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提议办理办法
附件1
中国共产党天桥区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办理办法
(试行)
(201*年9月13日)
第一条为做好我区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党代表)提议办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天桥区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代表提议,是指党代表在区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个人或者联名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区委提出属于区党代表大会和区委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党代表提议的交办单位是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在区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收党代表提议,并在接到之日起15日内将其交由有关党组织和单位办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党代表提议办理,交办单位应当告知党代表:
(一)不属于我区所辖区域内的各级党组织和单位职权范围的;
(二)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五)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六)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七)其他不适合作为党代表提议的。
第五条党代表要求撤回所提提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经代表团或党代表联络工作室向交办单位提出撤回意见,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六条党代表提议的承办单位是我区所辖区域内的各级党组织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办理党代表提议,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代表答复或反馈。
党代表提出提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的权利,是履行代表职责,参与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要形式。办理党代表提议,是承办单位的重要责任,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党代表。
第七条党代表提议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由交办单位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需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应由交办单位确定分别办理单位,分别办理单位均为主办单位。第八条承办单位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党代表提议,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及时退回,再由交办单位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办理时限自另行交办之日起计算。承办单位不得将党代表提议擅自退回或者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九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制,落实具体承办人员,严格办理程序。
承办单位办理党代表提议,应当充分听取党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党代表参与研究办理。
承办单位对于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党代表提议,应当统一研究办理。
第十条对共同办理的党代表提议,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自收到党代表提议之日起15日内向主办单位提出书面协办意见。主办单位负责答复党代表,答复内容涉及协办单位的,应当同时抄送协办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之间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应当搞好协调。经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有明确意见后,再答复代表。
第十一条党代表提议的办理期限一般为1个月。如个别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通过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上报区委,经区委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期限,并同时向有关党代表说明情况;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党代表所提提议经交办单位确认需迅速处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尽快予以办理和答复。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党代表提议并答复党代表:
(一)凡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
(二)应当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工作计划或者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向党代表说明理由。承办单位对于党代表提议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已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应当根据党代表的要求和落实的情况及时续复代表;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答复不能落实的,应当及时向党代表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对党代表提议应当逐件答复。答复应当以面复为主要形式,特殊情况经党代表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对于不能落实或者近期难以落实的党代表提议,应当由承办单位负责人面复代表。
承办单位办理党代表提议,应当提出书面答复意见,认真填写《党代表提议答复意见书》。答复意见应当表达准确,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后直接送达代表,同时报送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对党代表联名提出的提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党代表,经与领衔人协商同意后也可集中答复党代表或请其转复。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答复党代表时,应当送达《党代表提议答复意见书》。党代表应当认真填写意见和要求。承办单位不得要求党代表违背意愿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问题,应当按照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区委对党代表提议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由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在党代表提议办理工作结束后,向党代表发放《党代表提议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征求党代表对提议办理工作的意见。党代表应当认真填写反馈意见表,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送达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
第十八条党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不满意的,在接到答复15日内,持《答复意见书》向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提出重新办理的意见。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经研究确定后,交有关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自重新办理之日起1个月内向党代表面复。
第十九条党代表可以持党代表证向承办单位了解所提提议
的办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议人的联系沟通,认真听取党代表的意见,共同研究落实提议的措施办法。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应当在办理工作结束后,向交办单位报告办理结果。交办单位应当及时向承办单位通报党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评选优秀提议以及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并提报区委适时进行表彰。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改正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提报区委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办理工作敷衍塞责、相互推诿,超出办理时限;(二)对提议答复与事实不符,或答复不落实又不说明原因的;(三)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没有按照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的;
(五)对提出提议的党代表侮辱、谩骂、恐吓、报复的。第二十三条驻我区的中央、省、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向区党代表大会及区委提出的提议,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扩展阅读:党代表提议、提案办理办法
党代表提议、提案制度(试行)
(市五届二次党代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健全党代表提议、提案的处理和回复机制,充分发挥党代表在参政议党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宜都市代表大会常任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代表提议,是指市党代表就全市党的建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事项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党代表提案,是指党代表就全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或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提出,请求列入党的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党代表提出提议、提案是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对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四条提议、提案工作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开言路,为全市“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提议、提案的提出
第五条党代表的提议、提案可以在党代表大会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六条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提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七条提议、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议、提案应当围绕全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以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广大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提出。(二)提议、提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要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提议、提案的书写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做到一事一案,字迹工整。
第三章提议、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八条代表大会对收到的提议、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立案:
(一)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四)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五)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六)超出本市职权范围的。
第九条代表联名提出请求列入大会议程的提案,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提案审查委员会方可列入大会议程。
(一)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二)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三)党内重要干部和党代表的罢免问题;(四)基层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
(五)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基层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六)要求对党的某个工作部门或组织的工作进行专题审议的问题;
(七)其它。
第十条列入大会议程的提案,提请代表审议并形成有关决议;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向提案者说明情况。有的可以适当方式送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2页共5页第十一条提议、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党代表大会期间的提议、提案,通过召开承办单位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议,随时交办。
第四章提议、提案的办理
第十二条认真办理党代表的提议、提案是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方面,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党代表提议、提案,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确保办理质量。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承办单位要有一位领导分管,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确定承办部门和人员,承办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经常检查、督促具体承办人员按期完成办理任务。
第十三条提案的办理。党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列入大会议程,提请代表审议并形成有关决议,会后由市委负责组织实施。审查不予立案,或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并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同意的代表提案视同提议办理。
第十四条承办党代表提议按照“交办、办理、督办、答复、回访、总结”等六个步骤进行。
(一)交办。对党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提议,通过召开承办单位分管领导会议集中交办。对视察、考察中及闭会期间提出的提议,一般采取函件形式交办。必要时,对经市委领导批示的一些重大提议,发文交办,并提出办理答复要求。
(二)办理。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提议后,应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给其它单位或之不理。对应由本单位承办的提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后,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承办方案,组成工作专班。在实地调查、走访代表、弄清原由、分析条件、对照政策的基础上,提出办理办法,交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
第3页共5页(三)督办。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所属承办单位工作的检查督办,采取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检查、走访承办单位、听取汇报、公布进度等方法进行催促、督办,并及时协调帮助解决办理中遇到的难题,确保办理进度和质量。
(四)答复。向党代表进行答复,应是直接交办的责任单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答复。答复应按照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规定的格式书写,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答复行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符合实际情况,有的放矢;行文语气要诚恳、谦逊;答复文稿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建议,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建议,可以并案办理,但要分别答复。对联名提出建议的答复,应同时答复每位代表。
办理结果应在答复件的右上角分四类标明:(1)已经解决的标“A”;(2)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3)因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标“C”;(4)留作参考的标“D”。
(五)回访。承办单位办复后,要跟踪走访党代表。要采取多种形式与党代表保持联系,征询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填写《党代表提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交市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如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作好进一步办理工作,并重新答复或作出合理的解释。
(六)总结。承办单位办复结果要及时向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报送。
第十五条办理工作要力求实效、注重解决问题。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认真研究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不要轻易划入不能解决的范围;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若遇提议所提问题,虽属本单位业务范围,但需报请上级审批决定的,应及时请示,然后将办理结果一并答复;对比较复杂、牵涉面
第4页共5页广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倾听有关方面的意见,主动与代表联系,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各承办单位分管的领导,对已答复要解决的问题,应督促检查落实。
第十六条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提议后,应尽快办理办结,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办理完毕。因情况复杂,不能在六个月办结的,应及时与代表本人联系,说明办理情况。凡是超过一年未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写出书面报告交市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并继续办理,直到办理结束,代表满意为止。
第十七条提议办复后,应把答复文件以及办理过程的其他有关材料上交市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集中立卷,归档保管。市委党联办要认真做好办理工作情况的分析统计、核对工作,发现漏办、转错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对提议、提案办理工作要加强检查督办。市委、政府督办(查)室、市党联办要对办理工作加强检查督办,党代会年会期间要向代表报告党代表提议、提案办理情况。对丢失、积压提议、提案或在办理工作中相互推诿、敷衍塞责、贻误工作、打击报复的,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检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每年党代表大会年会期间,市委对上一年优秀提议进行表彰,并对办理提议、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条例经中国共产党宜都市第五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过去有关与本制度不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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