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工作室有关资料
附件1:
党代表工作室工作制度(参考)
一、党代表工作室是各级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联系党员群众的工作平台。工作室为党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加强党代表之间的联络与交流。
二、党代表工作室定期开放,每次开放时间不少于半天。一般安排在周六、周日公休日,也可以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晚上。
三、党代表工作室实行党代表轮流驻室接待党员群众。四、党代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走访工作室所在辖区的党员群众,收集社情民意。
五、党代表工作室安排驻室党代表接待党员群众每年不少于一次。
六、党代表工作室实行回复责任制度。工作室负责收集整理党员群众向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经党代表签名同意后分送有关部门办理,跟踪落实办理情况,并定期向党代表和党员群众反馈。
七、党代表工作室配备若干名联络员,负责做好工作室的日常工作。
八、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党代表工作室进行检查指导,适时组织党员群众对工作室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附件2:
党代表接待党员群众工作流程(参考)
1、登记:联络员填写《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工作记录卡》,记录接待对象的基本情况。2、接待:党代表与党员群众面谈,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建议。3、处理:党代表对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场解答。对解决难度较大或者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对党员和群众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或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可以通过提出提案、提议、询问、质询等方式,或交由党代表工作室按一定程序,转有关单位办理。4、回复:根据《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有关单位及时做好回复工作。5、反馈:联络员向参加接待的党代表、党员群众反馈办理情况。6、归档:联络员将办理情况整理归档。附件3:
党代表工作室联络员工作职责(参考)
一、负责工作室的日常工作。
二、协助党代表做好党员群众接待工作,记录接待情况,汇总党代表收集的意见、建议。
三、协助党代表加强与工作室驻地党组织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工作。
四、负责跟踪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及时将办理结果向党代表及党员群众反馈。
五、做好工作室的文件资料归档管理、工作总结、情况上报等工作。
六、指导党员志愿者协助党代表开展工作室活动。
附件4:
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工作记录卡
编号:联系日期:年月日党代表联系对象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所在代表团代表证号码联系电话性别年龄联系电话政治面貌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党代表工作室□党代表接待日□走访慰问□其它形式□联系形式党员和群众所提意见建议或问题党代表处理意见及办理情况党代表签名:注:1、“编号”栏,代表不用填写;“联系日期”栏,填写开展本次联系活动的日期。
2、“联系形式”栏,在相应选项后面方框打“√”。
3、联系对象为属于同一批的多名党员和群众时,可只填写1名主要人员的资料。
4、代表每次开展联系活动均应填写记录卡,并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的记录卡送
所在代表团汇总。
5、此记录卡复印有效,不够填写时可另附纸。
扩展阅读:广东省党代表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党代表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党代表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运行,密切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党员群众的联系,切实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暂行办法》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作室为省、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所建立的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党代表工作室,所称各级代表为省、市、县(市、区)、乡镇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工作室是各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联系党员和群众的工作平台,代表到工作室活动的主要任务是知党情、听民意、促和谐,主要开展下列活动: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代表大会精神和各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
(二)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党委准备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建议,了解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向所属地方党委汇报;
(三)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四)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帮助党员和群众解
决生产生活困难;
(五)进行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定期交流和探讨做好代表工作的方法和经验,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
(六)听取党员和群众对代表本人履职的意见建议;(七)贯彻落实所属地方党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工作室由各级党委统一规划、指导和建设,坚持方便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有利于代表开展活动的原则,努力实现区域领域全覆盖、代表全参与、活动全开展。
第五条工作室应科学选址、合理布局,一般设在交通便捷、位显眼、人口集中的地方,可整合基层组织办公场所、党员服务中心(站)和政府办事大厅等资源建立,空间要相对独立。工作室的布要实用规范,外挂“党代表工作室”牌匾,内挂“知党情、听民意、促和谐”标识,张贴工作制度、工作流程以及代表个人信息、活动安排等资料。
第六条工作室分为基层工作室、行业系统工作室和机关工作室。基层工作室是指设在乡镇、街道、农村、社区的工作室,主要面向该地区的党员和群众。行业系统工作室是指设在各行业、各系统的工作室,主要面向该行业、系统的党员和群众。机关工作室是指设在省、市、县(市、区)直机关的工作室,主要面向本级机关党员和群众。
第七条遵循“统筹安排、逐级分配、面向基层”的原则,按照以下要求由同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安排各级代表到工作
室开展活动:
(一)一般安排到代表所属选举单位的工作室履职;(二)本选举单位代表人数较多或本选举单位未设工作室的,可根据代表的工作所在地、所属行业和系统、本人或所在单位专项工作挂钩联系点等情况,统筹安排到其他选举单位的工作室履职;
(三)同一时期内每名代表只安排到一个工作室履职;(四)安排在同一个工作室的代表,要考虑代表层次、专业等结构的合理搭配;
(五)尽量方便代表到工作室开展活动。
第八条代表到工作室开展活动方式主要有定期接待、双向约谈、走访调研、民意征询、交流研讨等。定期接待是指代表轮流到工作室接待党员群众;双向约谈是指就关注的问题,代表约谈或登门拜访工作室所在地区或领域的党员群众,党员群众约谈相关驻工作室的代表;走访调研是指代表到工作室所在地区或领域的企业、学校和党员群众家中调查研究、走访慰问;民意征询是指代表就党委政府的某项重要工作,专门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建议;交流研讨是指代表到工作室就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等方面开展集中学习、经验交流和研究讨论。
第九条每名代表每年到工作室开展活动不少于2次。第十条代表中的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结合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下基层调查研究等工作,带头到工作室认
真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工作室坚持“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一般由所属地方或部门党委(党组)及其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或承担相关职能的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工作室每周定期开放不少于1次,每次至少半天。
第十三条代表在工作室的活动安排应有年度计划,开展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有关信息需提前一周公布。
第十四条工作室配备若干名联络员,负责做好工作室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协助代表制定到工作室活动计划,联络并配合代表实施;
(二)协助代表做好党员群众接待工作,整理汇总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并配合代表送相关部门办理和备案;
(三)协助代表跟踪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并配合代表及时向党员群众反馈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四)组织本地本领域的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到工作室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五)做好工作室的文件资料归档管理、工作总结、情况上报等工作。
第十五条工作室的建设和活动开展列入本地本部门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经费可采取党费划拨、财政支持等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工作室的功能作用和先进事迹,提高工作室的知晓度,扩大党员和群众参与面。
第十七条代表所在工作单位应对代表到工作室开展活动给予时间、交通等必要保障。
第十八条工作室每年末进行总结和考核,由所属地方或部门的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或承担相关职能的机构)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建设规范、制度完善、日常管理、作用发挥、党员群众评价等。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办理党
员群众意见建议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
办理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工作,密切代表与党员群众的联系,切实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暂行办法》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乡镇党代表
大会代表。
第三条代表、意见建议办理部门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承担相关职能的机构)要遵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意见建议的办理工作,确保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
第四条对于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代表应尽量当场认真解答或帮助解决。对解决难度较大或者暂时不能解决的事项,应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有关情况应详细记录至《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办理表》。
第五条对于党员群众围绕党委政府的重要政策、重大决策和面上工作反映的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代表应经过调查研究
后,以提出提案、提议、询问、质询等方式,转相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对于党员群众就党委政府具体工作反映的意见建议及实际问题,代表认为合理合法且需帮助解决的,在《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办理表》上提出处理意见后,属县(市、区)级及其下级党委政府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主送相关部门办理,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属县(市、区)以上及以外职权范围的,送地市级或以上的党委组织部门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相关部门接到意见建议办理要求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对无法办理或10个工作日无法办结的,应及时予以解释。办理过程中,应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可通过邀请代表视察、座谈、走访等形式,沟通情况,听取意见。
第七条对于党员群众反映涉及以下内容的意见建议,代表应予登记后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一)属信访工作事项的送信访部门处理;
(二)涉及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建议,送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八条对于党员群众反映的涉及以下内容的意见建议,代表可不予登记处理,但应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告
知党员群众,做好思想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
(一)属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问题。
第九条意见建议办理部门应按照“谁反映、答复谁”的原则,填写《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办理表》,及时向代表反馈办理结果,同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十条代表要加强对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并将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向党员群众反馈,做好沟通工作。
第十一条党员群众对意见建议的办理进行评议,评议对象包括代表和意见建议办理部门,评议内容包括代表的工作、意见建议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等。
第十二条代表在意见建议办结后,应对意见建议办理部门进行评议,评议内容包括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等。
第十三条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建议办理部门和党代表工作室等,应及时对意见建议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工作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对本地区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报所属党委。
第十五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会同同级党委(政府)督查室,对超时未办结的意见建议进行督办。
第十六条对办理结果评议为“不满意”的,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定期回查,并协调相关部门集中力量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办理表》
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办理表
收集地点收集时间:年月日党代表姓名姓名住址单位职务性别代表类别所在代表团党员群众反映方式联系电话单位随同职务人数□工作室□代表走访□来电来函□网络□其他途径政治面貌年龄意见建议内容:(可附相关材料)党员群众签名:代表处理意见:签名:联系人:组织部门意见:联系电话:(可附相关材料)盖章办理部门回复:(可附相关材料)盖章联系人:党员群众评议:办理结果办理过程代表工作具体评议意见: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联系电话:代表评议:办理结果办理过程办理部门具体评议意见: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备注:1.属县(市、区)级及其下级党委政府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建议,代表填写本表后5个工作日内主送相关部门办理,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该类情况组织部门可以不签署意见;2.属县(市、区)以上及以外职权范围的,代表填写本表送地市级或以上的党委组织部门签署意见后,分送相关部门办理;3.相关部门接到本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填写本表向代表回复,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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