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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调对接领导小组

时间:2019-05-29 17:12:22 网站:公文素材库

公调对接领导小组

公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

李良庄中心警务室

公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葛峰成员:宋秋忙

王召利陈学达刘元成熊传湘闫洪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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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调对接”机制探微

一、概况

近几年来,江苏在全省的平安建设活动上主要是推进“三大建设”即“大调解”、“大防控”、“基

层基础建设”。在“三大建设“的龙头牵引下,江苏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安帮教工作整体绩效、打黑除恶工作绩效连续五年位居全国第一;社会治安综合绩效考核起连续四年位居全国第一;全省刑事案件破案率、八类主要刑事案件破案率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前列,现行命案破案率连续五年保持全国第一。这样良好的效果,与“公调对接”制度的大面积推广是分不开的。

“公调对接”,就是公安机关对接报的职责范围以内的矛盾纠纷及时受理调处,对非职责范围内的矛

盾纠纷通过相关程序、手续,及时分流移交到专门机构进行调处,确保了矛盾纠纷调处活动的及时性、合法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公调对接”制度的建立是自上而下的,公安机关只是“大调解”机制的一个职能部门。在“大调

解”工作中,江苏除了“公调对接”还开展了“诉调对接”、“检调对接”、“访调对接”等机制的建设,大大提高了“大调解”机制运行质效。近年来,全省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00万余起,调解成功率达96.6%,目前,全省绝大多数地方基本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难事不出县”。1至11月份,全省调解组织共受理调解矛盾纠纷276266件,调解成功267270件,调解成功率达96.74%;劝阻群体性上访7616批次,涉及136194人,防止矛盾激化5486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783件,全省没有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和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

“公调对接”机制不仅实现了公安110接处警工作与大调解工作的有机互动,形成对突发性矛盾纠纷的强大化解能力,而且实现了矛盾纠纷信息资源的共享,提升源头性、苗头性问题的预警能力.“公调对接”也实现了大调解机制功能由被动调处向主动调处与源头预警联动的转变,这一转变大大地解放了警力,基层公安调解负担明显下降,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率明显下降,集体访、越级访数量明显下降,"民转刑"案件尤其是命案明显下降;矛盾纠纷移送率明显上升,调处成功率明显上升,人民群众满意率和党委政府的公信力明显上升。

“公调对接”整合了社会资源,公安力量已经和社会力量紧密地结合起来,形成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的合力。通过对接,信息畅通,预警防范有针对性,社会矛盾和纠纷从萌芽起就在掌控中,可以及时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形成了上下联动、点面结合、综合性、立体化的预防、处和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网络,实现化解矛盾纠纷效能的最优化.

二、基本组织架构及制度建设

江苏省“大调解”机制的组织架构,是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调处中心具体运作、

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在省、市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市、区)、乡镇(街道)均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在村(社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目前,江苏省有803个派出所设立了调解工作室,占派出所总数的39.9%,共配备专职调解员1417名。

制度建设方面,是在先试点的基础上,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三升三降”目标(即要努力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满意率持续上升,民转刑案件发生率、越级上访率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率不断下降)。提出了“三全”要求(即要全领域引入调解理念,各级党政领导、全体政法干警和综治工作者、各行各业的干部都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要全方位建立调解机制,所有有矛盾纠纷或可能发生矛盾纠纷的地方和领域都要建立调解制度,矛盾纠纷多发的地方和领域都要建立调解组织,配备调解人员;要构筑全封闭的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全面落实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各项措施,实现调解工作对所有社会矛盾纠纷的全覆盖)。在以上重要文件下发后,省综治办、省公安厅、司法厅、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制订了《江苏省“公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重点解决公安机关接报的民间纠纷,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以及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纠纷的对接调处。两个重要文件的下发,为“公调对接”工作得到全面推广奠定了基础。

三、“公调对接”的原则和基本机制

“公调对接”工作遵循依法调处、就地化解、协作互动原则。

“公调对接”实行县级(含县级)以下三级对接机制,即县(市、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

与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接,基层公安派出所、交巡警中队与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接,社区(村)警务室与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在对接形式上,各地因地制宜采取进驻式、派驻式、移送式和一体式四种对接形式。规范对接运作。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必须在伤情明确、损失清晰的情况下,才能将民事赔偿纠纷移送调解。在进行人民调解时,公安机关不得停止对违法犯罪证据的收集查证工作,以确保人民调解及案件办理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所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处过程和结果,都统一录入警务“大平台”,并进行跟踪管理。

四、派出所“公调对接”的相关情况

1、硬件建设

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公安派出所的调解工作室全称为“XX乡镇(街道)社会矛

盾纠纷调处中心驻XX公安派出所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工作室)”,简称派驻“XX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各派出所调解工作室安排独立的办公用房,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派出所视频监控系统。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交巡警大队、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交巡警中队设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作为其派出机构,专门从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设在交巡警大(中)队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对外统称“××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驻××交巡警大(中)队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室”,简称“驻××交巡警大(中)队人民调解工作室”。2、人员管理

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委派三至五名专职调解员驻调解工作室开展对接工作。专职调

解员由乡镇(街道)聘请,主要由基层干部、退休法官、退休民警等人员组成的,组成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调解员队伍。调解工作室与派出所治安调解室、交巡警大(中)队交通事故调解室一体化运作,调解员日常工作由派出所、交巡警大(中)队进行实绩记录,业务上接受乡镇(街道)调处中心领导。

3、处警取证

民警到达矛盾纠纷现场后及时固定、提取与纠纷相关的证据资料,对当事人进行简要询问,形成询

问笔录;填写《“110”处警先期处现场目击证人登记表》,掌握证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对人身伤害、财物损毁类纠纷,拍摄现场照片,做好相关记录,对处警全程录音或录像。4、移送范围

规定对属于刑事案件的警情,绝不允许降格处理,以调代处;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警情(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公安机关视情进行调解,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可派人参与调处,而不应列入公调对接移送范围;对其它民间纠纷则应列入移送范围,这类矛盾纠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公民之间、邻里之间的纠纷,如债务、房屋、使用公用场地和物品、宅基地、承包土地、生产经营、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纠纷;另一类是家庭内部矛盾纠纷,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婆媳之间因家庭财产、赡养老人等问题产生的非暴力纠纷。有些矛盾纠纷,由于案情的特殊性,通过先期接处警不能立即对其定性,可以在取得接处警材料后,先行移送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当久调不下,又发现其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触犯刑法的,应立即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而不能压案不交、压案不查。除《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江苏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调解工作规范》规定的调解案件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调解处理,进行矛盾纠纷对接移送:(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2)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4)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5、对接程序

对需要移送调处的矛盾纠纷,填写《矛盾纠纷移送调处单》,报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填写《矛盾

纠纷移送通知单》,告知双方当事人到相关调处机构接受调处,同时将先期处警材料、现场调查材料及相关证据一并移送调处机构。纠纷调处结束后,及时向调处机构索要《移送矛盾纠纷调处结果反馈单》,按照案件卷宗装订要求归档。

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实施三种对接方式:一是移送制,对于乡镇(街道)调处中心机构、人员到位

的,公安机关对接报的矛盾纠纷经过现场先期处警取证后,直接移送各级大调解中心调处;二是驻所制,对于乡镇(街道)调处中心人员、办公用房等不到位的,依托派出所建立调处工作站,聘请有关人员经业务培训后,在调处工作站代表调处中心负责受理调处派出所移送的矛盾纠纷;三是派驻制,对于县级调处中心以及接处矛盾纠纷量较大而所在乡镇(街道)调处中心人员较少的,由公安机关派民警进驻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参与、协调派出所移送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6、对接证据

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资料后,调节人员需认真审阅所接受的证据材料,不得对公安机关提供的

证据材料作任何修改;待该矛盾纠纷调结后应及时将所有证据资料归档保存,不得毁弃或遗失。

7、调解处

对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轻伤害案件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治安案件制作《治安案件调解协议

书》,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对履行协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轻伤害案件制作调解协议,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公安机关可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对经人民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再进行一次调解,调解仍不成功的,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赔偿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轻伤害案件,说服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自诉,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按公诉程序办理。

8、对接责任

对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人员不依法调处,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依律给

予处分;发现不属于调解范围,而应由公检法等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瞒案不报,滥用调解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基础台账

按照《江苏省公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制作相关文书,建立基础台账。派出所建立《接

处警登记表》、《矛盾纠纷移送调处单》(存根联)、《矛盾纠纷移送通知单》(存根联)、《矛盾纠纷移送证据清单》(存根联)、《矛盾纠纷移送登记表》、《移送矛盾纠纷调处结果反馈单》等6种基础台账;调解工作室建立《矛盾纠纷移送调处单》(正联)、《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矛盾纠纷调解记录簿》、《移送矛盾纠纷调处结果反馈单》(存根联)、调解卷宗、会议(学习)记录簿等6种基础台账。调解工作室将调解制度、范围和流程上墙公示。

协议规定从即日起金阊人民法院指定11名法官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分别进驻我区6个派出所的

“公调对接”室。人民法官进驻“公调对接”室制度的建立:一是解决了执法公信力的问题,整合了行政资源,实现了人民群众的新期盼;二是对群众的法律咨询进行实时、权威的解答,通过先期介入一些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与公安机关合成合力,有效防止矛盾升级;三是对公安机关的行政调解给予“司法确认”,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从而更好地树立公安机关在行政调解的法律威信;四是减免人民群众的相关诉讼费用和聘请律师的费用,减少人民群众的负担。

下一步,全区公安机关还将进一步与人民法院进行协商,在对接领域的扩展、对接案件的类型、矛

盾排查预防、建立长效常态机制、加强考核上下功夫,从而更好地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执行,更好地实现“三项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更好地处各类矛盾纠纷,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的总体目标

“公调对接”工作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制度,既可以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也可以在“合法、合情、合理”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的“公调对接机制”从今年1月份深入到派出所,成功化解了一起起矛盾纠纷。截止7月底,胜浦镇已受理各类纠纷74起,成功调解73起,调解成功率达98.6%。“公调对接”机制作为大调解机制的一个创举,促进了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对接,有效地弥补了公安机关任务繁重、精力分散的不足。今年5月13日,胜浦镇一水果店的老板李某与某单位的几名工作人员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致使李某身体受轻伤。李某的亲属多次上访到园区公安分局,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不切实际的高额赔偿。为了防止矛盾的的激化,胜浦镇运用“公调对接”机制进行调解,立即对事情的经过展开了调查取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李某的轻伤是对方过失造成的,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经过多次反复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使这起长达2个多月有可能引发矛盾升级的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胜浦镇公调对接机制,正是由这一件件小矛盾的成功调处,构筑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推动了胜浦镇平安建设的进程。近年来,全镇未发生一起民转刑案件。据了解,胜浦镇调解室在落实“公调对接”的长效机制上,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成立组织协调机构,以胜浦镇司法所所长及派出所分管户政的副所长为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的主要负责人,对调解员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并负责业务沟通与协调;二是落实办公场所,在派出所辟出两间办公用房专门用作调解处所,并将人民调解职责等各项工作制度上墙公示;三是精心选聘调解员,聘请了工作能力强、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厚群众工作基础的人担任专职调解员;四是规范制度、完善台帐,规范了对接流程、对接内容、对接反馈、回访等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操作,做到纠纷受理和调解结果件件有记录,事事有结果。

4月21日,江苏省东台市政协组织部分政协委员集中视察了全市“公调对接”工作。委员们首先深入到公安局交巡大队调解室、车管所、市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等现场进行了视察。接着听取了“公调对接”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的情况介绍,委员们对公调对接工作开展一年多来基层公安调解负担、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率、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数量以及“民转刑”尤其是命案明显下降;矛盾纠纷移送率、调处成功率、群众满意率和党委政府的公信力明显上升的“四降四升”成效表示满意。委员们认为要提升“公调对接”的水平,真正把“公调对接”作为创建和谐社会、维护一方稳定、造福一方百姓、保障一方发展的重要手段,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必须做到三个“进一步”: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浓厚氛围。要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公调对接”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以及成功的典型案例,宣传调解能手的工作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公调对接工作,让“公调对接”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二是进一步推进“公调对接”规范化建设。建立“公调对接”工作联络组,精简衔接环节,出台进一步推进东台市“公调对接”工作实施意见,尽快形成双方通用、统一格式的调解程序和文书,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劳动。

三是进一步强化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丰富培训形式,通过组织例会、总结讲评会、集中培训、现场观摩指导、参观考察等形式,提高业务培训实效,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提升专职调解员的实战能力。推行绩效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工作质量不达标的予以解聘,对矛盾纠纷发现或报告不及时、调处不当,致使民间纠纷激化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培养调解能手,树立调解典型,充分发挥老同志的调解和指导能力,及时推广和总结典型工作经验,通过示范作用,带动队伍整体水平的提升。(祁坤阳)

会化、专业化调解工作,相继在派出所成立了矛盾纠纷调解室,并通过聘请社会专职调解员直接参与接处警源头矛盾纠纷的调处,变被动移交为主动引进,源头分流,运作成效明显。目前5个派出所受理矛盾纠纷2630起,成功调解2445起,调解成功率达92.9%,有效缓解了基层警力不足的压力,大大提高了警务效能。

“公调对接”是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机关接处警之间就矛盾纠纷处形成的衔接、联动机制。为实现矛盾化解源头化,丹阳市将处矛盾纠纷由原来的“移送制”转变为“派驻制”,通过在派出所搭建调解工作室平台,对接矛盾纠纷调解前化,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据该市中山路派出所所长朱文俊介绍,以往类似的矛盾纠纷,民警接警后要先期进行调查取证,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去协调解决,牵扯了民警的大量精力。实行“公调对接”后,对矛盾纠纷警情,安排专职调解员跟班出警,提前介入,确保民警能够调整工作重心,提高处警效能。“公调对接”实施以来,中山路派出所平均每月成功调处240余起,调处成功率大幅提升,未发生一起民转刑案件。

据了解,5个派出所均配备了两名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工作能力、群众基础好、熟悉辖区情况、热心群众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专职调解员,并在派出所设立公示栏表明身份。云阳镇政府每年划拨10万余元作为专职调解员基本工资,丹阳市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还专门制定了绩效考核办法,并划拨5万余元作为考核奖励,提高了专职调解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日前,家住云阳镇中山路的孔老太被邻家的小狗咬伤,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孔老太拨打“110”报警,在中山路派出所调解员朱槐青、刘健岁耐心调解下,最终让孔老太获得了赔偿。

丹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荆锁枚介绍,“公调对接”机制实施以来,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得到解决,避免了矛盾升级、激化、转化,极大减少了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同类投诉下降了25%,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基层民警从非警务纠纷中解脱出来,减轻了工作负荷,缓解了警力不足,有效改善了警民关系。据悉,“公调对接”驻所制即将在丹阳全市范围内推广。

去年1月,我市某公司因蒸汽安全阀放气泄压,导致1名正在开水房内洗头的安徽籍员工被烫伤,伤者家属与厂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严重冲突。滨江派出所利用刚刚建立的“公调对接”机制及时介入,不仅化解了矛盾,还维护了伤者的合法权益。7月8日上午,伤者与厂方在滨江派出所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双方握手言和。

所谓“公调对接”,是我市公安机关依托本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将110接处警与各级司法调解中心实施对接的一项创举。今年7月开始,我市全面启动“公调对接”工作,目前全市每个派出所都设有人民调解室,并配备专职和兼职调解员,将会做、善做、愿做纠纷调解工作的民警,从其他岗位上分流出来,专门从事纠纷调解工作。

在生活中,有难事找警察,已经是老百姓多年来形成的习惯。公安机关110每天接到大量因各种矛盾引起的纠纷,形式五花八门,激烈程度相异。以往单一的“谁处警谁调处”的模式,虽然能够调解大量简易的纠纷,但因民警业务水平及调解能力不同,疑难复杂纠纷有时不能有效化解,容易产生“民转刑”案件,给社会增加不和谐因素。“依托这个载体,不仅可以实现公安工作与大调解工作的有机互动,形成处理突发性矛盾纠纷的合力,还可以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提升源头性、苗头性问题的预警能力。”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吴根荣说,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间,“公调对接”机制不仅可以使警力得到合理有效配,而且能发挥“老娘舅”作用,将社会矛盾的“燃点”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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