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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年检情况报告

时间:2019-05-29 16:38:32 网站:公文素材库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年检情况报告

201*年青云谱区健身气功活动站点

年检情况报告

根据市体育局“关于转发省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关于对全省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进行201*年年度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洪体市字[201*]4号文件)精神,对全区自201*201*年以来已注册的27个健身气功站点及201*年新增的7个站点采取自查、实地抽查和集中汇报的办法对各站点进行了检查。现就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严格按照《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区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对全区注册登记的34个站点(201*年以前27个,今年新增7个)进行了年检。

1.审核了站点注册登记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注册登记的站点必须是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健身气功站点”,凡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必须补办注册登记手续,凡名称不是“健身气功站点”的,必须重新注册登记为“健身气功站点”。

2.各站点注册登记信息是否发生变化。主要检查站点名称、习练功法、习练人数、负责人、辅导员变化的详细情况,并认真填写《健身气功站点年检(变更)情况登记表》。

3.站点管理工作是否需要改进。主要检查站点规模是否小型、分散,一个站点一般控制在100人以下。

4.站点主要负责人是否身兼数个站点,保证一名负责人只能负责一个站点。

5.站点习练的功法是否符合《健身气功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编创推广和国家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特许的功法。

6.站点活动是否经常,长期不开展活动的站点要限期改正,难以维持的更换站点负责人和辅导员。

二、全区健身气功习练人数已达900余人。每个站点都在有组织、有序的发展着,并能做到站点负责人、辅导员都是经过市、区培训班培训的合格人员担任。他们认真负责,群众自觉、自愿,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开展健身气功练习活动。

三、有专门负责机构负责全区的健身气功工作。指定区教科体局体卫艺科负责健身气功工作。站点都挂靠在练习场所所辖范围内的街道、社区开展活动。这样便于管理,更能保障健身气功站点的健康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所有的和谐站点都挂靠在城区附近的村委会。

四、区领导非常重视健身气功工作,无论是组队训练还是举办培训班都要亲临现场。今年6月份成功组织举办了201*年青云谱区健身气功培训班,11月份协办好了“201*年全国健身气功指导员巡回教学志愿服务活动(江西站)交流展示活动”,全区组织了120余名健身气功爱好者齐聚江西师大体育馆,向来自国家体育总局以及省、市的领导进行了健身气功五禽戏和八段锦的展示表演。此次活动我区做了大量的工作,保障了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并获得上级部门的一致好评。

五、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培训、展示活动。派人参加健身气功裁判员培训班及健身气功和谐站点辅导员培训班。今年7月份,我区梨园北社区活动站点负责人蒋桂枝老师代表我省参加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举办的“蒙牛杯”第四届全国健身气功交流比赛大会(普通功法赛区)的比赛,一举获得了易筋经个人赛第一名的骄人成绩,

在全国观众面前充分展示出了我区健身气功习练者的风采,也为我省争得了荣誉。

六、通过练习健身气功,所有站点都一致认为,健身气功对人体非常有利。通过练习首先活跃了中老年人日常生活,使他们的身心得到了健康发展,而且认为增强了团队精神,通过拨骨能舒筋活血,通脉活络;通过吐纳导引、内外兼修,外练筋骨、内调脏腑,从而达到了内壮脏腑、外健筋骨的养生康复作用。大家对练习健身气功的兴趣越来越高涨,评价很高。这对打击“法轮功”邪教,抢占健康健身阵地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七、检查发现,我们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找准差距继续做好推广四种健身气功工作。进一步在我区推广普及健身气功,着力打造突出我区特色的健身气功活动品牌,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健身服务体系,推动我区健身气功向农村扩展,吸引更多的城乡老年人参与健身气功习练活动,不断扩大全区老年体育人口数量,不断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水平,为更进一步推动全区健身气功事业、推动全民健身事业的科学发展而不断努力!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扩展阅读: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

中国网|时间:201*年06月15日|文章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体健气字[201*]1号文件)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201*年第4号令《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并且开展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是在当地党政领导下,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的群众习练健身气功的场所。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各自独立存在,相互间没有组织关系。第四条建立原则:

(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得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第二章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活动场所适用、安全,场所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二)活动时间相对固定;(三)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四)辅导人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五)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以其所在地域命名,不得包括功法和个人的名称,不得使用宗教用语,不得冠以“中国”“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的字样。

规模较大的称活动站,规模较小的称活动点。

第七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负责人的推选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当地常驻户口;遵纪守法;热心为群众服务;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业务水平。

健身气功站点一般设负责人一名,规模较大者可设正、副负责人各一名。第八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负责人由该站点练功群众推选,经半数以上群众同意者为有效。其候选人须先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如站点所在地区由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行政管理,其候选人则由该单位审核。

第三章申报与范围

第九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建立前,其负责人和辅导员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培训,辅导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行使职责。

第十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内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内容,须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核准。

凡不宣传愚昧迷信,不神化个人,不违法敛财,并已取消原功法组织的其它功法,可以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内习练。由有关部门正在依法查处的气功组织的功法不得在站点内习练。

第十一条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审核同意,报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批准。

第十二条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由站点负责人向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登记表》。申请书的内容须包括:活动站点的名称、建立活动站点所具备的条件、活动站点所在场所情况、习练人员情况、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情况以及推选的负责人情况。

县级(或直辖市、省级市的区)体育行政部门全面认真审查后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证》。

第十三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场所所在地的管理单位、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分别对活动站点建立的条件进行审核。所在场地管理单位审核的重点主要是场地条件;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审核的重点主要是负责人情况,习练内容和辅导人员条件。

第十四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与有关公安机关协调联系,并报经当地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可报经当地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充分发挥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六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实施年度检查制度,不合格者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格。体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将练功站点注册情况汇总填表,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不以营利为目的。参加活动人员缴纳费用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第四章管理

第十八条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从本行政区域建设发展需要和满足群众健身需求出发,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规模、布局、场地使用状况及其对居民生产、生活质量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规划、审核和必要的建设。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须经正式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建立。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悬挂、张贴带有愚昧迷信色彩和神化功法创编人的条幅、图像、徽记及其他标识。

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举行“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的“传功讲法”活动。

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销售未经国家指定的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出售“信息物”。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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