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任期制的实践与探索-zuixinxin
党代表任期制的实践与探索
作者:王大发来源:学习时报来源日期:201*-3-19
湖北省宜都市作为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单位,从201*年初开始,把探索实行县市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作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以实行代表直选为基础,以明确代表任期和职责为前提,以探索发挥代表作用的实现途径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制度和工作机制为保障,为县市实行党代表任期制积累了新的经验。
一、实行代表直选,建立与任期制相适应的代表选举机制
宜都市在代表选举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按照“报名、推选、公示、审查、选举”五个步骤进行代表直选,积极推进县市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式的变革。
一是自荐参选。党代表候选人由过去酝酿提名改为党员自荐报名,无论是普通党员,还是党员领导干部,都可以自愿报名参选党代表。这一作法得到广大党员的积极响应,201*年换届选举,全市有784名党员报名参选,占全市党员总数的3.6%。201*年换届选举有921名党员报名参选,占全市党员总数的4.2%。二是平等竞选。在党代表选举过程中,每位候选人都要发表承诺演讲,演讲顺序抽签确定;在介绍候选人情况和选票姓名的排列上,一律按姓氏笔划为序;在选举结果的运用上,按得票多少确定谁当选。
三是公开推选。由全体党员分选举单位进行公开推选,根据推选结果确定正式候选人。整个选举过程中,代表资格、条件公开,名额分配和结构要求公开,选举办法和时间公开,并实行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现场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四是差额直选。各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直接选举党代表,差额比例不低于40%。实行结构选票,领导干部候选人和非领导干部候选人分别按比例确定差额,确保了普通党员代表的当选比例。201*年换届,非领导干部代表比例由上届的35%提高到52%。
宜都实行代表差额直选,在候选人之间建立起正常竞争和比较的平台,进一步明确了党员与代表的权力授受关系,增强了党代表的“代表意识”,激发了代表的民主政治热情,并从整体上优化党代表的结构和素质,为县市实行代表任期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赋予代表职权,明确代表任期及其权利义务
明晰党代表任期及其职权,是党代表在任期内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前提。经过四年多试点实践,宜都在界定县市党代表的职责和权利方面作出了初步探索。
规定代表任期。规定党代表直选产生后,其任期与市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在任期内,只要没有按有关规定终止其代表资格的,其代表资格一直有效,履职行为受到保护。
赋予代表权利。规定代表具有六项基本权利,即:选举权,选举市委及市纪委班子,选举出席上一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代表会议代表;决策权,在党代表大会期间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在闭会期间对市委、市纪委贯彻执行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审查和评议;审议权,审议市委、市纪委工作报告;提议、提案权,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某一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询问(质询)权,就党员群众普遍关注、感到不清楚或不满意的问题,对市委、市纪委,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或者市委工作部门提出询问或质询;评议权,对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及市委工作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议。明确代表义务。宜都规定党代表除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外,还要履行以下六项基本义务:模范执行党代表大会及党委的决议、决定,积极向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宣传贯彻党代会精神;正确行使代表的权利,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收集、反映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受党代表大会和市委的委托,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查研究或视察;回答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对党代表工作等有关问题的询问;向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汇报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三、开展代表活动,探索代表任期内发挥作用的途径形式
闭会期间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是县市实行党代表任期制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力所在,宜都探索
出四种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
代表走访服务党员群众。制定《党代表走访服务制度》,要求党代表在闭会期间加强与普通党员、群众的联系,规定党代表要对走访中收集到的各种意见、建议、诉求进行分类整理,并按规定程序提交相关单位予以落实。对工作建议类、诉求类的,填写《党代表接访建议限期答复通知书》;对存在不同看法和意见并要求解释类的,填写《党代表询问书》。《通知书》和《询问书》由市党联办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处理。对有关单位处理问题不满意的,可以按规定提出质询案,由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按规定召开质询会议。近年来,代表将走访收集的党员群众意见以《通知书》《询问书》的形式,下达责任单位并要求答复,相关单位下访答复询问120多件次,有效化解了矛盾,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代表提出提议、提案。提议是党代表围绕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事项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提案是党代表联名提出的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或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求列入党代会年会议程进行决策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四年来,党代表累计提出提议、提案298件,建言献策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市委不断完善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每年召开交办会议,加大提议督办力度,使提议得到有效办理和落实,代表反馈满意率逐年提高。
代表参与重大决策的协商与评估。市委在重大决策前,由决策协商与评估委员会召开党代表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广泛征询代表意见。全委会和常委会作出决策时,邀请相关行业或领域代表列席会议,党代表列席会议时有发言权和建议权。近年来,市委在重大改革方案或工作方案的出台前,组织多次专项协商评估活动,共向党代表发出征询意见函5000余份,收回大量合理化建议,绝大部分得到采纳。市委全委会票决任免重要干部,还邀请相关代表列席会议,并安排代表发言议程,充分听取和吸纳民意。
组织代表开展各种监督活动。一是组织代表视察。二是组织代表民主评议,评议对象是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开展试点以来,共评议市“两委委员”3次、党委工作部门1次,民主评议现场计票、当场公布结果。三是代表质询问责。截止到目前,全市先后召开质询会7次。随着质询实践的不断探索和完善,党代表参与民主监督的渠道进一步拓宽、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四、保障代表履职,构建代表任期制的相关工作机制
为保障代表履行职责,宜都市经过近几年探索,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配套工作体系建设,逐步构建了一套实行县市党代表任期制的工作机制。
加强制度建设,构建代表任期制的制度体系。先后探索建立相关制度12项,主要包括《党代表选举办法》、《党代表联系走访、服务党员群众制度》《党代表询问、质询制度》《党代表提议、提案制度》《党代表评议党委工作部门制度》等,逐渐形成了党代表的产生、管理、履职与监督等方面制度体系,有效规范和保障了代表任期内的履职。选举产生“四个委员会”,加强对代表履职活动的领导。选举成立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决策协商与评估委员会,“四个委员会”为党代表大会下设机构,闭会期间受市委领导。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代表选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代表任期内的资格是否有效,组织代表述职活动。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代表提议、提案进行审核,确定承办单位,并进行交办和督办。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党代表对全市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代表大会精神及大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委全委会、纪委全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决策协商与评估委员会的主要负责就党代表大会及市委重大决策预案进行党内党外协商论证与评估;受市委委托就专项工作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意见;组织代表开展走访、调研及服务活动,广泛收集党员群众意见,向市委提出工作建议。“四个委员会”的设立为代表任期制的实行从领导力量上给予了保障。
设立市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设立市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定编3人,与市委组织部合署办公,负责做好“四个委员会”与代表的联络及相关组织、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
党代表任期制:扩大党内民主制度的重要平台
作者:雅安市委党校课题组
来源:学习时报来源日期:201*-10-27
雅安市雨城区、荥经县是十六大以来全国县级党代会常任制试点之一,而党代表任期制是试点重要环节和内容,就试点的成效看,被《人民日报》等媒体誉为党内基层民主的“试验田”。中组部领导认为,正是雅安等地的试点为十七大作出“实行党代表的任期制”和“在一些有条件的县(市、区)试行党代会常任制”,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党代表任期制是一项崭新的党内民主制度,需要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为此,我们对试点地方的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普通党员、群众代表进行了专题问卷调查。接受调查的对象包括雨城区和荥经县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普通党员、群众,共计459人。其中,县(区)党代表233人,占被调查人数的50.76%。
一、实践启示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和荥经县于201*年开始进行党代表任期制的试点,做法主要包括:改进党代表产生方式,党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建立健全党代表履行职权的相关制度,从各个方面保障党代表职权的行使。通过六年的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这些经验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启示。
(一)党代表任期制,有利于党内选举制度更加民主和开放
党代表任期制,通过选择最有说服力和公信力的选举制度,为党内民主提供有利的契机。雅安试点采用了竞争性的直选党代表的办法,这是雅安试点的“亮点”之一。各选区须按照“报名推选代表候选人初审推选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资格审查公示选举正式代表公告”8道程序,无记名投票差额直接选举产生党代表。代表选举委员会只审批候选人预备人选,而不再审批当选人选,充分尊重党员确定的选举结果。
调查显示,认为党代表“素质高,能做好代表工作”和“素质较高,能适应工作需要”的占59.41%;认为本届党代表与往届党代表相比,“责任意识更强了、对党员的意见更认真反映了、作用更大了、工作比以前实在了”的占66.37%;认为产生代表的途径和方式有利于党内民主“实行竞争性的差额选举和竞选与承诺”的占72.77%;“代表应充分体现党内不同层次党员的利益和愿望”的占51.34%;“代表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的占45.31%;“党员代表产生的程序化、公开化”的占43.53%;“代表必须自愿报名”的占43.08%。因此,形成自下而上的、透明度很高的民主竞选制度,不仅赋予了党代表的政治责任感,而且有了参与党内事物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动力,增强了代表的民主意识、主体意识和监督意识,提高了代表素质和能力,使党代表的价值、党代表的政治资源和执政资源显现出来了。
(二)党代表任期制,为扩大党内民主提供了新的切入点
党代表任期制的作用是保障党内民主一个重要的机制,即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政治过程,来收集和集中党员的政治要求,再进行一系列的政治议程将党员的“众意”进行立法、监督、决策等方面的转换。过去在党章中只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但从未规定党代表的职权。党代表更多的只是会议期间的职权,至于参会期间的政治态度、讨论的积极程度和发言内容的深度,是不作任何要求的,会后的履职也是无法考量。十七大修正后的党章,虽然没有专门规定党代表的职权,但明确提出了实行党代表任期制。今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了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这就为发挥党代表的作用搭建了崭新的制度平台。党代表任期制规定党代表的职权,这正是任期制的本质内涵,同时为参与党内的决策议事有了直接的新的切入点。
雅安试点规定代表任期内拥有选举、知情、审议、表决、评议、监督、建议、视察调研等权利义务。为了规范党代表履职行权有效性,雨城区党代会选举产生了代表工作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决策咨询委员会,作为党代表大会下设机构,新增党代表在任期内的审议权、评议权和建议权,把“三权”扩充为“六权”。根据调查,认为明确规定党代表的职权,有利于“扩大党内民主”
的占76.15%;有利于“加强党内权力运行的监督”的占67.83%;有利于完善党的代表大会职能的占65.86%;有利于“提高党委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的占56.02%。
(三)党代表任期制,使党内民主有了持续性的常态运行
发挥党代表作用是党代表任期制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力所在。党代表任期制规定党代表时间连续性和代表资格的常任性,这就便于经常走访和了解基层党员和群众的情况,使他们在代表大会上,有了更强的代表性,而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以经常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工作。雅安试点中明确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主要以列席有关会议、听取情况通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参加评议测评、结对联系党员、参加学习培训等形式来履行代表职责。代表活动主要以代表团、代表小组为单位进行,每年的活动不少于2次。据调查,试点以来,两区县共有3000多人次参加了代表活动,其中雨城区已开展了20多次代表团活动;700余人次列席了区(县)委全委会、常委会,其中荥经县有105名县党代表先后20次列席了县委常委会,72名县党代表先后12次列席了县委全委会,129名县党代表被聘请为县委、政府监督员;雨城区共开展两委委员和代表述职评议450多人次,参加党员2万多人次,办理党代表提出提案和意见建议132件。实践证明,党代表有了经常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和形式,使党代表身份变为经常性,参与的空间越大,履职途径越多,作用体现越直接,党内民主的氛围就越浓,并使党内民主形式变为了常态化。
(四)党代表任期制,积极推动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党代表任期制是党内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通过制定和完善党代表任期制的相关制度,使党内民主的实现形式和途径有了新的保障。据调查,雨城区接连出台了“1+8”制度体系,荥经县也形成了“一纲三版”格局,出台相关制度文件已超过20个。主要有区、县党代会年会制度;区、县委、纪委通报工作制度;党代表述职测评制度(辞职、罢免);代表活动制度;代表提案办理制度;代表学习培训制度;“三联”制度和“五个一”活动(提一条合理化建议,反映一个重要问题,联系一个党支部,联系一名困难党员,为党员、群众办一件实事)等制度。通过调查,认为党代表发挥作用的效果“很好”和“较好”的占了69.28%;认为“一般”的只占了25.49%。因此,从公开、公平、竞争地选举代表,党代表职责有规范,党代表联系选区有保证,党代表建言献策有渠道,党代表监督党委委员有力度,每一个环节都有具体的制度来支撑和保障,使党代表的身份能够亮出来、合法、有效。当然,从雅安的试点来看,要使党代表任期制真正发挥作用,还有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制约党代表任期制的主要因素
一是制度保障有待完善,工作机制、激励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问卷调查中,认为发挥党代表作用没有相关制度和机制保障的占60.09%;认为“党代表发挥作用的途径或渠道不明确”的占43.76%;认为“没有形成一种使党代表在平时发挥作用的氛围”的占43.54%;认为“党代表的具体职责和作用不清楚”的占31.52%;认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差不多”的占43.96%。虽然实行了党代会年会制,但有的形容党代表发挥作用是“一年一次会,会上发点言,开会划个圈,会后就靠边”;有的党代表认为“形式和程序变得复杂了,实质的内容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却还没有根本性的变化”;有的代表形容自己的最大感受是“光荣、责任、迷茫”。
二是党代表的职责有待明确,素质有待提高,结构有待优化。党代表普遍反映,对在闭会期间党代表的职责,如何发挥代表的作用,并不十分清楚。由于党代表对自己的角色定位不清楚,有的党代表缺乏主动性和使命感,党员意识和代表意识不强;一些党代表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素质不高,特别是部分党代表的调研分析、参与决策、组织协调及做群众工作等方面的能力欠缺;有的代表忙于生计,在时间、精力投入上确实有困难,影响了作用的发挥;有的代表角色定位局部错位,代表的提案与人代会、政协会的议案重复交叉。另外,代表结构不尽合理,领导干部的比重较高,代表身份重复,有的是人大代表又是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新经济组织等方面的代表偏少。问卷调查中,认为代表结构中“应当适当增加各类专业人员比例”的占49.32%;认为“应当适当增加基层普通党员比例”的占46.59%;认为“应当适当增加非公经济组织党员比例”
的占27.05%。
三是代表行权空间和途径需要进一步拓展,代表的整体作用需要提高。从保障代表行权方面,设立党联办的职能、性质和地位与组织代表履职行权的功能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从实践来看,党代表团活动开展不够平衡,有的效果不够明显,针对性不强。有的地方党代表列席会议的事前准备不足,事前不告知党代表列席会议的议题,使党代表事前没有办法也不可能进行充分的、必要的准备,会上发言很难有质量保证。从党代表与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相互沟通的情况来看,也存在信息的不对称。调查显示,党代表“经常”向党组织提意见和建议的占41.36%;“偶尔”的占55.46%;党员或群众“经常”向党代表提意见或建议的占28.05%;“偶尔”的占56.11%;党组织“经常”向党代表通报情况、征求意见的占44.34%;“偶尔”的占46.61%。
三、对策与建议
调查显示,认为党代表发挥作用最切实可行的途径是:“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建立党代表提案和意见建议收集反馈制度”、“党代表与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定期座谈制度”、“建立党代表定期专项考察、调研制度”等。认为通过“提案和意见、建议”来发挥作用的占86.65%;通过“调研、视察”来发挥作用的占70.46%;通过“列席党组织会议”来发挥作用的占56.02%;通过“联系党组织和党员”来发挥作用的占55.80%;通过“参与干部的考评监督”来发挥作用的占44.20%。所以,根据调查数据统计分析,我们认为,要更好地发挥党代表的作用,尤其应当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完善党内规章,奠定党代表发挥作用的法规基础。一方面应当对党代表履职的保障制度和基本权利有所界定。从先期试点地区看,党代表的权利借鉴了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一些做法,比如视察权、质询权、调研权、提案权、干部推荐权等等。目前需要出台全国性的指导文件,明确党代表权利的基本内容和行权方式以及保障行权的制度和机制。另一方面,应当注重制度的完整与闭合功能。制度应当从纵向以代表的选举产生方式、代表的权利与职责、代表如何行权、代表的监督与管理等,横向上以制度设计的可行性、科学性、实效性,外界上(社会方面)对这个制度的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形成“多维一体”的易于操作的制度形态。
2、积极构建党代表任期制的体制平台。从试点情况看,要确保党代表在任期内切实履行权力和职责,还须同步架构党代会常任制,以之作为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平台,而党代会常任制本身是一种代议制的民主方式,它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其功能的发挥与党代表任期制是直接衔接的,并且能够保证党代表行使选举、决策、参与、监督等各项的权利。但是,多数地方党组织没有进行常任制,不召开年会,还是五年一次党代会。那么党代表任期制怎么保障呢?为此,一是是否根据实际情况至少在届中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或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例会,或者定期召开一些会议等等。二是如何组织代表活动,代表履行职责、开展活动要有一定的组织形式,按区域或工作性质将代表划分为若干个代表团,明确规定代表团是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一种组织形式。三是在党委部门成立负责组织协调党代表履职行权的机构,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3、坚持和完善相关制度,让党代表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发挥作用。通过开辟多种渠道,采取专项考察、调研、征求意见、视察、提案、座谈、质询、咨询、评议等有效途径和形式,使代表发挥作用。为此,我们认为必须坚持和完善以下几个关键制度:建立党代表调研制度、代表视察工作制度、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制度、代表评议制度、代表质询制度、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制度、座谈会制度。
4、加强对党代表的服务和管理,提高代表的整体素质。一是加强对党员代表的日常教育培训,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二是强化对党代表的管理,不断完善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和述职评议制度,坚持党代表接受“两个监督”(党员和群众)的制度。三是提升代表的整体素质,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这里关键是制定一套保证党代表整体发挥作用的制度,通过整体水平提高,将大大推进党内民主的进程,增强党代表的责任意识和荣誉感,使党代表的作用真正突显出来,发挥出来,展示出来。
扩展阅读:党代表任期制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第四条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五条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六条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二)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三)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七)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八)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第三章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
第七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第九条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受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可以在本地区对涉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一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可以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第四章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加强联系。
党的各级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第十五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其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第十六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
第十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要为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其安排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按照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同级党的委员会负责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八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对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应当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九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当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代表联络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为便于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党代表大会可以为同级代表制发代表证。
第二十一条党的各级委员会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
第二十二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召开前,党的委员会应当征求同级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同级下一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稿的意见。
党的各级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前,可以就会议有关事项征求同级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的意见。
党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三条党代表大会代表所在党组织、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同级党的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第二十五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第二十六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七条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决定。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备案。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工作,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华社北京7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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