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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创建绿色示范村工作总结

时间:2019-05-29 16:59:09 网站:公文素材库

村创建绿色示范村工作总结

xx村创建绿色示范村工作总结

我村在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正确引导下,认真按照《xx市推进“绿色村庄”创建工作实施意见》(农办201*22号)及省、市、县实施城乡绿化一体化“四绿”工程建设的有关精神,科学规划、广泛发动、精心实施、扎实有效地推进绿色村庄创建工作,通过创建,村民的生态环境卫生意识,健康理念,村容村貌都有了很大的改变。现将创建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村地处城郊,距离县城只有x公里,交通方便,地理自然条件好,是发展经济占优势的一个好地方。全村辖有个自然村,个村民小组。近年来,村党支部狠抓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先后获得《市级文明村》、《市级先进基层党组织》、《市级敬老模范村》,市级关心下一代《先进集体》,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县级文明村》,抗洪抢险《先进集体》、“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二、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村民的品位也相继上升,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自然提升,尤其是村庄的环境面貌对村民来说非常重要,针对这一问题,村班子年初专门召开会议,专题讨论,多方征求意见,组织召开村民代表、老干部、企业、妇女青年代表会议,最后统一思想决定创建绿色村庄,为此,成立

村书记为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同时成立保洁队伍,制订创建计划和长效保洁管理制度,把创建绿色村庄工作纳入村主要议事日程,加强村民爱绿意识,建立健全村规民约,护村植绿公约,落实管理负责制。

三、广泛发动,精心实施。

为了更好地创建好绿色村庄,美化村庄的人居环境,我们利用创建绿色村庄公开信、宣传窗、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创建绿色村庄的重要性、必要性。组织村民召开创建动员会,使全体村民人人动手、人人维护绿色家园,营造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成立环保志愿者、文明劝导队和环境保护协会,扎实推进人人守望、呵护绿色家园环保专项行动,在村内重要道路、河道两侧查漏补缺,种植四季常青绿色树苗,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建设结构合理,乔灌花草,科学配置的村庄绿色体系,科学合理编制村庄绿化规划,体现村庄绿化特色,优化村庄绿化布局,提高绿化质量和品位,构筑多树种、多层次、多功能的村庄森林植树生态系统,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围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同时积极发挥妇联组织的庭院整治工作,家家户户见缝插针,保护绿化,爱护绿化,提高绿色环保的意识。今年三月份对光荣村庄投入3.5万元,购买樟树、四季桂、罗汉松等,四月份对吉林新建道路两旁种植樟树共投资6万余元,梅丰、光荣等自然村房前屋后种植了四季桂、罗汉松、红豆杉、樟树、柑桔、枣树、梨树等,结合改水、改厨、改厕,投资32万元建设沼气池160口,节约砍伐烧柴每年1200吨,确保了庭院环

境美化。投资120万元营造生态林4300亩,果树种植2700亩,实现远山生态林,近山花果林庭院生态优美。

四、强化保障,巩固成果。

近年来,我村围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始终把精神文明和物质双丰收为目标,以争创“xx村绿化示范村”和“省级文明村”为契机,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认真按照联创办的要求,对照创建标准,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按照上级的要求和兄弟村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今后我们会取长补短,制订好更完善的长效保洁、养护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争取有关职能部门的帮助指导,以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作风和创新的工作理念,积极投身到各项工作当中,确保各项创建指标,共同为我村建设成为生态优美、交通便捷、设施齐全、文明进步、健康向上的绿色示范村而努力奋斗。

扩展阅读: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总结

宇宙地镇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总结

我镇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巩固和深化“平安和谐宇宙地”创建成果及构建和谐新农村为目标,根据自治区、市、旗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依法治旗五年规划的要求,采取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强化宣传、典型带动等有力措施,狠抓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绩

1、是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为确保民主法治示范创建活动取得实效,我镇专门成立了分管领导为组长,司法所、派出所、社会事务办和综治办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工作小组,并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司法所,负责全乡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的日常工作。同时,各村也成立了以村党总支书记为组长,村委会主任为副组长的村民主法治示范村领导小组,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2、是制定方案,扎实开展。结合宇宙地镇实际,制定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重要意义、标准及内容和实施步骤等内容,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村委会,同时,要求各村委会按照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各村委会实际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实施方案的制定,使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开展做到有的放矢,有序开展。

3、是强化宣传,营造氛围。抓住新农村建设、“经棚至热水高速”等重点工程开展的有利时机,下村重点对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内容、标准、作用以及重要意义做全面的宣传和讲解,特别是在促进新农村、“经棚至热水高速”等重点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作了系统全面的讲解,得到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为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创造良好的外围环境。

4、是健全和完善民主决策制。涉及本村重大事务先由村党支部研究通过,再由村委会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人翁作用,使群众的民主决策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对涉及到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听取广大群众或村民代表的意见后,由村委会归纳拿出实施办法,提交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严厉禁止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和“经棚至热水高速度”工程建设中广泛地征求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5、是健全和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健全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以及民主法治示范创建的标准、内容。并要求村(社区)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员带头学习,模范遵守该章程和民约的规定,为其他村(居)民树立了榜样。健全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制度。在乡工作组的监督下,召开有党员、村组干部和群众参加村两委干部述职述廉会议,首先由村(居)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工作报告,然后由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就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关系到群众生产生活民生问题,村(居)主要负责人进行答复。最后由参会人员分别对村(居)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作为镇上对该村(居)干部的考核依据之一。

6、是强化普法教育,提高村民素质。结合结合人民调解工作,抓好《民法通则》、《土地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各种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的学习宣传。特别是新农村建设和“经棚至热水高速度”工程建设等方面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向干部和群众作了系统讲解。另外在普法的形式上,坚持“五个有”即:党课教育活动中要有法制教育的内容;新型农民培育中要有法制教育的内容;对青少年教育要有法制教育的内容;纠纷调处中要有法制宣传的内容;“平安家庭”创建评比要有法制教育的内容。

7、是典型带动,以点促面。随着“新农村建设”和“经棚至热水高速度”工程建设的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也进入高潮,我们选取了群众基础好、村组干部积极性高的三地、东升、刘营子三个村委会为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试点村,完善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在党员活动中心户或村小组长以及调解员家中挂上了法制宣传中心户的牌子,配齐了相关的法律书籍,并利用农闲时节组织群众学习与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二、取得的成绩

我镇刘营子村认真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深入扎实地开展农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通过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该村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有效增强了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法治观念,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村级组织健全有力、法制教育扎实有效、民主制度规范完备、社会和谐稳定的农村“民主法治示范村”,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深入持久开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经各地层层推荐、认真考核、媒体公示等程序,旗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刘营子村为“民主法治示范村”荣誉称号。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村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不高。由于农活繁忙,家务事多,认为村子的发展是村干部的事情,与自己无关;

二是少数村干部对民主法制化管理的认识不到位。认为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可整可不整,没有弄清民主法治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之间的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关系。

三是点多面广,创建工作难度大。宇宙地镇全镇有7个村,一个居委会,点多面广,而司法所只有两名工作人员致使开展法治示范村建设任务的开展力不从心。四、下步工作打算。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争取旗局领导和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加大与村组干部的协调沟通,向他们宣传和讲解加强民主法治示范建设在促进新农村以及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争取他们的配合;另外,我们将在创建内容和方式上有所创新,继续走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的创建路子,逐步实现创建目标。宇宙地镇依法治镇办公室201*年12月1日

《侵权责任法》讲课提纲时间:201*年5月28日地点:宇宙地司法所授课:吴金柱

人员:宇宙地司法所全体工作人员和各村治保主任内容:《侵权责任法》五、产品责任

1.对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的产品责任以及追偿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2.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等侵权责任。

3.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偿措施或者补救错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十九条)

2.当事人之间已经买卖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五十条)

3.买卖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买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五十一条)

4.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五十二条)

5.各地将设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七、医疗损害责任

1.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十四条)”

2.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五十八条)

3.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的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但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的除外。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十五条)

4.因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损害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5.患者的义务,主要是:患者应当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等损害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八、环境污染责任

1.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排污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3.两个以上排污者污染环境,除能够证明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排污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形确定。

4.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排污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排污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九、高度危险责任

1.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2.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法律规定免责事由的,依照其规定。

3.核材料和核设施、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核材料和核设施、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4.占有、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从事高空、高压作业,使用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

2.违反管理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十一、物件损害责

1.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4.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公共场所、道路施工和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十二、侵权行为法的新发展1.侵权法领域的扩大

2.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

3.责任保险的实行使侵权责任的承担呈现社会化的趋势

4.对人格权的救济方式倍受关注,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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