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保险XX中支201*年度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报告
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201*年度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报告
各部门、各营销服务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审计稽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现对我司201*年度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报告如下:
一、各级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中支本级严格按照人行及总公司相关要求制定了《反洗钱管理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大额、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共计十三条内控制度。在检查中发现XX营销部尚未制定反洗钱工作考核、激励及约束机制、培训工作管理办法;XX营销部尚未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培训工作管理办法;XX营销部尚未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二、各级机构反洗钱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的制定、执行与完成情况。
各级机构均按照《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反洗钱人员岗位职责》明确了各部门、各岗位的人员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工作职责和流程。但部分新员工对于具体流程和操作掌握不够熟练,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客户身份识别情况。
各级机构均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身份识别要求的客户进行了信息登记,通过对承保、理赔、财务所留存的《反洗钱客户身份信息登记表》进行的抽查发现,部分表格填写不规范,资料不齐备。
四、宣传培训情况。
中支本级全年共组织反洗钱宣传活动2次,反洗钱培训活动7次,且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3家郊县营销部因为受多种因素影响,在此工作上还有欠缺。
五、客户资料保存情况。
各级机构的承保、理赔、财务等业务部门,都能按照相关规定对客户的资料进行了较为妥善的保管,特别是对二代身份证的双面复印留存上都做得较好,但在检查中也发现部分承保档案资料有欠缺,部分车辆行驶证件复印不够清晰。
六、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报备情况。
因工作需要,我司领导班子于201*年9月下旬进行了调整,但在调整后没有及时向人行报备,最终在10月28日向人行进行了补充报备。
七、反洗钱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情况。根据我司规定,涉及反洗钱的会议、宣传、培训资料均由办公室进行保管,在对办公室进行此项审计工作发现有部分反洗钱宣传资料的电子照片因电脑故障而遗失,其余纸质资料保管较为齐备和妥当。
八、对员工反洗钱考核、约束、奖励的执行情况。我司制定了反洗钱工作相应的考核、约束、奖励机制,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于在201*年10月参加人行组织的金融系统反洗钱知识竞赛中取得较差成绩的2人进行了处罚,其中一人进行了劝退处理,另一人进行了罚款处理。在201*年12月20日组织了全司员工参加的反洗钱知识考试,并将考试成绩纳入了全年工作考核之中。
九、相关人员对公司反洗钱数据报送监控系统的熟悉程度、及时程度、可靠程度和准确程度。
通过对部分关键岗位人员对反洗钱数据系统的实际操作检查情况来看,普遍对系统使用比较熟悉。但也发现了系统数据与实际数据有出入的地方,并将相关问题向上级公司进行了汇报。
十、审计结论。
综上所述,我司在201*年度的反洗钱工作中总体情况较好,暂未发现有违反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全年没有出现一笔涉及可疑交易和大额交易漏报情况。通过本次内部审计也暴露出了在反洗钱工作环节上还是存在一定问题,如部分员工对反洗钱认识不到位,工作缺乏积极和主动,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员工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截止到本报告生成日期,所有存在问题的机构均完成了整改目标。在今后的反洗钱工作中,将一如既往的保持高昂的警惕性,为维护金融稳定、社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一年一月七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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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农商银行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风险为本的管理方法,促进全行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提高反洗钱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江西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反洗钱内部审计,是指本行审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全行的反洗钱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和相关部门、岗位反洗钱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的专门、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景德镇农商银行稽核监察部为我行反洗钱内部审计部门。
第四条景德镇农商银行反洗钱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风险为本”的原则。独立性原则是指坚持机构或业务上的独立性,由稽核监察部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与反洗钱部门开展的反洗钱检查相互独立;客观性原则是指应以事实为基础,以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过程与结果;风险为本原则是指应以风险为导向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将重要风险环节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
第五条反洗钱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评价本行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促使全行各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并形成整体合力;逐步提高预防、监测洗钱风险的能力,从而降低经营风险、合规风险,增加银行的价值。
第六条稽核监察部每年至少应对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开展1次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每年不少于20%的审计面。
反洗钱内部审计应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统筹安排。第七条稽核监察部在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时,有权及时、全面了解本行反洗钱工作相关的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保守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有关秘密,主动回避与个人存在利害冲突的审计项目。
第二章审计方式和审计内容
第九条内部审计以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为基础,采取现场审计形式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包括常规内部审计和特殊内部审计,审计方式为全面审计或专项审计。
常规审计是指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反洗钱水平而开展的审计工作;
特殊审计是指人民银行、省联社对我行开展反洗钱检查、现场走访中发现问题较为严重或是我行涉及了洗钱案件时,而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
全面审计是指对反洗钱审计内容进行全部审计的内部审计工作;
专项审计是指对反洗钱审计内容中的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情况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反洗钱内部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四)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情况;(五)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情况;(六)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七)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八)可疑交易人工识别情况;
(九)配合执法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以及协助涉嫌洗钱案件的侦查工作情况;
(十)报告非现场监管信息、接受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现场检查及后续整改和报告情况;
(十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履职情况及内部考核情况;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方法主要有谈话(与负责人、反洗钱联络员或重要岗位员工)、查阅反洗钱档案(反洗钱日志、反洗钱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大额及可疑交易记录、非现场监管报表、反洗钱培训宣传记录、会议纪要等等)、查阅客户身份识别及重新识别记录(传票、客户身份信息基本台账)、重点客户资料抽查(交易量及资金量客户排名考前的客户)、进行反洗钱调查问卷(反洗钱业务考试)等。第十三条稽核监察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反洗钱工作的实际,创新审计方式方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三章审计准备
第十四条稽核监察部应了解和分析本级及下级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根据风险导向确定内部审计对象。
第十五条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应当立项,并制定工作方案,经有权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在反洗钱内部审计实施前应成立反洗钱内部审计组,成员包括组长、主审人和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审计组下成立若干审计小组,每个审计小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条反洗钱内部审计组组长负责反洗钱内部审计的全面工作。职责如下:
(一)主持进场会谈和离场会谈;(二)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工作;(三)确认现场检查结果;
(四)决定反洗钱内部审计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八条主审人的职责如下:(一)决定现场检查进度;
(二)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书》等检查文书;
(三)管理被查单位提供的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四)决定现场审计组织和实施中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九条审计人员按照分工具体实施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应制作《审计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由被审计单位,一份由稽核监察部留存。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实施反洗钱内部审计前,应对审计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求审计组成员掌握现场审计实施方案、现场审计要求和被查单位有关情况,遵守工作纪律等。
第四章现场审计实施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时,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审计通知书》,按《审计通知书》确定的时间进驻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并提供有关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举行进场会谈,会谈由审计组组长主持。会谈内容包括:
(一)审计组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说明审计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二)听取被审计单位的反洗钱工作介绍。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调阅被审计单位凭证等资料应填制《审计调阅资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审计单位,一份由审计组留存。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将调阅资料退回被审计单位,并由调阅人和收回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在进行反洗钱内部审计时,每次审计的抽样量不得低于2个月的业务量。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进行现场审计时,应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应对所编制的《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应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取证材料包括被审计单位有关凭证、报表和反洗钱工作档案等原件、复印件或照片。证据复印件应当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被审计单位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有关证据上注明原因并由审计组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主审人应组织审计人员对有关审计内容进行复核、综合分析,制作《事实确认书》,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并签字确认后送交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对《事实确认书》所述事实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事实确认书》所述事实没有异议的,应加盖公章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提交说明材料及证据,审计组应予以核实。被审计单位超过时限未反馈意见的,不影响审计组根据证据对有关事实的认定。
第五章审计处理
第三十条审计组应当在核实审计事实并确认审计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后,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撰写反洗钱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稽核监察部应当将反洗钱内部审计报告及时向行领导或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报送反洗钱部门;如开展的是反洗钱特殊内部审计,还应将审计报告于内部审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反洗钱内部审计中,认定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反洗钱有关法律法律和规章的,应当提出处罚依据、整改意见和处罚建议,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存在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稽核监察部有权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反洗钱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稽核监察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审计中发现的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报上级机构,并通报给相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本行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六条稽核监察部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年度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报告上级审计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方案所列审计文书的格式范本,由稽核监察部结合反洗钱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方案由景德镇农商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方案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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