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年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十一讲课件讲义
同程教育()专注于个性化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今同程,为明天!
201*年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十一讲课件讲义
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11讲课件讲义
(一)耕地保护的重要性(掌握)一、内容提要:
1.耕地保护的重要性
2.耕地保护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3.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4.基本农田保护5.耕地占补平衡6.土地整理7.土地复垦概念二、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基本概念、基本内容的理解与掌握程度。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的内涵、基本内容。
熟悉: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的基本要求。了解:我国耕地保护、土地整理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四、内容辅导:
(一)耕地保护的重要性(掌握)1、耕地保护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
耕地保护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农民的长远生计。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土为粮之母。耕地是粮食安全的载体。我国之所以反复强调国家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就是因为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我国一件头等重要的大事,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最根本的是保护耕地。严格土地管理,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现在我国人均耕地只有1.43亩,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据预测,到2030年前后,我国人口将达到16亿左右,到那时,即使仍然有16亿亩基本农田,人均也只有1亩左右。这种状况,这种咄咄逼人的人地矛盾,是我们始终不可以忽略的基本国情。以保障粮食安全为目的的耕地安全,已成为国家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关键。能否做到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关系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国土资源管理第一位、最重要的任务,因此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在耕地保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一直强调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提出,土地管理上的"最严格"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必须依照法律和规划实行最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二是严格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三是必须严格执行耕地"占一补一"规定;四是严格控制农业结构调整对耕地的破坏,其中的重要方面是切实抓好耕地占补平衡。2、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耕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但是人均耕地数量少,耕地的后备资源不足,为了稳固农业基础,必须切实保护耕地,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当前,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它的存在是非人力所能创造的,土地本身的不可移动性、地域性、整体性、有限性是固有的,人类对它的依赖和永续利用程度的增加也是不可逆转的。因此,通过立法强化土地管理,保证对土地的永续利用,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发展方向。3、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社会稳定
实践证明,耕地得到有效保护,粮食生产就会出现重大转机,对防止通货膨胀、保障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创造了有利条件。但要清醒地看到,建设用地
同程社区(club.toonedu.com)教育培训互动交流平台同人网()教育培训网络营销平台同程教育()专注于个性化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今同程,为明天!每年仍以400万亩的速度在占用耕地,而且占的多是好地。从今后长期趋势看,增加粮食播种面积的余地越来越小。同时我国人口增长、耕地减少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粮食增产的难度越来越大,保持粮食长期供求平衡的任务十分艰巨。粮食如果出问题,就是全局性的问题,就会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必须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大力推进科技进步,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4、耕地保护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耕地保护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耕地保护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为目标。我们再不能乱用耕地、牺牲耕地来取得建设的老路。应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一方面,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耕地保护规划,合理确定耕地保护的区域,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洪涝灾害的耕地要严格保护。另一方面,要把耕地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不但不能使利用耕地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还要通过耕地的开发达到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二)耕地保护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掌握)1、耕地保护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概况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20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52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省长、主席、市长为第一责任人。2、考核标准
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纲要》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标准是:①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②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③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3、考核办法(1)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国务院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②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国务院报告。③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国务院。(2)考核时间及考核结果处理①考核时间
从201*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考核一次。②)考核结果处理
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中央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
同程社区(club.toonedu.com)教育培训互动交流平台同人网()教育培训网络营销平台同程教育()专注于个性化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今同程,为明天!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省(区、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例题:201*年,国务院办公厅《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规定,从201*年起,每()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考核一次。A.3B.5C.8D.10答案:B
解析:从201*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考核一次。
(三)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掌握)
我国耕地保护工作包括耕地数量保护和耕地质量保护两个方面。耕地的数量保护是对耕地面积的保护,目的是保持全国和一定区域内耕地面积的相对稳定,控制耕地面积的减少。这项工作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耕地的质量保护是对耕地的地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目的是保持耕地地力的相对稳定,并不断培育耕地肥力,保持和维护耕地良好的生态环境,防止耕地污染、盐渍化、水土流失、掠夺性经营耕地等。这项工作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的。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具体有:1.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基本农田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因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是耕地保护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等内容。
2.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制度,是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的重要途径。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是耕地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3.土地整理复垦管理
土地整理复垦是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土地整理复垦是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的途径之一。4.耕地保护执法
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执法和监督查处制度,同时建立耕地保护动态监测制度,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及时发现和纠正耕地保护违反法规的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违法行为。对于违反耕地保护法规,破坏耕地的要坚决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按照相关法规追究刑事责任。唯有如此,才能做到有效保护耕地。
例题: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具体有()。A.基本农田保护管理B.耕地占补平衡管理C.土地整理复垦管理D.耕地保护执法答案:ABCD
(四)基本农田保护(熟悉)1、基本农田概念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
同程社区(club.toonedu.com)教育培训互动交流平台同人网()教育培训网络营销平台同程教育()专注于个性化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今同程,为明天!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又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但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保护概念
基本农田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行政、法律、技术或经济的方法对基本农田实施的特殊保护。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3、基本农田保护区概念
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4、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
(1)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依据。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协调各行业用地的最高规划。特别在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将明确划出各种土地利用区,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林地区、耕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也要考虑到各行业对用地的需要、耕地的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需要。因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把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应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对此进行特殊保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依据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区定界,以乡(镇)为单位具体落实到地块,并到实地进行划区界定,确定具体的范围、四至,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档案。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划定基本农田的数量要求,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例题: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的基本单位是()。(201*土地管理基础试题)A.村B.乡(镇)C.县(市)
D.省(自治区、直辖市)答案:B解析: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例题:根据法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内耕地的()以上。(201*土地管理基础试题)A.60%B.80%C.90%D.95%答案:B
解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同程社区(club.toonedu.com)教育培训互动交流平台同人网()教育培训网络营销平台
扩展阅读:201*年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三十六讲课件讲义
同程教育()专注于个性化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今同程,为明天!
201*年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三十六讲课件讲义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班第36讲课件讲义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协议结果,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或者协议出让结果的;(二)确定出让底价时未经集体决策的;(三)泄露出让底价的;
(四)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五)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违反前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采用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发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同时废止。例题(判断):协议出让底价可以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答案:X
解析: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辅导
第三部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辅导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实施时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1*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
同程社区(club.toonedu.com)教育培训互动交流平台同人网()教育培训网络营销平台同程教育()专注于个性化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今同程,为明天!订后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公布,自201*年12月1日起施行。二、重要条文学习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三)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五)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分为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等耕地减少情况确定。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第六条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九月二十五日前,按项目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十月十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在相关省、自治区的计划建议中单列。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下达各地参照执行。待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后,按全国人大批准的计划正式执行。
第十条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只下达城镇村(包括独立工矿区)建设占用和由省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准、核准,并由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使用。
同程社区(club.toonedu.com)教育培训互动交流平台同人网()教育培训网络营销平台同程教育()专注于个性化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今同程,为明天!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计划时,应当将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单独列出,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可以预留少量的机动指标,用于不可预见的重点急需项目。
第十三条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不得混用。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责任。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应当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确定的指标。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用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检查和考核。考核年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因不可预见的重点建设项目确需追加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可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农用地转用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管理,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定期上报。
第十六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合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建设用地审批备案、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等情况进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考核年度。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的依据。
未经批准超计划批地的,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和没有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相应减少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国土资源部核准后,允许在规划期内结转使用。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年12月1日起施行。例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前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A.8月1日B.8月10日C.10月10日D.12月1日答案:C
解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十月十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同程社区(club.toonedu.com)教育培训互动交流平台同人网()教育培训网络营销平台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201*年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十一讲课件讲义》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201*年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十一讲课件讲义: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201*年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十一讲课件讲义》
由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转载分享请保留原作者信息,谢谢!
http://m.bsmz.net/gongwen/720563.html
- 上一篇:耕地保护宣传资料
- 下一篇:高效课堂学习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