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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政策问答

时间:2019-05-29 16:28:39 网站:公文素材库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政策问答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政策问答

1.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有何意义?

答: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我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政府的管理水平。开展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是提高社会救助公信力的根本保证,是开展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临时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低收入家庭认定制度的实施和收入核对平台的建立,对用好用准民生资金,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真正科学分配给最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身上,对进一步提升我市社会救助整体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哪些人可以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

答: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均有申请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并依据有关专项救助制度的规定申请相应社会救助的权利。

3.目前长沙市的城乡低收入标准是多少?

答:《办法》第七条规定:“城乡低收入标准为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即城市低收入标准目前五区为家庭月人均收入540元、四县(市)为家庭月人均收入440元。农村低收入标准目前五区为家庭月人均收入320元、四县(市)为家庭月人均收入260元。低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将随城乡低保标准同步调整。

4.申报家庭提出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除应当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外,还需提供申请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的凭据,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签定《长沙市低收入申报家庭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材料:(1)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提供户主出具的人户分离的情况说明和居住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当地的房屋、收入证明;(2)自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的凭证;(3)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提供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4)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5)家庭成员中有重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6)家庭成员中有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读学生的,提供在读证明;(7)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提供土地(山林、水塘)等生产资料承包或者租赁合同,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评估证明;(8)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5.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报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结合专项救助进行。城乡居民家庭在申请城乡低保之外的其他社会救助时,由户主通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书面申请。同一区、县(市)范围内人户分离的,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先行取得住房困难资格方可向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申报审批程序为:(1)申报家庭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2)社区

(村)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第一榜公示,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村)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社区(村)张第二榜公示,同时上报区、县(市)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社区(村)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4)区、县(市)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批。社区(村)对区、县(市)民政局的审批结果张第三榜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县(市)民政局发给《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5)报市民政局备案。

6.低保家庭是否还需要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低收入家庭认定有哪些限制性条款?

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进行低收入家庭核定。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一)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二)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三)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家庭成员自费出国旅游等,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四)提出申请前三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不含保障性住房),或者豪华装修住房且无突发困难的。(五)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低收入标准15倍的。(六)失业家庭成员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不进行失业登记,或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就业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就业的。(七)抛荒责任田(土)的。(八)因赌博、吸毒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九)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外地来长就读的在校学生。

(十)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7.如果低收入申报家庭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有不有制约措施?

答:对正在申报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不得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对已获得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的家庭,《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待遇的,由区、县(市)民政局取消已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或宣布作废,由具体实施相关社会救助的部门追缴已发放的救助资金或实物,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市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对不如实提供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的单位和组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县(市)民政局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市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8.低收入家庭认定有效期有多长?

答:《长沙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由市民政局监制,区、县(市)民政局核发,有效期为1年,1年期满需重新认定。这个1年是指从证件核发之日起1年内该家庭成员使用有效。不得转借,涂改无效。

扩展阅读:家庭收入认定

试点创新提高效能

湖滨区开展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情况

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是实施城市居民家庭住房、教育、医疗等专项救助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确保把有效的财政资源分配给最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一、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基本状况

201*年,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湖滨区民政局依托民政网络承担了市区城市低保对象中无房户廉租住房补贴的摸底、调查、审核、发放工作。201*年共发放廉租住房补贴703户,1863人,65.7万元,201*年共发放廉租住房补贴2199户,5952人,350万元。201*年10月,民政部《关于确定首批城市居民家庭核对试点单位的通知》(民办函[201*]315号),确定湖滨区为全国首批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试点单位之一。201*年4月,湖滨区民政局参加全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经验交流会,并在会上作了典型发言,受到同行好评。201*年6月,市、区两级分别召开城市低收入家庭协调会,确定市、区民政、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联络员。201*年7月,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地主税务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统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豫民[201*]3号)文件,起草《湖滨区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范围、程序、操作方法、认定标准和归档要求等内容。同时,申请成立湖滨区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中心设在区民政局,事业单位,编制3人。主要职责:拟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办法和程序;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项目所涉及居民经济状况的核对等工作。并向区政府申请工作经费,包括开发软件、办公设施、入户调查走访等项费用。201*年8月,制定印发《湖滨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报表》等全套表格。201*年9月,区房管局将201*年辖区4054户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档案移交区局进行家庭收入的核定,经城市低保中心核对,其中1459户低保对象,按照政策规定不再对其家庭财产和收入进行认定。其他需认定的2523户,因缺少工作人员、调查经费和缺乏与银行、公安、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经验等原因现均未认定。

二、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人员力量不足。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涉及的部门较多,要掌握的信息量大,加之近几年住房保障工作力度不

断加大,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居民明显增加,需要进行收入认定的对象也越来越多,民政工作人员超负荷运转这一现象愈加凸显,街道(乡)、社区(村)的民政工作网络承担的民政工作,已不堪重负。再加上房管部门街道(乡)没有设对口单位,基层民政所及社区(村)工作人员还需要同时承担房管部门的住房核定工作。因为人手不够,大量的核查工作只好交给街道(乡)、社区(村),而社区(村)作为居(村)民自治难以保证认定程序的规范性以及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经费严重短缺。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都需按照户主书面申请(签订申请人承诺书)、社区(村)代办受理、街道(乡)、社区(村)入户核查、评议、公示、区民政局审定的程序确认低收入家庭资格。调查走访工作任务量大、取证资料多,由于工作经费少,各种电子办公设备配备不够,大部分调查走访工作只靠步行,资料汇总只能靠人工统计,严重制约了试点工作的开展,认定工作质量和效率不能保证。

(三)低收入核定机制不健全。在核定方法方面,我们只能沿用传统的低保对象收入核查的办法进行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普遍高于低保家庭,收入来源更为多样化,隐性就业和隐性收入较为普遍,家庭财产更不易掌握。采取认定低保对象的传统方法认定低收入家庭,缺乏科学性、准确率和公信

力。在核对手段方面,经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成员授权,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金融等相关部门对其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但是在各部门间的配合协调上还缺乏一定的经验。

(四)操作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因为区级政策文件大部分还未出台,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操作程序不规范的问题。一方面,表现在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仍按照低保家庭核查的程序进行。另一方面,表现在电子信息平台还未建立,还有和低收入认定有关的车管、房产等部门信息链接还未建立,申请、审核、比对、核实等多个环节联络实施有待于完善。

三、建议

(一)成立中心,加大资金投入。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牵扯部门多,涉及领域广,所需信息量大,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从事这项工作。因此,我们按照民政部《关于确定首批城市居民家庭核对试点单位的通知》(民办函[201*]315号)要求解决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问题。建议成立湖滨区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工作人员尽快到位,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项目所涉及居民经济状况的核对等工作。解决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经费,用于工作人员培训、购置电子办公设施、调查走访、建立电子信息平台,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圆满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网络。建议成立由主管区长为组长,民政、监察、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各街道(乡)、社区(村)成立由社区(村)主要负责人、专干、居民代表等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和评议小组,从上到下形成完整的组织领导机构。

(三)健全制度,规范认定程序。建议下发《湖滨区关于开展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和《湖滨区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2个文件,为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三、下步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逐步建立分层次、多类别、高效率、运转灵活的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认定机制,在发挥传统的低保家庭认定方法优势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的不同类型,整合资源,建立相应的信息比对平台,有效利用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提高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确保政策明晰、组织健全、流程规范、手续齐全,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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