的忠于职守,克己奉公;事实求是,秉公执法;艰苦奋斗,廉洁高效;优质服务,平等待人;以身作则,遵纪守法等等的理论都是我今后奋斗和努力的方向,做好本职工作是对自己最基本的目标。

二、坚持理论结合实际,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俗话说隔行如隔山,从通信进入海事,一切都要从头开始学习。这次的培训为我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是要把这些理论真正的运用到实际当中去我要做的还有很多。今后在基层海事处中,我一定会注重加强实践,并且把理论与实践相联系,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三、取长补短,服务海事更要向海事学习。以前我从事的是专业的通信导航,现在,我又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领域,作为新的海事人,一方面,我可以发挥我的长处,把通信导航的专业优势融入到海事建设中,贡献出自己的力量;在执法的过程中更好的为管理相对人服务,另一方面,我要加强在全新领域的学习,在工作中不断的完善自己,从通信导航专业人才逐渐转变成集通信导航和海事专业为一体的复合型人才,在新岗位中做出新的事业来。四、肯吃苦能耐劳,尽快融入到新的环境中来。作为一名新进的员工,一方面是业务还不熟悉,要学的东西还很多;另一方面,和同事尚不熟悉,不论是生活中还是工作中,都要加强和同事的沟通和交流,多做多学,尽快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让自己融入到新的环境中,和同事们一起协调工作,开心生活,做一名人和的海事人。

总之,这次培训对我来说是一段工作的终点,更是另一段工作的起点,我一定会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从起点开始。

扩展阅读:行政执法岗位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阳分局

目录

1.政府信息公开岗…………………………………………(1)2.信访接待处理岗……………………………………………(4)3.消费者申投诉处理岗……………………………………(8)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岗…………………………………(13)5.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岗………………………(16)6.企业年检与日常监督检查岗…………………………(26)7.动产抵押登记岗………………………………………(30)8.广告经营许可与备案岗………………………………(33)9.行政征收岗……………………………………………(33)10.商标监督检查岗……………………………………(35)11.广告监督检查岗……………………………………(37)12.合同监督检查岗……………………………………(37)13.市场监督检查岗……………………………………(39)1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岗…………………………(39)15.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岗………………………………(43)16.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岗………………………………(52)17.行政处罚听证办理岗………………………………(55)18.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岗………………………………(60)19.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岗………………………………(65)20.行政赔偿案件办理岗………………………………(72)21.领导岗位……………………………………………(80)22.汉阳工商分局行政执法岗位分布图………………(81)

执法机构:办公室1.政府信息公开岗1.1岗位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分局红盾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部门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1.2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1.3工作规程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依法审核。公开事项的提出和确认,由相关业务机构预审,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对外公开。凡主动公开的事项,要按照“谁提供、谁上传、谁负责”的要求,每次正式公开前,都要经过审核,然后向社会公开,以便准确把握公开重点、范围和公开的时间。

(二)组织听证和评议。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当世人需要听证的事项,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举行听证;组织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三)及时处理投诉。及时公开投诉处理机构,明确投诉处理机构的职责和要求,做好内部检查督办,力求做好群众的投诉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四)重大事项公开集体讨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安排和重大项目支出,必须广泛征求意见,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策,并按程序公开。

(五)办事时限:做到长期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限期公开,即办事项及时公开。凡定期公开的,应在执行期之前15日公开,不能定期公开的事项应在该事项办结后1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受理。受理机构应公开办事机构、办公地点、办

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等情况。受理机构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当面受理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处理。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1.4工作流程图(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受理机关当场决定公开当场提供办理缴费手续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告知书》属于免予公开范围受理机关当场决定公开申请人提出申请推荐申请填写申请书受理机关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受理机关当场不能决定公开需15日内回复特殊情况,经批准延长15日内回复不属提供范围信息不存在申请内容不明确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能够确定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人当场签收受理机关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特殊情况受理机关延长15个工作日内提供

执法机构:12315指挥中心2.信访接待处理岗2.1岗位职责

一、受理和办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协助本机关领导人员做好接访和约访工作;二、承办本级、上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并按要求及时回复、报告办理结果;

三、向下级部门或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信访事项.2.2执法依据

国务院《信访条例》、《湖北省信访条例》2.3工作规程

一、受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申诉、检举和控告,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二、处理。对于受理的信访事项,报领导批准后,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1、对本部门应当或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负责直接办理。

2、对属于本单位其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交责任归属部门办理。

3、对属于其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转送责任归属机关办理。

4、行政机关收到的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可以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应当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

交办结报告。

5、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首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会同其他行政机关协商办理;对办理责任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三、转办。对信访事项负有办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或者依法授权的组织办理;对转送不当的信访事项,接受机关应当立即与转送机关联系,并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转送机关;

四、回复。在信访事项办结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

五、听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形成书面听证记录。信访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陈述意见,出示证据。六、报告。就受理信访的分类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较多的领域、部门及分析情况;转送、督办有关国家机关办理工作及采纳建议情况;信访人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向本级国家机关定期提交情况报告。

七、归档。及时将信访处理资料归档。八、办理时限: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机关决定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应当履行书面手续。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指定办理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能按期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对转送的信访事项中有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承办机关应当在规

定时间内提交办结报告。

交办机关对承办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处理恰当的,应当予以办结;认为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当在信访事项办结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

灾情或影响人民生产生活安全的问题,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并会同有关科室,立即办理、答复;对本行业的建议、意见或其他一般性信访事项30日内办理或答复;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事项90日内办理或回复。

2.4工作流程图

投诉投诉者可采用电话、书信、电子邮件、走访、口头投诉等形式进行投诉和反映问题。电话反映由信访岗位负责将反映情况记录在案。受理直接投寄或转送、交办的各类信访件,由信访岗位拆阅、分类和登记。对来访的由接访者将需要转交办理的反映记录交信访岗位进行登记。拟办信访室将登记的各类信访(投诉)件及时拟办。15日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领导阅示分办信访室将各类信访、投诉件按领导批示分派至相关科室或转至工商所(分局)进行办理。相关科室的信访处理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自办、会办、转办等方式进行处理。信访件在60日内办结。信访处理人将自办、会办案件的处理结果和转办案件的督办情况形成书面答复意见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答复投诉者和有关部门。

办理回复统计信访岗位按规定对各类信访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和统计,编写各类报告报有关部门。归档

执法机构:12315指挥中心3.消费者申投诉处理岗3.1岗位职责

一、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消费者申诉举报

二、对受理的消费者申诉举报进行分流转办和督办检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向公平交易直属局进行移交;三、承办上级交办的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承办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应强烈,重大、紧急、突发及群体性申诉举报;四、负责跨区域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的协调;

五、采录、汇总、统计、分析、整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的数据资料,披露和公布有关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发布市场预警、消费维权提示等有关信息;3.2执法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及《产品质量法》等实体法的规定。3.3工作规程

一、接待。应当认真接待消费者以电话、书面形式、互联网或来访等形式进行的申诉、举报。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申诉、举报应正确解答或说明情况。消费者申诉举报由被申诉举报的经营者所在地或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工商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二、登记。

1、受理申诉举报要分别填写申诉接待单和举报记录,详细登记有关内容。

2、对被申诉、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电话、邮编、被申诉举报事项、违法事实、主要情节、有关线索、知情证明人等详细记载。若案情复杂,应请当事人递交书面材料。

3、对申诉、举报人的情况要认真记载。举报人不愿意透露姓名和表明身份的,应尊重其意愿。

4、通过电话进行申诉和举报的,有条件的应予以录音。三、受理

1、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申诉举报,应依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请实施办法》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进行受理。

2、需要立案的消费者申诉举报应提供书面材料。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应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3、受理机构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4、消费者投诉经消费者协会等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虽达成协议未履行的,消费者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的按本规定处理。

5、属本地域内涉及面广,且带有普遍较重要或疑难问题的申诉,由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被申诉方属外地的可通过协办方式与被申诉方联系处理。难以解决的,告知采取其他途径解决。

6、对下列申诉举报不予受理:

(1)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等已受理或处理的;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或者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3)被申诉举报方不明确的。

(4)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等。四、审查

1、对申诉举报材料应确定专人及时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属重要的申诉举报材料应报局长审批。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可以立案。立案需经局长批准,指定两名以上人员办理。经审查,申诉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可调查补充材料。

3、消费者申诉时有责任提供受侵害的凭据。经营者认为不应该承担责任的,应提供免责的证据。

4、对已造成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的申诉在规定的期限内难以解决的,应及时向申诉人说明。

5、对重要举报暂时不宜立案或转递移送的应当报分局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五、处理

1、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宜用简单程序现场处理的申诉举报,填写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简易案件登记表,由受理部门或辖地工商所及时处理。

2、对需要分流移送处理的举报申诉,分别填写《举报移送函》《申诉转办函》,连同材料一并移送转递有关部门或单位。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司法机关。3、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处理下级管辖的案件。下级对所受理的消费者申诉举报,涉及跨区域的或重大案件处理上确有困难的,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保工作机构决定。

4、在受理消费者申诉中,对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依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处理。

5、发现经营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移交分局公平交易直属局或者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六、调解

1、对属于民事争议的消费者申诉,以行政调解方式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消费者权益争议简单,并能够即时履行的,对协议内容进行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可不制作调解书;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消费者可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对消费争议标的相同的群体性申诉可合并处理。

2、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制作写明申诉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结果并由办案人员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3、受理消费者申诉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或调解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告知申诉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对消费争议标的需要检验鉴定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4、经营者拒不履行调解书,且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七)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另案处理。七、回复

1、对要求上报结果的申诉、举报,一般问题应当在一个月内,较复杂的问题应在二至三个月内回复办理结果。2、对逾期回复结果的或需要急办的,分局按相关规定应催要办理结果。

3、对管辖工商所报送的申诉举报办理情况要认真审查。处理不当的应通知其纠正。有关事实不清,应补充调查,重新处理。

4、受理申诉举报的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和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回复当事人。八、归档

1、申诉举报材料有专人登记管理,处理后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

2、对暂时不具备查办或经初查未成案的可暂存待查。3、申诉举报档案材料保留期限,可根据材料价值自定。

4、消费者申诉举报办结后,要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中设定的要求,完整准确地录入计算机,并按要求汇总上报。九、工作时限

消费者申诉自受理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在60工作内调解不成的应当终结调解。3.4工作流程图

受理

被诉方同意调解事实无争议简易调解现场调解协商解决引导和解电话调解主持调解提供方案调解成功被诉方要求其他途径解决事实有争议立案调解调查取证投诉人要求过高鉴定结论告知其他途径解决调解不成制作调解书结案反馈归档涉嫌违法行为办案流程转办相关部门登记归档执法机构:登记注册直属局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岗4.1岗位职责

一、负责企业名称的查询。

二、负责企业名称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

三、负责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登记驳回通知书》。

四、负责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4.2执法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4.3工作规程:

一、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一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审查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本机关授权的事项签署审查意见,当日办结;

2、根据法定条件的程序和程序,需要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日办结。

3、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当日办结。

4、审查时发现有应当举行听证情况的,其听证的具体程序及时限安排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当日办结。

三、决定:

1、对准予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向申请人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当日办结。

2、对不予登记的,将申请文件原件及时、完整退回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开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当日办结。4.4工作流程图

提交企业名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预先核准所需的材料当场提交邮寄提交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提交不受理受理(申请不受理受理材料齐全(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材料不申请不材料申请齐全符形式)齐全或属于本不齐不属合法定不符法机关管全或于本形式)定形式辖不符机关现场或不提法定管辖邮寄提交申形式当场或1日内一次告知需要交申请请材补正的内容材料原料原当场或1日内一次告知件件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进行补正原件与原件与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材申请材料一致料不一致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当场或1日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当场或1日出七、岗位间工作关系图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执法机构:登记注册直属局

5.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岗5.1岗位职责

一、负责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资料的受理、审查、核准;

二、负责发放营业执照;

三、负责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有关事项的备案;四、负责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五、负责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5.2执法依据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等。5.3工作规程

一、企业登记(一)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各类企业的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种类及要求,分别依照相应的登记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配套文件办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一日内办结。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一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

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属于一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一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

1、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一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一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4)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核准

三日内作出核准登记,对设立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驳回登记通知书》。

二、企业登记有关事项的备案

包括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备案;企业法定代表签字备案;公司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章程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备案;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设立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企业法人主管部门改变备案;个人独资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备案。备案工作规程如下:

(一)受理。对报送备案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

(二)备案。受理后立即进行再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当场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当场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三、企业名称争议处理(一)受理

1、对企业提出的名称争议处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不是存在争议企业名称的所有人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处理争议的;没有明确的名称争议事实,理由和请求的;被申请人已注销或已吊销营业执照的。

2、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场或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和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争议就予受理申请书》。

3、受理企业名称争议申请后,应当2日内将《企业名称争议告知通知书》和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机关指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意见。

(二)调解

对于受理的名称争议申请,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进行调解。争议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承办人应当在达成一致意见2个工作日内制作《企业名称争议调解笔录》,并由争议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并根据调解笔录制作《企业名称调解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三)裁决

1、争议双方不愿接受调解或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人应当对争议双方提交的文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撰写《企业名称争议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工商机关负责人审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2、工商机关应自作出受理决定3个月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照保护在先,维护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四)公示、公开

名称争议裁决机关应当在有关场所公示以下内容:(1)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2)裁决程序及时限;(3)裁决依据;

(4)申请书格式文本。

应申请的要求,应当就前款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五)工作时限:工商机关应自作出受理决定3个月内,作出裁决决定。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一)受理。一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的八种设立申请材料不得缺少;二是审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经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审查人员应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核表》,签署具体受理意见,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当场登记发照的,可以不制作受理通知书,但应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核表》的“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文号”栏填写“当场登记发照”。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且不能当场更正的登记申请,审查人员应当制作说明理由及应补交补办具体事项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与申请材料一并退交申请人,以指导申请人依法予以补充完善。

(二)核准发照。

1、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满足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予当场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2、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能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条件的,应予当场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3、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又不能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的期限内,通过补正登记材料满足登记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制作说明理由的《不予登记通知书》,与申请材料一并退交申请人。

4、归档。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登记资料归档,建立经济户口。

5、时限:对符合当场登记条件的,应予当场登记。对于不满足当场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法定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以上为设立登记工作规程,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参照执行。作出变更登记决定后需换发营业执照的,应换发营业执照;作出注销登记决定的,营业执照作为申请材料由登记机关一并收回。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有关事项的备案

(一)受理。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当场受理,签署受理意见。

(二)备案。当场制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回执》送达给申请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4工作流程图

一、企业登记流程图

提交企业登记登记申请所需的材料当场提交邮寄提交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提交受理不受理受理(申请不受理(申请材料齐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符合法定材料不申请不材料申请形式)形式)齐全或属于本不齐不属不符法机关管全或于本定形式辖不符机关现场或不提法定管辖邮寄提交申形式交申请请材当场或1日内一次告知需要材料原料原补正的内容件件当场或1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需要补正的内容原件与原件与申请材申请材料一致料不一致申请人进行补正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的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二二、企业登记有关事项的备案工作流程图

23

照(注销登记的不领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当事人提交备案申请文件受理审查备案文件证件齐全合法的当场备案文件证件不全的,补齐后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归档

三、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工作流程图

当事人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由申请人签署申请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3)举证材料;(4)其他有关材料。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驰名商标认定的情况受理并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审查将有关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协商成功,按照协商方案解决争议召集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裁决应按申请在先、受理在先、注册在先的原则处理,并向当事人发出裁决书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工作流程图

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登记受理审查

申请材料不全的,补齐后登记不符条件的,不予登记核准

归档整理申请材料后归档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有关备案工作流程图

当事人提交备案申请文件受理审查备案文件证件齐全合法的当场备案文件证件不全的,补齐后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归档

执法机构:登记注册直属局6.企业年检与日常监督检查岗6.1岗位职责

一、负责企业年检资料的受理、审查、核准。

二、负责对企业是否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或者转交办案机构查处;

四、负责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6.2执法依据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等。6.3工作规程一、企业年检(一)受理

1、对企业申报年检的必备文件进行审查,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对报送年检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应予受理,当场出具有编号的受理通知书;同时在年检报告书审查表上填写受理时间。

3、对报送年检资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的除外),应不予受理,当场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二)审查

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年检材料的书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年检,返还营业执照。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三)核准

1、对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年检,返还营业执照。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补正。二、日常监督检查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制定计划时应当遵守分级分类监管的规定。对不同类别不同级的企业实施不同的检查频率。

(二)现场检查。参加现场检查的人员须两人以上并持有效执法证件亮证检查。

(三)处理。经检查正常经营的,填写检查记录;对有违法嫌疑的,现场取证,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四)复查。结检查发现违法违章情况并进行处理的,按规定定期进行复查。

(五)总结归档。按月总结监督检查情况,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情况。6.4工作流程图

一、企业年检流程图

企业提交年检申请当场提交邮寄提交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提交受理不受理受理(申请不受理(申请材料齐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符合法定材料不申请不材料申请形式)形式)齐全或属于本不齐不属不符法机关管全或于本定形式辖不符机关现场或不提法定管辖邮寄提交申形式交申请请材材料原料原当场或1日内一次告知需要件件补正的内容当场或1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进原件与原件与行补正申请材申请材申请人进行补正料一致料不一致能够当场作出企业年检决定不能当场作出企业年检决定的的,应当当场作出年检决定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检查的,应当书面告知实地检查内容,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准予通过年检的,,当场或自受理之日起3日作出准予通过年检决定,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企业年检戳记,发还营业执照,不予通过年检的,当场或3日内出具《不予年检通知书》提交企业年检所需的材料

二、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流程图

31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现场检查处理定期复查总结归档执法机构:合同科7.动产抵押登记岗7.1岗位职责

一、负责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二、负责动产抵押登记备案工作;

三、负责动产抵押登记档案登录、公示。7.2执法依据

《物权法》、《担保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7.3工作规程

一、受理

(一)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进行审查。

应审查当事人是否提交了下列文件: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对登记申请经过审查后,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予以补充或修改。

二、登记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

《动产抵押登记书》上签注动产抵押登记编号,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登记日期。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2、代理人名称(姓名);

3、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4、担保的范围;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6、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

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7、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三、登录、公示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在动产抵押登记后对以下内容及时登录,公示:

1、抵押人;2抵押权人;3、被担保债权概况;4、抵押物概况。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作规程同上。提交的材料按《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办理。

7.4工作流程图申请由抵押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或其复印件:(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3)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营业执照;(5)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审查人员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1)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和文件或其复印件,文件是否齐备;(2)抵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备;(3)用作抵押的动产是否重复登记;(4)抵押物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禁止抵押的动产;(5)抵押期限是否在动产抵押物权属期限或者使用年限内。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制作《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编号、日期,加盖登记专用章审查

确认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发证颁发证件1.申请核准材料入档。执法机构:商标广告科8.广告经营许可与备案岗8.1岗位职责

负责户外广告登记;8.2执法依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湖北省实施(广告法)办法》、《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8.3工作规程

户外广告登记

包括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和变更登记。

(一)受理。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和决定。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书面说明理由。

执法机构:合同科9.行政征收岗9.1岗位职责

负责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收取;9.2执法依据

(一)《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1990年8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局工商[1990]第250号);

(二)鄂价费[201*]121号、武价费[201*]147号等规范性文件规定。9.3工作规程:

一、科内设立行政征收点,负责统一办理行政收费事宜,

利用收费软件进行征收。

二、公布收费依据和标准,利用网络、公告、宣传手册等措施,对核定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进行公示。

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房屋租赁合同》每套(1套4本)10元;《工业品买卖合同》每本10元。

四、收费具体方式。

(一)受理后,开收费通知书到银行交费,经办人根据缴费票据领取合同文本。

(二)经银行逐级上缴并及时与上级部门核票。9.4工作流程图

一、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收缴流程

确定收费的法律依据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公示收缴出具票据上缴财政严格《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1990年8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局工商[1990]第250号);鄂价费[201*]121号、武价费[201*]147号等规范性文件依据,作出行政征收,杜绝乱收费通过网络、宣传手册等方式全面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依据和标准的公示按照依法核定的数额收缴一律使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湖北省代收罚没款票据,否则视同非法收费当日经区工商局指定的银行入账,逐级上缴国库,并及时同财务部门对帐并核票执法机构:商标广告科10.商标监督检查岗10.1岗位职责

(一)负责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商标印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特殊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受理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涉嫌商标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负责将商标违法行为、特殊标志违法行为移交办案机构查处。10.2执法依据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管理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10.3工作规程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应根据岗位职责内容,确定检查频率和检查方式,按照既突出重点,又不留死角的原则制定检查计划。

二、现场检查。参加现场检查的人员须两人以上并持有效执法证件亮证检查。可以就经营主体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商标使用、商标印制、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使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查看、询问调查。

三、处理。被检查对象无违法行为,填写检查记录;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当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进行预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商标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或立案查处的,将违法情况移交查办案件机构或下级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定期复查。经检查发现违法违章情况并进行处理的,按规定定期进行复查。

五、总结归档。按月总结监督检查情况,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注明发现商标违法事件和处理情况。

此外,受理商标违法投诉、举报,应做好记录,进行初步调查了解、处理和转给下级或者有关单位调查处理、查处。负责向投诉、举报人回复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

对于上级、领导交办的商标违法案件、其他单位转办的商标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查处和转给下级或者有关单位处理和查处。负责向商标违法案件交办、转办者回复办理结果。10.4工作流程图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现场检查

38

检查处理定期复查总结归档执法机构:商标广告科11.广告监督检查岗11.1岗位职责

一、负责对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进行检查;二、负责对各类广告的内容、广告活动是否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受理涉嫌违法广告的投诉、举报;四、负责将广告违法行为移交办案机构查处。11.2执法依据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湖北省户外管理实施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11.3工作规程

与13.3商标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相同。11.4工作流程图

与13.4商标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图相同。

执法机构:合同科12.合同监督检查岗12.1岗位职责

一、负责对拍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对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受理对合同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五、负责将发现的合同违法行为移交办案机构查处。12.2执法依据

《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12.3工作规程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应根据岗位职责内容,确定检查方式,按照既突出重点,又不留死角的原则制定检查计划。

二、现场检查。参加现场检查的人员须两人以上并持有效执法证件亮证检查。可以就经营主体的主体资格、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合同示范文本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查看、询问调查。

三、处理。被检查对象无违法行为,填写检查记录;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当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进行预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合同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或立案查处的,将违法情况移交查办案件机构或辖区工商所。

四、定期复查。经检查发现违法违章情况并进行处理的,按规定定期进行复查。

五、总结归档。按月总结监督检查情况,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注明发现合同违法事件和处理情况。

此外,受理合同违法投诉、举报,应做好记录,进行初步调查了解、处理和转给下级或者有关单位调查处理、查处。负责向投诉、举报人回复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

对于上级、领导交办的合同违法案件、其他单位转办的合同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查处和转给下级或者有关单位处理和查处。负责向合同违法案件交办、转办者回复办理结果。12.4工作流程图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现场检查

检查处理定期复查总结归档执法机构:市场科13.市场监督检查岗13.1岗位职责

一、负责对集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消费品、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受理对市场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五、负责将发现的市场违法行为移交办案机构查处。13.2执法依据

《产品质量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粮食流通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等。13.3工作规程

与13.3商标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相同。13.4工作流程图

与13.4商标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图相同。

执法机构:消保科

1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岗14.1工作职责

一、负责有计划地组织分局食品预检测工作;

二、负责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三、负责对监测中发现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商品质量案件线索,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执法机关处理。14.2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14.3工作规程

一、制定快速检测计划。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状况,制订快速检测计划。计划应当包括检测的场所、检测的商品

品种、时间安排、检测单位、经费预算等内容。

二、组织实施。根据检测计划,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管辖工商所具体实施工作。各工商所应当根据承担的检测任务制订检测实施方案。

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被检测人签字确认。

检测所需检验用样品,按被检测人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被检测人同意,可以由被检测人无偿提供。

检测所需备份样品由被检测人无偿提供。

无偿提供的样品,检测合格的,退回被检测人;检测不合格的,由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检测所需备份样品可以由承检单位带回,也可以封存于被监测人处保管;被检测人不得私自拆封、调换、毁损样品。

承检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检测工作规范和检测实施方案开展检测工作。

检测结束后,承检单位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报分局,同时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企业。

组织实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检测人,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三、复检。

(一)被检测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检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被监测人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视为放弃复检。

(二)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当及时通知承检单位和复检申请人。

(三)复检应当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承检单位承担。复检结果与初次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承检单位承担。

根据需要,可以另行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

复检。

四、资料归档

及时对商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进行收集、分类和汇总,归档。

14.4工作流程图

定期检测检测场所制定检测计划检商品品种不期检测时间安排检测单位经费预算被检测人提供相关信息上报分局工商机关备案通知被检测人,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组织实施抽样承检单位检测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复检被检测人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视为放弃复检审查有必要复检的,应当及时通知承检单位和复检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应当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归档对商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进行收集、分类和汇总,移交档案管理岗归档

执法机构:公平交易直属局15.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岗15.1岗位职责

一、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前的核查、报批;

二、负责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三、负责行政强制措施的报批、核查;

四、负责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批、核查、执行。15.2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规章。

15.3工作规程

一、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

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依照简易处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查处。

(一)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

(二)当场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告知可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四)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五)当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不得少于两人)或盖章。

(六)执行。当场处以20元以下罚款,或对公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承办人应当当场收缴罚款,并向相对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如发现相对人逾期不自行缴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网上录入。办案人员应自做出处罚决定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补录上网。

(八)归档。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办案人员应当及时交内勤归档保存。

二、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一)立案

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制作书面报告,送公平交易直属局审查,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送公平交易直属局审查后,呈报分管局长批准。

(二)调查取证

1、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2、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亦应当在笔录末页上签名。

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3、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送公平交易直属局审查后,呈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执行。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填制《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同时附上有关材料,送公平交易直属局审查后,呈报分管局长批准。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依法能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可以口头请示分管局长同意后执行,并在24小时内补办报批手续。

5、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

6、案件调查终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卷送公平交易直属局审查后,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送公平交易直属局审查后,呈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核审

案件调查终结后,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

(四)审批

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后,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呈报分管局长审批。

(五)告知

1、分管局长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六)听取当事人意见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举行听证的,办案人员作为案件调查人员参加听证。

(七)决定

1、对当事人下达告知后,对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附上相关材料(告知书、送达回证等)送由公平交易直属局审查,核审机构核审后,呈报分管局长审批,作出处罚决定。

2、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4)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八)送达

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1、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九)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采取加处罚款措施的,办案机构草拟加处罚款决定,交由公平交易直属审查后,呈报分管局长审批后执行;将查封、扣押财物拍卖抵缴罚没款,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交由公平交易直属审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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