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监管工作总结
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监管工作总结
凤阳县光明木业有限公司201*年12月份投产,年生产能力建筑模板和多层包装箱板5200m3,需消耗木材(小径材)8000m3。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每年10月至翌年3月为收购和安全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木时间。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禁止从周边县、市收购松材线虫病疫木。
2、严格要求厂家木材分场区堆放。收购的松木堆放整齐,便于管理和除治。
3、在松褐天牛羽化期间,从5月份开始,在堆放松木场区上空挂高压黑光灯,诱杀成虫,防止松褐天牛扩散。
4、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每月对定点加工企业开展一次检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建立收购台帐制度,厂方每月上报收购木材数量,我站按时归档。
6、疫木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剩余物,如树皮、虫粪、细小枝梢、针叶等,及时清理,投入锅炉焚烧。
二、下步工作计划
1、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开展检疫检查工作。
2、进一步搞好服务工作,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的管理和宣传。
3、在49月份,加强对定点加工企业场区库存松木除害处理工作。
4、对定点加工企业收购的松木,做到安全进厂,管理到位,绝不留隐患。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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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自2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规范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的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松材线虫病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的松科植物。
松材线虫病疫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林业局依法划定。第三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企业,可以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
第四条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二)疫木板材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三)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第五条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木材经营加工资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收到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将专家评审论证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第九条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家林业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5日办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第十条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示、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被许可人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有关标准加工松材线虫病疫木板材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三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撤销,并予以公示、公告。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国家林业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的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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